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6号】张福顺贷款诈骗案
——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福顺,男,195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秦皇岛市港务局病退工人。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1999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因病被取保候审,2000年5月25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2002年1月31日被释放。
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福顺犯贷款诈骗罪,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福顺于1996年2月7日,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抵押,以流动资金不足为由,在秦皇岛市农业银行民族路办事处贷款2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做期货生意,另100万元用于购买秦皇岛市东福塑料工程有限公司。经贷款单位多次催要,此款至今未还。被告人张福顺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请法院依法惩处。
张福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但辩解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张福顺在客观上有欺骗行为,但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福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张福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重复抵押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用于投资高风险的期货生意,造成国家财产流失,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第193条第4、5项、第57条第1款、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张福顺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张福顺退赔中国农业银行秦皇岛分行民族路办事处贷款人民币2,000,000元,贷款利息人民币1,363,715.66元,合计人民币3,363,715.66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福顺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人张福顺上诉称: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其辩护人提出:张福顺主观上没有欺骗目的,也不具备欺骗行为,整个贷款运作人是原银行信贷科长刘金民,张福顺没有隐瞒房本已贷过款的事实;张福顺积极采取措施还贷,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张福顺无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查明:
1995年1月6日,张福顺以秦皇岛市海港彰造经济咨询公司的名义,购买秦皇岛市港城信用社位于海港区东港路的五层综合楼一栋,价款为人民币360万元,并于1995年1月12日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房产局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1995年4月4日,张福顺用上述房产作抵押,以秦皇岛市海港彰造经济咨询公司的名义,以付租船费为理由,从中国农业银行秦皇岛分行河北大街办事处贷款人民币15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后经河北大街办事处多次催要,张福顺除于1998年10月22日将一台“凌志LC700”轿车给付贷款方折抵部分贷款外,其余款项至案发时尚未偿还。
1995年5、6月间,张福顺谎称已用在农行秦皇岛分行河北大街办事处贷款抵押的楼房证丢失,骗取秦皇岛港公安分局第三派出所的证明信后,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房产局补办了新的房证。1996年2月7日,张福顺用补办的房证作抵押,以其在秦皇岛市工商局注册的“秦皇岛市腾达铝业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方,以付货款为由,从中国农业银行秦皇岛分行民族路办事处(以下简称“民族路办事处”)贷款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为10天。其中100万元由张福顺以转账支票方式转入中国银行秦皇岛分行海阳路办事处的账户上,后转到中国银行秦皇岛分行文化路办事处秦安经济信息咨询公司账户上做期货生意,并亏损人民币82.3万元,剩余部分投入到张福顺发起设立的任丘市东福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后张福顺将该公司转让给魏文进(魏未支付转让费),该公司1999年8月20日被任丘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另人民币100万元由张福顺陆续提取现金,用于购买秦皇岛市东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贷款到期后,经贷款方多次催要,张福顺于1997年8月偿还了民族路办事处一季度贷款利息人民币7.3万元,并多次订立还款计划,但均未履行。
1998年5月份,张福顺将秦皇岛市东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转让给杨黎鹰,并协议将其在民族路办事处的人民币200万元贷款的债务转让给杨,双方于1998年10月1日正式签订了工厂转让协议并办理了法人变更登记。后二人与民族路办事处协商,以“秦皇岛市东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厂房及土地作抵押,从民族路办事处贷款人民币200万元用以偿还张福顺在该办事处的贷款。1998年10月16日,秦皇岛市东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以其房产作抵押,与民族路办事处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贷款人民币106万元,并由秦皇岛市海港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同年11月,秦皇岛市东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以其地产作抵押,从民族路办事处贷款人民币94万元,并注明“收回再贷”。