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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赔偿款有法律效力吗(离婚协议赔偿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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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4 1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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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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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一方支付另一方补偿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孙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5月26日在上海市XX局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于办理离婚手续后30日内支付原告300万元补偿款,如未按约履行协议,则应承担10万元违约金。然被告至今未按约支付补偿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均不予履行,原告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补偿款30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人民法院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21年5月2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在上海市XX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1项约定“男方于办理离婚手续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至如下账户。否则,视为男方违约,应向女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五条约定“男女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壹拾万元的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等证据为证。


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双方调解。


【人民法院认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在离婚时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于补偿款作出了明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00万元补偿款。同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该违约金针对的是财产性给付义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应对自己未按约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孙某补偿款3,000,000元。


二、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孙某违约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31,6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又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还有效吗?我们通过案例来学习这个问题,小吴和小张原为夫妻,于2005年10月1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5号小吴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并在调解书中记录双方均表示财产自行协商,无需法院解决。2013年5月3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等做了约定,小吴同意自离婚之日起每年提供5万元的经济帮助给小张。直至小张再婚,并且鉴于小吴要求离婚,小吴一次性补偿小张精神损害费10万元,并约定本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离婚协议在案件卷宗内备案留存。后小吴两次向小张分别转款25000元,自2014年再没有支付给小张。


现小张起诉法院要求小吴支付2014年到2020年经济帮助费用35万元及精神损害费10万元。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以及小吴履行该协议的能力问题。


关于离婚协议效力问题,夫妻双方自愿签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尽管约定离婚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但双方实际已通过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方式解除了婚姻关系,达到了与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相同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所附生效条件已实际成就,故可以认为离婚协议已生效。此外双方均在法院称财产自行协商,并将离婚协议提交法院备案留存。小吴已按协议给付小张5万元,履行了部分义务。从双方实际行为也可以看出二人对离婚协议已生效没有争议。


关于小吴是否有能力履行协议,小吴主张自己生病无能力履行涉案离婚协议,法院认为小吴工作单位自签订离婚协议起未发生变动,故对小吴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判决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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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破裂,离婚时忠诚协议是否仍有效?判了!

婚姻关系中,


夫妻当互相忠诚、互敬互爱,


然总有人难抵诱惑,


一纸“若出轨,则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


是否能保障婚姻的长久?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湘阴县法院


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


李某(女)与刘某(男)于1993年登记结婚。但随着婚姻生活中双方逐渐深入地了解,二人性格、生活习惯差异日渐凸显。2019年4月13日,男方发现女方存在出轨行为,女方随即向男方出具了承诺书:“如果再做对不起家庭的事承担10万元债务、净身出户。”因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男方提供了女方与婚外异性亲密的聊天记录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出轨证据。法官结合上述证据,对女方进行询问后,确认其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但即便如此,女方在当庭道歉后表示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


……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出轨行为持续近五年,刘某同意离婚,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刘某主张按承诺书约定,李某当“净身出户”及承担债务。因该承诺书本质上是对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然夫妻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李某的出轨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伤害了刘某的感情,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法院判决双方共有房屋归刘某所有,并酌情确定由李某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白纸黑字” 为什么得不到支持?




“白纸黑字”的忠诚协议,严格来说是一份合同。我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这表明,属于身份关系的婚姻关系,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协议所涉问题有相关规定,就不能适用“合同编”。


民法典对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调整方法与价值选择是不同的。具体到婚姻关系来说,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上述三项原则中,婚姻自由居首,这是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选择:人身关系只能以“人”而不能以“物”为中心,婚姻应当以感情而不能以物质为基础。因此,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能对结婚、离婚的权利进行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那么,出轨者是否能全身而退呢?事实上,因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诉讼在现今已非个案。如放任此种行为,将不利于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风清气正、和谐友爱的家风建设。


本案中,李某罔顾配偶的感受,婚内常年出轨,造成了对方较大的精神伤害,更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法院以司法裁判表明了此种严重不忠于婚姻的行为属于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其他重大过错”范畴,在分割财产时少分、并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




婚姻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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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总有人难抵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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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男方提供了女方与婚外异性亲密的聊天记录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出轨证据。法官结合上述证据,对女方进行询问后,确认其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但即便如此,女方在当庭道歉后表示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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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出轨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伤害了刘某的感情,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法院判决双方共有房屋归刘某所有,并酌情确定由李某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白纸黑字” 为什么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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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调整方法与价值选择是不同的。具体到婚姻关系来说,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上述三项原则中,婚姻自由居首,这是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选择:人身关系只能以“人”而不能以“物”为中心,婚姻应当以感情而不能以物质为基础。因此,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能对结婚、离婚的权利进行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那么,出轨者是否能全身而退呢?事实上,因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诉讼在现今已非个案。如放任此种行为,将不利于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风清气正、和谐友爱的家风建设。


本案中,李某罔顾配偶的感受,婚内常年出轨,造成了对方较大的精神伤害,更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法院以司法裁判表明了此种严重不忠于婚姻的行为属于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其他重大过错”范畴,在分割财产时少分、并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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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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