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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赔偿是怎样的程序(离婚房产补偿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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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4 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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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房子归谁?答案全在这里

今天的话题有点严肃,但聚散离合本就是世事常态,分分合合也无可避免。


当大家不分你我的时候,提钱都觉得俗气;可一旦分崩离析,之前彼此的好就会全然不顾,大家更关心的是自己的利益和财产的分割。哪怕一卷卫生纸都想平分了,不愿意让对方占一点便宜。


像房子这种大型物件,更是成为财产分割的关注点。


你知道离婚后房产该如何分割吗?怎么分最划算?不吃亏?婚前买房应该注意什么?


我们根据婚前、婚后不同的购房条件,拆解出了20余种房产分割情况。


房产分割的6种特殊情况


一、小产权房分割


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作出处理。


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作出处理。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取得使用权的一方应向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对该小产权房的处理不代表对其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二、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涉及公房承租权处理时,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


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在该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三、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


五、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


六、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


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即优惠购房指标,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的物权本身。


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


离婚后应如何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在生活中的各方面都愈发强调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这一概念也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实践中,一方可能在离婚后才掌握了另一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证据,那么在离婚后,向有过错的原配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当满足什么条件呢?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离婚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符合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一般条件


1、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为无过错方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为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提供救济,并促使夫妻间相互忠实爱护。因此当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时,无论是哪一方向对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抑或是双方同时向对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被请求一方存在重大过错


被请求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存在下列行为之一: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⑤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前四项行为都可以通过无过错方的举证,进行较为清晰的界定。而第五项“其他重大过错”并非是无论夫妻间一方有何过错,另一方都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一方的过错必须为“重大”过错,且其行为的过错程度要与前四项相当。


(二)离婚时未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


向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是无过错方的民事权利,因此可以由其自由处分,故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这一权利的,其在离婚后就不得再主张。


具体而言,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无过错方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夫妻双方诉讼离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则可以在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图源网络


三、以案说法


寇某、李某原系夫妻,2017年7月21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对女儿的抚养问题和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约定。2019年李某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寇某的合法权益。李某婚内出轨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给寇某造成精神损害,李某的行为有过错,故依法判决李某依法应当对寇某进行精神赔偿,赔偿金的数额为20000元。


图源网络


四、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通过给夫妻间的无过错方设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其提供了初步的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则通过为离婚后的无过错方保留这一救济途径,向其提供了更为完整的物质保障。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一方在离婚后的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陈可


文字编辑:周茂杰


离婚了,房产怎么分?

关于婚姻财富规划,我们会提到在家庭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资产就是房产。根据有统计显示,我国居民60%的家庭都有配置这一个资产,并且在北上广深这类一线城市,一套房子动辄就上千万,很可能就是一个家庭一生的财富。大家都会非常地关心这个房子什么时候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时候是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要不要被分割以及怎么分割。我们今天就通过两个案例把大家比较关心的这个问题做一个梳理。


我们首先来看第一个案例。第一个案例里面,在2014年的10月,w先生买了一套房子,首付400万,并且办理了房产证。等过了1年到2015年,他和z小姐相识,结婚了。结婚了以后,当时这套房产已经升值到了680万升值了80万。但是没有想到的是过了2年,两个人虽然婚后共同偿还贷款,但是由于有其他的一些家庭矛盾,在2017年6月的时候就开始闹离婚。当时这套房产的价值已经涨到了800万。双方在谈及这套房产的分割的时候争议非常大。


w先生觉得这套房子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应该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该在离婚的时候被分割。而z小姐则认为,两人结婚这两年多来一直有在共同还贷,因此他会要求对共同还贷的这一部分做一个分割。那到底应该是怎么样的一个认定?法律又是怎么样的规定?那我们简单地回顾一下,我们国家的法定财产支持约定夫妻婚后所得共有,但是在这个案例里面,w先生是在婚前就取得了这套房子的产权,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十条,对于这种婚前已经取得了产权,但是是一个按揭贷款买的房子,法院通常会判决这一套房子归属于产权登记的这一方。


