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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撤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意思(信用卡诈骗罪撤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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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3 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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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武涉嫌诈骗重审撤诉案

律媒桥






无罪辩护


经典案例




重大影响卷















前言


刑事辩护分为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两种类型,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无罪判决的比例很低,往往只有万分之一,很多律师终其一生都没有一个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因此,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显得尤为珍贵,往往会被执业律师引以为豪,津津乐道。


本卷收集的近年来有重大影响的无罪辩护案例。卢荣新案是在二审过程中被云南省高院改判无罪的奸杀案,没有让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那样的悲剧重演,意义重大。


王力军案曾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指导案例,对“非法经营罪”的审判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体现了司法的谦抑原则。


徐昕教授辩护的朱庆林案,在证据没有增减的情况下,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在16年后争取到再审,并改变了法院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作出了无罪判决,非常罕见,其辩护词也堪称范本。


杨建平正当防卫案是成功的无罪辩护案件,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杨建平成立正当防卫、宣告其无罪,真正体现了正当防卫制度扬善惩恶、保护防卫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对于涉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争议案件,此案无疑多了一份参考。该案辩护词结合案情谈法理,证据细致扎实,说理充分透彻,情理交融,很有深度。


近年来,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犯罪案件较多引起社会关注,娄高明案即为一例。经过辩护律师的艰苦努力,最终获得无罪的结果,检察院撤回起诉,决定不起诉,对于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的非职务行为是否能收取报酬,具有重要的参考。


福建王玉刚律师代理的李龙案,是在认罪认罚后改判无罪的职务犯罪案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今后的司法实践有警示意义。


王某抢劫案本是法律援助案件,经过辩护律师的努力获判无罪,对执业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是不小的鼓舞。如何做好法律援助案件,树立中国律师的公益形象,此案可为标本。


而林小青案是一位律师涉入黑社会案件被起诉,经过辩护律师的努力,最终获得无罪的结果,维护了律师的合法权益。


以上这些案件的办案手记和辩护词,确实可以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对于律师的无罪辩护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


这些案件在宣判无罪的当年都产生了重大影响,而对于未来中国的法治进程,也有长期的示范和借鉴的意义。






















12


杜某武涉嫌诈骗重审撤诉案


简介




  2006年初杜某武与赵某某相识,二人逐渐建立了师徒关系、供暖公司合作伙伴关系、同居情侣关系。2015年,袁杜二人分手,同年11月,赵某某向潍坊市公安局报案,声称其被杜某武诈骗。


  2018年5月10日,奎文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杜某武欺骗赵某某出资180.7882万元,用这些钱款购买房产并落户在自己名下。奎文区法院判决杜某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六万元,且须退赔被害人赵某某损失180.7882万元。


  一审后,杜某武委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廉振保律师为其辩护。二审期间,廉振保律师积极采取多项措施:第一,指出一审判决中的多项严重程序违法;第二,调查收集了有利于杜某武的多份关键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等;第三,请求法院调取大量重要证据,包括杜某武、赵某某二人名下公司的全部银行流水,案涉小区的供热收费标准及总面积等。


  2018年9月,二审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2019年11月26日,奎文区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对杜某武撤回起诉。2019年12月30日,奎文区检察院决定对杜某武不起诉。杜某武终于沉冤昭雪,重获自由。








前言点睛


  经过辩护律师的条分缕析,终于查明了案情,从而使得案件从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六万元、退赔一百八十余万元,到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再到一审重审后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案件的反转推动了法治的进步,增强了人民对司法公平正义的信心。


  从个体的层次,帮助杜某武沉冤昭雪,重获自由。杜某武做过九年电视编导及主持人,又是画家,多才多艺,热情善良。因被诬告陷害而无辜身陷囹圄,十二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使其饱受折磨、内心惶恐惊惧。如果没有最终的反转,其最美好的青春年华都将在牢狱中度过。从宏观的层次,本案推动了法治的进步,增强了人民对司法公平正义的信心。


(李蒙撰)




案情简介


  2006年初杜某武与赵某某相识,二人逐渐建立了师徒关系、供暖公司合作伙伴关系、同居情侣关系。2015年,杜赵二人分手,同年11月,赵某某向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报案,声称其被杜某武诈骗。


  2018年5月10日,奎文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杜某武欺骗赵某某出资180.7882万元,用这些钱款购买房产并落户在自己名下。奎文区法院判决杜某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六万元,且须退赔被害人赵某某损失180.7882万元。


