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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的话,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存疑不起诉的话,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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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4 2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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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不用履行国家赔偿了吗?不合理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


一、存疑不起诉给予国家赔偿是否合理可行?

存疑不起诉给予国家赔偿是可行的。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二、存疑不诉不予赔偿的观点

“存疑不诉不予赔偿”的观点,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存疑不诉”往往是疑而不诉,把犯罪嫌疑人长期挂起来,一年、两年、数年,甚至可能是一辈子。这样就从根本上剥夺了被不起诉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有人担心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如果赔偿了,将来又发现了新的证据,需要重新提起公诉判决其有罪那不就成了错赔(错案)了吗?


其实不然,即使赔偿了,将来又判决其有罪,则依法撤消原赔偿决定,收回赔偿金,并不存在错案的问题。且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情况极少。对此法律之所以作出无罪推定,是在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中权衡利弊而作出的一种选择。若对被不起诉的人不给予国家赔偿,事实上还是把被不起诉人看成有罪,还没有真正把无罪推定的精神贯彻到底,这样既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


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进行维权。那么想要在法律讲堂上面获得有利的条件,就需要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才能让案件向我们预期的方向进行发展。对于熟悉法律条例的法务人员来说,这也是最为基本的案件审理前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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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了半年多,最后免予刑事处罚了,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么?

怎么说呢,申请当然是可以申请的,但是要想获得国家赔偿,那是肯定不可能的。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问题。


1.从老百姓的角度来讲,罪是没有白打的。


如果之前因为被判错刑了,后来又给平反了,那么自然需要得到相应的补偿或者赔偿。


在最开始的时候,一般就是给拨乱反正,给把戴上的不合理的帽子给摘除,给平反,就拉倒了。但是,从1995年开始,《国家赔偿法》开始颁布实施,从此就有了明确的依据。


对于满足相应法定情形的,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赔偿给当事人。也就是说,不仅仅是恢复名誉那么简单了,要给被纠正错误处理的人以经济赔偿。


2.不过,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原则是无罪赔偿,也就是最终被认定为无罪、或者按无罪处理的,才会得到国家赔偿。


具体来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的规定,有5种刑事案件可以予以国家赔偿:


第一种是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这种情况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的。如果最后没有被证明有罪(需要明确的是,这里体现的就是无罪推定的原则,没有经过法律程序,不能认定为有罪),那么只要被刑事拘留,就可以赔偿。


第二种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这种情况主要是针对检察机关的。只要事后证明被羁押错误,只要经过了逮捕的程序,那么赔偿义务机关便成为了检察院,不再是公安机关了。


第三种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这种情况主要就是针对法院的了。如果经过一审,判决认定为有罪,而且原来有罪的刑罚已经执行,之后被再审宣告无罪,那么法院就需要进行国家赔偿。


第四种是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五种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这两种情形针对的是采用非法方式对公民人身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形。


这些都是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人权的,毕竟,即便是犯罪嫌疑人也是有人权的。


3.由上可见,最终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并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情形。


无论之前羁押了多长时间,即便最终被免予刑事处罚,都是不会予以赔偿的(同理,即便是被罪轻不起诉了,也是不会赔偿的)。


当然,如果最终被认定为无罪,只要之前被羁押了,都是可以予以赔偿的(同理,如果是被存疑不起诉、或者无罪不起诉了,也是可以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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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案件无关的账户或者财产没有被及时解除冻结,可申请国家赔偿

与案件无关的账户或者财产没有被及时解除冻结,可申请国家赔偿


杨晨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刑事诉讼中,一些涉案的个人或者公司账户往往会被公安机关冻结。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经过侦查,发现被冻结的账户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撤销案件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物需要返还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或者书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邮政部门解除冻结,返还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合法继承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物需要返还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或者书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邮政部门解除冻结,返还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合法继承人。法院作出判决后,被扣押的财产在返还退赔被害人和缴纳罚金之后还有剩余,公安机关应将余款及时解除扣押或者解除冻结并发还被告人。


一、案件尚未终结的,受害人承担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二、案件终结后,如果办案单位迟迟不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解除扣押或者解除冻结,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三、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参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利率参照新作出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计息期间自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至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止;但在生效赔偿决定作出前侵权行为停止的,计算至侵权行为停止时止。被罚没、追缴的资金属于赔偿请求人在金融机构合法存款的,在存款合同存续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四、相关案例


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基本案情】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刘学娟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于2010年6月8日对刘学娟予以刑事拘留,后经朝阳区检察院批准对刘学娟逮捕。期间,朝阳公安分局先后冻结刘学娟名下资金共计39万余元。刘学娟之兄代其向分局缴纳人民币600万元。8月18日,朝阳公安分局以刘学娟涉嫌诈骗132.6万元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全部涉案款项639万余元一并随案移交。2010年12月21日,朝阳区检察院以刘学娟涉嫌诈骗132.6万元向朝阳区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11月7日,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刘学娟诈骗拆迁补偿款132.6万元的犯罪事实成立,以诈骗罪判处刘学娟有期徒刑11年,罚金1.1万元,并将扣押冻结款项中的132.6万元发还某乡政府,1.1万元用于执行罚金,余款506万余元(含冻结账户期间孳息1万余元)退回朝阳区检察院。2012年6月20日,朝阳区检察院将506万余元退回朝阳公安分局。某乡政府于2014年向朝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学娟返还238万余元补偿款。2015年5月11日,区法院认为刘学娟补偿评估报告中地上建筑物面积2247.01平方米为虚增面积,判决刘学娟返还某乡政府虚增面积相应补偿款23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朝阳公安分局决定解除扣押并发还267万余元剩余款项,但未提及利息。北京市公安局复议决定依法予以变更分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原赔偿决定,并责令朝阳公安分局解除对267万余元的扣押,发还赔偿请求人,并支付相应利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公安机关在办理刘学娟诈骗案中,对涉案款项进行扣押并无不当。但在朝阳区检察院将判决未认定的人民币506万余元退回该局后,该局除协助执行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扣划238万余元外,应将余款267万余元及时解除扣押并发还,其未予发还并继续扣押该款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对该款决定予以返还并承担相应利息并无不当,但在利息计算上存在一定错误,遂在维持北京市公安局返还26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的决定项目之外,决定再向刘学娟支付未按期返还被扣押款项所应支付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0万余元。
  【典型意义】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采取扣押措施并无不当,但在被告人已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之后,其对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涉案财物亦应及时处置。如对未予认定的涉案款继续扣押,则有可能发生国家赔偿。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官民关系”、调和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一方面救济了受损的私权利,一方面也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依法正当行使权力,提出了反向的参照标准,同时也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杨晨个人所有,欢迎转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杨晨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擅长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经济、金融类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


