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刑事案件是刑事案件分类的一种,是犯罪情节严重的案件。如杀人致死或重伤的;爆炸、放火、决水、投毒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的;强奸妇女已遂或奸淫幼女的;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残害妇女的;拐卖人口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制造贩卖毒品的;以及使华侨、港澳同胞、来华外国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等,凡属重大刑事案件,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调查研究和审查材料基础上,分别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解释》将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刑期整体提高2年,即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高了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的刑期,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 25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3年有期徒刑,并将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最低实际执行刑期提高到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解释》进一步明确,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根据以往的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可以减刑2年;有重大立功情形的,甚至可以减刑3年;而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悔改表现突出,最多只能减刑一年。最高法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减刑过快”的问题。因此,删去了上述“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有关内容,使减刑幅度回归到正常合理的轨道。
法律中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处罚有明确的规定,在案件的司法审理过程中,首先还地需要对犯罪案件的犯罪事实进行合法的认定,是否需要按照重大刑事案件来认定,也是与犯罪事实的恶劣程度有直接关系的,如果认定为重大刑事案件,则需要采取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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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加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促进双赢多赢共赢”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副厅长刘福谦,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回答记者提问。
将深刻汲取北京郭某思案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整改
发布会上,有媒体问及北京市通报了致人死亡的郭某思在服刑期间减刑案件违法违规情况。目前我国刑罚变更执行以及法律监督工作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表示,对于前一段时间的郭某思服刑期间减刑的违法违规问题,5月9日,北京市联合调查组作出了通报:调查发现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执法不规范、违法工作纪律和失职渎职等问题,北京市监察委已对监狱干警刘某某、隋某某等人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郭某思在服刑期间,刘某某、隋某某等人受郭某思家属及有关社会人员请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郭某思获得减刑提供帮助,涉嫌徇私舞弊减刑、受贿等犯罪。同时,北京市检察院也进行了通报,对照郭某思减刑案件调查组发现的相关问题,将深入开展自查,切实检查纠正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对发现涉及到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侯亚辉说,近年来,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既分工配合又相互制约,确保刑罚执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同时,我们认为在刑罚执行活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各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一是个别执法司法人员对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执行制度还有不正确的认识。减刑、假释的适用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发挥刑罚的功能,从而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把减刑、假释制度作为稳定服刑罪犯思想情绪、督促服刑人员安心接受改造的一种手段等执法司法观念。
二是司法实践中一些刑罚变更执行评判标准不明确,导致执法司法尺度不统一。如“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具体认定问题、财产刑履行能力认定标准问题等。由于缺乏统一科学的标准,不同地区对同类或相似案件处理结果不是很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是监狱罪犯计分考核标准要进一步总结、完善,以突出重点。实践中,计分考核标准等主要是以罪犯劳动表现为重点,较难准确反映罪犯的教育改造情况。
此外,检察机关在“减假暂”法律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比如,对罪犯计分考核活动的监督有待深入。再如,“减假暂”监督纠正标准、统计口径等不规范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也存在。又如,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对检察建议的质量重视不够,制发的检察建议数量虽多但对整改情况督促落实不够等等。另外,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需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支撑还不够。
侯亚辉称,对于刑罚变更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深刻汲取北京郭某思案件的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整改。同时,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力度,加强与刑罚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实现刑罚执行及其法律监督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案件,逐案层报最高检备案审查
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如何防止“灯下黑”,强化对自身工作的监督?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说,检察机关依法对刑罚变更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同时,更要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注重在办理“减假暂”案件中强化自身监督,确保办案质量和检察权依法规范运行。
一是坚持线上办理全程留痕。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执检子系统上线运行后,检察机关办理“减假暂”案件要求从受理、办理、流转、审批、监督、用印等各个环节,都要通过系统在网上操作,确保检察机关办理的“减假暂”案件在网上全流程运行,所有文书系统生成,实现对检察机关办案环节的全程留痕,强化对内部办案流程和质量的监督。