上述两笔共计人民币200万元的贷款已经办理了在民族路办事处的内部审批手续,民族路办事处在报请中国农业银行秦皇岛分行审批时,秦皇岛分行未予批准,并认为张福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福顺编造谎言,通过欺骗手段,从房产部门补办房证,并以其作抵押凭证、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且取得了合同约定的200万元贷款,应认定为以欺诈的方式骗取了贷款。张福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贷款,而是用于期货交易及购买公司等项经济活动,应视为违约使用贷款。张福顺在贷款长期未能归还银行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转让自己所有公司的协议,并由公司的买受方承担张福顺在银行的200万元本金的贷款债务。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张福顺具有永久占有银行贷款的非法目的,亦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张福顺转让公司及转贷计划在主观上是为了逃避偿还贷款。因此,其论证是不充分的。公诉机关立证的事实,并不能推导出张福顺必然有罪的结论;公诉机关的举证,并不能排除张福顺无罪的所有可能性。张福顺及其辩护人所作的张福顺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张福顺无罪。
宣判后,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意见认为:被告人张福顺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抵押,骗取农行民族路办事处贷款20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福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理由:(1)张福顺提供的抵押证明是虚假的;(2)款贷出后,张福顺均未用于约定的用途,而是用于高风险的营利活动;(3)张福顺贷款时已负债累累,履约能力严重不足的事实已经存在。首先,张福顺用于抵押贷款的房屋价款未完全付清,其次,张福顺以同一座楼房(价值360万元)3次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抵押贷款,抵押价值达650万元,第三,张福顺是以虚报注册资本成立的公司进行贷款;(4)张福顺以转让东福公司的手段,欲将贷款转嫁给杨黎鹰,而张福顺未按约定将公司的全部财产交付给杨黎鹰(协议约定的3000台游戏机未交付),这表明其转让公司实际是一场骗局;(5)张福顺逃避侦查,拒不偿还贷款。张福顺的上述一系列行为足以反映出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审法院以张福顺不具有永久占有银行贷款的非法目的为由宣告无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定罪、量刑明显错误,应依法改判。
对于抗诉机关的上述意见,被告人张福顺的主要辩解是:用虚假的房证抵押贷款是违法行为,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是拒不返还,不是犯罪。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是:张福顺主观上没有欺骗目的,也不具备欺骗行为,整个贷款运作人是原银行信贷科长刘金民,张福顺没有隐瞒房本已贷过款的事实,张福顺积极采取措施还贷,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张福顺无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对控辩意见分析、采信如下:
对原审被告人张福顺所提,购买秦皇岛市东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是张福顺与民族路办事处合作欲倒卖牟利,此笔业务由原银行信贷科长刘金民主持运作,后由于刘金民意外死亡未能实现的辩解意见,除被告人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不予确认。
对抗诉机关所提,秦皇岛市东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属虚报注册资本,有相关证据证实,倾向予以认定。但根据辩护人当庭提供的证据材料,还应认定该公司通过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成立后,有相应的经营活动。
对抗诉机关所提,张福顺以同一座楼房3次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抵押,贷款时已负债累累,履约能力严重不足的事实已经存在,经查,张福顺用同一座楼房抵押贷款四笔,除起诉的一笔外,其他三笔有两笔已归还,另一笔属正常贷款,也归还了近半数的本金,这不仅直接说明张福顺贷款后有相应的偿还能力,并非“负债累累,履约能力严重不足”,也可间接印证张福顺虽使用了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但贷出款后并无据为己有的目的。该抗诉意见不能成立。
对抗诉机关所提,秦皇岛市腾达铝业有限公司属虚报注册资本的抗诉意见,经查,有证据支持,应予以采纳,但考虑到:该公司成立后有相应的经营活动;其成立是在1995年7月,而其贷款是在1996年2月;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当庭亦表示其不认为张福顺虚报注册资本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贷款,故该事实不能证明张福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与本案无直接联系。
对抗诉机关所提,张福顺未按约定将公司的全部财产交付给杨黎鹰(协议约定的3000台游戏机未交付),这表明其转让公司实际是一场骗局的抗诉意见,经查,秦皇岛市东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已由张福顺变更为杨黎鹰,而从杨黎鹰的证言可以看出,对于公司的转让杨黎鹰并非受制于张福顺,其本人亦有相应的目的,且其在证言中明确表示“游戏机没用”。故该抗诉意见也不能成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福顺以欺诈手段获取银行贷款,亦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但张福顺将贷款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和期货投资,并能积极寻找偿还贷款途径,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证据不足,因此,对张福顺的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论处。抗诉机关所提抗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第197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如何区分贷款民事欺诈与贷款诈骗犯罪的界限?
