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3月1日讯(记者 杨佳俊 通讯员 朱梓薇)年轻女子为了获取钱财供自己挥霍,假扮多重身份,先后与4名男子“结婚”“恋爱”。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重婚罪、诈骗罪案。
2014年,24岁的徐某与彭某相恋并结婚。2017年1月,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童某,同年5月,两人确定恋爱关系。一年后,徐某和童某在老家举办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2019年4月份。
2018年开始,徐某继续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交友谈恋爱为名,先后虚构陈美丽、李靓、徐俊(均为化名)的假身份,编造“还房贷”“自己生病需要住院治疗”“母亲生病需要动手术”等各种理由,骗取了另外3名男子黄某、潘某、何某的财物、现金共计人民币121681元。
平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以重婚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情节,被告人徐某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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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3月1日讯(记者 杨佳俊 通讯员 朱梓薇)年轻女子为了获取钱财供自己挥霍,假扮多重身份,先后与4名男子“结婚”“恋爱”。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重婚罪、诈骗罪案。
2014年,24岁的徐某与彭某相恋并结婚。2017年1月,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童某,同年5月,两人确定恋爱关系。一年后,徐某和童某在老家举办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2019年4月份。
2018年开始,徐某继续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交友谈恋爱为名,先后虚构陈美丽、李靓、徐俊(均为化名)的假身份,编造“还房贷”“自己生病需要住院治疗”“母亲生病需要动手术”等各种理由,骗取了另外3名男子黄某、潘某、何某的财物、现金共计人民币121681元。
平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以重婚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情节,被告人徐某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公民遭遇婚姻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进行调查取证后追究诈骗人员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欺诈婚姻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况,所以双方可以协商认定或者司法判决来办理离婚手续。
一、公民遭遇婚姻诈骗怎么办?
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而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这是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欺诈婚姻不属于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成立诈骗罪,主观方面要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要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
二、婚姻诈骗的司法解释
准确把握处理以婚姻骗财的案件,区别不道德婚姻和婚姻诈骗犯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判断:
第一,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第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婚姻诈骗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婚姻诈骗的相关犯罪事实应当由司法机关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对诈骗分子的犯罪事实应当根据涉案的金额和造成的后果来处理,达到标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利用婚姻实施诈骗的,若是具体情节和诈骗所得的金额达到了诈骗罪的要求,则可以以诈骗罪论处。根据《刑法》中的规定,一般犯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话,则对行为人单处罚金,或者判处管制、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
1、没有婚姻诈骗罪这一罪名,利用婚姻进行诈骗的定罪名为:诈骗罪。
2、是否构成诈骗罪,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要分清利用婚姻索取财物或者欺骗对方结婚等不道德行为。如果构成诈骗罪,量刑的因素很多,自首、犯罪情节、诈骗金额、返还犯罪所得、立功等。所以单单根据你说的诈骗3万,不能肯定回答具体刑期。情节轻的判缓刑,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3、诈骗罪量刑
1、犯本罪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 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刑法》中规定的罪名来看,并不存在婚姻诈骗罪这一罪名,但如果实践中有人利用婚姻实施诈骗行为,非法取得财物达到一定金额的,那么可以认定构成诈骗罪。这种情况下因为也是构成了犯罪,那么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标准,同时结合具体的诈骗情况,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公民遭遇婚姻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进行调查取证后追究诈骗人员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欺诈婚姻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况,所以双方可以协商认定或者司法判决来办理离婚手续。
一、公民遭遇婚姻诈骗怎么办?
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而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这是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欺诈婚姻不属于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成立诈骗罪,主观方面要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要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
二、婚姻诈骗的司法解释
准确把握处理以婚姻骗财的案件,区别不道德婚姻和婚姻诈骗犯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判断:
第一,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第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婚姻诈骗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婚姻诈骗的相关犯罪事实应当由司法机关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对诈骗分子的犯罪事实应当根据涉案的金额和造成的后果来处理,达到标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利用婚姻实施诈骗的,若是具体情节和诈骗所得的金额达到了诈骗罪的要求,则可以以诈骗罪论处。根据《刑法》中的规定,一般犯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话,则对行为人单处罚金,或者判处管制、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
1、没有婚姻诈骗罪这一罪名,利用婚姻进行诈骗的定罪名为:诈骗罪。
2、是否构成诈骗罪,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要分清利用婚姻索取财物或者欺骗对方结婚等不道德行为。如果构成诈骗罪,量刑的因素很多,自首、犯罪情节、诈骗金额、返还犯罪所得、立功等。所以单单根据你说的诈骗3万,不能肯定回答具体刑期。情节轻的判缓刑,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3、诈骗罪量刑
1、犯本罪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 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刑法》中规定的罪名来看,并不存在婚姻诈骗罪这一罪名,但如果实践中有人利用婚姻实施诈骗行为,非法取得财物达到一定金额的,那么可以认定构成诈骗罪。这种情况下因为也是构成了犯罪,那么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标准,同时结合具体的诈骗情况,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婚姻家庭法的对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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