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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94条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属于哪一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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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5 1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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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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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翠玲:浅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界分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毛翠玲


刑法第293条将寻衅滋事罪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并列举了四类客观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中的部分情形与故意伤害时常难以区分和掌握,本文笔者从犯罪构成方面谈谈该二罪的区分。


一、寻衅滋事罪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再次修改,其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并新增加了“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的规定。


二、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构成:①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②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④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故意伤害罪是指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构构成:①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②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要达到一定的程度;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④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两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直接故意,但两罪故意的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意图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伤害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各不相同的;但是寻衅滋事罪的故意,不一定要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此罪通常是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寻求精神刺激,以满足自己藐视社会,逞强称霸的流氓心理。



  2、从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上看,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既可以是熟悉的人,也可以是陌生的人。而故意伤害侵害的对方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侵害的对象是很明确的,是特定的。


  3、从两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来区别。故意伤害罪表现的具体行为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寻衅滋事罪表现的具体行为是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一下几种情况:(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由此可见故意伤害罪是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唯一的表现形式,而寻衅滋事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也可以是其他手段如打砸抢来破坏公共秩序等表现形式。


  4、从二者侵害的客体上来说,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不是他人的生命权或者其他权益,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的。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但是寻衅滋事罪以侵害社会社会公共秩序为主要特征。


四、有关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


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对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表现进行了细化规定,将“情节恶劣”的程度予以再次区分,以便在实践中更好的对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进行认定,进而更加清楚的把握犯罪构成在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中的区分。


责编:陕西法制网 李朋


暴力催收赌债属于催收非法债务

司法实践中,赌债是否属于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标准如何把握、催收行为和其他犯罪竞合后如何认定,对此,目前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除高利放贷外,赌债、嫖资以及基于毒品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非法债务”;行为同时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应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具体理由如下:


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中“非法债务”的范围。我们认为,本案所涉“赌债”属于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非法债务”。本罪中的“非法债务”应当不限于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还包括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理由如下:


一是从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本意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审议稿对催收非法债务罪进行了三次修改,前两次均规定非法债务的范围是“高利放贷等产生的债务或者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第三次修改为“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由此可见,修改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排除于本罪名的规制,而是通过将“高利放贷等产生的债务”与“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统一于“非法债务”之下,这样既强调“高利放贷等产生的债务”的非法性,又在文字上实现精简。因此,对此处的“等”应当作“等外”理解,即根据实践中的情况,包括赌债、毒债等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


二是从司法解释的逻辑体系看。2000年最高法《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放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司法解释一直将“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与赌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作同等对待,故在理解催收非法债务罪中“非法债务”范围时,也应遵循相同的解释逻辑。


关于使用暴力方法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我们认为,对使用暴力方法催收非法债务的,认定其“情节严重”时,可以参照适用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其一,参照适用符合法条逻辑。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催收非法债务罪作为刑法第293条之一,置于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之后,说明两者在规制对象上具有相当的契合性,均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对催收非法债务罪参照适用寻衅滋事罪的相应入罪情形,符合立法逻辑。


其二,参照适用符合立法原意。从行为性质看,与寻衅滋事罪的“无事生非”不同,催收非法债务行为背后,客观存在着债务关系,所以可以理解为,刑法在寻衅滋事罪之外单独设置催收非法债务罪,是为了避免以寻衅滋事罪这一重罪论处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因此,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刑罚配置明显轻于寻衅滋事罪。基于此,我们认为,在参照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标准,认定使用暴力方法催收非法债务罪“情节严重”时,不宜再对相关标准作进一步的降低处理。具体到本案,在犯罪预备阶段,顾某实施了纠集行为,在犯罪实行阶段,顾某虽然没有动手,但其对同伙伤害行为应具有概括的认识,主观上对犯罪结果具有放任的态度,且具有阻止义务,却未对同伙殴打行为予以阻拦。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顾某为索取赌债殴打被害人致其轻微伤属于“情节严重”。


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竞合问题。我们认为,刑法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系将其从寻衅滋事罪中独立出来,实现对此类行为的精准惩治。因此,两者之间是包容的法条竞合关系,催收非法债务罪包容于寻衅滋事罪,应该优先适用。本案中,被告人顾某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司法处理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因此,在行为实施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处理时,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这样处理,也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原则。



(检察日报)


这个罪,是怎么回事儿?

有些“玩笑”真的不能随便开,公安机关的资源不能随便透支,群众的善意不能被随意消费……


在警方通报发布之后,小编在微信后台收到了许多网友的留言,希望能对本案中涉及到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做一个解读。


现在,各位要的解读来了,你们做笔记用的小本本准备好了吗?


