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说的涉外婚姻,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不是内地居民的婚姻。我们说的广义涉外离婚案件,有时候也包含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或者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国外的情况。本篇文章,杭州离婚律师主要讲当事人一方不是内地居民的协议离婚手续办理问题。
涉外婚姻在内地可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一、涉外离婚的协议离婚办理流程如下:
1、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离婚律师平时说的离婚冷静期。
3、三十天离婚冷静期过后,夫妻双方需要再次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上签字。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30天内没有申请离婚登记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想协议离婚,需要再次申请离婚预登记,重新经历30天离婚冷静期。
二、涉外协议离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
结婚证丢失的,需要补办,结婚证,有的地方可以去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调取结婚登记档案。
2、身份证、签证未逾期的护照。
外国人的护照需要提供翻译件,并公证。
3、户口本。
内地居民需提供户口本。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红底或者蓝底都可以。
5、离婚协议书3份。
离婚协议书先不要签字,在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见证下签字。
涉外离婚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离婚律师,为您提供更详细、更专业的法律解答。
对方是外国人,在中国领的证,回国后联系不上了,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怎么涉外离婚办理?
如果联系不上对方,选择诉讼是离婚的唯一方式,即到自己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起离婚之诉。立案后,法院会先确定审理案件的主审法官,届时主审法官将安排书记员联系被告,如联系不上,如何送达相关司法文书给对方,成为实践中的难点,离婚律师认为对于涉外离婚办理案件,法院选择的送达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一是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即司法文书由基层法院层层送达至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对方国家的指定机关送达。这里需要提示的是,外交途径送达无法定期限,一般是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
二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的,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三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如不能用前述两种常见方式送达的,法院一般会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自公告期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无论通过何种方式送达司法文书,一旦送达或视为送达后,法院会安排开庭,如对方不出庭,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在缺席判决作出后,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三个月的次日起,经过上诉期双方均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缺席判决,一般仅就离婚和孩子抚养权问题做出处理,不会涉及财产部分。如对财产有争议,则需另行起诉解决。
现在有很多移民,许多人也选择跨国婚姻,也就是说,嫁给不同国籍的人。外国离婚通常并不难,但很复杂,涉及公证、认证、翻译等环节,需要到处跑。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涉外离婚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
一、双方均为外国人
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士,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的婚姻在国外结束,中国法院一般不接受。但是,这里有三个例外:一是中国法院有权管辖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住所;
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中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权,双方就离婚达成协议,国内法院可以受理制作民事调解书;三是应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外民事诉讼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权不提出异议,应当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双方均定居国外,在国内办理结婚手续
双方应当首先向定居国法院起诉。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一方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均定居国外,在国外办理结婚手续
双方应当首先向定居国法院提起诉讼。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中国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一方居住在国外
无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外国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三、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但未定居
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一方内地居民和一方涉外人员
如果双方在大陆登记结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或者双方不在大陆登记,大陆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现在有很多移民,许多人也选择跨国婚姻,也就是说,嫁给不同国籍的人。外国离婚通常并不难,但很复杂,涉及公证、认证、翻译等环节,需要到处跑。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涉外离婚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
一、双方均为外国人
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士,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的婚姻在国外结束,中国法院一般不接受。但是,这里有三个例外:一是中国法院有权管辖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住所;
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中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权,双方就离婚达成协议,国内法院可以受理制作民事调解书;三是应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外民事诉讼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权不提出异议,应当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双方均定居国外,在国内办理结婚手续
双方应当首先向定居国法院起诉。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一方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均定居国外,在国外办理结婚手续
双方应当首先向定居国法院提起诉讼。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中国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一方居住在国外
无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外国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三、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但未定居
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一方内地居民和一方涉外人员
如果双方在大陆登记结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或者双方不在大陆登记,大陆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如何将股票在离婚协议上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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