二是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规定。严格按照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的案件,逐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的案件,逐案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同时,最高检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还每年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检察院落实有关要求,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工作的领导。
三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检察机关在办理“减假暂”案件中,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检察机关的监狱巡回检察和“减假暂”办案等工作,听取和接受他们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提升检察公信力。
四是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减假暂”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完善对检察官办理“减假暂”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注重发现检察机关在办理“减假暂”案件中的不规范或违规违法行为。通过开展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专项案件督察以及巡回检察等工作,及时发现检察机关办理“减假暂”案件中存在的违规违法问题。对在“减假暂”案件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对发现后不予报告、不依法及时监督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检察人员的责任,确保监督到位。
至2019年底,共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871人
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查办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职权。检察机关如何立案侦查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
侯亚辉表示,修订后的刑诉法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侦查权,我们认为,这是党中央科学判断反腐败斗争新形势、顺应时代新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中国特色法律监督制度科学发展中作出的重要制度设计。”侯亚辉说,司法实践中,执法、司法领域中存在的危害司法公正、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通常与诉讼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特别是一些“减假暂”活动中的司法腐败行为,大多与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密切相关。
自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各地检察机关认真履行侦查办案职能,积极构建办案机制,优化办案流程,创新办案手段,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行为。截至2019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871人,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较好保障了公民权利,起到了很好的办案效果。
侯亚辉称,下一步,最高检将尽快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司法实践的立案标准,从侦查办案程序、与纪委监委沟通衔接、线索管理、重大案件请示汇报等方面全面规范检察机关侦查办案工作,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侦查办案工作。
健全完善线索管理机制,研究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种类、管理原则,对线索的移交、衔接、审查、办理、反馈、建档等程序统一标准,建立完善案件线索分级备案管理制度,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督促各地建立统一备案、分级管理、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加快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线索管理模块建设,推动线上运行、规范管理、定期清零。
同时,结合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破网打伞”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全面梳理各地在沟通联系、线索
实践中减刑适用率较高,假释适用率较低,减刑和假释适用不平衡
目前我国假释适用情况怎么样?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说,从减刑假释制度设计来看,均属于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减刑更多的是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一段时间内的悔改情况、改造表现等,依法提出建议,提请法院裁定减去一定刑期。假释是一种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没有对原判刑罚进行实质性变更,有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假释罪犯要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督管理,一旦违背法律设定的条件,将被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假释有利于督促罪犯规范自己的言行,抑制违法犯罪意识,逐步度过缓冲期和过渡期,逐步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更好地适应社会、融入社会,从而实现刑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目的。
在实践中,减刑适用率较高,假释适用率较低,减刑和假释适用不平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对假释制度认识不够,出现问题后责任倒查的程序和标准不太明确,办案人员担心假释罪犯假释期间再犯罪被追责,而不愿办理假释;假释条件难以把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缺乏可量化、易操作的法律认定标准;一些地方各部门之间工作衔接配合不够顺畅,等等。
李静表示,司法部一直高度重视减刑、假释统筹适用问题,对依法推进假释适用多次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下一步,司法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加强对依法推进假释适用工作的研究,针对性破解制约假释适用的体制机制问题,顺畅假释案件办理和假释人员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机制,统筹使用好减刑、假释两种刑罚变更措施,依法推进假释适用,发挥好假释在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中新网11月15日电 最高法审监庭庭长夏道虎今日表示,对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的规定中涉及的三类罪犯,就是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都做了从严的规定。对刑罚规定的重刑犯,我们也相应做了从严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主要内容。有记者问:“我们看到新出来的《规定》比较严,而且修改也比较大,特别是第一条,规定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对于民众来讲是不是新的规定整体来说要比以往所有的规定、意见都要更严格一些?”
