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给我留言,有的称自己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已经解除了,但没有收到撤销案件的通知。有的称案件立案后,自己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了,至今过去数年了,既没有履行解除取保候审的手续,也没有收到撤销案件的通知。
实实在在讲,有关部门办案确实存在瑕疵,但内部流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最起码案件已经撤销了,否则在案件质量评查的时候肯定会被发现问题、查清责任、作出处罚。理论上讲,刑事立案是可以撤销的,但实践中,除非具有法定撤销情节,否则是不会撤销的!
撤销案件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案件证据满足其中一条,已经立案侦查的,就应当撤销案件,这是法定的撤销案件情节。
撤销之后的处置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可见,案件撤销后,应当解除强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处置相关涉案款物。另外,撤销案件并不必然履行解除取保候审的手续,很多情况是自动解除取保候审。只要超多取保候审期限,而未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取保候审视为自动解除。
所以,对已经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案件,肯定是在办案部门内部走了一个撤销案件的审批程序,只不过是没有告知案件已经撤销而已。对取保候审期限已经超过一年的案件,既没有进一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也没有履行解除取保候审手续的,案件肯定也已经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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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通常不可以撤诉,因为公诉案件是指由检察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撤案,自诉案件可以撤案。
一、刑事已经立案能撤案吗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通常不可以撤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撤案,自诉案件可以撤案。
公诉案件是指由检察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是"公权",所以刑事公诉案件通常不可以撤诉,只有特殊情况才可以。对于公诉案件来说,只有出现下列的情况才可以撤诉。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被害人行使的是“私权”,所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害人可以撤诉。自诉案件有其特定的范畴,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等等。
二、刑事立案的特征是什么
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同时,这一诉讼阶段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特定的诉讼任务,简而言之就是决定是否开始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具有以下特征:
(一)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是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五个普通诉讼程序。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意超越、颠倒任何一个诉讼阶段。只有前一诉讼阶段的任务完成之后,才能进行下一阶段的诉讼活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贯彻程序法制原则。立案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
(二)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照程序法制原则,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意超越、颠倒任何一个诉讼阶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安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有效地处理刑事案件,保证刑事诉讼任务和目的的实现。但是,由于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五个诉讼阶段,例如,自诉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阶段,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还有些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即告终结,就不需要经过审判和执行程序;有些公诉案件,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而终结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但是,任何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都必须经过立案阶段。只有经过立案,其他诉讼阶段才能依次进行,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才有法律依据,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立案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三)立案是法定机关的专门活动
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而且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行使立案权。
立案是司法统计的重要内容。正确地执行立案程序,就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各个时期和各个地区刑事案件的发案情况,分析研究某地某时犯罪的动向、特点和规律,总结工作经验,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更有效地同犯罪行为做斗争。
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询问如果对被害人一方进行赔付并要求被害人撤销案件后是否能就此使案件终结,甚至有时还会出现被害人一方进行超高额索赔的情形。
事实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了当事人以自诉形式提起的诉讼程序可以由自诉人撤回自诉外,公诉案件一旦刑事立案,当事人没有权力对案件予以撤销。因此,一方以另一方进行赔付为条件下的撤销案件是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刑事案件绝对不允许当事人和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而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这意味着,即使当事人对规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达成了和解,也并不会使案件的诉讼程序就此终结,而是成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及人民法院量刑时的酌定从宽情节。
对于规定范围外的公诉案件,被害人一方存在人身或经济上的损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可以进行赔付、补偿,并获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此时,赔付行为不属于当事人和解,而是会被视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的态度体现而使其获得从轻处罚。
文丨陈雨露律师 刑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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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了当事人以自诉形式提起的诉讼程序可以由自诉人撤回自诉外,公诉案件一旦刑事立案,当事人没有权力对案件予以撤销。因此,一方以另一方进行赔付为条件下的撤销案件是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刑事案件绝对不允许当事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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