  一审后,杜某武委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廉振保律师为其辩护。二审期间,廉振保律师积极采取多项措施:第一,指出一审判决中的多项严重程序违法;第二,调查收集了有利于杜某武的多份关键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等;第三,请求法院调取大量重要证据,包括杜某武、赵某二人名下公司的全部银行流水,案涉小区的供热收费标准及总面积等。


  2018年9月,二审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2019年11月26日,奎文区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对杜某武撤回起诉。2019年12月30日,奎文区检察院决定对杜某武不起诉。杜某武终于沉冤昭雪,重获自由。




办案手记




杜某武案办案手记


文/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廉振保


  2006年初杜某武与赵某某相识,二人逐渐建立了师徒关系、供暖公司合作伙伴关系、同居情侣关系。2015年,杜赵二人分手,同年11月,赵某某向潍坊市公安局报案,声称其被杜某武诈骗。


  2018年5月10日,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杜某武虚构转世身份,以开办宗教场所、弘扬宗教为名,欺骗赵某某出资180.7882万元,杜某武用这些钱款购买房产并落户在自己名下。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决杜某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六万元,且须退赔被害人赵某某损失180.7882万元。


  一审程序开完庭之后,杜某武解除了对原辩护律师的委托,改为委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的廉振保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廉振保律师代理杜某武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廉振保律师积极采取多项措施:第一,指出一审判决中的多项严重程序违法;第二,调查收集了有利于杜某武的多份关键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等;第三,请求法院调取大量重要证据,包括杜某武、赵某某、二人名下公司的全部银行流水,案涉小区的供热收费标准及总面积等。


  廉振保律师的努力获得了突破性的进展。2018年9月,二审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在重审期间,廉振保律师全身心投入到案件中,力求查清案件真相,帮助在狱中服刑的杜某武沉冤昭雪。这个案件难点重重:第一,一审判决判处了杜某武十二年的重刑,想要彻底扭转案件走向谈何容易。第二,赵某某和杜某武之间关系复杂,涉及师徒、商业合作伙伴、同居情侣等多重关系。第三,证据庞杂繁多,数据处理难度大。仅仅是杜赵二人及公司的银行账户就多达二十余个,9年时间里的交易流水多达上万笔。第四,由于同居期间对赵某某的完全信任,杜某武的银行卡、公司财务凭证、合同等法律文件、公章、个人名章、淘宝账号等等都是交给赵某某掌管的,公司业务也是交给赵某某掌管的,甚至连杜某武的对外事务、行程都是由赵某某掌管的。以至于被诬告陷害后,杜某武名下发生的很多自身事务,其自己都一点不知道。


  在一个个不眠之夜,廉振保律师仔细钻研琢磨刑事卷宗,从中发现了证据之间隐藏的矛盾冲突,证明了几份关键证据系被害人赵某某所伪造、为了争夺同居期间的财产而蓄意诬告陷害杜某武。对杜某武不利的多份关键证据得以被推翻。


  通过对银行流水、供暖收入等大量证据的进一步分析,廉振保律师证明了:杜某武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赵某某没有产生错误认识,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杜某武也没有因为赵某某错误处分财产而取得财产。赵某某不仅没有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反而侵占了杜某武的大量财产。


  重审期间开庭就开了五次,每次开庭几乎都是从早上到晚上。庭审结束后,廉振保律师又经过整整一个月加班加点的分析、撰写,提交了约300页的辩护意见,内容详实、论证充分。功夫不负有心人,2019年11月26日,奎文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对杜某武撤回起诉,杜某武终于沉冤昭雪,重获自由。




辩护词


关于杜某武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杜某武涉嫌诈骗罪一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杜某武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杜某武的一审重审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杜某武接受本律师的建议,另外聘请了两位经验丰富的著名刑辩律师为顾问,加上本律师的两位助理律师,以及另外一位辩护人董波律师,组成了强大的律师团队来研究分析案情。特别是本律师和助理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研究案件资料,调查案件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梳理、还原案件事实。本律师也参与了一审重审的一次庭前会议和五次开庭审理全过程。


在起诉书中,公诉人主张以下事实:


