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时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有效时间是多久)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24 11:20:01
  • 0
  • 北京律师
文章目录:

「解读民法典」无过错方起诉离婚,何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因婚后经常遭受丈夫虐待,小芳向法院提出离婚。如果小芳想向对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该在多长期限内提出?


——小芳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由此可知,小芳作为无过错方,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广播收听


AM738/长春FM91.6


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播出时间:周一至周日


7:37、12:57、17:27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


编辑:郭岚、子欣


审核:怀楠


监制:王林 郝峰


戳右下角小花分享给更多人


离婚后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算三年时效

#科学婚恋指南#


阅读提示

本篇是案例检索分析文章总第74篇 民事类 实体类民法典之婚姻篇


主题是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第1篇.


法条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当事人中:


绿色字迹为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被告或原告方,最终结果是胜诉。


黄色字迹 基本为第三人,或者是原告亦或者是被告。一般是被执行人


红色字迹为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被告或原告方,最终结果是败诉。


提出问题

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均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1年期间”的除斥期间。但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离婚后,经过了“1年期间”后,实践中也存在比如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也就是说无过错方才发现过错方的事实,如何需求救济。


裁判要旨

《民法典》颁布后,根据体系解释原则,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继而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以无过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均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1年期间”的除斥期间的规定已经失效。


案例索引

陈某(男)(原告)王某(女)(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国外经营矿泉水厂。分别于1996年8月17日、2002年12月19日、2012年1月2日生育三个孩子。2012年下半年,王某回国后留陈某一人在国外。


②2015年1月,王某向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陈某不在国内,逐委托妹妹陈少利出庭,后民事调解书。对财产与婚生三个子女做了安排。


③2018年7月陈某回国,2019年底发现王某早在2012年就婚内出轨,与案外人贾高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于2014年4月23日生下一子,取名贾王子。


④陈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王某婚内与第三者同居生子,要求赔偿原告350000元;


二、原告经济拮据,要求变更婚生子陈非凡抚养费为每年人民币15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证据列举

原告提供:


1.男孩贾王子的户籍证明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王某于2014年4月23日与他人生育贾王子的事实。


2.(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1月6日离婚,以及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事实。


法院调取证据:


1.男孩贾王子的出身医学证明。该份证明载明贾王子出生于2014年4月23日,其母亲系被告王某,其父亲系案外人贾高强。


2.调取了落款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被告王某的询问笔录若干份。


被告王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称:“我丈夫叫陈某…由于感情不合和陈某分居,与贾高强同居,并与贾高强于2014年4月23日生育第四胎,男孩,取名贾王子…”。案外人贾高强在询问笔录中称:“王某与陈某于1996年8月生育第一胎…于2012年1月2日于赤道几内亚生育第三胎,男孩,取名陈非凡,后由于感情不合与陈某分居。2012年与我同居,并于2014年4月23日,在温州东瓯医院生育第四胎,男孩,取名贾王子…”。


3.原告陈某、被告王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出入境记录各一份,其中载明了原告陈某2012年1月1日之后第一次入境时间系2018年7月1日,被告王某于2012年6月26日入境,同年10月25日出境,同年12月27日入境,之后于2018年6月19日出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2021)浙1121民初4066号


结果: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陈某33000元;


理由:


一、本案能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八条已经取消了《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2.《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的规定,本案虽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但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3.原告陈某在2019年下半年才知晓被告王某存在上述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原告未能及时提起赔偿诉讼并非由于怠于行使权利。


本案的诉讼时效为原告陈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即2019年下半年起三年内,故被告王某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在2012年1月仍生育一子,按照常理,彼时双方感情应当尚可。王某是过错方。


实务总结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主体: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


基于该条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行使时间:提起时间原则上适用于离婚的程序中,但过错方提出离婚的除外。


体系考量:


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典》,不能“形归而神不归”。是否真正回归,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其请求权能否与民法典之请求权基础体系相协调。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兼具离婚救济与离婚清算的功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既非侵权责任,也非违约责任。其实际上是在不能适用一般民事责任的情形下“为救济离婚产生的不利益而设法之保护政策”,在民事责任体系中应当属于法律特别规定的责任。


关键词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夫妻一方多次出轨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申请损害赔偿吗?


