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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有什么区别呢(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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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3 0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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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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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一样吗?会留下案底吗?

缓刑的实施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件较为有利的事情,那么一般情况下缓刑留案底吗?因为缓刑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直白来说还是刑事处罚,因此缓刑会留有案底,对于判处的缓刑的当事人来说 ,虽说缓刑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减轻了判罚,但并不意味着没有案底。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因此,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缓刑留案底吗的准确回答,缓刑肯定会有案底,国家有关法律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


我国刑法中的缓执行制度,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即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满足缓刑条件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有罪判决的时候,是可以判处罪犯缓刑的。罪犯是需要遵守缓刑的相关义务性规定的。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如果判缓刑没案底吗?


判缓刑有案底,缓刑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


免于刑事处罚和缓刑有什么区别?

缓刑虽也可以看作是有条件地免除犯罪分子的刑罚,但它与免予刑事处罚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1、免予刑事处罚是依法只对被告人定罪,但不判处刑罚;而缓刑是对被告人既要定罪,又要判处刑罚,只是所判刑罚暂不执行。


2、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适用缓刑主要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3、被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罪犯,不存在曾经被判过刑的问题,也不存在就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再执行刑罚的可能性。而缓刑犯确实是被判处过一定刑罚的,虽然宣告暂缓执行,但却保留着执行的可能性,即是否执行原判刑罚取决于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是否又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严重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即使是缓刑考验期满而事实上未执行原判刑罚,也不能改变其曾经被判过刑的事实。


4、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即使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也不存在适用数罪并罚的问题,因为前罪本来就未判刑;而缓刑犯在考验期内如果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则应撤消缓刑,把原判决确定的刑期与新犯罪或者发现的漏罪的刑期,进行并罚。


因为缓刑是一种刑事处罚制度,一旦执行,就意味着当事人触碰了刑法,因此缓刑肯定会留案底,不过最重要的是缓刑的实施减轻了当事人的处罚压力,使得自己所受的处罚力度也在不断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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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刑事谅解和刑事调解有什么区别?

许多人都会把刑事和解、刑事谅解和刑事调解混为一谈,其实这三者是有本质区别的。


尤其是对于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家属来说,弄清楚这三者的区别,非常有必要!




一、量刑从宽幅度不同


先说大家最关心的区别:量刑从宽幅度——


(1)刑事和解


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刑事谅解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从严掌握。)


(3)刑事调解


达成刑事调解后,如果自诉人提出撤诉申请,法院通常会裁定准许撤诉处理。




二、适用范围不同


再说说哪些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哪些案件适用刑事谅解和刑事调解——


(1)刑事和解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案件)、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侵犯财产类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注意,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2)刑事谅解


存在被害人的刑事案件。


(3)刑事调解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这三者的量刑从宽幅度、适用范围都有很大差别,但无论争取到哪个,对当事人的量刑来说,都是非常有利的。


在实践中,我发现,由于被害人对当事人及家属往往带有抵触情绪,因此双方赔偿金额和是否达成协议上存在很大的分歧。在这个情况下,如果有刑事律师介入,代表当事人进行谈判,则容易以更小的代价,取得更好的结果。


除此之外,刑事律师还能协助当事人争取并认定其他有利的量刑情节,从而为当事人争取轻判、缓刑甚至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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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缓刑到免于刑事处罚,南京法院慎用刑事手段助力企业发展

9月1日,市中院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的十条措施》。这个被称为全市法院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举措3.0版的“新十条”,强调要慎用刑事手段规制企业经营活动。从今天开始,我们分期结合发布的十大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对“新十条”进行解读。




首期邀请南京中院刑二庭副庭长任志中,请他结合马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谈谈南京法院谦抑、审慎、善意的刑事司法理念及审判实践。






案件回放



被告人马某具有从事化妆品行业法定资质,并实际负责被告人某化妆品公司生产经营。2017年1月起至2018年3月期间,马某明知化妆品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洗衣液配方低于包装标识的执行标准,仍安排他人生产、销售。2018年3月至4月,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查获、扣押前述不合格洗衣液5334瓶,案值5万余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化妆品公司及马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处罚金;其中马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本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犯罪数额刚刚达到入罪标准,马某归案后真诚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马某系某化妆品公司唯一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负责人,如马某被判处刑罚,该公司将失去此法定资质。恰逢疫情期间,该公司难以招聘新的质量负责人,面临停产困境,近百名员工将会失业。故改判马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对话法官



新十条“第三条”


慎用刑事手段规制企业经营活动。恪守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的刑事司法理念。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对通过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可以解决的企业经济纠纷,不适用刑事法律手段。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罪标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对主观目的基于创新创业、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违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强化对刑事强制措施必要性的审查,慎用强制措施,避免企业失治失控。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切实做到支持创业者、保护创新者、宽容失误者、惩治犯罪者,积极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小编采访了本案二审承办法官任志中,请他结合具体案例对该条举措进行解读。