2006年3月,被告人杜某武将被害人赵某某收为弟子,跟随其学习修行。2006年6月,被告人杜某武向被害人赵某某谎称其已被正式认定为徒,后带领赵某某以虚假身份对外讲课、参加活动,骗取赵某某的信任。自2006年底至2011年10月,被告人杜某武谎称需要房产开设教室,并申办许可证让被害人赵某某出资,陆续购买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98号内2号楼3-501室(下称“第一套房”)、潍坊市奎文区苇湾小区21号4号商铺(下称“第二套房”)、龙口市南山东海旅游度假区星海湖畔G区18#1-501室(下称“第三套房”)、G区18#1-504室(下称“第四套房”)、B区1#-7号商铺共计5套房产(下称“第五套房”),交易价格共计215.8623万元,并将该5套房产登记在被告人杜某武名下。后被告人杜某武将该5套房产用于个人居住及对外出租,未用于申办许可证,并拒不承认被害人赵某某出资购买房产的事实,将该5套房产非法占为己有


公诉人主张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关于杜某武身份核查情况的说明、房产证复印件、银行账户查询明细、财务凭证、收款收据等;2.证人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武的供述及辩解;5.电子数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光盘等。


据此,公诉人在起诉书中主张:“被告人杜某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原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的一审重审开庭过程中,公诉人还提出以下主张:


1、被告人杜某武并非修行者;


2、业务转让不等价,圆融公司的利润不应视为全部属于杜某武;


3、第一套房是圆融公司成立之前购买,是元通公司的业务收入支付的购房款;


4、赵某某与杜某武两人之间的其他关系与案件定性无关。


在此基础上,公诉人在庭上仍然建议法院判处杜某武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律师意见:


杜某武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赵某某实施欺骗行为,没有诈骗赵某某财物。杜某武完全是被诬告陷害,杜某武根本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杜某武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杜某武谎称需要房产开设教室,并申办许可证。


本案中公诉人之前用来证明杜某武谎称需要房产开设教室,并申办许可证的最主要证据,就是赵某某伪造的“业务转让协议书附件”,以及赵某某提供的为了呼应该“协议书附件”而伪造的圆融公司于2009年10月28日发布的“公司更名声明书”,以及其伪造的元通公司与圆融公司之间于2010年1月4日签署的“协议书”。现公诉人已经在2018年11月15日的一审重审庭前会议明确表示:放弃证据“业务转让协议书附件”的使用。而“公司更名声明书”以及元通公司与圆融公司之间于2010年1月4日签署的“协议书”一方面是因为其为伪造,另外一方面因为“协议书附件”已经放弃,因此这两份证据也因为没有了引用基础,失去了证明力。


赵某某提供的视频资料中杜某武也根本没有说过这样的话。现在公诉人用来证明这一点的证据就只有赵某某的陈述了。一方面,杜某武的陈述完全否定了赵某某的陈述;另外一方面,不仅赵某某的陈述中充满了谎言,更严重的是,赵某某还伪造了大量的证据(见附件6“赵某某在本案中的情况汇总”)。赵某某的陈述的可信度极差。相反,杜某武的陈述绝大多数都已经找到客观证据支持,可信度高得多。


另外,第一套房在购买时两人并未确定用谁的名义办理房产证,只是到2007年12月办理房产证前不久赵某某的前妻起诉其离婚后财产纠纷,才决定把房产证办理在杜某武的名下。第四套房一开始并非以杜某武的名义购买,而是以赵某某的名义购买,后来因为赵某某有不良信用记录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才变更为以杜某武的名义购买。显然与开设教室无关。


而且,即使需要房产开设教室,并申办许可证,也不需要五套房产。


因此,本律师认为,现有的证据完全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谎称需要房产开设教室,并申办许可证的事实,根本无法排除认为赵某某在大量的询问笔录中就此事说了谎话的合理怀疑。因此,不能认定杜某武谎称需要房产开设教室,并申办许可证。


二、杜某武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2006年3月赵某某拜杜某武为师时,赵某某是潍坊万维热电厂的工人,离异,因为没有其它住处,离异后仍与其前妻张某共同居住在奎文区某处房产内。该房产的房产证上记载:该房产的产权人是赵某某,售房单位是潍坊市热力总公司,按97年度成本价购房,房屋建成年代1998年,建筑面积仅84.81平方米,房屋间数2间。说明赵某某当时的经济情况很一般。


另外,由于万维热电厂的领导禁止其元通公司经营供暖业务,其前妻不仅掌握着元通公司40%的股份,而且又起诉他,其前妻的弟弟甚至暴力对待他,其元通公司经营面临严重困难。


