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包拯《致君》
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有了法律,也就有了和平与发展,那么是什么赋予了法律这样的能力?就是法律除了基本规定之外的惩罚功能。
中国法律的惩罚部分,包括罚款、拘留、判刑,其中判刑又分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缓刑、死刑。
死刑作为最高级别的惩罚方式,被称为“极刑”。
它的存在并不稀奇,属于从古至今、从中到外,不过死刑方式却一直在演变,各国也一直在按照自己的意识形态否定或者肯定它的存在。
那么这里就涉及到2个问题:
1. 中国的死刑方式有哪些?
2. 中国的死刑是否应该废除?
中国的死刑方式
古代
中国是没有断代的国家,如果说到死刑方式,就必须说到古代的死刑方式,如此才能看到中国在死刑方式上的进步和发展:
夏商:砍头、火烧、杵死、炮烙等;
西周:在夏商死刑方式的基础上出现了绞缢、肢解、车裂、腰斩等;
秦朝:在以上的基础之上出现了戮尸、弃市、定杀、凿颠、囊扑、具五刑等;
汉朝:汉朝并未进行死刑方式的创新,反而大幅减少了死刑当中的一些酷刑方式,主要变为弃市、枭首、腰斩;
三国、五胡十六国、南北朝、北朝不做统计;
隋唐:一直在二元和多元之间纠结。隋朝一部《开皇律》确定死刑方式只剩下绞刑和斩刑,后来隋炀帝恢复枭首和车裂;唐朝初期再次规定死刑方式为绞刑和斩刑,后期恢复枭首和车裂,还加上了杖杀。
不过唐朝时期已经出现死刑复核制度,处以死刑变得更为严谨。
宋朝:绞、斩、凌迟;
元朝恢复了很多酷刑;
清朝前期沿用了很多酷刑,后期受到各国的冲击,改为斩、绞。
现代
前期枪决;现阶段多为注射死亡,辅之以枪决。
枪决:这个方式就是指用枪处决,在死刑判决下来,犯人没有上诉,或已经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无误以后,就可以处以枪决。
罪犯会被押往刑场,面对或者背对处决人员跪地或站立,枪响以后罪犯的一生就此结束。
如果第一次开枪,对方没有死亡,会接着补枪,直到确认罪犯死亡。
注射:采用三针法,并非分开三针进行注射,而是一个注射通道,每个药剂中间有注射间隔,按下按钮后自动注射。
第一针在于麻醉,第二针针对呼吸机群,使其无法输送氧气,人体进入缺氧窒息状态,第三针针对心脏,这针完毕以后,心脏会立即停跳,一次注射死刑就完成了。
和枪决一样,注射死刑以后的流程,同样也是把死刑犯带去火化,将骨灰交给家人,这样一次死刑就算执行完毕。
从古代的酷刑到现代的注射,这是中国死刑执行方式的逐渐人性化、文明化,这里不只是体现了法律的逐渐严谨,也体现了法律对于执行人员的人文关怀。
中国的死刑是否应该废除
主张废死的普遍理由:
主张废死的人仍然是少数派,这些少数派认为死刑剥夺他人的生命十分残忍;认为死刑如果错判以后难以挽回;认为死刑的威慑力有限,反而会促使罪犯更为凶狠地犯罪等。
主张保死的普遍理由:
这是人民群众“杀人偿命”朴素复仇思想的具体体现,它传达了一定的民意;社会虽然逐渐趋于稳定,但是幅员辽阔,各地发展参差不齐,没有死刑的威慑,那势必走向混乱;当前仍有不少穷凶极恶之人,死刑是对于他们来说必不可少的制裁手段。
总结:其实中国死刑的根本发展方向,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少杀、慎杀,因此我国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其实已经对一些罪行取消了死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13种犯罪的死刑,另外也提高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如“故意犯罪”提高至“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
所以虽然没有直观的数据显示,但是在死刑存在的前提下,加上各地区治安管理越发严格,各类重罪案件、八类严重暴力犯罪都在减少,以及慎杀、少杀的原则,随之而来的就是我国执行死刑的人数正大幅度下降。
《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机制的实证研究》指出1948个样本中,其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215个,死缓为305个,在故意杀人罪中死刑的比例都如此之小,可想而知整个环境中死刑的比例有多低。
总而言之,现阶段中国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只能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让每一个死刑立即执行都落在应该落在的人头上,细想来,这几年见报的死刑犯,个个都是货真价实的罪大恶极,比如杭州杀妻案中的许国利,又比如重庆两幼儿坠亡案中的张波和叶诚尘。
他们一个因为生活琐事杀妻碎尸,之后冲进下水道,还编造谎言,意图瞒天过海;还有两个仅仅只是觉得两个孩子负担太重,于是就将他们从楼上扔下去,接着还在大众面前演戏博取同情......这些人不死刑,不足以平民愤,也不足以威慑有同样心思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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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小编:小柴为您分享无期徒刑是什么意思(无期和死缓哪个更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简单来说,死缓肯定要比无期重,无论是在刑罚处罚效果上、实际执行刑期的长度上,还是在减刑、假释等具体条件上,死缓都要比无期重且严格。
死缓是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犯罪分子需要在监狱执行2年的考验期。在这2年内如果有故意犯罪、被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的,则会立即执行死刑;如果故意犯罪、未被核准执行死刑的,重新计算2年死缓考验期;如果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的,将被减为无期徒刑,其中罪犯被判处终身监禁的,不能减刑、假释;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指无期限的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的刑罚,即相对有期徒刑这种宣判固定刑罚期限的处罚来说,无期徒刑的具体关押期限不确定。在实际执行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不会所有都被关押至老死,因为他们可能被减刑为有期徒刑,也可能被假释。
(1)从刑罚的效果上来说,死缓比无期重
死缓的刑罚程度仅次于死刑立即执行,对一些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分子,在慎用死刑、严格执行死刑的政策下,判处死缓。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上、社会影响上要轻于死缓。
(2)在实际执行的刑期上,死缓比无期长
如果死缓被减为无期徒刑,死缓与无期徒刑在字面上是一样的,但要看实际执行刑期的长短;如果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并判处终身监禁的,死缓要比无期重;如果死缓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无期徒刑可能要比死缓重,但也要看实际执行的刑期长短。
1.无期在关押4年后可减刑,死缓在关押6年后才可能被减刑
一般而言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的,均可办理减刑与假释。
其中,被判处无期的,符合减刑条件的也要在关押4年后才能减刑,死缓减为无期的也是一样。但死缓有2年考验期,也就是说死缓其实要在监狱关押6年后,才可能被减刑。
2.死缓罪犯可能被同时限制减刑,无期徒刑一般不会被限制减刑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不得假释。
