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协议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方自行负担抚养费。几年后,想让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负担抚养费,法院是否支持?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法官结合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案情回顾】2012年6月,小波(化名)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小波随母亲生活并由母亲自行负担抚养费。双方离婚后的十余年,小波的生活费、教育费等一直由小波母亲承担。2023年,小波母亲作为小波的法定代理人,以小波即将升入高中,需改善小波的生活与学习状况为由,将小波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其父每月按2000元支付2012年6月至小波18周岁的抚养费。小波父亲称,其和小波母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自己无需支付抚养费,现在前妻出尔反尔,不符合诚信规则。小波要求其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的请求过高,但作为父亲同意每月支付小波部分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波的父母2012年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小波由母亲抚养,小波母亲自行负担小波的抚养费,小波父母之间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时隔11年后,小波母亲的收入情况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相较于离婚时发生了明显变化。随着小波年龄的增长,各项生活开支也随之增加。其母亲也已再婚且生育一女,母亲的工资收入已无法维持小波的正常生活开支。故小波以出现新事由,为改善生活和学习状况为由主张其父亲支付自2023年3月起至其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的主张,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而在出现新的事由前,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故小波要求其父亲支付自2012年6月至起诉日之前的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结合小波父亲的收入等情况,即墨法院判令小波父亲自2023年3月起至小波年满18周岁时止,每月支付小波抚养费900元。
【法官说法】某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争得子女的抚养权,在离婚时降低或者放弃抚养费要求,在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再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或者支付抚养费。此情况下,调解协议作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离婚相关事项自愿达成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均应遵从民事调解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故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审查会比较严格,这也契合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其效力不能对抗法律上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该义务是法定义务。若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约定为另一方不需要承担,抚养方的抚养能力又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实际上侵犯了子女的权利,这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必要时”的情况包括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能力发生变化或者突患重大疾病导致收入骤减,或者子女升学及年龄增长导致所需费用显著增加等,此时可以对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作出相应调整,保障子女所需。
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对子女的抚养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作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约定,不要做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避免引起纠纷。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该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或者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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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比较常接触的一类案件就是离婚案件,因为婚姻和每个人息息相关。
尽管现在人的想法开放了,对于婚姻也不再追求白头偕老,大家更关注自己的感受和生活质量。
也是因为这样,我们国家的离婚率不断提高,我国为了降低离婚率还出台了离婚冷静期这一规定。
不过,这个规定似乎并不能制止大家离婚,其实婚姻是自由的,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进入婚姻或放弃婚姻。
只是离婚最伤害的是孩子,父母的分开对于孩子的打击是最大的,很多孩子因为自己父母离婚而陷入抑郁或自闭。
而有些不负责任的父母不仅不探望孩子,甚至不支付抚养费,这样的行为简直是可耻的。
对于这些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我们可以通过约定违约金惩罚他们吗?本文就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分析不支付抚养费,是否需要承担违约金责任。
王女士和丈夫张先生因为感情不和离婚了。
离婚时他们的儿子小鹏才三岁,两人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王女士,张先生每个月可以探望孩子一次,并支付抚养费两千元。
如果张先生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向王女士支付违约金两万元。
离婚后,张先生很快再娶,并有了自己的孩子,从没有探望过小鹏,更没有支付抚养费。
一转眼小鹏已经十岁了,小朋友长大后,总是问小鹏为什么没有父亲,小鹏无法作答,只能默默忍受。
王女士看儿子十分委屈,她想张先生也从来没有尽到过做父亲的责任,于是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并且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不支付抚养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自从《民法典》出台后,婚姻合同也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则。
《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合同除法律具体规定外,其他事宜可以依照合同一章参考适用。这就是说,离婚合同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其他情况可以适用合同一章的规定。
而合同一章的规定明确肯定了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所以离婚合同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则可以适用违约金条款。