三、裁判理由
经济生活中,有的行为人为申请和获取银行贷款,可能或多或少地使用欺诈手段,因此,在审理因出现资金风险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而形成的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时,尤其应注意区别贷款民事欺诈行为与贷款诈骗犯罪,准确把握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贷款民事欺诈行为与贷款诈骗犯罪主观上都意图欺骗金融机构,客观上均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欺诈行为,二者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首先明确“非法占有”的内涵。我们认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领,而且意图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对人的财物,为使用、收益、处分之表示。因此,不能单纯以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实际获取了贷款或者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就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而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对行为人贷款时的履约能力、取得贷款的手段、贷款的使用去向、贷款无法归还的原因等方面及相关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以准确界定是贷款欺诈行为还是贷款诈骗犯罪。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可归纳为:1996年,被告人张福顺利用虚假的产权证明,重复抵押获取银行贷款2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炒期货并发生亏损,另外100万元用于购买东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经银行多次催要,张福顺均未还款。1998年,张福顺欲通过转让东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实施以贷还贷,转让过程中因银行不同意而案发。从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看,张福顺确实是采用欺诈手段,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获取了银行贷款,且贷款后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将贷款用于偿付货款,而是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和炒期货,但综合全案事实,并不能认定张福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理由是:
1.从贷款时的履约能力看,一方面,张福顺有花费200余万元购买并获得产权的港城信用社大楼,另一方面,有花费250万元购买并获得产权的东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可见,张福顺具有履约能力。虽然,张福顺用同一座楼房抵押贷款四笔,但除起诉的这一笔外,其他三笔有两笔已归还,另一笔属正常贷款,也归还了近半数(本金)。
2.从贷款用途看,张福顺无挥霍、恶意处分或者携款潜逃的行为,而是用于经营活动和购买工厂。对于行为人利用欺诈手段取得款物后用于经营活动,即使是高风险的经营活动,如炒股、炒期货、开发房地产等活动,造成资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如果无其他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也不能以金融诈骗犯罪处罚。
3.从还贷情况看,张福顺欲将东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转让给杨黎鹰,及双方与农行民族路办事处协商以该公司的土地及厂房抵押贷款200万元,并以贷还贷,是张福顺、杨黎鹰和民族路办事处的真实意思表示。东福工程塑料公司的土地经秦皇岛市土地评估咨询事务所估价,价值人民币1,347,006元,其房产1977.33平方米,虽未经权威部门估价,但民族路办事处认可其价值150万元。可见,张福顺是在积极寻找途径偿还贷款,而且其曾于1997年3月归还利息7.3万元,张福顺并无拒不偿还贷款的行为。
综上,张福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其行为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因此,一、二审法院经过重审宣告张福顺无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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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贷款买车的人越来越多,但也出现越来越多的骗局,贷款人受到诈骗,比如套路贷、车贷套现等等。
对于车贷套现,很多人被骗了之后才发现,原本贷款的钱最终到自己手里是寥寥无几了,比如贷款了24万,到手只有4万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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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套现诈骗的量刑
车贷套现诈骗是属于贷款诈骗,根据诈骗金额大小进行量刑,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其内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6月21日,河北公安发布了“关于陈某志等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等案件侦办进展情况的通报”。
通报中,除了对本案的情况进行了介绍外,公安机关在侦办此案过程中还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志其他违法犯罪线索。陈某志等人还涉嫌哪些罪名,按照法律可能受到怎样的处罚?21日,上游新闻记者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
在公安机关的通报中,公安机关于6月11日将9名涉案人员( 7男2女)全部抓获。6月12日,经检察机关批准,9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被害人就医后,远某(女,24岁)、李某(女,29岁)经医院检查无需留院治疗后自行离开;王某某、刘某某在普通病房住院接受治疗,目前伤情已好转。6月20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安机关还列出了相关嫌疑人另外几条犯罪线索:
