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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问题,孩子抚养权变更的条件是什么(哪些情况下抚养权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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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3 0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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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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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是什么?(抚养权变更原来有这么多)

  现在孩子的抚养权一直都是大家很值得去关注的,毕竟现在孩子抚养权更多的是大家需要去重视的,毕竟现在由于社会以及男女思想上的不断提高,所以导致婚后两人的思想也是不同的,那孩子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是什么?下面小编来给介绍一下吧!


  一、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变更抚养权的方式


  (一)协议变更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法律准许当事人作出协议变更。总之,在出现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时,父母首先是可以私下协商,通过交流达成一直意见,直接变更子女抚养权。


  孩子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是什么?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下面留言,也可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毕竟现在孩子的抚养权一直都是大家值得去关注的。


离婚后,还能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转自:天津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家本是温暖的港湾


子女抚养


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


离婚家庭的父母


更应承担起法律责任


呵护子女的健康成长




近日


津南法院审结一起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下面请看这则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宫某与被告张某于2021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宫某每月给付抚养费。






但在2022年6月份的一天,孩子给宫某打电话,称张某酒后对其打骂,让宫某将其接走。




宫某将孩子接回后


张某也不管不问


孩子也不愿再回张某处


于是宫某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案件审理


经法官调查,宫某与张某的婚生子已满13周岁。承办法官充分征询孩子本人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其母宫某共同生活,不愿再随其父张某生活。






同时,宫某有抚养孩子的意愿,且具备抚养能力和条件。故法院判决变更婚生子由宫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对于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主要考虑以下三点:




01


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


在离婚纠纷中,父母是当事人主体,未成年子女系被动参与案件审理,其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没有主体资格和主体利益。但事涉抚养权时,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利益应当是明确的,应当从实质利益角度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主体地位。




02


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观意愿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备想要由谁抚养的识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应当尊重其个人主观意愿。




03


综合衡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包括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还要照顾其身心健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普法时刻 | 探望孩子受阻,抚养关系能否变更?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男)与被告赵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6年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女均由杨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赵某享有探视权。2019年赵某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为由诉至神木市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女由赵某抚养,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在婚生子小学毕业前由赵某代管,小学毕业后婚生子随谁生活尊重孩子意愿,原告杨某对婚生子女享有探视权……”。2021年6月杨某以探望孩子受阻,导致孩子与父亲产生隔阂,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与婚姻的终结,但不应成为亲子之间情感的割裂,处理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原则,父或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须有法定准予变更情形。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曾于2019年因子女抚养诉至法院,诉讼中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及生活环境,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双方当事人抚养条件并未发生明显变化,原告并未主张且举证证明有法定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之情形,原告仅以被告阻碍探视,造成子女与其隔阂为由主张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显然并非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


2019年原、被告协商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在本案诉讼中法院征求已年满八周岁婚生女的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继续生活,因此婚生女应继续随被告生活。同时,2019年原、被告协商确定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在其小学毕业前由赵某代管,小学毕业后婚生子随谁生活尊重孩子意愿。该协议实则是对婚生子小学毕业前抚养关系的确定,现婚生子未满八周岁,尚不能表达随父随母生活意愿,但诉讼中观察婚生子对父母的态度,其表现出对母亲有更多的依赖和亲近,且根据原、被告工作地点、家庭住所、子女生活学习环境、结合原告重组家庭且又生育一女,而被告尚未再婚且两个子女长期由其照顾,感情也更为深厚,目前学习、生活环境比较稳定的现状,如变更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因此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之请求于法无据,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神木市人民法院始终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在审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坚持:一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二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三综合衡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


本案中,原、被告积怨多年,现又因探望子女产生纠纷,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该案并无法定准予变更抚养关系之情形,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同时法官语重心长地告诫当事人:原、被告为人父母,应当明白父爱与母爱在孩子成长道路上均不可或缺,双方均应放下过往恩怨,着眼于长远,竭尽所能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融洽、和睦、稳定的成长环境,多考虑孩子的情感,从有利于子女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在原有调解协议的基础上,理性协商,确定具体可行的探视时间、方式,让孩子们减少因父母离异造成的家庭破碎感,感受到父母绵长、深厚的关爱。被告应理性引导,让孩子们接受父亲的疼爱,并积极配合原告行使探视权;而原告亦可通过行使探视权等方式实现对子女的关心、呵护、教育,从而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确保子女身心均能健康成长。



通讯员:郭美英(神木市人民法院)


编辑:段鑫


责编:蒋奇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男)与被告赵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6年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女均由杨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赵某享有探视权。2019年赵某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为由诉至神木市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女由赵某抚养,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在婚生子小学毕业前由赵某代管,小学毕业后婚生子随谁生活尊重孩子意愿,原告杨某对婚生子女享有探视权……”。2021年6月杨某以探望孩子受阻,导致孩子与父亲产生隔阂,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与婚姻的终结,但不应成为亲子之间情感的割裂,处理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原则,父或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须有法定准予变更情形。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曾于2019年因子女抚养诉至法院,诉讼中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及生活环境,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双方当事人抚养条件并未发生明显变化,原告并未主张且举证证明有法定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之情形,原告仅以被告阻碍探视,造成子女与其隔阂为由主张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显然并非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


2019年原、被告协商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在本案诉讼中法院征求已年满八周岁婚生女的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继续生活,因此婚生女应继续随被告生活。同时,2019年原、被告协商确定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在其小学毕业前由赵某代管,小学毕业后婚生子随谁生活尊重孩子意愿。该协议实则是对婚生子小学毕业前抚养关系的确定,现婚生子未满八周岁,尚不能表达随父随母生活意愿,但诉讼中观察婚生子对父母的态度,其表现出对母亲有更多的依赖和亲近,且根据原、被告工作地点、家庭住所、子女生活学习环境、结合原告重组家庭且又生育一女,而被告尚未再婚且两个子女长期由其照顾,感情也更为深厚,目前学习、生活环境比较稳定的现状,如变更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因此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之请求于法无据,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神木市人民法院始终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在审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坚持:一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二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三综合衡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


本案中,原、被告积怨多年,现又因探望子女产生纠纷,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该案并无法定准予变更抚养关系之情形,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同时法官语重心长地告诫当事人:原、被告为人父母,应当明白父爱与母爱在孩子成长道路上均不可或缺,双方均应放下过往恩怨,着眼于长远,竭尽所能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融洽、和睦、稳定的成长环境,多考虑孩子的情感,从有利于子女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在原有调解协议的基础上,理性协商,确定具体可行的探视时间、方式,让孩子们减少因父母离异造成的家庭破碎感,感受到父母绵长、深厚的关爱。被告应理性引导,让孩子们接受父亲的疼爱,并积极配合原告行使探视权;而原告亦可通过行使探视权等方式实现对子女的关心、呵护、教育,从而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确保子女身心均能健康成长。



通讯员:郭美英(神木市人民法院)


编辑:段鑫


责编: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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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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