有效代理案例:


1.某省会城市纪委监委提级调查的职务侵占罪案,无罪判决;


2.某省公安厅有组织犯罪侦查总队移送某市公安局提级办理的寻衅滋事罪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高利转贷罪案,三个罪名全案不起诉;


3.某挪用资金罪案(2000万元),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未诉;


4.某故意伤害罪案二审发回重审(这应该是个无罪案件);


5.某女子被PUA诈骗坠亡案(控告成功);


6.某合同诈骗案(控告成功)。


与案件无关的账户或者财产没有被及时解除冻结,可申请国家赔偿


杨晨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刑事诉讼中,一些涉案的个人或者公司账户往往会被公安机关冻结。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经过侦查,发现被冻结的账户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撤销案件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物需要返还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或者书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邮政部门解除冻结,返还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合法继承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物需要返还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或者书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邮政部门解除冻结,返还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合法继承人。法院作出判决后,被扣押的财产在返还退赔被害人和缴纳罚金之后还有剩余,公安机关应将余款及时解除扣押或者解除冻结并发还被告人。


一、案件尚未终结的,受害人承担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二、案件终结后,如果办案单位迟迟不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解除扣押或者解除冻结,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三、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参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利率参照新作出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计息期间自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至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止;但在生效赔偿决定作出前侵权行为停止的,计算至侵权行为停止时止。被罚没、追缴的资金属于赔偿请求人在金融机构合法存款的,在存款合同存续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四、相关案例


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基本案情】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刘学娟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于2010年6月8日对刘学娟予以刑事拘留,后经朝阳区检察院批准对刘学娟逮捕。期间,朝阳公安分局先后冻结刘学娟名下资金共计39万余元。刘学娟之兄代其向分局缴纳人民币600万元。8月18日,朝阳公安分局以刘学娟涉嫌诈骗132.6万元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全部涉案款项639万余元一并随案移交。2010年12月21日,朝阳区检察院以刘学娟涉嫌诈骗132.6万元向朝阳区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11月7日,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刘学娟诈骗拆迁补偿款132.6万元的犯罪事实成立,以诈骗罪判处刘学娟有期徒刑11年,罚金1.1万元,并将扣押冻结款项中的132.6万元发还某乡政府,1.1万元用于执行罚金,余款506万余元(含冻结账户期间孳息1万余元)退回朝阳区检察院。2012年6月20日,朝阳区检察院将506万余元退回朝阳公安分局。某乡政府于2014年向朝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学娟返还238万余元补偿款。2015年5月11日,区法院认为刘学娟补偿评估报告中地上建筑物面积2247.01平方米为虚增面积,判决刘学娟返还某乡政府虚增面积相应补偿款23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朝阳公安分局决定解除扣押并发还267万余元剩余款项,但未提及利息。北京市公安局复议决定依法予以变更分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原赔偿决定,并责令朝阳公安分局解除对267万余元的扣押,发还赔偿请求人,并支付相应利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公安机关在办理刘学娟诈骗案中,对涉案款项进行扣押并无不当。但在朝阳区检察院将判决未认定的人民币506万余元退回该局后,该局除协助执行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扣划238万余元外,应将余款267万余元及时解除扣押并发还,其未予发还并继续扣押该款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对该款决定予以返还并承担相应利息并无不当,但在利息计算上存在一定错误,遂在维持北京市公安局返还26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的决定项目之外,决定再向刘学娟支付未按期返还被扣押款项所应支付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0万余元。
  【典型意义】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采取扣押措施并无不当,但在被告人已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之后,其对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涉案财物亦应及时处置。如对未予认定的涉案款继续扣押,则有可能发生国家赔偿。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官民关系”、调和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一方面救济了受损的私权利,一方面也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依法正当行使权力,提出了反向的参照标准,同时也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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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晨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擅长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经济、金融类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


有效代理案例:


1.某省会城市纪委监委提级调查的职务侵占罪案,无罪判决;


2.某省公安厅有组织犯罪侦查总队移送某市公安局提级办理的寻衅滋事罪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高利转贷罪案,三个罪名全案不起诉;


3.某挪用资金罪案(2000万元),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未诉;


4.某故意伤害罪案二审发回重审(这应该是个无罪案件);


5.某女子被PUA诈骗坠亡案(控告成功);


6.某合同诈骗案(控告成功)。



公司不去仲裁,公司不去仲裁调解可以申请赔偿吗

劳动仲裁在职(劳动仲裁在职可以申请吗)

对仲裁机构?对仲裁机构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仲裁吗

劳动仲裁错判(劳动仲裁错判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劳动仲裁不履行?劳动仲裁不履行多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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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6月2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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