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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要件则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四、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193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两罪最大的不同点,就是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骗取贷款罪则不需要。
最初,我国是没有骗取贷款罪的,只有贷款诈骗罪的。
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意思就是骗取贷款罪的行为人骗到银行的贷款后,是还想着要还的,只是因为其一时资金周转困难,却又不符合银行的贷款要求,只能通过伪造证件、合同骗取贷款,比如某些企业通过与另外地下钱庄签订虚假外贸合同,利用外贸合同去当地银行骗取贷款。
最开始刑法第193条只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就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但是,从证据角度而言,侦查机关搜集证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事实比较容易,这些一般都有相应的物证可以证明。
但是,要指控行为人贷款诈骗罪,还需要证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心态和内心状态,表面上根本无法探测出,甚至用最高科技的测谎仪等科技手段,也无法明确知晓。
因此大量的案件中就会出现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无法证明,或者比较模糊的状态,这样就导致了虽然公安机关掌握了行为人使用诈骗手段,骗取银行大量贷款,且无法归还的证据,但是却无法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导致无法定罪。
那怎么办?
“聪明”的立法机关,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颁布时,专门在刑法中增设了一条骗取贷款罪。
行为人可以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只要骗取了银行的贷款就构成犯罪,罪名就是骗取贷款罪。
请注意,如果是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了自然人的钱,不是银行的钱,但是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无法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就不构成犯罪,比如就不会构成诈骗罪。因此,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贷款罪是一种后者补充前者的关系,是对银行利益的一种特殊保护。不管想不想还钱,只要骗了银行的钱,造成了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当然,设置骗取贷款罪的目的就是保护银行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能够把钱还给银行,即便是采用了诈骗手段,也可能不起诉或者免予处罚甚至判决无罪。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点:
1. 他们都是“骗”
两罪最大的共同点,就是他们使用了欺骗的方法,他们都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任。
比如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2. 都是骗“贷款”
两罪的犯罪对象,都是金融机构(主要指银行)的贷款。
王某系社会无业人员。
2000年,王某应聘于滨海市务实实业公司五湖分公司的经理。同时,王某以个人名义与实业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注明,五湖公司由承包人自筹资金,自负盈亏,每年上交管理费给实业公司,实业公司对承包方的债权债务不负任何责任。2000年10月间,王某结识了滨海市城市信用社主任李某,便请求李某为其贷款。但李某提出贷款必须要提供一定的抵押。王某便找到滨海市务实实业公司领导,声称如果务实实业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其在得到贷款后,将借一半给务实实业公司。务实实业公司于是就给王某提供了担保。王某以五湖公司的名义与滨海市城市信用社办理了贷款手续。2000年11月,王某从城市信用社提取贷款30万元后逃匿。至案发,王某将30万元贷款全部挥霍。[问题]
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正确答案]
王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如下: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客观表现,根据刑法193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诈骗贷款,
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进行贷款诈骗活动,
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行贷款诈骗活动,
四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的价值重复担保,
五是指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金融机构的贷款。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案中,王某为取得贷款,欺骗务实实业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骗取了巨额贷款。从事后的行为中,我们可以看出,王某贷款的目的在于将贷款占为己有。虽然,王某签订合同是以公司的名义,利用了公司经理的身份,但这只是王某为骗取贷款的一个手段而已,贷款并未真正为公司所有使用。这一点从王某支取贷款后即行潜逃这一行为中看出。王某犯罪所侵犯的对象不是其所属单位五湖公司的财产,而是信用社的贷款。所以,无论是从犯罪的主观上、客体上、犯罪的客观方面上还是犯罪对象上,王某的行为都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考点集成]
关于贷款诈骗罪,应当掌握:
(一)贷款诈骗罪的构成。《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正确区分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
(三)贷款诈骗罪的成立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王某系社会无业人员。
2000年,王某应聘于滨海市务实实业公司五湖分公司的经理。同时,王某以个人名义与实业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注明,五湖公司由承包人自筹资金,自负盈亏,每年上交管理费给实业公司,实业公司对承包方的债权债务不负任何责任。2000年10月间,王某结识了滨海市城市信用社主任李某,便请求李某为其贷款。但李某提出贷款必须要提供一定的抵押。王某便找到滨海市务实实业公司领导,声称如果务实实业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其在得到贷款后,将借一半给务实实业公司。务实实业公司于是就给王某提供了担保。王某以五湖公司的名义与滨海市城市信用社办理了贷款手续。2000年11月,王某从城市信用社提取贷款30万元后逃匿。至案发,王某将30万元贷款全部挥霍。[问题]
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正确答案]
王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如下: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客观表现,根据刑法193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诈骗贷款,
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进行贷款诈骗活动,
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行贷款诈骗活动,
四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的价值重复担保,
五是指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金融机构的贷款。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案中,王某为取得贷款,欺骗务实实业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骗取了巨额贷款。从事后的行为中,我们可以看出,王某贷款的目的在于将贷款占为己有。虽然,王某签订合同是以公司的名义,利用了公司经理的身份,但这只是王某为骗取贷款的一个手段而已,贷款并未真正为公司所有使用。这一点从王某支取贷款后即行潜逃这一行为中看出。王某犯罪所侵犯的对象不是其所属单位五湖公司的财产,而是信用社的贷款。所以,无论是从犯罪的主观上、客体上、犯罪的客观方面上还是犯罪对象上,王某的行为都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考点集成]
关于贷款诈骗罪,应当掌握:
(一)贷款诈骗罪的构成。《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正确区分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
(三)贷款诈骗罪的成立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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