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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费女方要出吗?(离婚子女抚养费需要另一方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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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4 12: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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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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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否为主张抚养费的前提条件

【案情】


张某和王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王小某。2015年至2016年,王小某因上小学与母亲张某搬离房山区,与父亲王某分开居住。2017年至2018年,王某去外地生活。王某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也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且在生活上未对孩子给予照顾、关心和教育,没有尽到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家庭开销一直由张某承担。张某身有残疾,现因身体原因待岗,月收入不足5000元。张某与王某目前仍为夫妻关系,王小某因上学和生活需要,起诉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


【分歧】


本案中,关于是否应当支持王小某诉求,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支持。王小某的父母未约定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且未离婚,母亲张某虽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但其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视为另一方也履行了抚养义务。故王小某没有理由主张王某支付抚养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予支持。王小某的父母已经长期分居但未离婚,虽然父亲王某常年没有收入,也未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但无论是否分居以及是否实行分别财产制,都不能否定其对王小某的抚养义务。故王小某有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目前法律并未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父母双方并未离婚,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子女也可以要求不直接抚养一方支付必要的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应探究和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本案中,鉴于王小某已经年满10周岁,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探寻了其真实意愿,其表示上小学后,父亲从来没有回家,未尽到父亲的职责,母亲是残疾人,收入有限,其与母亲目前生活困难,父亲应该支付抚养费。


3.重点分析父母抚养义务的履行情况、分居时长等,并综合考量父母的支付能力、抚养能力、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在具体案件中,应重点对不直接抚养一方实际抚养、教育子女的程度、时长予以考量,如果其长期对孩子不管不问,怠于或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则应在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上予以适当增加。反之,则应予以适当减少。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并考虑有无固定收入或特殊情况,适当提高或者降低相应比例。本案中,因为王某没有固定收入,但是考虑到张某是残疾人,以及王某长期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特殊情况,在核算抚养费数额的时候可进行适当提高。




离婚后还要交电费?抚养费究竟是给谁?

中新网北京11月24日电(韦香惠)“不想再给这个家付电费了。”近日,某公众人物离婚后被曝拖欠前任生活费,本人随即在微博发布上述“控诉”,从而引起网友热议。


律师表示,我国法律上没有要求离婚后必须支付另一方生活支出。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子女抚养费用需按约执行。如要变更,可以起诉到法院获得支持。


资料图:(图文无关) 钟旖 摄


生活费还是抚养费?


“夫妻在婚内互有扶助义务,离婚后不再有扶助义务,自然也没有法律上要求必须支付另一方生活支出的内容。”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家事与财富传承部律师贾欣彦向中新网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贾欣彦介绍,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按照法律规定,有固定收入一方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此外,在自愿基础上,对于高净值人士,愿意远高于法律规定标准去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与“一般不超过月收入50%”不冲突。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贾欣彦表示,至于住所或物品,在离婚时通常一并分割,不动产的归属公示登记,动产的归属也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自行订立离婚协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她提到,约定给孩子的抚养费,不能一方擅自决定不予支付,即使要调整金额也需双方协商一致,不然就会有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可能。


子女抚养权能更改吗?


贾欣彦介绍,离婚协议在离婚登记后生效,但领取离婚证后,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以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增减子女抚养费、经济帮助金额的,可向原受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协议变更,或向法院起诉变更。


“实务当中想更改非常困难。”贾欣彦表示,律师通常会提醒离婚双方要考虑清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因为一旦确定,再次变更会很难。双方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变更抚养权的,则必须证明原抚养权一方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才有可能被法院确认变更。


据她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此外,第五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贾欣彦表示,如果双方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同时,贾欣彦提醒,公开曝光对方个人和家人的隐私是不正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完)


离婚后,未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有权探望孩子吗?


转自:湖北高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离婚后,孩子随父亲生活,因母亲未支付抚养费,父亲拒绝孩子生母行使探望权。这样做合法吗?近日,潜江法院总口法庭顺利调解一起离婚案件,给出了答案——对方未支付抚养费不构成探望权行使的阻却理由。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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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中,何女士希望离婚后还可以看望孩子,但是陈先生在此时有了不同的看法。陈先生认为孩子由自己直接抚养,不需要孩子母亲支付抚养费,所以女方没有资格看望孩子,且陈先生还认为女方看望孩子会影响孩子未来的生活,更加不同意对方看望孩子。双方经过多次沟通,依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先生始终坚持己见。




由于陈先生身处外地,无法面对面进行沟通,承办法官只能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进行调解,希望双方在孩子的探望问题上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联系,释法析理,更是从孩子缺失母爱会影响健康成长的角度进行劝解,几番商议下,这才让陈先生认识到探望权是父母双方的法定权利,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为由剥夺其探望孩子的权利。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陈先生同意孩子母亲在与其协商具体探望时间的前提下探望孩子。由于双方均在外地工作,承办法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快速达成了调解,节约了双方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法官说法




其实,通过这个案子不难看出,现实生活中,依旧有不少人存在误区,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是不能看望孩子的,真的是这样吗?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由此可见,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是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事实上,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权和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共同构成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亲权的主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女进行探望,对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等予以关注,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亲情交流。归根结底,探望权的设置、亲权的行使,都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转自:湖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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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随父亲生活,因母亲未支付抚养费,父亲拒绝孩子生母行使探望权。这样做合法吗?近日,潜江法院总口法庭顺利调解一起离婚案件,给出了答案——对方未支付抚养费不构成探望权行使的阻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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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中,何女士希望离婚后还可以看望孩子,但是陈先生在此时有了不同的看法。陈先生认为孩子由自己直接抚养,不需要孩子母亲支付抚养费,所以女方没有资格看望孩子,且陈先生还认为女方看望孩子会影响孩子未来的生活,更加不同意对方看望孩子。双方经过多次沟通,依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先生始终坚持己见。




由于陈先生身处外地,无法面对面进行沟通,承办法官只能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进行调解,希望双方在孩子的探望问题上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联系,释法析理,更是从孩子缺失母爱会影响健康成长的角度进行劝解,几番商议下,这才让陈先生认识到探望权是父母双方的法定权利,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为由剥夺其探望孩子的权利。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陈先生同意孩子母亲在与其协商具体探望时间的前提下探望孩子。由于双方均在外地工作,承办法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快速达成了调解,节约了双方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法官说法




其实,通过这个案子不难看出,现实生活中,依旧有不少人存在误区,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是不能看望孩子的,真的是这样吗?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由此可见,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是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事实上,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权和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共同构成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亲权的主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女进行探望,对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等予以关注,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亲情交流。归根结底,探望权的设置、亲权的行使,都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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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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