转自:河北高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本应互相忠诚、互相友爱。然而,却有人禁不住诱惑,做出不道德的事情后选择离开。在破碎的婚姻中,出轨者真的可以全身而退吗?无过错方该怎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主审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设的“其他重大过错”的新规定,判决认定多次婚内出轨行为属于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行为,应由过错方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来已久,但此前在实践中因存在适用类型过于局限、赔偿标准不明晰等问题,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民法典中增设了“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采用“列举 概括”的模式有效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更好地保障无过错方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




夫妻关系不睦 丈夫起诉离婚




黄某与梁某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黄某称,婚后初期,二人也曾如胶似漆,无话不说。但随着婚姻生活中双方相互了解的逐渐深入,二人性格以及生活习惯的差异逐渐凸显,无法调和。双方常因琐事争吵不休,黄某疲于应对,曾于2019年提出离婚,虽未能获得支持,但此后夫妻感情仍未能修复,无奈之下,黄某只得二次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婚内出轨 妻子要求赔偿




梁某到庭应诉后表示,其同意离婚。但离婚的真正原因并非黄某所称的双方常因琐事争执,而是因为黄某出轨成瘾,婚内屡屡犯忌,知错不改,最终导致了双方的婚姻走向失败。黄某婚内出轨行为虽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但由于其婚内出轨的次数较多,已然构成了对梁某的严重伤害,应当符合民法典中有关“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规定,黄某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证据确认出轨 由过错方担责




庭审中,黄某对于梁某的指控最初矢口否认。梁某为此提供了黄某在几个社交平台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证据。法官结合上述证据,对黄某进行询问后,黄某最终承认了其婚内出轨的事实。但即便如此,黄某也表示希望通过当庭道歉的方式获得梁某的谅解,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黄某多次出轨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深深伤害了梁某的感情,应当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应由黄某对梁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本案中,梁某主张黄某赔偿10万元,但结合黄某的过错程度、黄某的实际收入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由黄某赔偿梁某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解析




无过错方权益保护原则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多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但由于此前婚姻法中仅列举了四种较为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且赔偿标准不明确,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护无过错方、惩罚过错方的效果只得到了有限的作用。




事实上,因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诉讼在现今已非个案。曾有学者对2000年以来的出轨问题进行研究,调查结果显示,出轨率较此前呈上升趋势。这与出轨行为的隐蔽性较高、过错成本低、证明成本高有很大的关系。如果继续放任此种趋势蔓延,将既不利于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风清气正、和谐友爱的家风建设。




民法典增设“其他重大过错”之举,就是为了突破原有的局限,扩大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让这一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审判实践中,法官可以通过比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明确列举的四种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等,将四种行为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有针对性地、有条件地纳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对过错方施以惩戒。




本案中,黄某的行为虽未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但通过梁某的证据以及黄某自身的陈述,均可以证实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黄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梁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法院一般会综合过错程度、家庭收入以及惩戒效果等因素进行酌定。


