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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离婚是先付赔偿金还是先过户呢(离婚房产先给补偿金还是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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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3 19: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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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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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怎样分割?法官给出了一个计算公式!

当婚姻失去了爱情,一拍就两散。面对共同努力获得的财产,两人都心有不甘,所以离婚时那些年一起还贷的房子要怎么分?


2007年风和日丽的一天


小方(女)与小胡(男)步入婚姻的殿堂


小方在婚前以支付首付12.28万贷款18万买下了两人的婚房


房产证上只写了小方的名字


婚后两人又有了爱情的结晶


听起来日子简单又美好


后来


两人因生活习惯不同


最终选择分开


那么感情没了,各自离开


财产和孩子怎么分离呢?


小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离婚且孩子由自己抚养


小胡同意小方的请求


但要求婚房归他所有


可以补偿小方3万元


这下小方可不同意了


首付是自个儿付的婚后的部分房贷也是自个儿还的房产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怎么只3万就要拿走房子了???法院会怎么判呢?


经过法庭调查


查明事实如下:


小方当时在银行的贷款


借款期从2006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29日


需还贷本息共计225419.554元


(本金180000元,利息45419元)


婚后 双方共同还贷本息203360.55元


案件审理过程


两人一致同意房产按现值58万元的价格进行分割


法院最终判决↓


准许小方与小胡离婚


婚生子由小方抚养


综合购买时的总房价


及首付款与按揭贷款情况


双方对房屋现价的一致意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双方的感情状况等因素


房产归小胡所有


小胡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


向小方支付房产分割赔偿款410640元


小方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


配合小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但是这钱是怎么算出来的呢?


像文中的案例那样


婚前一方出资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置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在婚姻结束时该如何分割呢?


别急,往下看



有几个重要的公式:


首先,确认几个数值


a=首付款金额


b=按揭贷款金额


c=贷款利息


d=离婚时房产价值(可由双方协商确认,或由专业机构评估定价)


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可在贷款银行中查询记录)


☀第二,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y


y=e÷(a b c)


☀第三,计算找补金额z若房屋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y÷2若房屋归非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d×y÷2


以上述案例为例,具体结果如下:


a=首付款金额=122800元


b=按揭贷款金额=180000元


c=贷款利息=45419元


d=离婚时房产价值=580000元


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203360.55元


y=e÷(a b c)=203360.55÷(122800 180000 45419)=58.4%


若房产归小方所有,则小方找补小胡的数额为:


z=d×y÷2=580000×58.4%÷2=169360元;


若房产归小胡所有,则小胡找补小方的数额为:


z=d-d×y÷2


=580000-580000×58.4%÷2=410640元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离婚,房子怎么分?法官给出了一个计算公式!

当婚姻失去爱情,一拍就两散。面对共同努力获得的财产,两人都心有不甘,所以离婚时那些年一起还贷的房子要怎么分?




2007年风和日丽的一天


小方(女)与小胡(男)步入婚姻殿堂


小方在婚前以支付首付12.28万元


贷款18万元买下了两人的婚房


房产证上只写了小方的名字


婚后两人又有了爱情的结晶


听起来日子简单又美好




但他们还是没逃出一句诅咒


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两人因生活习惯不同


最终选择分开


那么感情没了,各自离开




财产怎么分、


孩子抚养权怎么办?




小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离婚且孩子由自己抚养




小胡同意小方的请求


但要求婚房归他所有


可以补偿小方3万元




这下小方可不同意了


首付是自个儿付的


婚后的部分房贷也是自个儿还的


房产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


怎么只3万就要拿走房子了


?????




法院会怎么判呢?


经过法庭调查


查明事实如下:


小方当时在银行的贷款


借款期从2006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29日


需还贷本息共计225419.554元


(本金180000元,利息45419元)


婚后 双方共同还贷本息203360.55元


案件审理过程


两人一致同意


房产按现值58万元的价格进行分割


法院最终判决


准许小方与小胡离婚


婚生子由小方抚养


综合购买时的总房价


及首付款与按揭贷款情况


双方对房屋现价的一致意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双方的感情状况等因素


房产归小胡所有


小胡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


向小方支付房产分割赔偿款410640元


小方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


配合小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但是这钱是怎么算出来的呢?


像文中的案例那样


婚前一方出资支付首付款


按揭贷款购置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




在婚姻结束时


该如何分割呢?


