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取消寻衅滋事罪#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再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他表示:寻衅滋事罪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一些无故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行为,有一定惩戒价值。寻衅滋事罪的种种弊端时刻侵蚀着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会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据了解,他的这个呼吁,是从2008年他担任人大代表后,一直呼吁到现在。
如果取消寻衅滋事罪,以下几个案例都不构成犯罪。
案例一
小情侣在路边吃烧烤喝啤酒,过来几个混混,看见女孩长得好看,就污言秽语动手动脚,男孩女孩回骂了几句,小混混恼羞成怒,将小情侣按倒在地,拳打脚踢、将啤酒倒在小情侣身上,逼迫男孩女孩学狗叫,折腾半个小时才离开。
如果取消寻衅滋事罪,这几个小混混该怎么处理?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没轻伤结果;侮辱罪是自诉案件,且明显不仅仅是侮辱;最多拘留十五天。
案例二: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来到慈利县零阳镇某足浴店准备洗脚,将被害人杨某误认为是女技师,与杨某及其丈夫张某发生争执,刘某对二人进行辱骂、撕扯,踢了杨某一脚,并与张某抱摔倒地,致杨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张某枕部头皮血肿。2022年1月11日经鉴定,张某、杨某的伤情均被评定为钝性损伤所致的轻微伤。
案例三
被告人朱某等五人均系北京某校在校女生(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2017年2月28日,五名被告人在女生宿舍楼内,采用辱骂、殴打、逼迫下跪等方式侮辱女生高某某(17岁),并无故殴打、辱骂女生张某某(15岁)。经鉴定,二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还造成被害人高某某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严重后果。
案例四
王某1、耶某(女)、魏某和王某2(四人系同乡)等人于2月15日晚聚餐饮酒。期间,王某1、耶某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王某1、耶某、魏某、王某2持酒瓶、饮料瓶等互殴,魏某用火锅汤泼撒他人。
案例五
2019年9月14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及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被害人黄某某等人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318号博隆广场的唛迪秀KTV609号包房一起喝酒唱歌,后双方因觉得对方态度嚣张,为教训对方,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及杨某某三人与被害人黄某某开始互相用包房内的啤酒瓶随意砸向对方,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头部、腹部及手指受伤及唛迪秀KTV609号包房内电视机损坏,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构成轻微伤;经估价,涉案电视机直接损失价值人民币2,070元。
为什么要保留寻衅滋事罪,这就是答案。
按照我国《刑法》中的规定来看,有寻衅滋事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网友询问: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邢紫龙律师解答: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邢紫龙律师补充: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邢紫龙律师普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邢紫龙律师简介
2010年在校期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本科时期曾获国家励志奖学金。自2012年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案件上百起,具有多起包含刑事无罪辩护成功、法定刑以下量刑的经典案例。担任多家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资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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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法律上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我国刑法上规定有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严重的情况即可涉嫌该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结合《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 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2)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由此可见,致人轻伤的情况,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可依法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当然,在具体量刑时,还应当参考诸多的刑事量刑情节,包括自首、立功、达成谅解等。
涉嫌犯罪被拘留、逮捕的,建议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提高无罪、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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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法律上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我国刑法上规定有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严重的情况即可涉嫌该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结合《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 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2)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由此可见,致人轻伤的情况,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可依法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当然,在具体量刑时,还应当参考诸多的刑事量刑情节,包括自首、立功、达成谅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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