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对于离异家庭的孩子来说,是很重要的成长经费。一般情况下,不管是协议离婚或者是诉讼,对于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都会有着明确的要求。那么,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会受法律支持吗,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网友咨询:是否可以起诉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向先银律师解答:
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受法律支持,有条件的抚养费可一次性给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但这不是绝对的,要求一次性支付也是有相应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分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向先银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原在梁平公安局上班,辞职后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距今18年,现在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主任。担任了重庆市梁平区委、驻梁部队、梁平交巡警支队、梁平电视台、梁平新闻中心等30余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网友咨询:
我想离婚可是孩子的抚养费可不可以不用一次性付清还是按月支付?
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容浩律师解答:
一般都是按月支付,只有有能力的人才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这还需要双方都同意。
容浩律师解析:
抚养费支付标准以及方式
1、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 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3、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容浩律师,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业超过18年,对民事、经济、刑事案件及公司法律事务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多年来也一直担任众多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司及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
抚养费是未成年人学习、生活
医疗等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
为避免给抚养人造成过重负担
法院通常判决抚养义务人定期支付抚养费
但特殊情况下
法院也可判决抚养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司法实践中,当法院判决
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小编带您一起了解
一次性给付
推荐案例
确定抚养费给付方式应优先考虑子女权益——史策名与杨栩栩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确定抚养费给付方式,应从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予以衡量。子女抚养费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探视权是父母的权益,若二者之间发生冲突,应优先考虑保障子女的权益。
案号:(2018)辽01民终1616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评论】
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对生存权利的保障,法官对于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裁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一次性给付的可行性。可行性考察的是给付义务人的给付能力。《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即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应以定期给付为原则,一次性给付为例外。作此规定,既有子女实际需要的考虑——子女的日常生活开销数额不大,无需抚养义务人一次性给付大额的抚养费;也有对抚养义务人给付能力的考虑——对绝大多人而言,并无一次性给付大额抚养费的能力。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为了保障子女的生存需求而令父母陷于生活上的困境。司法实践当中,最常见的判决是令给付义务人按月支付抚养费。按月获得劳动报酬,按月给付抚养费,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和公平正义原则。判令一次性给付全部抚养费,首要考虑的因素应当是义务人是否具有给付能力。如无给付能力,则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既损法律的权威,也缺乏公平正义的价值基础。《意见》第8条中的“有条件”为可行性的判断标准,即抚养义务人是否具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一次性给付全部抚养费的能力。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经济基础。
2. 一次性给付的必要性。必要性考察的重点在于对子女权益的保障。作为抚养费给付方式的例外规定,法官在裁判时应当严格把握,在一次性给付比定期给付更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才应作此考虑。只有存在不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子女的生存权利将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受到严重威胁,具有一定程度的现实紧迫性的情形,才应当判令一次性给付。比如,给付义务人可能存在逃避履行义务或者恶意转移财产以致不能按期给付抚养费等情形。
裁判规则
1.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外籍子女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应予支持——米1诉裴晓江抚养费案
本案要旨:人民法院判定抚养人是否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需考虑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所谓可能性是指抚养人是否具有一次性支付的负担能力,对于具有一次性给付抚养费能力的抚养人而言,也并不必然导致一次性给付方式的适用,还需考虑其必要性。鉴于外籍子女的特殊性,如果分期支付抚养费,可能会出现抚养费收取困难、执行程序烦琐费力、成本过高的问题,人们法院应判决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用。
案号:(2010)二中少民终字第0278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须以现实可能性和客观必要性为前置条件——瞿某诉蔡某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须以现实可能性和客观必要性为前置条件,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良好,有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的经济实力,为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对抚养人提出的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请求应予支持。
案号:(2012)厦民终字第1656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3.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无法满足生活需求,子女仍可要求不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金一诉金某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离婚时,关于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已一次性付清抚养费,但协议或判决的原定数额已明显偏低,无法满足现在生活需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不抚养子女一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增加抚养费数额。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4.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周某诉周治明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但子女仍可在必要时要求未直接抚养方每月另行支付抚养费。
案号:(2016)渝01民终8169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5.确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要考虑一方的经济条件和子女的权益——陈某1诉计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的确定,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和生活环境等因素;一方要求不抚养子女一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的,既要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条件,也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没有经济条件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且分期支付更有利于保障子女今后生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972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法信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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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共鑫、朱奕锦
审核:程 彤
抚养费是未成年人学习、生活
医疗等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
为避免给抚养人造成过重负担
法院通常判决抚养义务人定期支付抚养费
但特殊情况下
法院也可判决抚养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司法实践中,当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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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抚养费给付方式应优先考虑子女权益——史策名与杨栩栩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确定抚养费给付方式,应从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予以衡量。子女抚养费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探视权是父母的权益,若二者之间发生冲突,应优先考虑保障子女的权益。
案号:(2018)辽01民终1616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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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对生存权利的保障,法官对于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裁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一次性给付的可行性。可行性考察的是给付义务人的给付能力。《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即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应以定期给付为原则,一次性给付为例外。作此规定,既有子女实际需要的考虑——子女的日常生活开销数额不大,无需抚养义务人一次性给付大额的抚养费;也有对抚养义务人给付能力的考虑——对绝大多人而言,并无一次性给付大额抚养费的能力。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为了保障子女的生存需求而令父母陷于生活上的困境。司法实践当中,最常见的判决是令给付义务人按月支付抚养费。按月获得劳动报酬,按月给付抚养费,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和公平正义原则。判令一次性给付全部抚养费,首要考虑的因素应当是义务人是否具有给付能力。如无给付能力,则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既损法律的权威,也缺乏公平正义的价值基础。《意见》第8条中的“有条件”为可行性的判断标准,即抚养义务人是否具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一次性给付全部抚养费的能力。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经济基础。
2. 一次性给付的必要性。必要性考察的重点在于对子女权益的保障。作为抚养费给付方式的例外规定,法官在裁判时应当严格把握,在一次性给付比定期给付更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才应作此考虑。只有存在不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子女的生存权利将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受到严重威胁,具有一定程度的现实紧迫性的情形,才应当判令一次性给付。比如,给付义务人可能存在逃避履行义务或者恶意转移财产以致不能按期给付抚养费等情形。
裁判规则
1.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外籍子女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应予支持——米1诉裴晓江抚养费案
本案要旨:人民法院判定抚养人是否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需考虑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所谓可能性是指抚养人是否具有一次性支付的负担能力,对于具有一次性给付抚养费能力的抚养人而言,也并不必然导致一次性给付方式的适用,还需考虑其必要性。鉴于外籍子女的特殊性,如果分期支付抚养费,可能会出现抚养费收取困难、执行程序烦琐费力、成本过高的问题,人们法院应判决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用。
案号:(2010)二中少民终字第0278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须以现实可能性和客观必要性为前置条件——瞿某诉蔡某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须以现实可能性和客观必要性为前置条件,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良好,有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的经济实力,为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对抚养人提出的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请求应予支持。
案号:(2012)厦民终字第1656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3.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无法满足生活需求,子女仍可要求不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金一诉金某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离婚时,关于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已一次性付清抚养费,但协议或判决的原定数额已明显偏低,无法满足现在生活需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不抚养子女一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增加抚养费数额。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4.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周某诉周治明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但子女仍可在必要时要求未直接抚养方每月另行支付抚养费。
案号:(2016)渝01民终8169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5.确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要考虑一方的经济条件和子女的权益——陈某1诉计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的确定,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和生活环境等因素;一方要求不抚养子女一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的,既要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条件,也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没有经济条件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且分期支付更有利于保障子女今后生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972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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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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