而当时杜某武刚从深圳工作多年后回到潍坊,杜某武做过九年电视编导及主持人,又是画家,又年轻美貌,又有名气。


因此,认为杜某武如此大费周章地骗取他的信任根本不合逻辑。杜某武根本没有欺骗赵某某的动机、目的和理由。其实质并非杜某武为了非法占有赵某某的财产而虚构身份并带他讲课和参加活动,而是因为他是杜某武的弟子,根本没有骗取赵某某财物的目的。如果说有其它目的,只有杜某武想帮助赵某某的目的。一方面是在信仰方面帮助赵某某,另一方面是帮助赵某某渡过各方面的难关。之后的实际情况证明杜某武的确帮助赵某某渡过了各方面的难关。


三、赵某某处分财产不是基于错误认识。


3.1纵观赵某某与杜某武两人整个交往的过程,明显可以看出两人之间存在以下多重关系:


3.1.1师徒关系。其典型特征是钱款单向流动,对外不公开同居恋人关系。


3.1.2类夫妻同居恋人关系。其典型特征是财务混同,金钱上不分你我,甚至银行卡可以混用,钱款随意双向流动。但不动产因需要登记,所以仍然是分开的。这一点与夫妻关系不同。


3.1.3多种业务上的合伙人关系。其典型特征是生意上、业务上不分你我,但财务上却分得清清楚楚。


3.1.4赵某某还是杜某武的私人秘书,或者经纪人。其典型特征是杜某武的对外事务全部由赵某某联系安排。


3.2赵某某关系到杜某武的处分财产行为包括:


3.2.1赵某某银行账户向杜某武银行账户转账;


3.2.2行政单位供暖费入账到圆融公司银行账户;


3.2.3杜某武从自己银行账户中大额取现后交给赵某某;


3.2.4杜某武银行账户向赵某某银行账户转账;


3.2.5赵某某自行从圆融公司银行账户提取现金;


3.2.6赵某某自行从杜某武银行账户中大量取现;


3.2.7赵某某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大量收取圆融公司个人客户的供暖费,并大量截流,而且向杜某武隐瞒;


3.2.8圆融公司个人客户现金缴纳的供暖费全部交给了赵某某,并全部截流,而且向杜某武隐瞒;


3.2.9杜某武银行账户支付的热力成本远远高于赵某某银行账户支付的热力成本;


3.2.10杜某武替赵某某偿还信用卡欠款;


3.2.11杜某武替赵某某支付其女儿赵某二抚养费;


3.2.12用关联杜某武银行卡的淘宝账户为赵某某及其父母大量购买各种生活用品;


3.2.13在2007年至2015年,杜某武的五套房产全部与赵某某共享使用权,赵某某全部有这些房屋的钥匙;


3.2.14杜某武把自己的社会资源全部与赵某某共享,赵某某跟随杜某武大量外出,却不用承担差旅费用;


3.2.15以杜某武为主对外举办的各种培训,收益全部与赵某某共享;


3.2.16杜某武的好友徐某某赠送杜某武的二手别克商务车,赵某某却背着杜某武落户到自己的名下;


3.2.17杜某武购房资金紧张时,赵某某向其姐夫借款20万元,却跟杜某武说借款40万元,让杜某武按照40万元偿还本金及利息。


其中只有3.2.1“赵某某银行账户向杜某武银行账户转账”在圆融公司2007年12月18日成立之前的2007年11月26日发生了两笔共602324元。但这些款项几天后便都回到了赵某某的手中。这种情形显然不符合合伙人的特征,因为合伙人只是生意上、业务上不分你我,财务上却分得清清楚楚。这种情形完全符合类夫妻同居恋人财务混同、金钱上不分你我的特征。显然,赵某某跟杜某武之间这么做不是基于杜某武是其师父,跟办教室也没有任何关系。在圆融公司2007年12月18日成立之后,赵某某银行账户向杜某武银行账户有大量转账,就更不是基于什么错误认识了。附件4“杜某武与赵某某之间供暖业务核算表”中已有详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其中的3.2.2“行政单位供暖费入账到圆融公司银行账户”当然是圆融公司成立以后的事情。2008年7月8日和16日,两个行政单位共有两笔供暖费合计20.7409万元入账到圆融公司银行账户。即使按照赵某某的说法,他把这两笔款项入账到圆融公司的原因一是行政单位付款只能入账单位账户,不能入账个人账户;二是其前妻起诉他,入账到元通公司“不方便”;三是单位账户转账费用低。显然不是基于杜某武是其师父,或者杜某武的文成公主转世身份,跟办教室也没有任何关系。而根据当时他与杜某武既是同居恋人又是供暖业务合伙人、业务不分你我、金钱不分你我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些款项根本分不清是谁的公司的业务收入,分不清是谁的收入,区分它们也没有意义。