但是对于婚后还贷的这个部分,也要给予到另一方相应的一个补偿。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例里面,法院很可能会判决w先生会拥有这一套房子的产权,但是对于婚后还贷的部分,他需要补偿给到z小姐。而且这种补偿金的计算也会涉及到要考虑房子升值的一个情况,而不是说简单的看婚后还了多少钱,就只谈多少钱。


第二个案例我们来看一下,因为我们现在很多年轻人如果要买房的话,可能自身的收入状况是不够的,需要向双方的父母去拉一些赞助。所以很多时候在买房的时候也用到了父母的钱。用到父母的钱去买这个房子的情况下,又是怎么样来看这个房屋产权的归属的?L先生夫妇结婚以后一直都是租房子住,后来太太有了身孕,快要生孩子了。这个时候就觉得为了孩子着想,两个人怎么都应该有一个自己的家,就决定要买房子。本来一开始是打算小两口用一些积蓄,然后再做一个银行贷款,但是听说了以后就赞助了他们60万来买这个房子太太。父母也觉得自己的女儿快要有下一代了,应该买一个房子也很痛快地赞助了80万。


那两小两口有了两边父母赞助的这两笔钱,就去买了一个看中的二手房。为了哄怀孕得太太高兴,这套房子的产权就只登记了在了太太的名下。这样子又买房又添丁。按理说生活应该是美着非常幸福美满的了,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在坐月子的时候,太太和L先生的母亲婆媳间矛盾闹得非常凶,婆媳矛盾甚至上升到了夫妻矛盾。太太一气之下就带着孩子回了娘家,后来还要法院去离婚。L先生是个大孝子,觉得这样子的媳妇可能要不得就听自己母亲的话,决定说那就离。


但是就涉及到这套房产的一个分割的问题了。对于太太来说,她觉得自己带着孩子,而且这套房产证这套房子的产权证上也只有她自己的名字,所以她应该取得这套房子所有的产权。但是L先生会觉得自己的父母也出了60万来买这套房子,因此不应该这么来看这个产权的分割。他自己对这套房子应该也是有份的。我们来看一下法律又是怎么来看待这个问题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七条,对于这种双方父母出资来赞助孩子购买房子的情况,通常会按父母的出资,以按份共有来拥有这套房子的产权。


也就是说L先生在离婚的时候也是可以要求对这这套房产进行分割的。这里的房产并不会因为只登记在了太太的名影响,就变成太太一个人的婚内的个人财产。其实我们也要看到房产给我们带来过去10年房产的一个价格的飙升,让我们的家庭财富有了一个很大的提升。但是也给大家带来了很多的困扰,特别是在一线城市,因为有限购政策,有的家庭想多配置房产,甚至不惜去假离婚,或者是由他人来代持自己的房子。在这里有一个小小的风险提示,就是房产代持的这种情况很有可能会面临一个即使确认了是代持,但是因为名下已经有了房子,在限购政策的限制下,也没把这套房子落户为自己的名下,这样的一个风险是值得引起我们去注意的。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如果家庭的资产配置、资产单一,全部都压在房产这一个简单的资产配置上,而不去考虑其他,可能也并不是一个很好的配置方式。特别是我们会看到金融房产的这个概念,如果用到其他的一些工具去对家庭资产做一个更合理的安排,或者会是一个更好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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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首先来看第一个案例。第一个案例里面,在2014年的10月,w先生买了一套房子,首付400万,并且办理了房产证。等过了1年到2015年,他和z小姐相识,结婚了。结婚了以后,当时这套房产已经升值到了680万升值了80万。但是没有想到的是过了2年,两个人虽然婚后共同偿还贷款,但是由于有其他的一些家庭矛盾,在2017年6月的时候就开始闹离婚。当时这套房产的价值已经涨到了800万。双方在谈及这套房产的分割的时候争议非常大。


