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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过错赔偿是否有效?(离婚时约定过错赔偿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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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3 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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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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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五项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的赔偿

在大数情况下,感情破裂的夫妻双方,是能理智地对待离婚、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无论是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经过财产分割和确认子女抚养权,拿到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为上一段感情画上句号。




其实,大部分的离婚纠纷,谈不上谁对谁错,清官难断家务事,感情的事情谁又说得清楚?但有几种特殊情况是存在过错方的,另外,过错的种类不少,结果也很明确,过错方要给没有过错的一方赔钱。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大家注意到了条款里“有权”二字吗?




既然是权利,那就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也就是说这笔赔偿金过错方可以要,也可以不要。这取决于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是不是将其列为诉讼请求的一项。如果考虑尽快离婚,或者无过错方觉得夫妻一场,宽宏大量,愿意不追究对方的责任,那法律也尊重个人选择。




至此,婚姻这件大事就讲清楚了,希望大家能和所爱之人共同经营好婚姻。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条款是否有效?

男女协议离婚时,一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情形很常见。但在协议离婚后,一方如果拒绝履行协议,拒付赔偿金时,另一方诉诸法院要求对方履行支付义务时,其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支付应当具有法定情形,另一方无法证明给付一方存在法定应支付赔偿金情形的,法院不应仅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判决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因一方婚内存在过错而支付另一方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内容合法的,该约定依法有效,法院应当判令该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给付


先来看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3民终1966号的一个案例,关于曹某、王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4月2日签订离婚协议离婚,该离婚协议明确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并约定“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伍拾万元整,精神损害费5年之内给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上诉人并未提出被上诉人存在需赔偿其精神损害法定情形的有效证据,双方当事人的该约定不符合有关离婚精神赔偿的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又不是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取得精神赔偿的法定情形,而是双方当事人协议达成的情形,在无明确法律规定,而协议一方当事人又不认可、不主动履行的情形下,鉴于离婚协议与普通合同存在显著的不同性质,人民法院应当对于相应约定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而不能径行依据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条款直接予以支持同时,协议的约定应当明示,上诉人诉讼中主张该精神赔偿的约定实质为被上诉人对其因财产分配而给予的一种折价补偿,但显然该约定中并没有财产折价补偿的意思表示,对于上诉人该项主张,没有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故对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而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持有不同的观点,(2020)川16民终1526号案例中,法院认为:案涉《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彭某1支付白某500,000元补偿费的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处分或负担,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此履行。彭某1主张支付500,000元补偿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亦无证据证明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受到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故彭某1主张离婚协议中500,000元补偿费的条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各条款内容相互关联。离婚协议中补偿条款系双方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的目的而自愿达成,该补偿条款实质是彭某1自愿给付白某的补偿,是彭某1为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做出的让步。故该款的支付不以彭某1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为前提。双方婚姻关系已因登记离婚而解除,基于诚信原则,彭某1在离婚目的实现后也应按照补偿条款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彭某1关于其不存在婚内过错的情形、不存在应当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彭某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签署《离婚协议书》的法律后果,且其赡养父母、抚养孩子、工资收入的情形,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前就已存在,并非离婚后才产生,故彭某1以该补偿金额超过其经济承受力而不应给付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因离婚而产生的相关纠纷,故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审理本案并无不当。


观点二在(2017)闽01民终4020号的案例中也得到了体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黄某2支付黄某150万元精神赔偿的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自由处分,应当得到支持。黄某2不支付该50万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针对实务中两种不同的观点,笔者更赞同第二种观点,如果《离婚协议》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当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认定协议双方约定有效,而不以约定的精神损害补偿金金额高低或是否具备法定过错情形为前提《离婚协议》虽不同于一般的合同,但也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如果仅仅因为字面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就否认其自愿补偿的性质,而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去审查是否具备赔偿的法定情形,显然有违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无论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还是诚实信用原则,都应当尊重离婚协议内容,认可其效力。否则,在依法基于协商一致离婚后,又推翻该补偿条款,既违背了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本义,也不利于维护在婚姻中实际受到损害一方的利益



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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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过错方赔偿金额一般是多少呢?

这个没有具体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之抚慰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二是抚慰受害方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因为,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的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抚慰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害外,更主要的是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报复感情,在这方面没有具体的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余地比较大。


夫妻离婚的原因是因为其中一个人做了让对方受到财产和心灵上的伤害时,是可以要求赔偿而且对赔偿的方式也有选择的权利,如果考虑到对方一次性拿不出来这些钱也可以要求对方按月足额给钱,只要是双方都认可的结果就是合理以及合法的。


这个没有具体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之抚慰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二是抚慰受害方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因为,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的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抚慰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害外,更主要的是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报复感情,在这方面没有具体的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余地比较大。


夫妻离婚的原因是因为其中一个人做了让对方受到财产和心灵上的伤害时,是可以要求赔偿而且对赔偿的方式也有选择的权利,如果考虑到对方一次性拿不出来这些钱也可以要求对方按月足额给钱,只要是双方都认可的结果就是合理以及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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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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