其余的3.2.3-3.2.17项,全部是赵某某受益,而且其受益的金额远远高于其中3.2.1-3.2.2项其付出的金额。附件4“杜某武与赵某某之间供暖业务核算表”中已有详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四、赵某某在与杜某武的经济往来中不仅没有受到财产上的损失,而且是非法获利者。


4.1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赵某某在杜某武购买五套房产的过程中参与了出资。


4.1.1本案中公诉人用来证明赵某某出资为杜某武购买了第一套房产(奎文区文化路98号内2-3-501室)的主要证据是赵某某的陈述和陈金玲的陈述。而客观证据一份也没有。而杜某武则称购房款是她出的。三人的陈述都没有客观证据支持。目前第一套房产是谁出资这一重要情况未能查清。具体论证见附件1“杜某武与赵某某之间关键事实还原”102页至106页。


4.1.2本案中公诉人用来证明赵某某出资为杜某武购买了第二套房产(从徐曙亮手里购买的苇湾商铺)的主要证据包括:赵某某的陈述,以及赵某某提供的徐曙亮开具的两张收款收据。在附件1“杜某武与赵某某之间关键事实还原”114页至118页,本律师通过毕可善的陈述已证明购买第二套房产的钱显然不是赵某某出的。


进一步而言,其实区分购买前两套房产的款项是赵某某支出的还是杜某武支出的是很困难的。原因就在于他们两人当时既是生意上、供暖业务上不分你我的合伙人,又是财务上金钱上不分你我的类夫妻同居恋人。所以,这样的区分在当时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也没有实际意义,因为两人的钱款既可以用来给杜某武购房,也可以用来给赵某某购房。最终房产证过户到谁的名下,或者以谁的名义购房,也都是由他们两人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共同决定的,不是任何一人能够单方面决定的。显然,赵某某跟杜某武之间这么做不是基于杜某武是其师父,或者杜某武的文成公主转世身份,跟开设宗教教室也没有任何关系。


4.1.3本案中公诉人用来证明赵某某在杜某武购买第三套房产(龙口星海湖畔18#1-501)、第四套房产(龙口星海湖畔18#1-504)及第五套房产(龙口星海湖畔1#-7号商铺)的过程中参与出资的主要证据包括赵某某的陈述,赵某某提供的三张收款收据,及赵某某从其姐夫王坊伟处的借款及赵某某自己出了11万元现金。


本律师已证明这三套房产的付款(包括首付款和月供及提前还贷)全部是从圆融公司的银行账户或者杜某武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的(2008年10月20日,杜某武尾号3923的建设银行卡取现3万元。2008年11月25日至2009年11月16日,杜某武尾号为1610的建行卡现金支取共计854800元。2009年11月17日该卡现金销户又提现381524元。仅以上合计取现126.6324万元。杜某武银行账户中提取的现金支付这些款项绰绰有余。见附件1“杜某武与赵某某之间关键事实还原”137页至140页及171页至172页。)赵某某想用这三张收款收据证明其为杜某武购买这三套房产支付了565492元,但是这三张收款收据却是其伪造的。本律师在“杜某武与赵某某之间关键事实还原”118页至128页及172页至183页(见附件1)中及庭审过程中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三张收款收据是赵某某伪造的,在此不再赘述。


赵某某提供了一些证据,想证明其为了给杜某武买这三套房产出资,曾经从其姐夫王坊伟处借款20万元,同时他自己还拿了11万元现金,于2008年8月25日转入或者存入了圆融公司的银行账户。但这些款项只能算作杜某武向赵某某及其姐夫的借款,而且已经偿还。而且这些借款很有可能根本就是圆融公司的供暖费收入,只不过被赵某某转移给其姐夫和父亲,又以借款的名义借给了杜某武。这方面严重存疑。这个重要事实尚未调查清楚。具体论证见附件1“杜某武与赵某某之间关键事实还原”129页至136页。


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赵某某在杜某武购买五套房产的过程中参与了出资。相反,现有证据倒是能够证明杜某武的圆融公司为赵某某购房(第四套房产)支付了首付款82792元,只不过后来因故变更为以杜某武名义购房而已。