专家点评




违背忠诚义务构成重大过错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徐 爽




在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判决夫妻婚内出轨一方违背忠诚义务,构成重大过错,需向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这是该院以司法裁判助力形成相互忠诚、相互关爱,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具体举措;也体现了民法典倡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黄某与梁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9年提出离婚,未获支持;此后不到两年,再度提出离婚。婚姻和家庭对于男女双方是第一位的,也是神圣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方能和睦美满,成为夫妻情感的港湾、事业的后盾。这是通过法律的方式明确了夫妻的婚内义务。然而,在黄某与梁某不到10年的婚姻存续期,两人接近一小半的时间都陷于争吵、折腾状态。不仅如此,法院根据梁某的指控查明,黄某在婚后出轨成瘾,屡屡犯忌,其严重程度深深伤害了梁某的感情,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使得家庭已经名存实亡,最终导致两人婚姻关系彻底破裂、一拍两散。在离婚率持续攀升的今天,婚内出轨已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针对这一现象,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扩大了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以此来救济无过错方、且让过错方无可逃遁其责任。本案中,黄某罔顾配偶的感受,多次婚内出轨,对对方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更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法院以司法裁判表明了此种严重不忠于婚姻的行为落入“其他重大过错”范畴,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裁判,既依法维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以“纠错”之警示强调夫妻应尽相互忠诚的义务,有助于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树立修身齐家的诚信形象。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损害赔偿,须以起诉离婚为前提;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无过错方不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家乃天下之本。家庭和睦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本人、夫妻各自原生家庭的幸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成员自律守法的基础。法院裁判黄某因行为失范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此举来教育当事人双方,尤其是让黄某吸取经验教训的同时,认真对待婚姻,珍视婚姻,维护夫妻忠诚、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弘扬相亲相爱、向上向善的家庭文明新风尚。




编后




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法定婚姻制度。专一的感情有利于构建诚实互信的夫妻关系,有利于维护稳定和睦的家庭氛围。这不仅是夫妻任何一方都应负有的忠诚义务,更是为人父母的应尽职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直观地从经济上对过错方施以了惩戒,更重要的是将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在道德上、法律上予以定性,对过错方予以惩罚,对无过错方予以安抚。在社会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警醒世人切勿被形形色色的诱惑蒙蔽了双眼,冒法律及道德之大不韪。




有研究表明,对于世界观、人生观尚未成型的未成年人,如果父母存在出轨行为将降低孩子的安全感,造成心理上的自卑感。严重时还会导致孩子对家庭的信任崩塌,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此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精神中,均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树立家长是实施家庭教育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好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希望通过本案,向公众传达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夫妻间相互忠诚、相互信任,对孩子负责,对家庭负责,做孩子的表率,言传身教,将诚信的品质和优良的家风代代传承。



转自:河北高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本应互相忠诚、互相友爱。然而,却有人禁不住诱惑,做出不道德的事情后选择离开。在破碎的婚姻中,出轨者真的可以全身而退吗?无过错方该怎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主审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设的“其他重大过错”的新规定,判决认定多次婚内出轨行为属于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行为,应由过错方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来已久,但此前在实践中因存在适用类型过于局限、赔偿标准不明晰等问题,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民法典中增设了“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采用“列举 概括”的模式有效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更好地保障无过错方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




夫妻关系不睦 丈夫起诉离婚




黄某与梁某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黄某称,婚后初期,二人也曾如胶似漆,无话不说。但随着婚姻生活中双方相互了解的逐渐深入,二人性格以及生活习惯的差异逐渐凸显,无法调和。双方常因琐事争吵不休,黄某疲于应对,曾于2019年提出离婚,虽未能获得支持,但此后夫妻感情仍未能修复,无奈之下,黄某只得二次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婚内出轨 妻子要求赔偿




梁某到庭应诉后表示,其同意离婚。但离婚的真正原因并非黄某所称的双方常因琐事争执,而是因为黄某出轨成瘾,婚内屡屡犯忌,知错不改,最终导致了双方的婚姻走向失败。黄某婚内出轨行为虽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但由于其婚内出轨的次数较多,已然构成了对梁某的严重伤害,应当符合民法典中有关“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规定,黄某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证据确认出轨 由过错方担责




庭审中,黄某对于梁某的指控最初矢口否认。梁某为此提供了黄某在几个社交平台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证据。法官结合上述证据,对黄某进行询问后,黄某最终承认了其婚内出轨的事实。但即便如此,黄某也表示希望通过当庭道歉的方式获得梁某的谅解,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黄某多次出轨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深深伤害了梁某的感情,应当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应由黄某对梁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本案中,梁某主张黄某赔偿10万元,但结合黄某的过错程度、黄某的实际收入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由黄某赔偿梁某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解析




无过错方权益保护原则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多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但由于此前婚姻法中仅列举了四种较为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且赔偿标准不明确,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护无过错方、惩罚过错方的效果只得到了有限的作用。