w先生觉得这套房子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应该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该在离婚的时候被分割。而z小姐则认为,两人结婚这两年多来一直有在共同还贷,因此他会要求对共同还贷的这一部分做一个分割。那到底应该是怎么样的一个认定?法律又是怎么样的规定?那我们简单地回顾一下,我们国家的法定财产支持约定夫妻婚后所得共有,但是在这个案例里面,w先生是在婚前就取得了这套房子的产权,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十条,对于这种婚前已经取得了产权,但是是一个按揭贷款买的房子,法院通常会判决这一套房子归属于产权登记的这一方。


但是对于婚后还贷的这个部分,也要给予到另一方相应的一个补偿。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例里面,法院很可能会判决w先生会拥有这一套房子的产权,但是对于婚后还贷的部分,他需要补偿给到z小姐。而且这种补偿金的计算也会涉及到要考虑房子升值的一个情况,而不是说简单的看婚后还了多少钱,就只谈多少钱。


第二个案例我们来看一下,因为我们现在很多年轻人如果要买房的话,可能自身的收入状况是不够的,需要向双方的父母去拉一些赞助。所以很多时候在买房的时候也用到了父母的钱。用到父母的钱去买这个房子的情况下,又是怎么样来看这个房屋产权的归属的?L先生夫妇结婚以后一直都是租房子住,后来太太有了身孕,快要生孩子了。这个时候就觉得为了孩子着想,两个人怎么都应该有一个自己的家,就决定要买房子。本来一开始是打算小两口用一些积蓄,然后再做一个银行贷款,但是听说了以后就赞助了他们60万来买这个房子太太。父母也觉得自己的女儿快要有下一代了,应该买一个房子也很痛快地赞助了80万。


那两小两口有了两边父母赞助的这两笔钱,就去买了一个看中的二手房。为了哄怀孕得太太高兴,这套房子的产权就只登记了在了太太的名下。这样子又买房又添丁。按理说生活应该是美着非常幸福美满的了,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在坐月子的时候,太太和L先生的母亲婆媳间矛盾闹得非常凶,婆媳矛盾甚至上升到了夫妻矛盾。太太一气之下就带着孩子回了娘家,后来还要法院去离婚。L先生是个大孝子,觉得这样子的媳妇可能要不得就听自己母亲的话,决定说那就离。


但是就涉及到这套房产的一个分割的问题了。对于太太来说,她觉得自己带着孩子,而且这套房产证这套房子的产权证上也只有她自己的名字,所以她应该取得这套房子所有的产权。但是L先生会觉得自己的父母也出了60万来买这套房子,因此不应该这么来看这个产权的分割。他自己对这套房子应该也是有份的。我们来看一下法律又是怎么来看待这个问题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七条,对于这种双方父母出资来赞助孩子购买房子的情况,通常会按父母的出资,以按份共有来拥有这套房子的产权。


也就是说L先生在离婚的时候也是可以要求对这这套房产进行分割的。这里的房产并不会因为只登记在了太太的名影响,就变成太太一个人的婚内的个人财产。其实我们也要看到房产给我们带来过去10年房产的一个价格的飙升,让我们的家庭财富有了一个很大的提升。但是也给大家带来了很多的困扰,特别是在一线城市,因为有限购政策,有的家庭想多配置房产,甚至不惜去假离婚,或者是由他人来代持自己的房子。在这里有一个小小的风险提示,就是房产代持的这种情况很有可能会面临一个即使确认了是代持,但是因为名下已经有了房子,在限购政策的限制下,也没把这套房子落户为自己的名下,这样的一个风险是值得引起我们去注意的。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如果家庭的资产配置、资产单一,全部都压在房产这一个简单的资产配置上,而不去考虑其他,可能也并不是一个很好的配置方式。特别是我们会看到金融房产的这个概念,如果用到其他的一些工具去对家庭资产做一个更合理的安排,或者会是一个更好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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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2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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