4.2杜某武与赵某某之间供暖业务核算的结果,即使两人平分利润,其实赵某某还欠杜某武244万元。


2007年12月18日,潍坊圆融经贸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赵某某与杜某武开始了长达7年的供暖业务合伙关系,直至2013年12月31日圆融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通过核算,按照两人平分这几年的供暖业务利润,赵某某还应支付给杜某武244万元,两人所得利润才相等。也就是说,赵某某还欠杜某武244万元。就目前赵某某还没有支付杜某武244万元的情况下,赵某某2007年至2013年实际从供暖业务中获得的利润是696万元。


即使把第一套房产的购买资金算作赵某某的,截止到2013年年底,赵某某与杜某武之间大量金钱双向往来的实质仍然是赵某某欠杜某武至少212万元。因此,赵某某与杜某武之间的大量金钱往来与两人之间的师徒关系及杜某武的文成公主转世身份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绝非赵某某所声称的,或者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所说的,赵某某基于对杜某武的文成公主转世身份,以及其与杜某武之间的师徒关系,而被杜某武骗取了财产。相反,倒是赵某某用花言巧语骗取了杜某武的信任,然后基于杜某武对其的充分信任,而非法侵占了本该属于杜某武的那一份供暖业务利润,金额至少有212万元。而且,如果不是杜某武成立圆融公司帮助赵某某接手供暖业务,赵某某的供暖业务可能早就干不成了,赵某某这696万元的利润就不可能得到了。


至于公诉人主张的赵某某与杜某武两人之间的其他关系与案件定性无关,如果真是这样,赵某某就没必要极力掩盖师徒关系之外的其他所有关系了。事实上,两人之间的大量大额资金双向来往,完全是基于两人之间的供暖业务合伙人关系,而两人之间之所以能够建立供暖业务合伙人关系及其他业务合伙人关系,又完全是由于两人之间的同居恋人关系,而非基于师徒关系。否则,就难以解释赵某某为什么不与其正宗的藏人上师建立合伙人关系,并给他大量银行转账或者买房了。


杜某武与赵某某之间供暖业务具体核算情况见附件4“杜某武与赵某某之间供暖业务核算表”。


综上所述,本案中,杜某武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赵某某没有产生或者维持错误认识,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杜某武也没有因为赵某某错误处分财产而取得财产,赵某某不仅没有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反而侵占了杜某武的大量财产。因此,本律师认为杜某武完全不构成诈骗罪,贵院应立即判决杜某武无罪,并立即释放杜某武。


辩护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廉振保律师


2019年8月30日






专家点评


点评人:韩冰(中国社会科学院商业经济硕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硕士生导师、客座教授,北京律师协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国际注册财务管理师(财务战略方向),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


杜某武案评析




从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到二审发回重审,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如果没有这样的惊天反转,杜某武的人生便从此暗淡无光。反思原审裁判的错误认定,总结本案律师的辩护思路,对于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和刑事辩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原审裁判的错误逻辑




首先,原审法院错误地采信了赵某某提供的造假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覆膜后的元通公司与圆融公司之间于2008年11月19日和2010年1月4日签署的“协议书附件”、圆融公司于2009年10月28日发布的“公司更名声明书”等,没有对文件的形成时间做出有效鉴定,忽略了对于证据资格的基本审查。


其次,原审法院单方面相信利于赵某某之证据,而忽视了利于杜某武之证据的证明力,并在此基础上错误认定了虚构事实、错误认识、财产处分、财产损失和非法占有目的等主客观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成立。


再次,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并未顾及常情常理,赵某某与杜某武既是曾经的师徒和爱侣,又存在业务合伙关系,多年间财务混同,不可无视现实条件僵化处理。




本案律师的辩护逻辑




本案律师准确把握了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对各个关键节点逐一击破,并直指赵某某的证据造假问题,兼顾法理与常情,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的辩护思路。


杜某武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辩护人详实地解释了教职身份及文成公主转世身份的形式认定问题,又针对公诉方提出的杜某武谎称需要房产开设教室,并申办许可证的主张,有力论证了双方证据证明力的差异,及常理下该主张的不可信度。


杜某武无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人陈述了杜某武与赵某某的经济条件,指出杜某武缺乏欺骗赵某某的动机和理由。


赵某某处分财产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辩护人强调了杜某武与赵某某在交往过程中的复杂关系,而双方在财务上的不分你我是基于亲密关系,与杜某武的文成公主转世身份和开设宗教教室并无关联。


赵某某没有财产损失,反而获利。辩护人既指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赵某某在杜某武购买五套房产的过程中参与了出资,又通过细致核算,点明赵某某不仅无财产损失,反而非法侵占了本该属于杜某武的至少212万元供暖业务利润。




