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打民事官司往往绕不开去做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类型有很多,比如常见的:婚姻纠纷中的亲子鉴定、合同纠纷中的笔迹鉴定与痕迹鉴定等等。但无论何种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其最终所形成的鉴定意见都属于证据的一种,且由于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法院一般最终采纳认可的概率非常高,甚至有些疑难案件,往往就因为一份关键的鉴定意见左右了整个判决结果。
那么,如果我们拿到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现鉴定意见书上的鉴定结论对我方不利,有可能“满盘皆输”,我们是否就只能听天由命,束手无策了呢?
其实,并不一定。学会下面这三步,就完全有机会“逆风翻盘”
第一步:审查鉴定意见书本身是否具有问题
司法鉴定意见书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国性的常用法律规定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规定,比如上海就有《上海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很多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意见时,往往只注重鉴定结论,而导致规范性、合规性不够,甚至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这就为我们“逆风翻盘”提供了良好的机会。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着重看以下几个关键点:
1)看鉴定人、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
鉴定机构方面:根据《办法》第三条,鉴定机构应当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且在许可证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执业,超出业务范围执业属于违法。
此外,根据《决定》第五条,鉴定机构应取得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
鉴定人方面:根据《通则》第十八、十九、三十五条,至少要有2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鉴定完成后,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鉴定人员对鉴定的鉴定程序、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并签名。
2)看鉴定检材、样本提取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也就是说,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所选取的鉴定检材、样本,必须经委托法院认可提供,未经法院认可的鉴定检材、样本是无效的。
3)看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有权进行专业判断。但是,其专业判断必须建立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鉴定必须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的顺序进行。也就是说,如果该项鉴定有国家标准,就必须采用国家标准进行鉴定,使用其他标准是违法的。
4)看鉴定作出是否超出法定时效
《通则》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鉴定机构受理委托的时效是在收到委托的七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受理决定后,必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如因疑难复杂,经批准最多可再延长30个工作日,且要告知委托人)。
5)看鉴定意见书要件是否齐全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文书格式制作,并包含确切的鉴定内容、详细的鉴定过程、充分的分析说明和明确的、有针对性的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并包含附件。附件包括作为鉴定依据的照片、图像、图谱、表格等。 附件图、照片应当清晰,并有必要的说明。
第二步:向委托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在第一步审查中发现司法鉴定意见本身存在瑕疵、甚至违法违规情形的,那么此时我们就可以根据《通则》第三十三条,向法院申请要求重新鉴定。而且根据法律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如因特殊原因,只能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的,也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步:向属地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第三步可以和第二步同时进行,亦可先后进行。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对于鉴定机构违法违规的鉴定行为,作为案件当事人是可以向属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的。一般来说,我们投诉的时候,写明我们的投诉诉求、事实与理由,并提交我们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司法行政部门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果对该处理决定不服,我们还可以就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以上三步“逆风翻盘”的小妙招,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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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系人民法院对待证事实委托第三人专业机构评判,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效力也高于普通的书证,在证明自己诉讼主张中尤为重要,可以说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笔者因为工作需要,处理过上百笔司法鉴定事项,对这些事项颇有感悟。有些细节还是值得每位需要的读者留意,切莫“因小失大,输了官司,赢得悔恨”。对此问题简单归纳了一下。
一、何为司法鉴定?
俗话说:“打官司讲究打证据”,任你说得天花乱坠,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那么你的观点也很难被采信。但还有一种情形,你虽然没有相应的证据,但也不认可对方提交的证据或者你的证据需要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例如,你认为对方提交的借条不是你签的字就可以申请笔迹鉴定;
你因交通事故受伤,但不清楚自己受伤的等级及需要的康复时间,可通过伤残等级、营养周期等鉴定追索相应的费用;
比如漏水漏水,但没有证据证明,可申请漏水原因鉴定;你认为对方要求的过高,可主张鉴定花费支出是否合理等。这些情形下,如果你不申请鉴定,只是嘴硬的不服,那么法院无法根据现有的证据查证事实,判决结果可能不如你意,切记。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二、何种情况下,鉴定申请才能顺利通过
经常会有这种情形,明明开庭时已向法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为何法官不同意直接裁判?难道鉴不鉴定由法官自己说了算吗?其实不然。
1.法官是否同意鉴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民诉法解释第121条关于何种情况下需要规定有明确的规定:“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也即,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的事项必须与案件相关且有意义。比如,你并未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就不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同理,如果你要的鉴定事项与案件息息相关,法官则必须走司法鉴定程序,否则就是程序违法,即使作出判决也会被改判、发回。
2.鉴定程序是否应当终止亦有明确规定。
有时,明明已经进入鉴定程序,也选了鉴定机构,法官为何提前终止鉴定程序,直接裁判呢?关于这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明确规定,有以下两种可视为当事人放弃鉴定:1.当事人没有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比如限期不提申请;2.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这两种非常好理解,比如没有提供正式的申请,仅仅口头提出;又如未按鉴定公司的要求,将预交的鉴定费用打入鉴定公司的账户(鉴定收费,谁申请谁预交,但由败诉方承担)。
此外,还规定: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类似的问题有:法官多次通知当事人不提交鉴定材料、提交材料不清晰、不出庭对鉴定证据质证等,既影响鉴定程序开展,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期限。该条虽未明确规定能否在当事人不配合提供后续材料的情况下,能否直接视为放弃鉴定申请。但综合司法判例,在法院或鉴定公司书面通知,限当事人指定期限提交材料后,如果不提供,以现有的检材移送鉴定机构,等鉴定机构发缴费通知或鉴定机构以材料不齐退回时,则会被认定其放弃鉴定。
综上,在诉讼程序中仅仅提交司法鉴定申请,并不能一劳永逸。为保证鉴定程序的顺利开展,得到自己想要的鉴定结果,还需继续完成缴费、补缴材料、质证等流程环节。不然,即使提交了鉴定申请也无济于事。
对此,你有过类似的经历
吗?
