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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问题?(离婚子女抚养权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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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2 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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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子女只能由一方直接抚养吗?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2月8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张路冰 孙霜)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往往成为争夺的焦点。但婚姻关系的解除仅是夫妻双方感情的终止,而非孩子失去父母任何一方的开始,家庭对于孩子的责任与爱不能丢失。


离婚后子女是否只能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今日,三湘都市报记者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调解了一例类似纠纷,涉事父母双方协议,采取轮流直接抚养的方式,让孩子的成长路上拥有更多父母的关爱。


孩子假手亲戚照看,亲妈欲争回抚养权


胡某与兰某于2020年初登记结婚,同年便生育了儿子小宝。由于感情不合,双方2022年协议离婚,按照约定小宝归爸爸胡某抚养,抚养费也由男方一力承担。


离婚3个月后,兰某以胡某将孩子寄养于亲戚家,未能亲自抚养及孩子身体状况不佳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前夫胡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800元。


法庭上,胡某答辩称,孩子身体欠佳是因为出生后一直营养不良,自己独自抚养以来,孩子的饮食和睡眠有了明显改善。至于将孩子委托给姑姑照看,是因为家中有急事要处理,平时都是自己照顾的,每天下班会亲自去幼儿园接送孩子。


此外,胡某还表示前妻情绪不稳定不适合抚养孩子,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由自己直接抚养。愿意积极配合前妻行使探望权,满足儿子对母爱的需求。


轮流抚养,让孩子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母爱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两人都有抚养孩子的强烈意愿,均符合抚养孩子的条件,该如何处理?


面对此种情形,法官告诉双方,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得知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后,双方表示愿意采取此方法共同抚养。


充分沟通后,胡某与兰某就孩子的“轮流直接抚养”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孩子在幼儿园阶段、小学阶段、初中阶段轮流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但孩子满8周岁后,应听取并尊重孩子意愿;周末及孩子寒暑假期间,直接抚养方主动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直接抚养方自愿负担抚养期间孩子的生活费,医药费、教育费凭票据各担一半,兴趣班等其他培训费用经对方同意各担一半,未经对方同意的由选择方全部自行负担。


长沙中院向日葵少年法庭工作室表示,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时往往因“争养”或“推养”子女引发较多纠纷。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方式,能够保障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双方的亲密接触,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也能满足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意愿。


(文中人物均化名)


本文来自【湖南日报】,仅代表


ID:jrtt


离婚后孩子归谁?15个法律要点

1.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孩子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同时区分考虑: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


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3.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轮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5.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6.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即使父母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负有该义务。




抚养费可以由父母双方通过平等自愿进行协商,就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协议中还可以对每年抚养费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若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7.举证策略


父或母一方若希望直接抚养子女,应当对具备以下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以适当的方式表达诚意:




第一,证明己方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己方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较对方更优。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是争取直接抚养归属的有力证据。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己方(含自己的父母)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在无特殊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改变抚养状态。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第三,表达诚意。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也许会占有优势。




除此之外,即便抚养暂时不归己方,也不意味着今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是导致抚养权变更的事由。




8.证据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4)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


(5)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


(6)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


(7)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


(8)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9.直接抚养的归属并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0.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由于父母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子女的情况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同意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1.继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法院应予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12.养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未表示反对的,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3.有两个子女的直接抚养应如何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确定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如果两个子女均已满两周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父母每人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等考虑的选择;如果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归母亲抚养。




14.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5.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归属后抢夺、隐藏子女的,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离婚后,孩子究竟该归谁?这里有两起抚养权执行案

离婚诉讼中,婚生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归属往往是夫妻双方的争议焦点。因为抚养权问题,双方在离婚过程中抢夺、隐匿孩子的行为频繁发生。即使是离婚诉讼已审结,离婚判决已生效,“夺子大战”也未必能休。近日,记者从成都市双流法院获悉了两起抚养权执行案。


案例一


13岁娃娃愿与母亲生活


法官协调双方和解


2014年,何某与杨某正式离婚,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将3岁的小东判给父亲何某抚养。后何某忙于工作,小东多数时间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随着年龄增长,小东逐渐有了自己的想法和主见。2020年,小东在与父亲争吵后离家出走,开始与母亲杨某一起生活。此后三年,何某一直未能联系到小东,无奈之下,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某“归还”儿子。


法院经调查了解,小东已年满13周岁,虽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有较强的自我意识,若强制将其带往父亲处生活,不仅不利于双方和解,还会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负担。


考虑到抚养权案件执行的特殊性,承办法官主动邀请成都市人大代表、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曹玉英来院参与、见证执行。