本案的启示




重视证据资格与证明力的审查。对于犯罪构成的认定归根结底基于证据的采信,打破公诉方证据链条中的关键环节,排除非法证据,强调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并构建己方的基本事实,有理有据得增强辩护的说服力。


兼顾法理与常情。司法认定不应是法条的僵化适用,而应立足于真实的社会生活,充分考量为一般公众认可的基本规律和情理体验,才能有效减少违背常识认知的不公平的裁判结果,从而维护司法的权威。




温馨提示:


本案已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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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持信用卡消费过程中,因市场环境、工作情况、家庭原因等因素,导致自身还款能力大幅下降,或者行为人因突发变故,大量透支用于处理紧急事务而未及时还款的,应当认定属于正常使用,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情】


2014年,被告人张胜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办了信用卡。同年8月15日,张胜申办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被激活使用。2015年3月,被告人张胜搬离其原住址居住而未通知发卡行。2015年11月21日,在归还发卡行7272元后,被告人张胜仅以每次5元至40.57元不等的数额向银行归还透支金额。被告人张胜在2015年12月1日最后一次还款,并在2016年2月起逾期,其尚欠透支本金56504.71元。2016年2月18日至3月14日,发卡银行多次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催收,张胜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未归还信用卡欠款。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张胜因涉嫌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被抓获。庭审中,张胜辩称其系因公司经营亏损无法偿还并举示了两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查询:重庆贵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成立于2013年11月5日,法定代表人为张胜;重庆胜加利亚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成立于2012年8月21日,法定代表人为张胜。


【裁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张胜透支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因经营亏损而无法偿还的合理怀疑,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胜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撤诉。


【评析】


对被告人张胜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胜在居住地址变更后未通知发卡行,明知无还款能力而透支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胜不构成犯罪。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分述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因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认定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前提条件。上述“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重点是通过对行为人透支资金后的行为分析,归纳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在超前消费日渐风行,网络信贷消费日渐增长的背景下,对部分借贷主体的超限消费,仅通过事后行为分析尚不足以全面揭示行为人透支资金的目的。因此,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审查应当结合以下三个方面综合判断其主观目的。


1.审查行为人申领信用卡时的信息填录情况


申领信息填录的真实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使用意图。如果行为人在申领时就对与还款能力有重要关联的工作、收入情况及电话、地址,提供不真实信息或者刻意隐瞒真实信息的,那么其申领意图显然与正常消费不一致。


2.审查行为人透支资金的主要用途


信用卡的透支功能能够使持卡人超出现有经济能力进行消费,在对照审查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情形时,也应当对行为人透支金额的用途进行核实。信用卡运营的基础是鼓励消费,行为人在持卡正常消费过程中,因市场环境、工作情况、家庭原因等因素影响,导致自身还款能力大幅下降,不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行为人因突发变故,大量透支金额用于处理紧急事务而未及时还款的,也应当认定其属于正常使用,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如果行为人超出正常偿还能力,且消费用途与日常生活、经营无关,如购买奢侈品、高价非生活必需品的,则应当继续结合催收后行为审查其透支目的。


3.审查行为人被催收后的行为


行为人被催收后的行为直接反映了其对透支金额的使用及支配意图。信用卡按期还款既是合同约定也与持卡人的个人征信息息相关,发卡行也通过各种手段鼓励按期还款。因此,在收到银行催收信息时,持卡人应当及时偿还欠款。如果行为人通过变更通讯地址、电话等方式刻意拒收发卡行的催收信息,或者在已收到催收信息后,通过隐匿、转移财产,故意造成无资产偿还的状况的,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张胜超限透支的时间与其举证证实的公司经营时间相符合,并且其在公安机关供述因经营不善,每月的透支均用于支付货款、员工工资、房租及水电费,但因经营情况一直未见好转故没有偿还欠款。虽然张胜在变动住所后未通知开卡行,但其电话并未变更,也没有较为刻意地拒收催收信息,期间也曾表示过还款意愿。虽然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张胜透支使用信用卡的情况,但对透支资金去向仅有被告人张胜的供述,不能排除张胜透支信用卡用于公司经营的辩解,故不足以认定张胜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张胜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本案案号:(2017)渝0112刑初702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刘杨


虚拟币错转他人还能追回吗?法院这样判

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叶甑皓 杨睿


实习生 祁玥鑫 刘昱圻


虚拟货币的转账交易行为具有不可逆性,难以采用技术手段追回,那误转他人还能追回吗?市民李先生因操作失误,误将2万多个虚拟货币转给了网友许先生,结果对方仅同意退还部分。为了拿回虚拟货币,李先生将许先生告上了武汉市江夏区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各退一步,握手言和,许先生退还了7500个虚拟货币。


