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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多少钱立案标准会被满足?(诈骗多少钱立案标准会被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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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2 07: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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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众所周知,骗取他人钱财会涉嫌诈骗罪,但大家也要知道只有骗取的钱财达到一定金额,才可能会以诈骗罪被追究责任,那么大家2022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吗?


2022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骗取他人的钱财达到3000元则属于数额较大,也就是达到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公安机关会进行立案,从而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诈骗团伙规定“一个人最多骗2900元”……

“诈骗团伙窝点的居住环境十分恶劣,十多个人甚至几十个人住在狭小的居民楼里。有些窝点的团伙成员甚至就是睡大通铺,连个床垫都没有。他们每天吃的也都是些炒萝卜或炖白菜,配着大米饭。”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河南省唐河县公安局反诈大队负责人常赛讲起4月28日民警进行现场抓捕时看到的情景。


常赛告诉《方圆》记者,这次抓捕行动,源于一场告吹的“爱情鸟之恋”。


“爱情鸟”飞走了


2022年初的一天,唐河县青年曲浩闲来无聊,通过一款社交软件添加了一个名叫“爱情鸟”的女子。两人随后又加了微信好友。


“爱情鸟”告诉曲浩,自己在河南省郑州市某公司上班,一个人挺孤独的,认识了曲浩后,自己感觉整个天空都亮了。曲浩很快对这名女子陷入浓浓的爱恋中。


自结识之后,“爱情鸟”每天都对曲浩嘘寒问暖,表达思念与牵挂之意。尽管没有见过面,但曲浩还是很受用这份网上飞来的“爱情”,觉得生活变得美好起来了。


“我想去看你,可是我这个月工资还没有发,没有路费了。”一次聊天时,“爱情鸟”主动提出想到唐河见曲浩。曲浩闻听此言,马上给其转账800元,然后满心欢喜地等着对方的到来。可是几天之后,到了约定见面的日子,“爱情鸟”自称身体不适,随后又说突发疾病。


原本说好的见面,就这样泡汤了。为了安抚心上人,曲浩又给其转账120元。


2022年2月14日,曲浩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一早起来就给“爱情鸟”发了520元的红包。这次,曲浩主动提出,要去郑州看望她。令曲浩意外的是,面对这份热情,“爱情鸟”却有些躲躲闪闪,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辞,就是不肯和他见面。


曲浩和“爱情鸟”的交往就这样通过网络维持着。4月中旬,曲浩多次联系“爱情鸟”,希望再次约到线下见面,突然发现对方手机已经停机,各种联系方式均被对方拉黑。他爱恋了几个月的心上人就这样消失了。


从此,他的“爱情鸟”飞走了,还带着他转给对方的1400多元钱。


4月21日,躺在宿舍的床上,翻看昔日里和“爱情鸟”甜蜜的聊天记录,盘点两人结识以来点滴的细节,曲浩突然明白了,自己是遇到婚恋诈骗了。于是,他立即到唐河县公安局报警。


办案民警经分析研判及串并案件,发现该案和浙江省温州市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婚恋诈骗案件可能系同一团伙作案。


由于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经公安部刑侦局、河南省公安厅批准,该案于4月22日由南阳市唐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南阳市宛城区公安分局、郑州市公安局配合侦查,成立“4·21”专案组。


经过深挖细查,专案组发现,该团伙窝点主要集中在河南省荥阳市。经过细致、紧密的工作,抓捕时机成熟了。


4月28日凌晨,警方启动统一收网行动。多地警方联合、出动500余名警力,冲进各个窝点,迅速控制现场。


本次行动共捣毁诈骗窝点35个,查获作案手机307部,查扣冻结银行卡267张。蔡云鑫等6名主要嫌疑人及270余名同伙落网。


4月28日清晨,民警突袭诈骗份子居住的一个窝点,抓获数十名犯罪嫌疑人。(图片


从跟着别人干到自己单干


公安机关侦查确认,“爱情鸟”所在的团队,就是以蔡云鑫为首的诈骗团伙。


33岁的蔡云鑫,是贵州省安龙县人,他不仅是这个诈骗犯罪团伙的负责人,还是该团伙背后整个犯罪集团的“老大”。


案发后,蔡云鑫交代,2016年上半年,他认识了一个朋友,此人把他带到北京,说可以一起做事情。到了北京,蔡云鑫发现原来他们要做的就是电信诈骗。他从此就进入了一个诈骗团伙做业务员。后来,蔡云鑫和他的那个朋友都做到主管级别,每人手下大约有20多个业务员。


由于北京警方对电信诈骗的打击日益严厉,2017年,蔡云鑫他们先后从北京搬到郑州,在郑州和荥阳租房子,开始自己单干。当时,他们从北京陆续带过去30多个业务员。


从在北京跟着别人干到河南自己单干,蔡云鑫这伙人实施诈骗的套路是差不多的。


他们的业务员大多数为年轻男性,通过一些常见的社交软件去找一些想谈对象的人,有时他们也在一些婚恋交友网站和App上面找目标对象。他们的目标人群,不限男女,但以男性为主。跟对方加上好友后,如果目标对象是男性,他们就用女性账号跟对方聊;如果对方是女性,他们就用男性账号去跟她聊,引诱对方谈恋爱。