一、案件事实回顾:
新疆喀什,某日14时30分许,许某向110指挥中心报案称:“有人撬门入室,私闯民宅,并损坏财物,故意伤害他人。”
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对正在实施撬门入室,私闯民宅,并损坏他人财物,故意伤害他人的龚某的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
原来事实是,龚某作为房东收回其出租的房子时,与租客许某因租房纠纷发生口角,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造成许某左侧脸部受伤。
不久,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对许某的伤情作出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不构成轻微伤。
许某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
后公安机关委托重新鉴定,在鉴定没有结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给予许某、龚某作出2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
[案例
二、许某状告公安机关的诉讼之路。
许某被派出所罚款200元后,非常郁闷,感觉自己租住的房屋被他人入侵且又被房东打伤后,公安机关还对自己进行行政处罚。
许某到处咨询行政法律专家以及律师,决心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于是许某一纸诉状将上述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理由如下:
1、自己申请对自己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但是派出所在没有新伤情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就以原伤情鉴定对自己进行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2、应以涉嫌其非法入侵住宅罪对第三人龚某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公安机关辩称:
1、公安机关对许某、龚某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许某与第三人(男房东龚某)因租房纠纷发生口角,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第三人龚某造成许某左侧脸部受伤,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出警经过等证据。
许某的伤情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该所经依法取证认定第三人龚某确有殴打许某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许某、龚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处罚适当。
2、许某要求按照“非法入侵住宅罪”追究龚某刑事责任而提起的诉讼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依据上述规定,被告公安机关作出200元的罚款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本案中,被告公安机关将鉴定意见告知许某后,许某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公安机关重新鉴定,并申请延长办案期限三十天日,因疫情原因,未能作出鉴定结论,因办案期限将至,故公安机关对许某、龚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虽然陈述为客观事实,但在重新鉴定结论尚未作出的情况下,就对许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
最终判决如下:
1、撤销公安机关对许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诉讼费50元,由公安机关负担。
三、本案中,龚某作为房东,是否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什么是非法入侵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常常与其他犯罪结合在一起。例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进行杀人、伤害、强奸等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只是为了实现另一犯罪目的,也可以说是实施其他犯罪的必经步骤。
因此,只应按照行为人旨在实施的主要罪行定罪量刑,不按数罪并罚处理。通常只是对那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妨碍了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而又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入户抢劫或者入户盗窃的,仅认定为抢劫罪、盗窃罪,不实行并罚。非法侵入住宅后非法搜查住宅的,从一重罪处罚。
现实生活中,因民事纠纷,或其他纠纷等产生矛盾,经常会出现非法侵入住宅的现象。
有的出于报复,如一起刑事自诉案件,李、耿两人因民事纠纷发生争斗,结果耿被李打伤,耿与其丈夫闯入李的住宅,以评理为由对李进行殴打,致李形成轻微伤,对李可按其实施的行为处理,而对耿夫妇就应按其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依法处理。
现实中,还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讨说法”的现象,如谢某与邻居吴某为界址矛盾,长期不和。后因纠纷发生推拉,致谢某落入水中。晚上其家人将谢某送至吴家讨说法,在吴家进行吵闹拒不退出。报警后,民警劝说仍不离去,严重影响了吴家生活居住的安宁,对谢某及其家人就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定罪处罚。
上述案例中,许某是租客,龚某是房东,因租房纠纷发生争执,不宜认定龚某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四、本案中,行政处罚被撤销后,许某是否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所以本案中,许某可以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要求公安机关返还200元被处的罚款。
有人认为,许某是否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开庭的食宿费、误工费以及律师费等赔偿要求?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
本案许某提出的误工费、食宿费等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是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许某的这一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五、在行政执法中,特别是行政处罚案件中,程序合法,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程序合法,是行政执法极其重要的特征。
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是实体公正的保障。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必要措施。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但要求事实清楚,还要求程序合法。
从某种程度上讲,行政处罚的程序正确,比起实体来说,更让人看得见,感受更明确,其重要性更为突出。
毫无疑问,本案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程序上,是存在违法的。
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存在“硬伤”,被依法撤销,是其必然的法律“宿命”。
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行政处罚,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障实体正义。
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对于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撤销。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行政诉讼法对其可谓是“零容忍”。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对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的,根据以上规定,是“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没得商量!
