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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不服一审的上诉期为多少天(刑事诉讼一审不服上诉期限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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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5 0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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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二审案件期限规定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有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二审案件又称上诉案件,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的审理。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称第二审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因此,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上诉人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合法,以上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诉讼程序;也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监督,使有错误的裁判在发生法律效力前得到纠正的诉讼程序,但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刑事上诉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二审审限是多长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二审审限一般为3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


一、民事诉讼二审流程


(一)二审程序的提起


1、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也享有上诉权。上诉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是代为行使上诉权的;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行使上诉权的人。


2、时间: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受理


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在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对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三)审理


l、审理对判决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审理对裁定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二、民事诉讼二审开庭程序如下:


民事诉讼二审流程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7)宣判。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三、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二审案件审限是多长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一)行政诉讼二审流程 :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首先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应当全面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审查不受上诉人在诉状中止范围和上诉内容的限制。行政诉讼的二审审理方式可以分为两种:


  (1)书面审理。二审的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经过一审法院报送的案卷材料、上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再传唤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调查核实,只通过书面审理后,即可作出裁判。


  (2)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与一审相同。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等情形。




(二)行政诉讼二审的处理结果有哪些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诉讼二审案件审理期限是多久

刑事诉讼二审审限有什么规定?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二)上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注意:上诉的提起方式可以用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


二、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实体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6、辩护人的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即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判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能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注意:上诉,刑罚不可以可以加重,但罪名可以加重。


三、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四、第二审程序的审理结果


(一)维持原判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量刑畸轻,但是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而无法加刑的情况下,应当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二)改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三)发回重审


1、对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一审判决,除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自行调查核实或者通知原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即可将事实查清,直接改判外,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刑事诉讼羁押期限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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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羁押期限一览表
(法律依据


办案


机关


诉讼


环节


法律


条款


主要内容


羁押期限


批准


机关




公安


机关


拘留


第89条


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批捕




3


公安


机关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1—4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0


检察


机关


第165条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




14


检察


机关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




1—3


检察


机关


审查批捕


第89条


检察院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7


检察


机关


刑事拘留期限最长37天




37




公安


机关


侦查


第154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1




上一级检察院


第156条


交通不便、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取证困难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2个月


2




省级检察院


第157条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按照156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再延长2个月


2




省级检察院


第158条第1款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按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158条第2款


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147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检察


机关


第162条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期限,与公安机关侦查期限一致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7个月


7






检察


机关


审查起诉


第169条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作出决定


1






审查起诉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15


检察


机关


第171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2次)


3






公安


机关


补充侦查


第171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2次为限


2






审查起诉羁押期限最长6.5个月


6


15




人民


法院


一审


第202条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3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3个月


3




上一级法院


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无具体期限)






最高


法院


第202条第3款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次)


12






第202条第2款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检察


机关


补充侦查


第199条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2次)


2






一审羁押期限最长20个月
( 二审发回后再次一审20个月)


20






人民


法院


二审


第219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




10




第224条


二审开庭,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阅卷完毕


1






第232条


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2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2个月


2




高级


法院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无具体期限)








二审羁押期限最长5个月10天
( 发回重审后再次二审5个月10天)


5


10




人民


法院


死刑复核


第235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无具体期限)






最高


法院


侦查、起诉、审判(一审)
羁押期限最长35个月2天
(一审后不上诉或抗诉,不发现另有罪行,不需要查清身份,不需要鉴定精神病,不改变管辖,不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


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


羁押期限最长40个月2天
(二审不发回重审,不发现另有罪行,不需要查清身份,不需要鉴定精神病,不改变管辖,不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


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发回重审)


羁押期限最长65个月12天
(不发现另有罪行,不需要查清身份,不需要鉴定精神病,不改变管辖,不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因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的一审或二审,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因特殊原因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无具体羁押期限


一文说清 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的计算、理解及实务问题,不能掩耳盗铃

日常办案中,经常出现因为检察院认为已过追诉期限而作出不捕不诉的案件。


其实一个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过了追诉期限,这是一个不难界定的问题。


本文就是试图说清 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的计算、理解及一些实务问题。


除了对法条的计算方式、理解和实务难点之外,更多情况下是我们办案单位的“掩耳盗铃”了!