李先生和许先生是网友,两人因共同购买TBCC币(一种类似比特币的加密数字货币)相识。2021年11月,李先生准备给被人转币时,因操作失误,将23522个币转给了许先生。李先生说,因为之前他帮许先生买过TBCC币,手机里存了许先生的转账信息。发现问题后,李先生马上要求许先生将误转的虚拟货币全部退回。但协商之后,许先生仅返还了11000个虚拟货币。无奈之下,今年2月,李先生一纸诉状将许先生告上了武汉市江夏区法院,要求许先生退还余下虚拟货币。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为虚拟货币的转账行为具有不可逆性,除非许先生本人自愿将虚拟货币返还给李先生,并进行相应操作,否则不能通过强制措施执行,因此首先考虑能否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随即,承办法官联系了双方。许先生表示,自己之前跟着李先生投资虚拟货币,亏了很多,所以,他把李先生误转给他的虚拟货币出售了一部分以弥补亏损,且其名下还有不少贷款、信用卡等逾期需要偿还,目前已无力尽数返还。


听了许先生的说法,再加上双方之间有过协商沟通,承办法官认为此案有一定的调解基础。法官向许先生释法明理,告知其即便双方前期有其他的经济纠纷,也不应将他人误转的虚拟货币出售,并对许先生进行了批评教育。听了法官的话,许先生同意返还部分虚拟货币。法官又和李先生进行沟通,李先生主动表示愿意为自己误操作的行为作出让步。


最终,今年4月中旬,经过协商,李先生和许先生达成一致意见,许先生返还了7500个虚拟货币,并承担一半的诉讼费。随后,许先生履行了调解协议,李先生撤诉。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投资交易虚拟货币,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虚拟货币的转账交易行为也具有不可逆性,难以采用技术手段追回。因此,市民在投资、交易虚拟货币前,应全面考虑持币面临的风险,避免财产损失。(全文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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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叶甑皓 杨睿


实习生 祁玥鑫 刘昱圻


虚拟货币的转账交易行为具有不可逆性,难以采用技术手段追回,那误转他人还能追回吗?市民李先生因操作失误,误将2万多个虚拟货币转给了网友许先生,结果对方仅同意退还部分。为了拿回虚拟货币,李先生将许先生告上了武汉市江夏区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各退一步,握手言和,许先生退还了7500个虚拟货币。


李先生和许先生是网友,两人因共同购买TBCC币(一种类似比特币的加密数字货币)相识。2021年11月,李先生准备给被人转币时,因操作失误,将23522个币转给了许先生。李先生说,因为之前他帮许先生买过TBCC币,手机里存了许先生的转账信息。发现问题后,李先生马上要求许先生将误转的虚拟货币全部退回。但协商之后,许先生仅返还了11000个虚拟货币。无奈之下,今年2月,李先生一纸诉状将许先生告上了武汉市江夏区法院,要求许先生退还余下虚拟货币。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为虚拟货币的转账行为具有不可逆性,除非许先生本人自愿将虚拟货币返还给李先生,并进行相应操作,否则不能通过强制措施执行,因此首先考虑能否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随即,承办法官联系了双方。许先生表示,自己之前跟着李先生投资虚拟货币,亏了很多,所以,他把李先生误转给他的虚拟货币出售了一部分以弥补亏损,且其名下还有不少贷款、信用卡等逾期需要偿还,目前已无力尽数返还。


听了许先生的说法,再加上双方之间有过协商沟通,承办法官认为此案有一定的调解基础。法官向许先生释法明理,告知其即便双方前期有其他的经济纠纷,也不应将他人误转的虚拟货币出售,并对许先生进行了批评教育。听了法官的话,许先生同意返还部分虚拟货币。法官又和李先生进行沟通,李先生主动表示愿意为自己误操作的行为作出让步。


最终,今年4月中旬,经过协商,李先生和许先生达成一致意见,许先生返还了7500个虚拟货币,并承担一半的诉讼费。随后,许先生履行了调解协议,李先生撤诉。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投资交易虚拟货币,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虚拟货币的转账交易行为也具有不可逆性,难以采用技术手段追回。因此,市民在投资、交易虚拟货币前,应全面考虑持币面临的风险,避免财产损失。(全文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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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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