本案案例,就是公安机关不严格按照伤情鉴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本案再次警醒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否则行政行为就是无效的!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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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回顾:
新疆喀什,某日14时30分许,许某向110指挥中心报案称:“有人撬门入室,私闯民宅,并损坏财物,故意伤害他人。”
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对正在实施撬门入室,私闯民宅,并损坏他人财物,故意伤害他人的龚某的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
原来事实是,龚某作为房东收回其出租的房子时,与租客许某因租房纠纷发生口角,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造成许某左侧脸部受伤。
不久,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对许某的伤情作出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不构成轻微伤。
许某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
后公安机关委托重新鉴定,在鉴定没有结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给予许某、龚某作出2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
[案例
二、许某状告公安机关的诉讼之路。
许某被派出所罚款200元后,非常郁闷,感觉自己租住的房屋被他人入侵且又被房东打伤后,公安机关还对自己进行行政处罚。
许某到处咨询行政法律专家以及律师,决心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于是许某一纸诉状将上述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理由如下:
1、自己申请对自己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但是派出所在没有新伤情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就以原伤情鉴定对自己进行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2、应以涉嫌其非法入侵住宅罪对第三人龚某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公安机关辩称:
1、公安机关对许某、龚某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许某与第三人(男房东龚某)因租房纠纷发生口角,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第三人龚某造成许某左侧脸部受伤,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出警经过等证据。
许某的伤情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该所经依法取证认定第三人龚某确有殴打许某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许某、龚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处罚适当。
2、许某要求按照“非法入侵住宅罪”追究龚某刑事责任而提起的诉讼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依据上述规定,被告公安机关作出200元的罚款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本案中,被告公安机关将鉴定意见告知许某后,许某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公安机关重新鉴定,并申请延长办案期限三十天日,因疫情原因,未能作出鉴定结论,因办案期限将至,故公安机关对许某、龚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虽然陈述为客观事实,但在重新鉴定结论尚未作出的情况下,就对许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
最终判决如下:
1、撤销公安机关对许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诉讼费50元,由公安机关负担。
三、本案中,龚某作为房东,是否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什么是非法入侵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常常与其他犯罪结合在一起。例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进行杀人、伤害、强奸等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只是为了实现另一犯罪目的,也可以说是实施其他犯罪的必经步骤。
因此,只应按照行为人旨在实施的主要罪行定罪量刑,不按数罪并罚处理。通常只是对那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妨碍了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而又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入户抢劫或者入户盗窃的,仅认定为抢劫罪、盗窃罪,不实行并罚。非法侵入住宅后非法搜查住宅的,从一重罪处罚。
现实生活中,因民事纠纷,或其他纠纷等产生矛盾,经常会出现非法侵入住宅的现象。
有的出于报复,如一起刑事自诉案件,李、耿两人因民事纠纷发生争斗,结果耿被李打伤,耿与其丈夫闯入李的住宅,以评理为由对李进行殴打,致李形成轻微伤,对李可按其实施的行为处理,而对耿夫妇就应按其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依法处理。
现实中,还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讨说法”的现象,如谢某与邻居吴某为界址矛盾,长期不和。后因纠纷发生推拉,致谢某落入水中。晚上其家人将谢某送至吴家讨说法,在吴家进行吵闹拒不退出。报警后,民警劝说仍不离去,严重影响了吴家生活居住的安宁,对谢某及其家人就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定罪处罚。
上述案例中,许某是租客,龚某是房东,因租房纠纷发生争执,不宜认定龚某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四、本案中,行政处罚被撤销后,许某是否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所以本案中,许某可以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要求公安机关返还200元被处的罚款。
有人认为,许某是否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开庭的食宿费、误工费以及律师费等赔偿要求?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
本案许某提出的误工费、食宿费等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是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许某的这一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五、在行政执法中,特别是行政处罚案件中,程序合法,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程序合法,是行政执法极其重要的特征。
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是实体公正的保障。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必要措施。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但要求事实清楚,还要求程序合法。
从某种程度上讲,行政处罚的程序正确,比起实体来说,更让人看得见,感受更明确,其重要性更为突出。
毫无疑问,本案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程序上,是存在违法的。
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存在“硬伤”,被依法撤销,是其必然的法律“宿命”。
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行政处罚,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障实体正义。
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对于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撤销。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行政诉讼法对其可谓是“零容忍”。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对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的,根据以上规定,是“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没得商量!
本案案例,就是公安机关不严格按照伤情鉴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本案再次警醒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否则行政行为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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