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同居关系渐渐成了一种社会关系中的常态行为了,大家都知道婚后财产,那么大家都知道什么是同居财产吗?
下面北京京声律所律师来帮您解释一下同居是什么?
同居是相对于婚姻而言的,同居在法律上的保护力度是不及婚姻的,而婚姻呢?他是法律认可的,婚姻是可以保护夫妻关系也可以财产关系的,而同居呢是没有任何保障,同居期间,男方和女方可以随时分手,收入也是各自归各自所有。但是对于收入比较少的一方,但是日常家务付出比较多的人来说是尤其不利。
同居是男女双方或者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者财产,如果同居关系解除,首先看双方就财产的分割有没有约定,有约定就随约定,没有约定的话就是谁挣钱多就是谁的,如果双方对某样财产均有贡献,那么就要根据同居的时间、双方的收入、各自的贡献、生活习惯、过错原因等因素来决定具体的份额,同居中呢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形,就是自己有配偶,还会与别人同居,这个风险就很大啦。
北京京声律所律师告诉您:他己涉嫌重婚罪,即使不构成犯罪,如果双方出资购置财产,有配偶的一方的出资中均包括其配偶的一半,其配偶是有权追回全部的出资 ,那二个人又想保护自己的财产?怎么办?那么就建议同居双方签订同居协议书,或者财产协议,避免分手后撕破脸,然后因为财产问题又大动干戈。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人的婚恋观、家庭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未婚同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有些人抱着结婚的目的双方共同购置婚房甚至未婚生子,最后却因种种原因未结婚即分手,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又成为双方新的纠纷。那么,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该如何分割呢?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法院对同居关系的解除问题不再受理,但如果双方就同居期间购买的不动产分割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其次,由于双方共同生活,各自有收入所得或者共同购置财产,在双方同居关系终止时,如何处理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就非常复杂。但《民法典》仅明确就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而对其他情况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则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再次,由于同居双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关系,所以也不能直接参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进行分割。从司法实务判例来看,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一般共有处理。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已经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也曾明确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该规定虽不能再直接引用,但是在新的司法解释未颁布前该条文规定的精神仍具有参考价值。
最后,在我国,未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同居身份得不到像婚姻关系那样的法律保护,同居中的财产,也就没有像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具有身份关系的特性,故不以等额分割原则。根据“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动产以占有为准”的分配原则,如果同居双方共同购置的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又对产权无明确约定或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很可能会裁定房屋产权归不动产权证上的人所有,且剩余的房贷会被视为个人债务,而由获得产权一方对共同出资方进行适当的补偿。
由于同居期间双方各自收入、共同生活开销等情况非常复杂,由一方偿还房贷,另一方负担日常开销的情况也很普遍,对同居期间购房的产权归属举证上也存在很多困难,因此同居期间共同购置房产一定要做出书面明确约定,房产证上最好能登记双方的姓名、保存好所有的付款记录(转账的一定要明确备注用途),以便最大化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拆迁在我国一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经济问题,涉及多方财产利益的分配,实践中也常常与情侣间的利益纠葛相关联。就有当事人咨询,与自己长期同居的男友在同居期间名下的宅基地拆迁,获得了拆迁利益,但分手后自己却没有分得相应的份额,她感到十分困惑。那么情侣同居分手后涉及的拆迁利益,究竟如何分配呢?
一、宅基地拆迁利益的归属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因此房屋拆迁产生的拆迁利益,拆迁补偿款应该归属于宅基地的使用权人,若当事人处在婚姻关系中,拆迁利益往往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当拆迁利益与同居这一特殊关系相关联时,又该如何分配?
二、同居的法律定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同居的法律地位。根据2001年最高院发布的《婚姻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在此之后则必须补办婚姻登记,否则视为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间权利义务。
所以若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并不符合事实婚姻的要求,并且双方未签订任何有关财产分配的协议,或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宅基地的拆迁有贡献,那么当事人是没有权利分得拆迁利益的。
但是,如果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对宅基地的拆迁有贡献,比如曾经为宅基地的维护和管理付出过劳动或资金,那么这一方当事人就有权利根据财产贡献值分得拆迁利益。
总之,因宅基地拆迁而产生的利益,取得相关拆迁利益与其特定身份相关,故而同居另一方不能分割相关拆迁利益,该利益属于被拆迁人的个人财产。若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对宅基地的拆迁有贡献,或者与男友签订了协议或合同,那么才有权利分得拆迁利益。
有更多婚姻家事问题,欢迎关注北京家问律师事务所,家问,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为向我们寻求帮助的人提供全方位、专业服务。私信我,立刻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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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拆迁利益的归属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因此房屋拆迁产生的拆迁利益,拆迁补偿款应该归属于宅基地的使用权人,若当事人处在婚姻关系中,拆迁利益往往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当拆迁利益与同居这一特殊关系相关联时,又该如何分配?
二、同居的法律定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同居的法律地位。根据2001年最高院发布的《婚姻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在此之后则必须补办婚姻登记,否则视为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间权利义务。
所以若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并不符合事实婚姻的要求,并且双方未签订任何有关财产分配的协议,或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宅基地的拆迁有贡献,那么当事人是没有权利分得拆迁利益的。
但是,如果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对宅基地的拆迁有贡献,比如曾经为宅基地的维护和管理付出过劳动或资金,那么这一方当事人就有权利根据财产贡献值分得拆迁利益。
总之,因宅基地拆迁而产生的利益,取得相关拆迁利益与其特定身份相关,故而同居另一方不能分割相关拆迁利益,该利益属于被拆迁人的个人财产。若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对宅基地的拆迁有贡献,或者与男友签订了协议或合同,那么才有权利分得拆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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