本案中,王女士和张先生在离婚的时候约定了,如果张先生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则张先生需要支付违约金。
所以,王女士请求张先生支付违约金是有法可依的,只是违约金的多少需要根据情况特别调整。
当初,王女士和张先生约定了抚养费为每月两千元,而张先生从没支付过抚养费,现如今小鹏已经十岁,也就是张先生欠下的抚养费为十六万八千元。
他们约定的违约金为两万元,违约金的多少要根据受害一方的实际损失衡量。
张先生没有支付抚养费的行为给王女士造成的损失如果大于两万元,王女士可以申请提高违约金金额,但是王女士需要自己提供证据证明。
同样,如果张先生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给王女士造成这么严重的损失,也可以请求法院降低违约金,也需要自己提供证据。
违约金是否需要支付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违约一方需要支付违约金。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违约一方只能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
另外,违约金的多少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认为过高或过低的一方都可以申请法院调整,但需要自己提供证据支持。
这时,可能有人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离婚协议上没有约定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事后还可以起诉讼对方承担抚养费责任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抚养费是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没有亲自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这与是否约定没有关系。
即使在合同上没有约定,抚养孩子的一方也可以请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只是这时抚养费得多少需要自己举证。
我国法律规定,抚养费的金额在对方当事人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左右,具体是多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比如对方家庭负担小,则法院可能会按照百分之三十判决,而对方家庭压力大,则法院可能会根据百分之二十判决。
我们在起诉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时候,需要自己举证证明对方的工资,因为抚养费是根据对方的工资而定的。
如果自己无法证明对方的工资,可以请求法院帮忙调查。如果还是无法查出对方的工资或者对方没有工作的话,则法院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做出综合判决。
因此,为了孩子的利益,双方当事人离婚的时候应该根据孩子平时的支出协商好抚养费的金额,这样是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
随着孩子的长大以及经济条件的变化,如果当时约定的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孩子的成长的话,则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抚养费。
我国对于抚养费的法律规定大多倾向于保护孩子的利益,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为原则。
所以,即使没有约定抚养费或者约定的抚养费过少,都可以申请法院做出调整。
对于是否可以要求违约金的情况,那需要当事人自己约定,没有约定,法院不会自行判决。
离婚其实并不是两个人的事,它是一家人的事,家庭里的每位成员都会受到或多或少的伤害。
但是,在家里最没有话语权的孩子是受到伤害最多的,所以,大家在离婚的时候应当考虑孩子的想法,不要一时冲动,害了自己,也伤了孩子。
如果可以通过容忍解决,那么可以退一步海阔天空。当然,如果对方的行为十分恶劣,也要勇敢站出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治日报
记者 梁平妮
分居期间孩子由其中一方抚养,另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近日,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关于分居期间抚养费的问题,法院判决由原告适当负担。
法院查明,张某某与孙某某于2011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8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后于2019年1月复婚。此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2019年3月底开始分居至今。张某某在烟台市工作居住,孙某某在莱阳市工作居住,两名孩子均随父亲孙某某在莱阳市生活。2021年4月,张某某向莱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女儿、儿子随被告生活,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被告孙某某不同意离婚,称双方感情虽已破裂,但其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担心原告无法负担抚养费。
对孩子的抚养意见,双方均同意孩子随被告孙某某生活。孙某某要求张某某每月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3000元,同时要求张某某支付双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医疗费等共计5万元。但张某某只同意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1万元。
原、被告双方要求分割的共同财产包括婚后购买的一辆汽车,该车辆登记在孙某某名下。对此,孙某某主张该车辆是自己的父亲和弟弟支付的购车款,该车现价4万元左右。庭后,张某某向法院表示不要求分割涉案车辆。同时,孙某某主张分居时张某某将家里的财物带走,要求返还其带走的金银首饰;且分居前自己向张某某转账支付1万余元,均要求返还。而张某某主张该1万余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某给自己的,其无权要求返还;分居时张某某带走的金项链和金戒指系婚前共同购买。此外,张某某还主张两人曾于2019年从事加工行业时,有客户欠款未付,共3万余元的债权。对此,孙某某辩称涉案债权已经支付,并作为工资向工人发放。双方对此均未提交证据证实。
莱阳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张某某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均同意由被告抚养,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分居期间的抚养费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分居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部分款项仍系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实际上各自管理、支配自己的收入,而孙某某在此期间承担了主要抚养义务,张某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分居期间其对孩子抚养的情况,故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原告应适当予以负担。
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张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子女均由孙某某抚养,张某某自2021年4月1日起每月负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650元至孩子满18周岁止,于每月的月底前付清当月的抚养费;2021年4月1日至8月30日期间的抚养费8250元以及分居期间的抚养费16000元,由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支付。