说概念: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个什么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立伟表示:在陈某故意藏匿起自己的孩子并报警之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且动用了大量的警力开展搜寻工作,这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是对公安机关工作秩序的严重妨害。


“另外,在赵某编造并发布虚假信息之后,引起了家里的亲属,以及其他虽然素不相识热心群众内心的焦虑和担忧。”吴立伟说:“赵某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已经达到了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程度,已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讲定罪:达到何种程度可以叫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也有相关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同样是编造虚假信息,却涉及到了两部法律,那么行为人在哪种情况下会受到行政处罚?又在那种情况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吴立伟表示:要区分这两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关键点就在于是否达到了严重的程度。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一个新罪名,对于法条中表述的“严重”程度,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吴立伟说:“但是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同样属于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此,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的阮光鑫律师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尽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在量刑上相较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更重,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其司法解释是可以作为一个参照的。”


“比如《解释》中的第二条第五项规定,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阮光鑫解释:“就本案而言,此次警情动用了两级公安机关的警力,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对于社会会公共秩序确实造成了严重的扰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法条链接


谈量刑:“造成严重后果”需要多严重?


许多人注意到法条中有这样的表述:“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就【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而言,达到什么程度就算是“造成严重后果”了呢?


“在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我认为还是要参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司法解释。”阮光鑫表示:“比如在该司法解释中提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也是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条链接


作比较:只要“报假警”,就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吗?


说到这里,许多朋友可能要问了:只要报假警,就会触犯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吗?


阮光鑫做出了否定的回答:“本罪并不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单纯地编造虚假信息并不构成本罪,而是需要同时存在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两种行为才能构成本罪。”


同时,吴立伟表示,如果陈某只是单纯报假案,没有把虚假信息在网上传播,也没有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影响,可能会涉及到刑法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过不少类似的案例。如:


2018年4月至8月,安徽省肥东县一男子报假警139次,最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自2016年以来,山东省寿光市一男子累计报假警353次,最终在2018年9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2017年7月1日至今年8月,深圳市的鲁某某因为“好玩”,共拨打110报警电话2.6万余次,并在微博上炫耀。最终,鲁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在网络信息社会,一旦对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进行编造或传播,都可能构成违法或犯罪。


公众被欺骗,善良被亵渎,规则被践踏,行为人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编辑 席锋宇 张博 朱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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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方通报发布之后,小编在微信后台收到了许多网友的留言,希望能对本案中涉及到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做一个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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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概念: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个什么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立伟表示:在陈某故意藏匿起自己的孩子并报警之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且动用了大量的警力开展搜寻工作,这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是对公安机关工作秩序的严重妨害。


“另外,在赵某编造并发布虚假信息之后,引起了家里的亲属,以及其他虽然素不相识热心群众内心的焦虑和担忧。”吴立伟说:“赵某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已经达到了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程度,已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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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定罪:达到何种程度可以叫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也有相关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同样是编造虚假信息,却涉及到了两部法律,那么行为人在哪种情况下会受到行政处罚?又在那种情况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吴立伟表示:要区分这两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关键点就在于是否达到了严重的程度。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一个新罪名,对于法条中表述的“严重”程度,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吴立伟说:“但是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同样属于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此,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的阮光鑫律师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尽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在量刑上相较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更重,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其司法解释是可以作为一个参照的。”


“比如《解释》中的第二条第五项规定,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阮光鑫解释:“就本案而言,此次警情动用了两级公安机关的警力,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对于社会会公共秩序确实造成了严重的扰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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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量刑:“造成严重后果”需要多严重?


许多人注意到法条中有这样的表述:“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就【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而言,达到什么程度就算是“造成严重后果”了呢?


“在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我认为还是要参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司法解释。”阮光鑫表示:“比如在该司法解释中提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也是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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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比较:只要“报假警”,就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吗?


说到这里,许多朋友可能要问了:只要报假警,就会触犯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吗?


阮光鑫做出了否定的回答:“本罪并不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单纯地编造虚假信息并不构成本罪,而是需要同时存在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两种行为才能构成本罪。”


同时,吴立伟表示,如果陈某只是单纯报假案,没有把虚假信息在网上传播,也没有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影响,可能会涉及到刑法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过不少类似的案例。如:


2018年4月至8月,安徽省肥东县一男子报假警139次,最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自2016年以来,山东省寿光市一男子累计报假警353次,最终在2018年9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2017年7月1日至今年8月,深圳市的鲁某某因为“好玩”,共拨打110报警电话2.6万余次,并在微博上炫耀。最终,鲁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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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信息社会,一旦对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进行编造或传播,都可能构成违法或犯罪。


公众被欺骗,善良被亵渎,规则被践踏,行为人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编辑 席锋宇 张博 朱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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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2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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