2014年5月的一个故意伤害案件,受害人轻伤伤情。


2020年10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所以立案是因为接到举报线索,找到了受害人,受害人称当时报过案,验过伤,之后调取到了接处警记录,在法医室也找到了当时的验伤报告,确定是轻伤伤情。


但是,已经找不到了当时的受、立案文书和案件调查的相关材料。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发至立案已经超过了5年时间,也就是说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期限。


要立案,只有追诉时效期限的延长,也就是要符合:“被害人在追诉期间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的这个延长条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是前提,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是具体的情形。


这个前提和具体情形必须通过接处警、笔录材料、验伤委托、验伤报告等案件调查情况,形成材料,形成证据。


证据不是事实,证据是材料。


没有材料就没有证据,没有证据就无法去反映和还原客观事实。




该案在立案之后,将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移送起诉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以追诉时效期限存疑,退回补充侦查。


办案机关也没有就“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将相关证据充分取证,之后,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将该案撤回处理。




办案机关将该案呈请作撤案处理,案审会上我个人的意见是:


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多时候刑事诉讼就是一条单行道,上道容易,下来难!


首先,刑事诉讼有严格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是小宪法,这个说法是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的!


刑事诉讼从立案开始,就是证据和程序不断严格和强化的一个过程。


其次,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一旦案子办错就涉及到强制措施的救济和追责问题。


最后,存疑不诉,案子还是没有最终完结,实际上皮球还是踢回了侦查机关。


现在检察机关做存疑不诉,两次补侦也是要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需要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所以检察机关做存疑不诉就特别的谨慎。


就算检察机关做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我们也要知道:存疑不诉,实际上检察机关还是保留了再起诉的权利。发现了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还是可以提起公诉的。


也就是说,无论是公安机关做出不予立案或者撤案决定,还是检察机关作出绝对不诉或者存疑不诉决定。


关键都是需要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这个追诉期限延长的情形。




所以在立案的时候不能“掩耳盗铃”!


盲目上车之后,将面临更严格的程序、更恶劣的影响,而且皮球是踢不掉的。




关于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刑法》法条规定如下: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对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追诉期限的理解



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明确规定了【时效计算】的两种不同情况。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的,其相应的追诉期限是绝对性规定;如果超过了追诉期限,即使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无权核准追诉。已过追诉时效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依法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2.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如《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的代替考试罪等,其追诉期限应当为5年。


3.对于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的,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刑法》第159条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其追诉期限应当为10年。


4.对于法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确定适用的量刑幅度,再适用对应的追诉期限。如《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期限为10年;“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期限为5年。


5.对于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如果各犯罪嫌疑人涉及的具体案情、罪名不同,或者涉及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则各犯罪嫌疑人适用的追诉期限也可能各不相同。




对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追诉期限的理解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时效延长】的两种情形,前提是已经立案或者受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具体的情形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逃避侦查的行为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前提和具体情形缺一不可。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从立法原意上理解,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应当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分别是指刑事自诉案件、检察院自侦案件、其他刑事案件的立案。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机关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等。从文字表述上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排除了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的适用;但这样理解不符合立法宗旨。


3.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应当是一种主动故意的行为,由办案机关负责举证。


4.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并未规定“逃避审查起诉”的情形。对此,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补充侦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迂回到“逃避侦查”的情形。


5.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只适用于被害人提出控告的情形,不包括第三方举报或移交案件等情形。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控告。




对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追诉期限的计算



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这种情形属于【时效中断】,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因为行为人在前罪的追诉时效期间内又犯新罪,表明其并无悔改之意,前罪所体现的人生危害性并没有消除,从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出发,因而对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需注意以下几点:




1.追诉期限的起始日期是“犯罪之日”“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而不是其次日。这与上诉、抗诉等其他刑事诉讼活动的期限“从第二日起算”是不一样的。


2.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连续状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以一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例如在春节期间流窜多地实施入室抢劫)。“继续状态”也即持续状态,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接连不断的状态(例如非法拘禁他人)。


3.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并未限定后罪与前罪为同一罪名,但要求后罪必须能够单独构成犯罪;不论前后两次犯罪是否同一罪名,都应当各自单独计算追诉期限。如果前后两次犯罪是同一罪名,则应当一并追诉,不能数罪并罚;此时,如果该罪是数额犯,应当将前后两次犯罪的数额累加,再适用相应的追诉期限。


4.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后罪”犯罪行为如果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犯后罪之日”同样应当指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5.在前罪(重罪)追诉期限内又犯轻罪,由于前罪追诉期限的中断,并且大于后罪的追诉期限,则会出现后罪已过追诉期限而前罪仍可追诉的情形。


6.对于2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如果其中1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则对该行为人程序计算追诉期限,但不影响其他共犯的追诉期限。


日常办案中,经常出现因为检察院认为已过追诉期限而作出不捕不诉的案件。


其实一个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过了追诉期限,这是一个不难界定的问题。


本文就是试图说清 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的计算、理解及一些实务问题。


除了对法条的计算方式、理解和实务难点之外,更多情况下是我们办案单位的“掩耳盗铃”了!




