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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不能提出取保候审案件(检察院不予起诉还需要取保候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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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4 0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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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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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从五个方面有效实现在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

根据当下良好的刑事司法政策,本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 年工作报告显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上升到 78.7%,特别是最高刑只有拘役的醉驾案件,占比达到近 20%。同时,全国检察机关 2019 年不捕率达到 22.4%,同比增长 0.3 个百分点;2020 年不捕率为 23.3%,同比增长 0.9 个百分点;2021 年 1 月至 9 月,不捕率为 29.4%,同比上升 0.77 个百分点。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所带来的直接司法效果之一必定是逮捕率、审前羁押率的下降。


鉴于这样一组真实数据显示,逮捕率、审前羁押率不断下降,不仅仅是司法人员素质提高的展现,也为很多犯罪嫌疑人能够取保候审具备健康法治环境的保障,那么如何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如何实现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笔者做了如下总结:


第一步、提出取保候审的准备工作要周全、细致、及时


被刑事拘留后,侦查阶段羁押37天内申请取保候审,是一个最佳时机,但是,核心点要详尽全面的收集、汇总、分析证据和充分了解案情,这是一个负责的刑事辩护律师为申请取保候审必须做到的准备工作。接下来,刑事律师不但要查阅相关案例和法律法规,还有及时向公安机关递交委托手续,了解案件涉及的罪名,采取强制措施的地点,是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同时,最快的速度会见犯罪嫌疑人,由于疫情影响,很多看守所规定不一致,比如北京海淀看守所和北京朝阳看守所是网上小程序提前一周预约会见,但是其他看守所就要求电话预约,有的看守所是实行视频会见,所以各种情况不同,要及早安排出时间。因为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如同医生看病一样,如果不能查明病因,就无从对症治疗。


第二步、有理有据的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犯罪嫌疑人从被第一天拘留时起,就可以提出取保候审,但实践经验证明,在捕前、捕后两个时间点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时机不同,效果不同,取保成功与否也不同。捕前阶段,由于疫情影响,基本进入看守所就要进行14至21天不等的隔离期,这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和律师的会见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在这个阶段尽快会见,尽快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充分详尽的起草取保候审申请书,有理有据的提交取保候审申请至关重要。走形式、没内涵、没依据的取保候审申请一但提交,可能接到的是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这样就错失了一次宝贵的机会。


还有一个宝贵机会,就是批捕期,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又鉴于现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因此,刑事律师争取和人民检察院充分交换法律意见,争取实现对于三种不予逮捕的情形: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2、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没有逮捕的必要,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证据要求。


第三步、准确把握、有利展现取保候审申请关键点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四种情形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因此,重点了解、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构成犯罪,对案件事实分析审查后,对是否存在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的情形做出论证,还有对危险性,从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是否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是否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是否有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进行分析阐述。


第四步,坚定信心,捕后不放弃


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司法程序是一个漫长煎熬的过程,所以批捕后,很多当事人就心灰意冷,觉得没有了希望。其实不然,司法实践中,在批捕后决定取保候审的案件比比皆是。因此取保候审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案件批准逮捕后,刑事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是对每一个嫌疑人一项宝贵的机会,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时间点,就是批捕后,如果没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法定情形,批准逮捕或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一个月的,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予立案。因此,当事人家属应听从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意见,急迫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最好在一个月以后提出法律申请文件。不然会导致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一个月,而不予立案审查,错失机会。


第五步、正确对待取保候审,不放松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一项强制措施,并不是取保候审了,当事人退赃退赔,就案件结束了。对于刑事案件,分为三个诉讼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在取保候审之后,可能涉及撤销案件通知书、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所以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并不代表案件终结,只是一种变更了强制措施。


有的当事人在几个月后,突然接到检察院电话或者法院电话,告知其需要到检察院或法院做笔录,并告知其涉嫌犯罪量刑建议3年,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此时就出现一个问题,即将面临 3 年的有期徒刑,是会判决缓刑还是实刑的问题,紧急委托律师。因此,当事人取保候审之后,应当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同时要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配合刑事代理律师收集证据,分析案情,制定辩护方案,为之后的案件司法程序做好充分准备,争取最大限度的公平公正和自由。


律师说取保候审能否获批还不确定,那侦查阶段请律师还有必要吗?

有必要,越早越好。


很多人认为,家人或亲友被派出所刑事拘留后,找律师主要是看能不能办理取保候审。这非常片面。办理取保候审只是律师工作的一小部分。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有很多重要的事情可做。


首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关在看守所后,只有律师和办案人员能见。会见的目的是了解整个案件的背景、基本事实、相关的证据等,因为这些情况,家属通常也是不知道的。会见还可以缓解嫌疑人的焦虑,做好相应的心理疏导;


其次,在会见时向其解释相关的罪名和法律知识,让其了解到应该如何说如何做,以及是否能提供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等。律师还应了解,嫌疑人是否遭到了刑讯逼供等,如有,则要求办案机关及时纠正等等;


