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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子女抚养费如何确定?(离婚案件的子女抚养费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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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4 1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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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带娃?抚养费谁说了算?

上海某男子有4套房离婚后只给600元抚养费,男子月入上万拒付儿子抚养费被判刑,常州一男子发现儿子非亲生要求返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新闻层出不穷,夫妻双方离婚后因抚养费争议诉至法院的案件也不在少数。抚养费不应仅仅是父母协商一致的结果或法院文书中记载的一个数字,它更应承载着父母对子女的殷切期待与深厚关爱。


抚养费还能按日核算?


马女士与樊先生原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2017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随母亲马女士共同生活,樊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后樊先生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但在2019年9月只支付了1000元,原因是樊先生认为女儿在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与其一起生活,应扣除此期间的抚养费,而马女士认为4000元抚养费不应该扣除,故将樊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樊先生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后其一直按约履行。2019年7月13日至8月8日父女一起生活26天,其间樊先生不可避免地会为女儿支出费用,但孩子的抚养费不仅包括吃、喝等生活费用,还应包含教育费支出,而教育费是系统的花销,不宜按日核算,因此法院对樊先生在与女儿生活期间应给付的抚养费酌情予以考虑,最后判决樊先生给付女儿抚养费一千元。


【说法】


北京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法官助理高艺林解释,抚养是父母对子女物质、经济、生活上的养育,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负担和日常生活的照料,这是子女健康生活的物质基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作为保障子女基本生活、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条件,必须涵盖在抚养费范围之内,但是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绝不只限于上述三种,当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其他合理费用时,父母同样应当承担支付义务。


对非婚生子女可以少承担义务?


小胡系胡母与刘先生的非婚生女。小胡以抚养费纠纷为由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先生增加抚养费,由原来的每月1300元增加到每月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上涨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小胡的生活费、教育费用支出必定有所增加,故其要求刘先生增加抚养费理由正当,一审法院根据小胡的实际需要及刘先生的收入水平、负担能力,依法酌定每月抚养费数额为1500元。后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小胡为非婚生子女,其出生未经其同意,故要求承担较少的抚养义务。二审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刘先生以小胡为非婚生子女为由要求承担较少抚养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高艺林解释,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会因父母恋爱或婚姻关系的消灭而受到影响。因此,即使父母分开了,子女不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表明父母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但父母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这里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存在血缘关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而非子女,故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不应和婚生子女有所区别。


抚养费可以想加就加?


康女士与盖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2016年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盖先生抚养,康女士在每月30日前向盖先生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后因孩子入幼儿园、参加课外辅导班等原因,康女士与盖先生协商一致自2019年9月起变更抚育费为每月2500元。2020年,盖先生将康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每月65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盖先生虽以其女2019年9月入幼儿园、参加课外辅导班等原因为由要求康女士增加抚育费,但其亦自认康女士已因同样事由于2019年9月起将抚育费自1500元增加至2500元,孩子此后各项支出无变化。根据康女士、盖先生的月收入核算,双方所应负担的抚养费总额足以使得孩子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据此,盖先生要求康女士增加抚育费、支付抚养费差额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


高艺林解释,抚养费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生存权利的基本功能,决定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不能因双方间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而就此固定。从开始给付抚养费到给付义务消失,常常会经历比较长的时间。社会经济条件和子女对教育、医疗等的需求变化,都可能导致先前确定的抚养费金额、给付期限不足以满足子女的现实需求。此时,应当允许子女在合理范围内向父母继续主张抚养费。


人民法院对抚养费分担的裁判,应该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考量因素。具体而言,抚养费的分担一要满足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要;二要符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要根据父母双方各自实际负担能力来合理分担。


父母要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尤其是夫妻离婚后更应该及时支付抚养费给予孩子成长经济上的保障;但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法定情形下可要求增加。除此之外,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更应包含物质之外的教育与培养,给孩子创造健康良好的成长、成才环境。


文/本报记者 宋霞



离婚案件中,判断“孩子归谁”的15个法律要点!一文讲清




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抚养权裁定有何不同?抚养费如何规定?对于继子女、养子女、多个子女的家庭,如何规定抚养权?本文针对不同情况,对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做出简要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01.


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孩子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同时区分考虑: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03.


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04.


轮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05.


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06.


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即使父母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负有该义务。




抚养费可以由父母双方通过平等自愿进行协商,就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协议中还可以对每年抚养费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若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07.


举证策略




父或母一方若希望直接抚养子女,应当对具备以下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以适当的方式表达诚意:




第一,证明己方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己方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较对方更优。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是争取直接抚养归属的有力证据。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己方(含自己的父母)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在无特殊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改变抚养状态。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第三,表达诚意。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也许会占有优势。




除此之外,即便抚养暂时不归己方,也不意味着今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是导致抚养权变更的事由。






08.


证据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4)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


(5)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


(6)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


(8)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


(9)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09.


直接抚养的归属并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0.


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由于父母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子女的情况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同意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1.


继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法院应予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12.


养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未表示反对的,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3.


有两个子女的直接抚养应如何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确定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如果两个子女均已满两周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父母每人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等考虑的选择;如果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归母亲抚养。






14.


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5.


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在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归属后抢夺、隐藏子女的,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湖南高院微信


编辑:田璇


在本离婚案中法院是如何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有稳定收入的当事人,在确定其离婚后应负担的子女抚养费数额时按照其月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确定。因此,法官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前必然要查明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并以此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官在查明当事人的收入情况时常见的依据有当事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工资账户银行流水。那么,当法官无法获得这些依据时又该如何处理呢?以离婚本律师团队刚刚处理的一起涉外离婚案件为例,分析如下:


男女双方相识于日本,并在日本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年6岁。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婚后频繁发生矛盾。最终,女方带着孩子回到了中国而与男方开始分居。男方则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鉴于孩子长时间跟随女方在国内生活,而男方只身在国外。本律师认为法院应该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男方则要承担支付抚养费的责任。男方认为自己每月可以支付3000元抚养费,而女方则要求男方每月承担6000元。这个问题乃是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


开庭后,法官照例审查男方的收入情况。由于男方远在日本,获取并提交合格的境外收入证明材料十分麻烦。因此,我方未提及相关证据,而是在法庭上自认月均收入折合人民币后为15000元。对于我方的自认,女方表示反对,并认为男方的月收入实际上是22000元。然而,直至法庭审理结束,双方均未举证证明男方的收入到底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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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官又会如何认定并最终决定男方应该承担多少子女抚养费呢?让我们来看一下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在判决书中,法官确定的子女抚养费数额为每月3200元。这个数额远低于女方所要求的6000元。通过计算后可以看出,3200元占男方自认的月收入15000元的21.3%。这个比例恰好在法定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之间。由此可见,法官是以男方的自认作为计算子女抚养费的依据的。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当原被告均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某些案件事实时,法官可以结合该事实的性质,决定以当事人的自认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有稳定收入的当事人,在确定其离婚后应负担的子女抚养费数额时按照其月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确定。因此,法官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前必然要查明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并以此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官在查明当事人的收入情况时常见的依据有当事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工资账户银行流水。那么,当法官无法获得这些依据时又该如何处理呢?以离婚本律师团队刚刚处理的一起涉外离婚案件为例,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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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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