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准逮捕是检察院认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逮捕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是检察院认定了犯罪事实,但是证据不充足,需要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犯罪事实轻微,认为并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况。
26.
01
不予批捕与不批准逮捕的区别是什么
1、以下情形不予逮捕: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于逮捕:
(1)犯罪嫌疑人是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是行为人自愿、合法,而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02
检察院不批捕后公安机关怎么做?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综上所述,对于检察院给出的不批准逮捕和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是两种不同的情况,前者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后者已经认定了犯罪事
光明网北京9月21日电 (记者 孙满桃)为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今日正式发布。
《规定》共六章四十条,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记者注意到,为加强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督管理,防止脱管、漏管问题发生,《规定》主要提出了以下措施:一是明确被取保候审人的活动范围。结合实际监管的需要,《规定》分别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进行细化。
二是明确异地执行取保候审时被取保候审人的报到义务。《规定》要求,对于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到,同时还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及处置措施,以确保被取保候审人按时报到并依法接受监管。
三是细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违规惩处措施。《规定》第五章对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惩戒进行了规定,对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治安管理处罚、逮捕等措施的条件、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保障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1999年《规定》没有对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作出规定,导致相关工作衔接受到影响。
针对这一问题,为进一步畅通文书送交、执行交付程序,《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交付执行。
同时,为提高司法效率,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采用电子方式向公安机关送交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此外,考虑到一些人民法院没有对应同级公安机关的问题,《规定》进一步明确,所在地没有同级公安机关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有关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并建立相关工作衔接机制。
《规定》还明确,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等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下一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将进一步规范适用取保候审,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充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在长期司法实践的惯性和诉讼法治普及的不足,人们往往把“捕与不捕”当做“罪与非罪”的象征,“取保候审”理解为“没事了”,被害人及其家属不乏认为不捕就是司法不公,甚至造成上访申诉,说到这里,就有必要给大家讲解下逮捕的情形了。
众所周知,逮捕也是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如果某个刑事案件被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那必然是符合不准予逮捕的要件。检察院不准予逮捕从法律来说可以归纳为两类,一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符合刑法第16条规定的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的,犯罪嫌疑人又无社会危害性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
也不是说,变更强制措施以后就不可能再逮捕,答案是否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这期间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等情形的,检察院就应当实施逮捕。
实践中,检察院不准予逮捕后案件会出现两个方向:(1)立即释放;(2)如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予以变更强制措施。也就是说,案件被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并且将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那么案件还是要回到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根据刑诉法第79条的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故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仅意味着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而已,并不影响后续的侦查、审查、起诉,并不是说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后,便不会再被逮捕,不会再被起诉,因为上面也说到过,取保候审期间是不影响案件的继续侦查,如果后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也会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
在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中,也表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建立了不捕直诉、不起诉刑行衔接机制,运转良好。也足以说明捕、诉、押并非犯罪治理的唯一手段,少捕慎诉慎押更不是对犯罪的放纵。
综上,取保候审后,即便在这期间检察机关不再逮捕,但也不影响后期的侦查、审查、判决。
以上观点还请各位评判指正!
在长期司法实践的惯性和诉讼法治普及的不足,人们往往把“捕与不捕”当做“罪与非罪”的象征,“取保候审”理解为“没事了”,被害人及其家属不乏认为不捕就是司法不公,甚至造成上访申诉,说到这里,就有必要给大家讲解下逮捕的情形了。
众所周知,逮捕也是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如果某个刑事案件被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那必然是符合不准予逮捕的要件。检察院不准予逮捕从法律来说可以归纳为两类,一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符合刑法第16条规定的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的,犯罪嫌疑人又无社会危害性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
也不是说,变更强制措施以后就不可能再逮捕,答案是否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这期间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等情形的,检察院就应当实施逮捕。
实践中,检察院不准予逮捕后案件会出现两个方向:(1)立即释放;(2)如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予以变更强制措施。也就是说,案件被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并且将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那么案件还是要回到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根据刑诉法第79条的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故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仅意味着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而已,并不影响后续的侦查、审查、起诉,并不是说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后,便不会再被逮捕,不会再被起诉,因为上面也说到过,取保候审期间是不影响案件的继续侦查,如果后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也会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
在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中,也表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建立了不捕直诉、不起诉刑行衔接机制,运转良好。也足以说明捕、诉、押并非犯罪治理的唯一手段,少捕慎诉慎押更不是对犯罪的放纵。
综上,取保候审后,即便在这期间检察机关不再逮捕,但也不影响后期的侦查、审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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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出来会通知家人吗(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出来后有没有可能几天又进去了)
醉驾取保候审期间能去外地吗(醉驾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去外地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检察院不批捕是不是就可以取保候审(检察院不批捕后还能取保候审么)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19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