事实上,因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诉讼在现今已非个案。曾有学者对2000年以来的出轨问题进行研究,调查结果显示,出轨率较此前呈上升趋势。这与出轨行为的隐蔽性较高、过错成本低、证明成本高有很大的关系。如果继续放任此种趋势蔓延,将既不利于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风清气正、和谐友爱的家风建设。




民法典增设“其他重大过错”之举,就是为了突破原有的局限,扩大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让这一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审判实践中,法官可以通过比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明确列举的四种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等,将四种行为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有针对性地、有条件地纳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对过错方施以惩戒。




本案中,黄某的行为虽未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但通过梁某的证据以及黄某自身的陈述,均可以证实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黄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梁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法院一般会综合过错程度、家庭收入以及惩戒效果等因素进行酌定。


专家点评




违背忠诚义务构成重大过错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徐 爽




在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判决夫妻婚内出轨一方违背忠诚义务,构成重大过错,需向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这是该院以司法裁判助力形成相互忠诚、相互关爱,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具体举措;也体现了民法典倡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黄某与梁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9年提出离婚,未获支持;此后不到两年,再度提出离婚。婚姻和家庭对于男女双方是第一位的,也是神圣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方能和睦美满,成为夫妻情感的港湾、事业的后盾。这是通过法律的方式明确了夫妻的婚内义务。然而,在黄某与梁某不到10年的婚姻存续期,两人接近一小半的时间都陷于争吵、折腾状态。不仅如此,法院根据梁某的指控查明,黄某在婚后出轨成瘾,屡屡犯忌,其严重程度深深伤害了梁某的感情,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使得家庭已经名存实亡,最终导致两人婚姻关系彻底破裂、一拍两散。在离婚率持续攀升的今天,婚内出轨已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针对这一现象,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扩大了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以此来救济无过错方、且让过错方无可逃遁其责任。本案中,黄某罔顾配偶的感受,多次婚内出轨,对对方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更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法院以司法裁判表明了此种严重不忠于婚姻的行为落入“其他重大过错”范畴,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裁判,既依法维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以“纠错”之警示强调夫妻应尽相互忠诚的义务,有助于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树立修身齐家的诚信形象。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损害赔偿,须以起诉离婚为前提;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无过错方不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家乃天下之本。家庭和睦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本人、夫妻各自原生家庭的幸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成员自律守法的基础。法院裁判黄某因行为失范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此举来教育当事人双方,尤其是让黄某吸取经验教训的同时,认真对待婚姻,珍视婚姻,维护夫妻忠诚、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弘扬相亲相爱、向上向善的家庭文明新风尚。




编后




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法定婚姻制度。专一的感情有利于构建诚实互信的夫妻关系,有利于维护稳定和睦的家庭氛围。这不仅是夫妻任何一方都应负有的忠诚义务,更是为人父母的应尽职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直观地从经济上对过错方施以了惩戒,更重要的是将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在道德上、法律上予以定性,对过错方予以惩罚,对无过错方予以安抚。在社会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警醒世人切勿被形形色色的诱惑蒙蔽了双眼,冒法律及道德之大不韪。




有研究表明,对于世界观、人生观尚未成型的未成年人,如果父母存在出轨行为将降低孩子的安全感,造成心理上的自卑感。严重时还会导致孩子对家庭的信任崩塌,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此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精神中,均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树立家长是实施家庭教育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好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希望通过本案,向公众传达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夫妻间相互忠诚、相互信任,对孩子负责,对家庭负责,做孩子的表率,言传身教,将诚信的品质和优良的家风代代传承。



婚姻法里 过错方怎么办?婚姻法 过错方

最高院关于婚姻法 过错(最高院关于婚姻法 过错的规定)

婚姻法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婚姻法无过错方损害赔偿

婚姻法 离婚无过错方赔偿(离婚无过错方赔偿金额)

婚姻法 离婚过错方?婚姻法离婚过错方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时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有效时间是多久)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1828.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21日星期三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