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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变更怎样计算的(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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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5 0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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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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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后还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费吗?



很多人认为,法院判决具有最高的效力,因此,一旦法院判决后,便无法再改变。对此,本律师认为不难一概而论,而是应该视情况来判断。比如今天,本离婚律师接到了一位男士关于在法院离婚判决后又打算与对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咨询。


这位男士于三年前经法院判决离婚。根据判决的规定,婚生儿子判给了女方,自己则应该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整。然而,现在因为疫情导致这位男士失业,没有了收入


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去打官司,让这位男士想想都头疼。于是,这位男士打电话向本律师咨询该如何做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对于他们的问题,本律师认为没必要再次通过起诉来解决。虽然法院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做出过判决,但是仍然允许当事人在其后重新协商加以变更。通常来说,与婚姻关系有关的法院判决能否通过自由协商加以变更的问题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来讨论:


一、允许自由协商并变更。这类判决主要包括财产给付、债务承担及需要履行一定行为的婚姻案件判决。比如:离婚判决中将某套房屋判给一方,然而离婚后双方一致决定让另一方成为房屋的所有人。再比如:离婚判决中规定男方可以没有探望一次孩子,而双方协商后认为隔周探望一次更好等。对此此类判决内容,法律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加以变更。本婚姻律师提醒大家要注意的一点是:最好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避免日后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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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允许自由协商,但是要通过法定形式才能变更。这类判决主要是关于婚姻关系的。如果判决离婚后,双方后悔,法律当然许可双方复婚,而复婚自然要办理结婚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与此相反,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又一致同意离婚。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再次起诉,或者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三、不允许自由协商并变更的判决内容。这类判决内容主要是身份关系的确定问题。比如婚姻无效的判决。再比如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判决。此类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


以案说法:离婚后变更小孩抚养权有什么具体要求?

旧时,碍于面子,怕街坊邻居说三道四。人们总认为离婚不是一件好事,哪怕感情再不合,也会选择将就下去。随着时代的变化,如今人们的思想已大为不同,离婚不再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合得来就合,合不来就离,不会再因为所谓的圆满、好名声继续隐忍。


不过随着离婚也会带来不少麻烦,比如说财产分割,又比如说孩子抚养权。今天便来说说抚养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倘若离婚后,抚养一方对孩子不尽责,该如何变更抚养权?


案例分享:上海男子魏某生与妻子尹某莉婚后育有一个儿子魏某强,但两人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哪怕有了儿子也没能缓解夫妻间的矛盾。1996年3月,实在过不下去了的两人前往上海市某区办理手续,当时孩子还比较小。不好离开母亲,因而离婚协议中规定孩子由母亲尹某莉抚养,父亲魏某生按时提供抚养费。


没多久,因为生活窘迫,加上一直单身也不是办法。尹某莉很快于同年跟张某灿结婚,魏某生则于次年跟另一女子代某兰结婚,一开始两个家庭各不相干。可到了2004年4月,魏某生却一纸状书将前妻尹某莉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他的理由是尹某莉夫妇对魏某强不好,魏某生指出,儿子魏某强在生活中与继父相处不睦。


他起初还不知道,只是感觉儿子好像总是不太开心,身上还不时有伤疤。不过他问,孩子也只是说学习有些麻烦,自己摔的。后来还是邻居看不下去了告诉他,张某灿时常有打骂魏某强的行为,这让魏某生揪心不已。


考虑到自己跟代某兰结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代某兰跟魏某强也很合得来,遂以严重影响孩子成长健康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尹某莉不同意,理由是张某灿只是对孩子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了些,但出发和用意是好的。


魏某生只好闹上法庭,那么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会同意魏某生的诉求吗?


法理分析:抚养权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它并不是说只需要给孩子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就行了,还得保证教育、身心健康发展。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父母双方都对未成年子女负有这种责任,哪怕是离婚也不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而在离婚后,夫妻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终止。孩子没法再同时跟父母一同生活,只能跟一方,至于跟哪一方。先是由父母两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时候,再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必须谨慎处理,一般情况下,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应该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则要尊重其真实意愿。


抚养权经判处后并不是完全定死了,根据发生的变化,双方都可以提出变更的要求。同样的,变更抚养权先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时候再由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时,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就此案来说,魏某生变更抚养权是合情合理的,尹某莉的现任丈夫张某灿对孩子有虐待行为。孩子继续跟她共同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会有不利影响,邻居等均能证明。另外证人代某兰提出应当询问一下孩子意见,并保证会对孩子良好照顾,法院询问魏某强后得知这样一个结果:已经十二岁的他愿意跟父亲一起生活。