另外,与办案民警进行沟通,提交辩护意见。侦查阶段,虽然律师还不能看公安部门掌握的证据,但向公安机关提交辩护意见同样非常重要。公安机关将基于其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书写起诉意见书,然后将案件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如果律师发现公安机关确定的基本事实有误,或罪名不当,或涉案金额与事实不符等,律师就可以在辩护意见中明确指出来。


公安机关看都不看怎么办?不会的,公安机关也照样需要依法办案。


侦查阶段律师做的工作,将为后面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和法院的审判阶段奠定基础。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打算聘请律师,建议早点请,比等到快开庭时再请律师效果会好。


交几十万律师费就能取保候审?并不!必须要符合法定情形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或者其亲属最关心的两个问题,一个是能不能判无罪,另一个就是能不能办理取保。特别是取保候审,仅从百度或者知乎上的提问数量就可见一斑。这也反映出老百姓对取保候审或者逮捕的适用条件、适用目的并不了解。由此直接催生了不少管理不规范的律师事务所,为了收取高额律师费,随意向当事人作出办理取保候审的承诺。但事实上,有些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本身就很大。而对于一些重大刑事案件,本身很难取保,甚至法律明文规定不能办理取保候审。那么,本文接下来就会从取保候审、逮捕的适用条件,以及实践中可能会有哪些阻碍因素为视角,进行详细的解读。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专门对强制措施作出规定,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其中,拘传属于强制到案措施,取保候审属于期限较长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属于逮捕的替代措施,逮捕属于典型的羁押性强制措施。


对于取保候审,并非只有律师才有权提出申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除律师外,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都有权提出申请。但是,犯罪嫌疑人此时正处于被羁押的状态,自身又没有阅卷权。知情权被限制以及法律专业知识的匮乏导致其提出的意见被司法机关接受的可能性较小。而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只有律师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即便移送审查起诉,非律师辩护人也要得到司法机关的准许才能会见。种种程序上的限制以及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导致了取保候审的最佳申请人选只能是律师。但绝不是说只要委托律师就一定能够办理下来取保候审,从司法实践的整体来看,被追诉人的取保候审申请是很难获得批准的。当然,这就涉及取保候审与逮捕的适用范围问题了。


其次,根据比例原则的要求,强制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要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由于取保候审对嫌疑人人身自由限制程度较轻,因此一般只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之中。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就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危害性因素的高低。例如,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再或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等。


反过来说,对于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能适用取保候审。例如,司法实践中对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严重刑事犯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逃避侦查可能的、曾经故意犯罪,本次犯罪又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特殊情况,一般都不会批准取保候审。(具体可参见:刑事诉讼法81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8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87条)




再次,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主要基于确保被追诉人到庭接受审判,预防其实施新的犯罪或者逃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不仅是要求犯罪事实在客观上确实发生了,还要求有证据证明犯罪结果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具有关联性,并且该证据必须已经查证属实。换句话说,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例如,属于民事欺诈而非合同诈骗的案件)、犯罪结果和犯罪嫌疑人没有关联性的案件(例如,本身并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为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联系,被当成共同犯罪人的案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案件(例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就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


第二,刑罚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上所述,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还是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关键要看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危害程度。而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徒刑以上刑罚”不仅要考虑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具体犯罪所对应的法定刑,还必须考虑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具体情况和量刑情节。例如,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刑事和解等。


第三,社会危害性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指以下五种情形:1、有实施新的犯罪可能的(例如扬言要实施犯罪的、依靠犯罪所得作为生活;2、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例如案发前正在组织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例如,有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前科,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且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等等);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例如,滋扰相关人员工作生活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例如,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当然,如果大家对以上所列五种情况的具体含义不清楚,可以自行查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29条——133条。


另外,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本次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再或者身份不明的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具体可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3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36条)


综上,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规定的十分原则化。而逮捕的适用条件又十分的宽泛。这必然会导致了侦查机关基于自身侦查便利的考量,倾向于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这一羁押措施。




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予以逮捕,我国采取司法审查制,由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作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一般的程序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然后再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检察机关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审查,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最后再由公安机关执行。对律师来说,不仅可以在拘留阶段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在侦查机关向检察院报捕时,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或者书面意见。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检察机关应当听取。另外,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有必要向检查人员当面陈述的,也可以提出要求。


此外,现在比较流行“刑事案件黄金救援期”的说法。简单说就是,检察机关批捕之前,是进行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的最佳时期。具体可参见本人之前所写文章——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作出明确的限制,这导致很多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相互重叠。换句话说,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需要多长时间就会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多长时间。“侦查困难”“期限届满无法办结”等都可以成为延期的理由,甚至可以因为特殊原因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具体可参见:刑事诉讼法156条——160条)但是,对强制措施的审批并不是一个静态的过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在案证据体系可能还会出现变化,犯罪嫌疑人相应的刑期以及社会危害性也会随之变化。换句话说,本来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随着案情的进展,可能不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此时,即便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仍然可以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既可以是检察院依职权主动进行的,也可以依辩护律师、当事人、近亲属申请进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需要同时说明不需要羁押的理由。如果有证据材料的,也要一并提供。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会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建议。但是,考虑到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追诉职能,嫌疑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或者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后,这些国家机关是否受理,是否认真审查,这还是不确定的。由于办案机关对适用什么强制措施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基于自身追诉便利的考虑,很可能会拒绝当事人的救济申请。除此之外,要说服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还要提供充分理由,这在实践中难度通常较大。