依法保护多尽抚养义务一方的权益
莱阳法院城厢法庭法官王晶晶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子女,但由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致使产生矛盾且分居多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虽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其认可双方感情已破裂,且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担心原告无法负担抚养费,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本案中,原、被告均同意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并由原告支付抚养费,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收入、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考量,法院酌定原告每月负担两个孩子抚养费1650元。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的主张,原告表示同意负担,但双方在数额上产生了争议。原、被告分居期间虽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各自管理自己的收入,且一直由被告抚养孩子,其独自承担了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支出等,故原告应当适当负担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多尽抚养义务一方的权益,且更为公平合理,符合法律规定本身的内在要求。
法治日报
记者 梁平妮
分居期间孩子由其中一方抚养,另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近日,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关于分居期间抚养费的问题,法院判决由原告适当负担。
法院查明,张某某与孙某某于2011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8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后于2019年1月复婚。此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2019年3月底开始分居至今。张某某在烟台市工作居住,孙某某在莱阳市工作居住,两名孩子均随父亲孙某某在莱阳市生活。2021年4月,张某某向莱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女儿、儿子随被告生活,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被告孙某某不同意离婚,称双方感情虽已破裂,但其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担心原告无法负担抚养费。
对孩子的抚养意见,双方均同意孩子随被告孙某某生活。孙某某要求张某某每月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3000元,同时要求张某某支付双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医疗费等共计5万元。但张某某只同意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1万元。
原、被告双方要求分割的共同财产包括婚后购买的一辆汽车,该车辆登记在孙某某名下。对此,孙某某主张该车辆是自己的父亲和弟弟支付的购车款,该车现价4万元左右。庭后,张某某向法院表示不要求分割涉案车辆。同时,孙某某主张分居时张某某将家里的财物带走,要求返还其带走的金银首饰;且分居前自己向张某某转账支付1万余元,均要求返还。而张某某主张该1万余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某给自己的,其无权要求返还;分居时张某某带走的金项链和金戒指系婚前共同购买。此外,张某某还主张两人曾于2019年从事加工行业时,有客户欠款未付,共3万余元的债权。对此,孙某某辩称涉案债权已经支付,并作为工资向工人发放。双方对此均未提交证据证实。
莱阳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张某某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均同意由被告抚养,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分居期间的抚养费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分居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部分款项仍系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实际上各自管理、支配自己的收入,而孙某某在此期间承担了主要抚养义务,张某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分居期间其对孩子抚养的情况,故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原告应适当予以负担。
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张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子女均由孙某某抚养,张某某自2021年4月1日起每月负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650元至孩子满18周岁止,于每月的月底前付清当月的抚养费;2021年4月1日至8月30日期间的抚养费8250元以及分居期间的抚养费16000元,由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支付。
依法保护多尽抚养义务一方的权益
莱阳法院城厢法庭法官王晶晶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子女,但由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致使产生矛盾且分居多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虽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其认可双方感情已破裂,且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担心原告无法负担抚养费,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本案中,原、被告均同意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并由原告支付抚养费,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收入、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考量,法院酌定原告每月负担两个孩子抚养费1650元。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的主张,原告表示同意负担,但双方在数额上产生了争议。原、被告分居期间虽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各自管理自己的收入,且一直由被告抚养孩子,其独自承担了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支出等,故原告应当适当负担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多尽抚养义务一方的权益,且更为公平合理,符合法律规定本身的内在要求。
医疗纠纷的仲裁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应该怎么计算(不直接抚养一方抚养费怎么付)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17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