别急,往下看




有几个重要的公式:


☀首先,确认几个数值


a=首付款金额


b=按揭贷款金额


c=贷款利息


d=离婚时房产价值(可由双方协商确认,或由专业机构评估定价)


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可在贷款银行中查询记录)




☀第二,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y


y=e÷(a b c)




☀第三,计算找补金额z


若房屋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y÷2


若房屋归非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d×y÷2


以上述案例为例,具体结果如下:




a=首付款金额=122800元


b=按揭贷款金额=180000元


c=贷款利息=45419元


d=离婚时房产价值=580000元


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203360.55元


y=e÷(a b c)


=203360.55÷(122800 180000 45419)=58.4%




若房产归小方所有,则小方需补偿小胡的数额为:


z=d×y÷2=580000×58.4%÷2=169360元;




若房产归小胡所有,则小胡需补偿小方的数额为:


z=d-d×y÷2


=580000-580000×58.4%÷2=410640元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例君补充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案例


李某和张某分居四年,李某(女)一直单独抚养孩子,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一直抚养小孩给予补偿,且指出张某婚内出轨,属于过错一方,应净身出户。


对于李某离婚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李某主张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法院将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部分支持。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 1087 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1088 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92 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1087 条的规定为法院在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但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并不等于会对过错方产生人们通常所说的“净身出户”的效果。夫妻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全面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事实上,子女是婚姻关系破裂后最大的受害方,法院在财产分割时优先考虑照顾子女利益,在此基础上考虑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我国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为原则上均等分割,在平均分配原则基础上适当偏向于一方,而不是完全剥夺一方分割财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1088 条规定了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该条删除了《婚姻法》(已失效)第 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夫妻无论是采用共有制还是分别所有制,为家庭贡献较多的一方都有权要求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了隐藏、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的处理规则。《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有形财产,而《民法典》增加了“挥霍〞夫妻财产的情形,将金钱利益也包括在内,进一步完善恶意减损共同财产的情形。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分居4年以来,李某一直独自抚养幼子,负担了较多抚养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088 条,离婚时有权向张某请求补偿。张某虽然出轨,为离婚的主要过错方,但不宜判决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归李某所有。考虑年幼孩子抚养的问题,本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可以按照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上作出偏向于李某的判决。


律师提示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转移存款。即将自己名下银行存款或股票账户资金等取出或转到他人名下,导致离婚时其名下并无银行存款可分。


2. 虚假过户。即没有实际的买卖或赠与关系,与他人串通,将不动产、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他人为名义上的所有者,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无法分割到财产。


3.变卖资产。即将己方名下资产通过中介或他人介绍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进而隐藏,规避配偶分割资产。


4. 私赠他人。包括赠与情人或其他有暧昧的第三者、赠与其他熟悉的人等,导致夫妻财产减少,其实最终还是自己获利。


案例


李某和张某分居四年,李某(女)一直单独抚养孩子,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一直抚养小孩给予补偿,且指出张某婚内出轨,属于过错一方,应净身出户。


对于李某离婚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李某主张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法院将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部分支持。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 1087 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1088 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92 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1087 条的规定为法院在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但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并不等于会对过错方产生人们通常所说的“净身出户”的效果。夫妻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全面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事实上,子女是婚姻关系破裂后最大的受害方,法院在财产分割时优先考虑照顾子女利益,在此基础上考虑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我国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为原则上均等分割,在平均分配原则基础上适当偏向于一方,而不是完全剥夺一方分割财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1088 条规定了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该条删除了《婚姻法》(已失效)第 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夫妻无论是采用共有制还是分别所有制,为家庭贡献较多的一方都有权要求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了隐藏、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的处理规则。《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有形财产,而《民法典》增加了“挥霍〞夫妻财产的情形,将金钱利益也包括在内,进一步完善恶意减损共同财产的情形。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分居4年以来,李某一直独自抚养幼子,负担了较多抚养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088 条,离婚时有权向张某请求补偿。张某虽然出轨,为离婚的主要过错方,但不宜判决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归李某所有。考虑年幼孩子抚养的问题,本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可以按照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上作出偏向于李某的判决。


律师提示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转移存款。即将自己名下银行存款或股票账户资金等取出或转到他人名下,导致离婚时其名下并无银行存款可分。


2. 虚假过户。即没有实际的买卖或赠与关系,与他人串通,将不动产、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他人为名义上的所有者,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无法分割到财产。


3.变卖资产。即将己方名下资产通过中介或他人介绍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进而隐藏,规避配偶分割资产。


4. 私赠他人。包括赠与情人或其他有暧昧的第三者、赠与其他熟悉的人等,导致夫妻财产减少,其实最终还是自己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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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2年01月3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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