承办法官和人大代表在与小东谈话后了解到,其与母亲一起生活的意愿十分强烈,且杨某也具备抚养小东的条件。


随后,在法院的协调下,何某与杨某就小东的生活、何某的探视权等内容达成调解协议:小东与杨某一起生活,何某不得强制其搬回家居住,同时,小东要定期回家探望何某与爷爷奶奶。


案例二


离婚后一年没见到娃娃


法官帮忙协商调解


“法官,请你们帮帮我,我已经有一年多没见过我的孩子了,孩子才3岁,我真的很想他”,执行局里,刘某声泪俱下请求法院帮自己“讨回”孩子。


刘某与梁某离婚后,法院依法将二人的婚生子小安(化名)判给母亲刘某抚养。孰知,判决生效后,梁某在未告知刘某的情况下,私自将小安带走,致使母子二人长期未能相见。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刘某于2023年2月15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蒋尧一边安抚刘某情绪,一边查看梁某信息。经调查核实后,初步确认小安在梁某的老家重庆。


次日,承办法官便带着法警与刘某一同赶赴重庆。随后一边联系当地法院、社区帮忙找娃,一边调解刘某与梁某之间的矛盾。同时得知,小安这一年一直生活在梁某家,见刘某要“讨回”小安,梁某全家均对小安非常不舍。


承办法官全程陪同刘某,并耐心地向梁某及其家人进行释法说理,“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是最重要的,小安虽归母亲刘某抚养,但梁某作为小安的父亲,仍负有抚养、教育、保护孩子的权利。切记不要让双方的争执成为小安一生的阴影。”


随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多次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就小安的生活保障、梁某及家人的探视权履行等内容达成一致,刘某也顺利将小安带回了自己身边。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实习生 万佳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微信关注:ihxdsb,报料QQ:3386405712】


离婚诉讼中,婚生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归属往往是夫妻双方的争议焦点。因为抚养权问题,双方在离婚过程中抢夺、隐匿孩子的行为频繁发生。即使是离婚诉讼已审结,离婚判决已生效,“夺子大战”也未必能休。近日,记者从成都市双流法院获悉了两起抚养权执行案。


案例一


13岁娃娃愿与母亲生活


法官协调双方和解


2014年,何某与杨某正式离婚,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将3岁的小东判给父亲何某抚养。后何某忙于工作,小东多数时间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随着年龄增长,小东逐渐有了自己的想法和主见。2020年,小东在与父亲争吵后离家出走,开始与母亲杨某一起生活。此后三年,何某一直未能联系到小东,无奈之下,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某“归还”儿子。


法院经调查了解,小东已年满13周岁,虽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有较强的自我意识,若强制将其带往父亲处生活,不仅不利于双方和解,还会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负担。


考虑到抚养权案件执行的特殊性,承办法官主动邀请成都市人大代表、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曹玉英来院参与、见证执行。


承办法官和人大代表在与小东谈话后了解到,其与母亲一起生活的意愿十分强烈,且杨某也具备抚养小东的条件。


随后,在法院的协调下,何某与杨某就小东的生活、何某的探视权等内容达成调解协议:小东与杨某一起生活,何某不得强制其搬回家居住,同时,小东要定期回家探望何某与爷爷奶奶。


案例二


离婚后一年没见到娃娃


法官帮忙协商调解


“法官,请你们帮帮我,我已经有一年多没见过我的孩子了,孩子才3岁,我真的很想他”,执行局里,刘某声泪俱下请求法院帮自己“讨回”孩子。


刘某与梁某离婚后,法院依法将二人的婚生子小安(化名)判给母亲刘某抚养。孰知,判决生效后,梁某在未告知刘某的情况下,私自将小安带走,致使母子二人长期未能相见。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刘某于2023年2月15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蒋尧一边安抚刘某情绪,一边查看梁某信息。经调查核实后,初步确认小安在梁某的老家重庆。


次日,承办法官便带着法警与刘某一同赶赴重庆。随后一边联系当地法院、社区帮忙找娃,一边调解刘某与梁某之间的矛盾。同时得知,小安这一年一直生活在梁某家,见刘某要“讨回”小安,梁某全家均对小安非常不舍。


承办法官全程陪同刘某,并耐心地向梁某及其家人进行释法说理,“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是最重要的,小安虽归母亲刘某抚养,但梁某作为小安的父亲,仍负有抚养、教育、保护孩子的权利。切记不要让双方的争执成为小安一生的阴影。”


随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多次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就小安的生活保障、梁某及家人的探视权履行等内容达成一致,刘某也顺利将小安带回了自己身边。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实习生 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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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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