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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可以立案侦查吗?(派出所有刑事侦查权吗)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24 03: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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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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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检普法小课堂】什么是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

我被人打伤了,


为什么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


我的钱被人骗走了,


派出所不立案怎么办?


我没有犯罪却被刑事拘留了,


怎么破?


遇事问度娘?


不不不,太没技术含量了


拉横幅去闹事?


不不不,咱不做那违法的事


不要急,不要慌,


是时候get一项新技能了!


检察院的“立案监督”职能


了解一下!


【立案监督是什么】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包括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和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立案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案例一:监督立案


张三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租住的公寓房被盗两部手机,公安机关认定该案为普通盗窃案件,且未达盗窃案件刑事立案标准,故未对该案立案侦查。后张三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立案,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该出租屋属于刑法中盗窃罪所规定的“户”,犯罪嫌疑人进入该房间进行盗窃,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公安机关应当对本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案例二:监督撤案


李四借给王五2万元,经李四多次催款,王五仍不还钱,李四遂到公安机关报案,谎称王五对其进行诈骗,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后王五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撤案,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王五对该笔款项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诈骗罪的立案条件,公安机关不应对本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好好好,


道理我都懂,


问题是如何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呢?


【如何申请立案监督】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的,一般应提供监督申请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申请监督的事实和理由等)、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如《不予立案通知书》等);委托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的,一般应提供规范的委托手续。


申请完了呢?


检察院会怎么处理啊?


【检察院会如何处理】


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如您还有疑问


可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


检察监督靠大家


欢迎一起来监督!


【供稿 | 第六检察部】


刑事案件报警没人管?这几个报案干货你得掌握!

在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寻求公安机关帮助时,经常会处处碰壁,笔者列举了一些报案的基本常识供各位参考:


一、找准管辖,确保不被挡在门外。

(一)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


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管辖。(例外情况详见文后)


律师提醒:普通人员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大多数刑事案件找公安机关报案,需要注意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特殊情况除外)。


(二)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同时,两高根据某些罪名的特殊性,对管辖进行了一定调整,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律师提醒:为提高报案效率,一般情况建议直接到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如在a公司内被其工作人员诈骗,建议直接到a公司对应的辖区分局或派出所报案。


(三)公安机关内部管辖


公安机关内部根据案件类型分设了不同部门,常发的刑事案件一般由派出所、刑事犯罪侦查部门、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负责。《公安部关于公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对派出所管辖的案件进行了规定,对辖区内发生的故意杀人、强奸等十一类重大案件应当移交并协助分局的部门办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则对公安局内部刑事侦查、经济侦查、食药环等部门负责的罪名进行了详尽的列举,在报案前可查阅比对。


律师提醒:发生刑事案件后如果不清楚主管部门,优先到辖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二、准备好报案材料,提高案件受理效率。

(一)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报案需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单位报案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单位法定代表人相关材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单位基本信息与代表报案人员的材料。


(二)控告或报案基本材料。该材料旨在帮助办案机关快速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提供报案效率。


(三)基本证据材料。该类型材料更多针对控告经济犯罪,需提供如银行卡流水、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可以证明发生犯罪的相关证据。


律师提醒:受害者提供的材料尽量简洁明了,报案时一般需要亲自到办案单位报案并制作报案笔录,并提供自己掌握的相关证据,相关证据需要签字按印。


三、保留报案过程以及处理的凭据,防止案件石沉大海。

(一)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受理的案件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公民的扭送、报案、控告、举报的都应当接受并制作笔录,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向上述人员出具受案回执。


律师提醒:受理案件不等于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需根据受理后公安机关查证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在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均可以要求其出具受案回执,以便跟进案件查证情况和维护自身权利。


(二)对于公安机关不受理的案件


1.依法不受理:指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或职责范围,公民应当向其他相关机关报案或提交材料。


2.违法不受理:指案件应当由该公安机关受理,其违法不接收公民报案、控告或举报的情形,该情况下,因公安机关未出具相关程序性文书,公民经常难以维护自身权利,笔者提供几个方法供参考:


(1)通过110报警平台进行报案,留存报警记录。


(2)向公安部12389违法违纪举报网站举报。


(3)向对应的分局法制部门进行投诉。


律师提醒:在线下派出所坚持不受理或不出具任何回执的情况下,通过110报警平台报案或邮寄报案材料的方式可以使报案留痕,方便后续主张自身权利。


四、不立案的救济方式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还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律师提醒:公安机关告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要求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复议、复核的,应提交不予立案通知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到本级、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申请立案监督的原则上需要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后才能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原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 罗崇铭律师


公众号:jianshilaw


“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


去报案了,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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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介绍围绕刑事诉讼立案监督进行阐述。




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可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这就是所谓刑事诉讼中的立案。




然而,现实社会中仍然是存在许多该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况,此时该如何处理呢?




公安、司法机关在行使该权利时,也需受到一定的监督,即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或者通知其应当立案侦查的诉讼活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侦查。




此外,被害人对公安司法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决定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认为不正确,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时,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综上,我国《刑事诉讼法》既是赋予被害人有提出申请、申诉的权利,又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实行监督的职责,同时还对公安机关提出了严肃对待不立案决定及认真接受被害人、人民检察院监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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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介绍围绕刑事诉讼立案监督进行阐述。




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可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这就是所谓刑事诉讼中的立案。




然而,现实社会中仍然是存在许多该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况,此时该如何处理呢?




公安、司法机关在行使该权利时,也需受到一定的监督,即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或者通知其应当立案侦查的诉讼活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侦查。




此外,被害人对公安司法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决定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认为不正确,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时,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综上,我国《刑事诉讼法》既是赋予被害人有提出申请、申诉的权利,又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实行监督的职责,同时还对公安机关提出了严肃对待不立案决定及认真接受被害人、人民检察院监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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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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