2014年5月的一个故意伤害案件,受害人轻伤伤情。


2020年10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所以立案是因为接到举报线索,找到了受害人,受害人称当时报过案,验过伤,之后调取到了接处警记录,在法医室也找到了当时的验伤报告,确定是轻伤伤情。


但是,已经找不到了当时的受、立案文书和案件调查的相关材料。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发至立案已经超过了5年时间,也就是说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期限。


要立案,只有追诉时效期限的延长,也就是要符合:“被害人在追诉期间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的这个延长条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是前提,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是具体的情形。


这个前提和具体情形必须通过接处警、笔录材料、验伤委托、验伤报告等案件调查情况,形成材料,形成证据。


证据不是事实,证据是材料。


没有材料就没有证据,没有证据就无法去反映和还原客观事实。




该案在立案之后,将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移送起诉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以追诉时效期限存疑,退回补充侦查。


办案机关也没有就“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将相关证据充分取证,之后,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将该案撤回处理。




办案机关将该案呈请作撤案处理,案审会上我个人的意见是:


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多时候刑事诉讼就是一条单行道,上道容易,下来难!


首先,刑事诉讼有严格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是小宪法,这个说法是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的!


刑事诉讼从立案开始,就是证据和程序不断严格和强化的一个过程。


其次,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一旦案子办错就涉及到强制措施的救济和追责问题。


最后,存疑不诉,案子还是没有最终完结,实际上皮球还是踢回了侦查机关。


现在检察机关做存疑不诉,两次补侦也是要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需要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所以检察机关做存疑不诉就特别的谨慎。


就算检察机关做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我们也要知道:存疑不诉,实际上检察机关还是保留了再起诉的权利。发现了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还是可以提起公诉的。


也就是说,无论是公安机关做出不予立案或者撤案决定,还是检察机关作出绝对不诉或者存疑不诉决定。


关键都是需要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这个追诉期限延长的情形。




所以在立案的时候不能“掩耳盗铃”!


盲目上车之后,将面临更严格的程序、更恶劣的影响,而且皮球是踢不掉的。




关于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刑法》法条规定如下: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对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追诉期限的理解



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明确规定了【时效计算】的两种不同情况。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的,其相应的追诉期限是绝对性规定;如果超过了追诉期限,即使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无权核准追诉。已过追诉时效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依法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2.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如《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的代替考试罪等,其追诉期限应当为5年。


3.对于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的,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刑法》第159条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其追诉期限应当为10年。


4.对于法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确定适用的量刑幅度,再适用对应的追诉期限。如《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期限为10年;“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期限为5年。


5.对于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如果各犯罪嫌疑人涉及的具体案情、罪名不同,或者涉及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则各犯罪嫌疑人适用的追诉期限也可能各不相同。




对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追诉期限的理解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时效延长】的两种情形,前提是已经立案或者受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具体的情形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逃避侦查的行为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前提和具体情形缺一不可。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从立法原意上理解,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应当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分别是指刑事自诉案件、检察院自侦案件、其他刑事案件的立案。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机关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等。从文字表述上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排除了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的适用;但这样理解不符合立法宗旨。


3.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应当是一种主动故意的行为,由办案机关负责举证。


4.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并未规定“逃避审查起诉”的情形。对此,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补充侦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迂回到“逃避侦查”的情形。


5.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只适用于被害人提出控告的情形,不包括第三方举报或移交案件等情形。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控告。




对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追诉期限的计算



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这种情形属于【时效中断】,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因为行为人在前罪的追诉时效期间内又犯新罪,表明其并无悔改之意,前罪所体现的人生危害性并没有消除,从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出发,因而对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需注意以下几点:




1.追诉期限的起始日期是“犯罪之日”“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而不是其次日。这与上诉、抗诉等其他刑事诉讼活动的期限“从第二日起算”是不一样的。


2.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连续状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以一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例如在春节期间流窜多地实施入室抢劫)。“继续状态”也即持续状态,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接连不断的状态(例如非法拘禁他人)。


3.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并未限定后罪与前罪为同一罪名,但要求后罪必须能够单独构成犯罪;不论前后两次犯罪是否同一罪名,都应当各自单独计算追诉期限。如果前后两次犯罪是同一罪名,则应当一并追诉,不能数罪并罚;此时,如果该罪是数额犯,应当将前后两次犯罪的数额累加,再适用相应的追诉期限。


4.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后罪”犯罪行为如果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犯后罪之日”同样应当指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5.在前罪(重罪)追诉期限内又犯轻罪,由于前罪追诉期限的中断,并且大于后罪的追诉期限,则会出现后罪已过追诉期限而前罪仍可追诉的情形。


6.对于2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如果其中1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则对该行为人程序计算追诉期限,但不影响其他共犯的追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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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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