Q:被告人马某一审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请问改判是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A:本案二审对马某的量刑进行了改判,主要出于三方面的考虑:首先,改判符合法律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我们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案中,化妆品公司的犯罪数额为53200元,刚刚超过入罪标准(5万元的标准),属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而且马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其次,公平正义要求司法既要追求法律效果,又要追求社会效果,要实现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本案中,如果不对马某定罪免刑,就会给化妆品公司造成极大的困难,甚至停产歇业,导致近百名员工失业,造成诸多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稳定。这样的司法结果就得不偿失,没有较好的社会效果,不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



最后,优化营商环境要强化对刑事强制措施必要性的审查,慎用强制措施。二审时,我国爆发了新冠病毒疫情,在此情况下,如果马某被判处刑罚,就将失去质量负责人的法定资质,化妆品公司难以招聘到新的有法定资质的质量负责人,就会导致公司失去经营资质,面临停产歇业的困难。为了落实党中央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保护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和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马某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结合马某认罪悔罪的态度和本案具体案情,二审法院依法对上诉人马某的量刑进行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Q:“新十条”要求慎用刑事手段规制企业经营活动。那么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如何做到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A:打击与保护二者不可偏废,不能顾此失彼,我们必须在司法过程中找到打击与保护的平衡点。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我们就要依法打击;但是,打击犯罪并不是要把企业打死,在依法打击的同时还要切实保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企业家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打击与保护的平衡点就是对犯罪性质不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的企业犯罪、企业家犯罪,如果从宽处罚更有利于保民生、保发展、保稳定,就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是,要做到宽之有理、宽之有据、宽之有度,从宽处理的边界就是法律的规定,不能突破法律进行从宽。换言之,打击犯罪要依法,保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即在追求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时,必须做到情理、事理、法理三者的有机统一。


9月1日,市中院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的十条措施》。这个被称为全市法院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举措3.0版的“新十条”,强调要慎用刑事手段规制企业经营活动。从今天开始,我们分期结合发布的十大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对“新十条”进行解读。




首期邀请南京中院刑二庭副庭长任志中,请他结合马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谈谈南京法院谦抑、审慎、善意的刑事司法理念及审判实践。






案件回放



被告人马某具有从事化妆品行业法定资质,并实际负责被告人某化妆品公司生产经营。2017年1月起至2018年3月期间,马某明知化妆品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洗衣液配方低于包装标识的执行标准,仍安排他人生产、销售。2018年3月至4月,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查获、扣押前述不合格洗衣液5334瓶,案值5万余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化妆品公司及马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处罚金;其中马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本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犯罪数额刚刚达到入罪标准,马某归案后真诚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马某系某化妆品公司唯一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负责人,如马某被判处刑罚,该公司将失去此法定资质。恰逢疫情期间,该公司难以招聘新的质量负责人,面临停产困境,近百名员工将会失业。故改判马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对话法官



新十条“第三条”


慎用刑事手段规制企业经营活动。恪守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的刑事司法理念。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对通过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可以解决的企业经济纠纷,不适用刑事法律手段。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罪标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对主观目的基于创新创业、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违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强化对刑事强制措施必要性的审查,慎用强制措施,避免企业失治失控。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切实做到支持创业者、保护创新者、宽容失误者、惩治犯罪者,积极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小编采访了本案二审承办法官任志中,请他结合具体案例对该条举措进行解读。




Q:被告人马某一审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请问改判是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A:本案二审对马某的量刑进行了改判,主要出于三方面的考虑:首先,改判符合法律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我们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案中,化妆品公司的犯罪数额为53200元,刚刚超过入罪标准(5万元的标准),属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而且马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其次,公平正义要求司法既要追求法律效果,又要追求社会效果,要实现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本案中,如果不对马某定罪免刑,就会给化妆品公司造成极大的困难,甚至停产歇业,导致近百名员工失业,造成诸多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稳定。这样的司法结果就得不偿失,没有较好的社会效果,不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



最后,优化营商环境要强化对刑事强制措施必要性的审查,慎用强制措施。二审时,我国爆发了新冠病毒疫情,在此情况下,如果马某被判处刑罚,就将失去质量负责人的法定资质,化妆品公司难以招聘到新的有法定资质的质量负责人,就会导致公司失去经营资质,面临停产歇业的困难。为了落实党中央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保护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和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马某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结合马某认罪悔罪的态度和本案具体案情,二审法院依法对上诉人马某的量刑进行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Q:“新十条”要求慎用刑事手段规制企业经营活动。那么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如何做到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A:打击与保护二者不可偏废,不能顾此失彼,我们必须在司法过程中找到打击与保护的平衡点。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我们就要依法打击;但是,打击犯罪并不是要把企业打死,在依法打击的同时还要切实保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企业家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打击与保护的平衡点就是对犯罪性质不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的企业犯罪、企业家犯罪,如果从宽处罚更有利于保民生、保发展、保稳定,就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是,要做到宽之有理、宽之有据、宽之有度,从宽处理的边界就是法律的规定,不能突破法律进行从宽。换言之,打击犯罪要依法,保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即在追求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时,必须做到情理、事理、法理三者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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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7月0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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