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2年缓期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3.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要比死缓减刑后的刑期短
符合减刑条件的,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无期可以减为23年有期徒刑,死缓减为25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无期可以减为22年以上23年以下有期徒刑,死缓可以减为24年6个月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无期可以减为21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死缓可以减为24年以上24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且无期和死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均可以再减刑,减刑幅度比照有期徒刑的减刑规定,且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
4.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比死缓的短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考验期2年、先行羁押的时间均不包括在内。也就是说死缓罪犯最少会在监狱关押17年,这还不包括在审判过程中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间。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如果算上在审理过程中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间,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要长于13年。
#头条创作挑战赛#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字面的意思大家应该都知道,就是故意伤害罪是受害人没有死亡只是受到了伤害,而故意杀人罪就是受害人已经死亡.大家可能认为这就是两个罪名的区别,其实这个想法有点偏差.我现在以一个案例来讲下两个罪名的共同点和区别。
2022年2月23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在政务中心离婚登记处,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郭某春突然锤击黄女士,致使黄女士受伤倒在血泊中。民警到达现场时,被害人黄女士已被送往医院,郭某春坐在沙发上,地上的锤子还有血迹。
2022年3月,公安机关经过调查,罪犯郭某春拿着一把铁锤攻击受害人的头部致使受害人达到轻伤一级,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最终检察院确以故意杀人罪进行了起诉,2023年1月10日,法院经过审理,对检察机关的定性及量刑建议均予认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春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赔偿被害人12万余元。
为什么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以故意伤害罪,而检察院确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法院也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罪犯郭某春持铁锤攻击的部位均集中于被害人头部,并因击打力度大、击打部位关键,造成被害人七处骨折、三处粉碎性骨折,被打部位涉及眼睛、鼻子、后脑勺等多处重要人体器官。据接诊医生介绍,黄女士到达医院时呈休克状态,生命体征不稳定,被安排进入ICU抢救,医院曾多次下发病危通知书。罪犯拿着铁锤是蓄意购买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凶器。虽然受害人判定只是轻伤一级,但是罪犯主观实际上是想杀死受害人,其行为也达到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程度,最后法院判处郭某春故意杀人罪。
故意犯罪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律规定来看,故意伤害也可能杀死被害人,故意杀人也未必能够杀死受害人。判决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主要看罪犯的主观是想杀人还是伤害,这个就要看犯罪过程来进行判定,上个案例的罪犯从行为和准备的铁锤都可以看出来他就是想要杀死受害人,只是因为抢救及时受害人没有死亡,但他已经是犯了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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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3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在政务中心离婚登记处,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郭某春突然锤击黄女士,致使黄女士受伤倒在血泊中。民警到达现场时,被害人黄女士已被送往医院,郭某春坐在沙发上,地上的锤子还有血迹。
2022年3月,公安机关经过调查,罪犯郭某春拿着一把铁锤攻击受害人的头部致使受害人达到轻伤一级,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最终检察院确以故意杀人罪进行了起诉,2023年1月10日,法院经过审理,对检察机关的定性及量刑建议均予认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春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赔偿被害人12万余元。
为什么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以故意伤害罪,而检察院确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法院也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罪犯郭某春持铁锤攻击的部位均集中于被害人头部,并因击打力度大、击打部位关键,造成被害人七处骨折、三处粉碎性骨折,被打部位涉及眼睛、鼻子、后脑勺等多处重要人体器官。据接诊医生介绍,黄女士到达医院时呈休克状态,生命体征不稳定,被安排进入ICU抢救,医院曾多次下发病危通知书。罪犯拿着铁锤是蓄意购买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凶器。虽然受害人判定只是轻伤一级,但是罪犯主观实际上是想杀死受害人,其行为也达到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程度,最后法院判处郭某春故意杀人罪。
故意犯罪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律规定来看,故意伤害也可能杀死被害人,故意杀人也未必能够杀死受害人。判决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主要看罪犯的主观是想杀人还是伤害,这个就要看犯罪过程来进行判定,上个案例的罪犯从行为和准备的铁锤都可以看出来他就是想要杀死受害人,只是因为抢救及时受害人没有死亡,但他已经是犯了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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