夏道虎表示,这次司法解释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依法该严的我们做了从严的规定,对那些依法可以从宽的我们也做了从宽的规定。从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的规定中涉及的三类罪犯,就是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都做了从严的规定。这样规定就是要从实体上来解决过去部分“有钱人”、“有权人”减刑过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更高,实际执行刑罚偏短的问题,我们从制度上予以规范,把它从严体现出来。
二是对刑罚规定的重刑犯。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罪犯、暴力恐怖活动罪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以及毒品犯罪集团的首犯、再犯等等,应该从严的,主观恶性大的,需要更长时间来改造才能收到更好效果的这类罪犯,我们也相应做了从严的规定,该严就得从严。有些不能假释的,我们也重申了法律规定,对一些重刑犯是不能假释的,这些执行都要贯彻落实。
另一方面体现了“宽”的一面。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体现在对那些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患病罪犯、残疾罪犯,我们在减刑标准上和假释适用上依法适当从宽掌握,比如对年满80周岁、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难以自理,没有再犯危险的罪犯,我们从两方面从宽:一是他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我们优先适用假释,对不符合假释条件的,我们在减刑上也依法从宽掌握,这体现了在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也有利于这些罪犯积极改造、回归社会,调动他们改造积极性。
此外,针对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金融犯罪等罪犯的减刑、假释,较之此前规定相比,有哪些新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滕伟副庭长指出,除了出台“五个一律”工作要求外,这次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又从实体上对这类罪犯的减刑条件规定更加严格。一方面,减刑的基本条件,就是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标准上,考虑这类罪犯的社会关系比较广,而且犯罪行为大多都给国家、社会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并且多数都被并处了财产刑,所以规定对三类罪犯不积极退脏、协助退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减刑幅度、减刑起始时间、减刑间隔时间上,也进一步体现出了严格的精神。此外,考虑到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利益、人身危险和社会危害性大、罪行严重和主观恶性较大的罪犯需要更长时间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这次修改也把这些罪犯,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的,毒品犯罪的首要分子和毒品再犯等罪犯也列入了从严的范围,体现了从严上的平衡,也落实了法律规定的精神,防止罪犯因没有得到有效改造就回到社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中新网11月15日电 最高法审监庭庭长夏道虎今日表示,对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的规定中涉及的三类罪犯,就是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都做了从严的规定。对刑罚规定的重刑犯,我们也相应做了从严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主要内容。有记者问:“我们看到新出来的《规定》比较严,而且修改也比较大,特别是第一条,规定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对于民众来讲是不是新的规定整体来说要比以往所有的规定、意见都要更严格一些?”
夏道虎表示,这次司法解释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依法该严的我们做了从严的规定,对那些依法可以从宽的我们也做了从宽的规定。从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的规定中涉及的三类罪犯,就是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都做了从严的规定。这样规定就是要从实体上来解决过去部分“有钱人”、“有权人”减刑过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更高,实际执行刑罚偏短的问题,我们从制度上予以规范,把它从严体现出来。
二是对刑罚规定的重刑犯。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罪犯、暴力恐怖活动罪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以及毒品犯罪集团的首犯、再犯等等,应该从严的,主观恶性大的,需要更长时间来改造才能收到更好效果的这类罪犯,我们也相应做了从严的规定,该严就得从严。有些不能假释的,我们也重申了法律规定,对一些重刑犯是不能假释的,这些执行都要贯彻落实。
另一方面体现了“宽”的一面。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体现在对那些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患病罪犯、残疾罪犯,我们在减刑标准上和假释适用上依法适当从宽掌握,比如对年满80周岁、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难以自理,没有再犯危险的罪犯,我们从两方面从宽:一是他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我们优先适用假释,对不符合假释条件的,我们在减刑上也依法从宽掌握,这体现了在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也有利于这些罪犯积极改造、回归社会,调动他们改造积极性。
此外,针对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金融犯罪等罪犯的减刑、假释,较之此前规定相比,有哪些新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滕伟副庭长指出,除了出台“五个一律”工作要求外,这次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又从实体上对这类罪犯的减刑条件规定更加严格。一方面,减刑的基本条件,就是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标准上,考虑这类罪犯的社会关系比较广,而且犯罪行为大多都给国家、社会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并且多数都被并处了财产刑,所以规定对三类罪犯不积极退脏、协助退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减刑幅度、减刑起始时间、减刑间隔时间上,也进一步体现出了严格的精神。此外,考虑到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利益、人身危险和社会危害性大、罪行严重和主观恶性较大的罪犯需要更长时间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这次修改也把这些罪犯,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的,毒品犯罪的首要分子和毒品再犯等罪犯也列入了从严的范围,体现了从严上的平衡,也落实了法律规定的精神,防止罪犯因没有得到有效改造就回到社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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