那么法律所规定的情况,这起案件占了两条,魏某生变更抚养权的要求并无问题。最重要的还有一点,尹某莉与张某灿再婚后又生下一子,而魏某生与代某兰再婚后至案发并未生育子女。相较尹某莉,魏某生显然能给孩子更好的抚养条件,无论从物质条件还是心理方面均是如此。故法院审理后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孩子由魏某生抚养,尹某莉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


综上,要想争取抚养权、变更抚养权,得先证明自己的条件更为优势。比如说工资收入、教育程度、思想品质等,突出自己的有利因素时,同时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不管是什么情况下的抚养权纠纷,只要孩子有一定程度的认知,法官都会考虑将孩子的意见和想法作为判决抚养权归属的心证。


以案说法丨离婚之后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看法院如何判决


转自:济南中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协议离婚后


母亲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孩子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能否得到支持?


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曾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2年生育长子孟甲,2017年生育次子孟乙。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协议离婚,约定长子孟甲由王某抚养,次子孟乙由孟某抚养。2020年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经调解,双方约定长子孟甲由孟某抚养,次子孟乙由王某抚养。2022年6月,孟某将长子孟甲送至王某处生活。2022年8月,王某将孟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孟甲的抚养权。孟甲向法院表示,愿意跟随王某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孟某于2021年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未再婚。本案中,孟甲已满十周岁,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尊重,相关法律法规对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作了相应规定,赋予了已满八周岁子女在抚养权纠纷中的“话语权”,孟甲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王某生活,应尊重其个人意愿;其次,王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时间来照顾、陪伴孩子,王某父亲也可以帮助照顾孩子,王某虽然还需要照顾孟乙,但也可以认定王某具有抚养能力。故王某要求变更孟甲由其直接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孟某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权。




郑瑞琦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羊里法庭员额法官




法官解读




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本案依法判决变更孟甲的抚养关系,由其母亲王某直接抚养。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实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抚养权案件中的体现。1989年,联合国首次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写入《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基本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离婚案件审判实践中应当考虑以下三点:




一、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




在离婚纠纷中,父母是当事人主体,未成年子女系被动参与案件审理,其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没有主体资格和主体利益,但事涉抚养权时,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利益应当是明确的,应当从实质利益角度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主体地位。




二、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观意愿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备想要由谁抚养的识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应当尊重其个人主观意愿。




三、综合衡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包括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还要照顾其身心健康。因此,考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要比较其满足子女需要的能力及其行为对子女的影响等因素。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转自:济南中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协议离婚后


母亲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孩子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能否得到支持?


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曾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2年生育长子孟甲,2017年生育次子孟乙。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协议离婚,约定长子孟甲由王某抚养,次子孟乙由孟某抚养。2020年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经调解,双方约定长子孟甲由孟某抚养,次子孟乙由王某抚养。2022年6月,孟某将长子孟甲送至王某处生活。2022年8月,王某将孟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孟甲的抚养权。孟甲向法院表示,愿意跟随王某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孟某于2021年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未再婚。本案中,孟甲已满十周岁,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尊重,相关法律法规对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作了相应规定,赋予了已满八周岁子女在抚养权纠纷中的“话语权”,孟甲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王某生活,应尊重其个人意愿;其次,王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时间来照顾、陪伴孩子,王某父亲也可以帮助照顾孩子,王某虽然还需要照顾孟乙,但也可以认定王某具有抚养能力。故王某要求变更孟甲由其直接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孟某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权。




郑瑞琦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羊里法庭员额法官




法官解读




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本案依法判决变更孟甲的抚养关系,由其母亲王某直接抚养。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实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抚养权案件中的体现。1989年,联合国首次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写入《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基本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离婚案件审判实践中应当考虑以下三点:




一、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




在离婚纠纷中,父母是当事人主体,未成年子女系被动参与案件审理,其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没有主体资格和主体利益,但事涉抚养权时,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利益应当是明确的,应当从实质利益角度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主体地位。




二、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观意愿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备想要由谁抚养的识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应当尊重其个人主观意愿。




三、综合衡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包括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还要照顾其身心健康。因此,考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要比较其满足子女需要的能力及其行为对子女的影响等因素。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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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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