2015年12月12日,陈某志以追讨索要债务为由,指使刘某、高某、侯某亮、王某对商某凯实施殴打后非法拘禁,经伤情鉴定商某凯为轻伤。2018年9月23日,陈某志明知他人向其抵债的轿车为盗抢车辆,仍指使么某宇、范某松隐瞒事实将该车质押贷款14.8万元。2022年6月9日,陈某志、陈某亮、李某等7人在唐山某酒店实施网络赌博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涉案资金66.03万元。
上述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此外,公安机关还发现陈某志、陈某亮、沈某俊、马某齐、李某等人其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线索,相关人员是否涉嫌黑恶组织犯罪,目前正在加紧侦查调查。
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委员会主任徐斌认为,根据警方通报的内容与前期各种渠道披露的信息来看,案件是嫌疑人意图骚扰未果,进而殴打女性,其中两名伤者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已达到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嫌疑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两项罪名,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其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事件中有群体参与共同犯罪的情节,需根据实际案情划分嫌疑人各自罪责的轻重。
2015年12月12日的线索中,嫌疑人以追讨债务为由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并非法拘禁,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该线索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两个罪名: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司法实践中一般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殴打行为将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2018年9月23日线索中,嫌疑人用盗抢车辆进行抵债,并隐瞒事实进行质押贷款。接受盗抢车辆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嫌疑人隐瞒事实,用盗抢车辆进行质押贷款的行为,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贷款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2年6月9日的线索中,嫌疑人实施网络赌博洗钱犯罪活动,涉嫌洗钱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游新闻记者 彭光瑞
6月21日,河北公安发布了“关于陈某志等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等案件侦办进展情况的通报”。
通报中,除了对本案的情况进行了介绍外,公安机关在侦办此案过程中还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志其他违法犯罪线索。陈某志等人还涉嫌哪些罪名,按照法律可能受到怎样的处罚?21日,上游新闻记者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
在公安机关的通报中,公安机关于6月11日将9名涉案人员( 7男2女)全部抓获。6月12日,经检察机关批准,9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被害人就医后,远某(女,24岁)、李某(女,29岁)经医院检查无需留院治疗后自行离开;王某某、刘某某在普通病房住院接受治疗,目前伤情已好转。6月20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安机关还列出了相关嫌疑人另外几条犯罪线索:
2015年12月12日,陈某志以追讨索要债务为由,指使刘某、高某、侯某亮、王某对商某凯实施殴打后非法拘禁,经伤情鉴定商某凯为轻伤。2018年9月23日,陈某志明知他人向其抵债的轿车为盗抢车辆,仍指使么某宇、范某松隐瞒事实将该车质押贷款14.8万元。2022年6月9日,陈某志、陈某亮、李某等7人在唐山某酒店实施网络赌博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涉案资金66.03万元。
上述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此外,公安机关还发现陈某志、陈某亮、沈某俊、马某齐、李某等人其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线索,相关人员是否涉嫌黑恶组织犯罪,目前正在加紧侦查调查。
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委员会主任徐斌认为,根据警方通报的内容与前期各种渠道披露的信息来看,案件是嫌疑人意图骚扰未果,进而殴打女性,其中两名伤者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已达到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嫌疑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两项罪名,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其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事件中有群体参与共同犯罪的情节,需根据实际案情划分嫌疑人各自罪责的轻重。
2015年12月12日的线索中,嫌疑人以追讨债务为由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并非法拘禁,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该线索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两个罪名: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司法实践中一般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殴打行为将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2018年9月23日线索中,嫌疑人用盗抢车辆进行抵债,并隐瞒事实进行质押贷款。接受盗抢车辆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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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新闻记者 彭光瑞
仲裁开庭经验 仲裁开庭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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