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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子女抚养权变更怎么办手续(孩子的子女抚养权变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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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5 0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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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权其实不简单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11月18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赵钟静) 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两个女儿的抚养关系,但是因徐某无法举证证明其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法院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子女抚养权变更需要啥条件?法官通过徐某的案例进行了解读。


徐某与盖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两女盖某甲和盖某乙。2017年徐某与盖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两个婚生女由盖某抚养,徐某无需支付抚养费。之后,双方继续共同生活。2018年,徐某与盖某正式分开,盖某带孩子在利津居住生活。2019年,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两个女儿的抚养关系。


庭审中,徐某主张当时签署离婚协议时是因为后期想与盖某复婚,所以才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给了盖某,现在盖某一直在外工作,无暇照顾孩子,且两个孩子均是女儿,由自己照顾更为合适,因此想将两个女儿变更为由自己抚养。盖某则主张当时是徐某自己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现在自己虽在外工作,但每晚上都回家,孩子由爷爷奶奶照顾得很好,不同意变更两个孩子的抚养关系。庭审中,利津法院对盖某甲做了调查笔录,盖某甲表示愿意继续跟随盖某生活。最终,因徐某无法举证证明其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法院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官提醒,当前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途径,通过诉讼的方式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方式,当事人双方对于离婚协议的签署一定要慎重,切不可认为孩子的抚养权可以随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一旦确定,除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几种情形外,在当事人双方无法协议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再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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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离婚之后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看法院如何判决


转自:济南中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协议离婚后


母亲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孩子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能否得到支持?


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曾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2年生育长子孟甲,2017年生育次子孟乙。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协议离婚,约定长子孟甲由王某抚养,次子孟乙由孟某抚养。2020年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经调解,双方约定长子孟甲由孟某抚养,次子孟乙由王某抚养。2022年6月,孟某将长子孟甲送至王某处生活。2022年8月,王某将孟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孟甲的抚养权。孟甲向法院表示,愿意跟随王某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孟某于2021年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未再婚。本案中,孟甲已满十周岁,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尊重,相关法律法规对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作了相应规定,赋予了已满八周岁子女在抚养权纠纷中的“话语权”,孟甲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王某生活,应尊重其个人意愿;其次,王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时间来照顾、陪伴孩子,王某父亲也可以帮助照顾孩子,王某虽然还需要照顾孟乙,但也可以认定王某具有抚养能力。故王某要求变更孟甲由其直接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孟某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权。




郑瑞琦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羊里法庭员额法官




法官解读




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本案依法判决变更孟甲的抚养关系,由其母亲王某直接抚养。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实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抚养权案件中的体现。1989年,联合国首次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写入《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基本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离婚案件审判实践中应当考虑以下三点:




一、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




在离婚纠纷中,父母是当事人主体,未成年子女系被动参与案件审理,其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没有主体资格和主体利益,但事涉抚养权时,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利益应当是明确的,应当从实质利益角度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主体地位。




二、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观意愿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备想要由谁抚养的识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应当尊重其个人主观意愿。




三、综合衡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包括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还要照顾其身心健康。因此,考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要比较其满足子女需要的能力及其行为对子女的影响等因素。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对方不同意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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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那么,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对方不同意该怎么办?


网友咨询:对方拒绝变更抚养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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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拒绝变更抚养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变更抚养权需要达成一定条件和准备相关材料,才能提出立案请求并获得通过,经过法院审理,最后法院做出是否允许变更抚养权的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要鸿志律师解析:


抚养权归属问题:


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继父母的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1990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的,1993年,从事律师职业。从业25年以来承办了上千件的民事经济和刑事案件。有着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本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理念,为委托人维护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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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那么,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对方不同意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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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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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继父母的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1990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的,1993年,从事律师职业。从业25年以来承办了上千件的民事经济和刑事案件。有着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本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理念,为委托人维护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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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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