法律问题可私信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或者其亲属最关心的两个问题,一个是能不能判无罪,另一个就是能不能办理取保。特别是取保候审,仅从百度或者知乎上的提问数量就可见一斑。这也反映出老百姓对取保候审或者逮捕的适用条件、适用目的并不了解。由此直接催生了不少管理不规范的律师事务所,为了收取高额律师费,随意向当事人作出办理取保候审的承诺。但事实上,有些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本身就很大。而对于一些重大刑事案件,本身很难取保,甚至法律明文规定不能办理取保候审。那么,本文接下来就会从取保候审、逮捕的适用条件,以及实践中可能会有哪些阻碍因素为视角,进行详细的解读。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专门对强制措施作出规定,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其中,拘传属于强制到案措施,取保候审属于期限较长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属于逮捕的替代措施,逮捕属于典型的羁押性强制措施。


对于取保候审,并非只有律师才有权提出申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除律师外,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都有权提出申请。但是,犯罪嫌疑人此时正处于被羁押的状态,自身又没有阅卷权。知情权被限制以及法律专业知识的匮乏导致其提出的意见被司法机关接受的可能性较小。而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只有律师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即便移送审查起诉,非律师辩护人也要得到司法机关的准许才能会见。种种程序上的限制以及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导致了取保候审的最佳申请人选只能是律师。但绝不是说只要委托律师就一定能够办理下来取保候审,从司法实践的整体来看,被追诉人的取保候审申请是很难获得批准的。当然,这就涉及取保候审与逮捕的适用范围问题了。


其次,根据比例原则的要求,强制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要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由于取保候审对嫌疑人人身自由限制程度较轻,因此一般只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之中。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就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危害性因素的高低。例如,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再或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等。


反过来说,对于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能适用取保候审。例如,司法实践中对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严重刑事犯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逃避侦查可能的、曾经故意犯罪,本次犯罪又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特殊情况,一般都不会批准取保候审。(具体可参见:刑事诉讼法81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8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87条)




再次,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主要基于确保被追诉人到庭接受审判,预防其实施新的犯罪或者逃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不仅是要求犯罪事实在客观上确实发生了,还要求有证据证明犯罪结果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具有关联性,并且该证据必须已经查证属实。换句话说,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例如,属于民事欺诈而非合同诈骗的案件)、犯罪结果和犯罪嫌疑人没有关联性的案件(例如,本身并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为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联系,被当成共同犯罪人的案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案件(例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就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


第二,刑罚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上所述,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还是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关键要看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危害程度。而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徒刑以上刑罚”不仅要考虑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具体犯罪所对应的法定刑,还必须考虑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具体情况和量刑情节。例如,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刑事和解等。


第三,社会危害性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指以下五种情形:1、有实施新的犯罪可能的(例如扬言要实施犯罪的、依靠犯罪所得作为生活;2、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例如案发前正在组织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例如,有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前科,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且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等等);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例如,滋扰相关人员工作生活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例如,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当然,如果大家对以上所列五种情况的具体含义不清楚,可以自行查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29条——133条。


另外,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本次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再或者身份不明的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具体可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3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36条)


综上,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规定的十分原则化。而逮捕的适用条件又十分的宽泛。这必然会导致了侦查机关基于自身侦查便利的考量,倾向于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这一羁押措施。




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予以逮捕,我国采取司法审查制,由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作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一般的程序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然后再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检察机关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审查,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最后再由公安机关执行。对律师来说,不仅可以在拘留阶段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在侦查机关向检察院报捕时,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或者书面意见。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检察机关应当听取。另外,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有必要向检查人员当面陈述的,也可以提出要求。


此外,现在比较流行“刑事案件黄金救援期”的说法。简单说就是,检察机关批捕之前,是进行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的最佳时期。具体可参见本人之前所写文章——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作出明确的限制,这导致很多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相互重叠。换句话说,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需要多长时间就会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多长时间。“侦查困难”“期限届满无法办结”等都可以成为延期的理由,甚至可以因为特殊原因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具体可参见:刑事诉讼法156条——160条)但是,对强制措施的审批并不是一个静态的过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在案证据体系可能还会出现变化,犯罪嫌疑人相应的刑期以及社会危害性也会随之变化。换句话说,本来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随着案情的进展,可能不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此时,即便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仍然可以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既可以是检察院依职权主动进行的,也可以依辩护律师、当事人、近亲属申请进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需要同时说明不需要羁押的理由。如果有证据材料的,也要一并提供。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会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建议。但是,考虑到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追诉职能,嫌疑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或者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后,这些国家机关是否受理,是否认真审查,这还是不确定的。由于办案机关对适用什么强制措施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基于自身追诉便利的考虑,很可能会拒绝当事人的救济申请。除此之外,要说服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还要提供充分理由,这在实践中难度通常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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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2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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