博取对方好感后,他们就以过生日、自己或者家人生病、去找对方需要路费等借口向对方要钱。对方转账到一定金额后,他们就将对方拉黑。对于那些没多少诈骗可能的,他们就会很快把对方拉黑。


职务晋升主要还是看“业绩”


经过几年的发展,这个诈骗集团新聚集了不少业务员,规模扩大不少,集团下面主要有4个比较大的犯罪团伙:蔡云鑫、王飞丹、王前运、伍龙飞团伙。


这个犯罪集团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窝点众多,他们以“公司”模式进行运作,但没有真的注册公司。集团并没有严格的统一领导,各团队在其团队经理的领导下,各干各的、各骗各的,不过大家是采用一样的“业务模式”。


蔡云鑫在犯罪集团中被称呼“经理”,经理下设大主任,大主任管理各窝点的主任,一个主任管理一个窝点,每个窝点有几名小主任和十多名业务员。


这4个团伙,蔡云鑫团伙的人数最多、“盈利”最好,而蔡云鑫本人头脑灵活、资格最老,因此是公认的整个集团的“老大”。


“我们的职务晋升主要还是看业绩的。”蔡云鑫说。


诈骗集团对各团伙窝点人员统一管理、集中吃住,每个窝点人数限制在十余人。


我们实行军事化管理,吃住都在宿舍内,内部分工非常明确,主任负责买菜,做饭、打扫卫生、洗衣服都是业务员轮流做。生活起居有规律,早上7点起床,晚10点准时熄灯睡觉。”蔡云鑫对这套“管理措施”似乎颇为骄傲。


为了不引人注意,他们一般是租用民房作为诈骗窝点,位置一般都是选择不近路边的比较隐蔽的地点。


“一套房子我们一般就住十一二个人左右,如果住的人太多,进进出出的,容易引起邻居的注意,也容易扰民,会引起警察注意。”蔡云鑫说。


每个目标最多只能骗2900元


犯罪集团为了控制成员、管理严格,也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特别制定了严格的内部“纪律”。


比如不骗河南当地人。因为他们的窝点设在河南荥阳等地,如果骗了当地人,被害人一旦报警,他们很容易被查获。


“这是一开始的规定,但事实上,没人遵守这个规定,不仅也有骗河南人,最后骗习惯了,连亲友、父母、男(女)朋友都骗。”蔡云鑫交代说。


另外,主任等管理层定期对业务员的手机上的收款情况进行检查,防止业务员对骗取的钱款私下截留,不上交。如果业务员或者主任瞒报业绩,私吞诈骗来的钱,就会被开除。


主任以上人员均使用化名,便于逃避侦查。成员之间不准有借贷关系,不准谈论上下线,不谈论亲戚关系,如果发现有人违反了,就口头警告,如果有人再犯,就直接开除了。


还规定,对同一个诈骗对象,诈骗最高金额为2900元。不允许骗更多的钱,够了这个数目就必须拉黑。为何要作这样的规定呢?因为这帮诈骗分子也知道,3000元是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线。他们认为,设定2900元的“纪律红线”有利于逃避追责。


“被骗不足3000元的话,被骗的人可能会觉得钱也不多,可能就不会去报警了。风险小点。”蔡云鑫说。


团伙的业务员有男有女,每个窝点会配2到3名女性,男人住一间,女人住一间,男业务员冒充女性诈骗男网友时,如果需要与对方视频或者语音的话,就让女业务员配合。


业务员骗来的钱,够2900元,就算一单。业务员将这笔钱提现,交给主任,主任再交给大主任,大主任再交给经理。他们的分赃按一定比例进行,以2900元一单计算,业务员分得367元,主任分得385元,大主任分得441元,经理分得490元。剩下的钱交给经理层面的人处理。


2022年6月5日,唐河县检察院对蔡云鑫等58名诈骗集团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诈骗集团中也有不少大学生及未成年人是上当受骗后进入该集团的,其中有一人是大三学生,还有两个人在参加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这3个人因年纪小、对社会涉足不深犯下错误,经办案人员多次释法说理后,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要改过自新,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他们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8月3日,此案由唐河县公安局移送至唐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10月上期)


本文杂志原标题:《“公司”规定:对一个人最多骗2900元》


转自:方圆



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有了大变化

张夏/文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于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标准(二)》规定了78种经济犯罪案件刑事立案标准,与2010年的旧标准相比,此次修改是一次全面修改。此次修订标准范围广泛,可以用“有严有宽”概括。经济犯罪是市场参与主体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了解立案标准修改的主要内容,及时开展合规学习是避免“牢狱之灾”的必修课。其中三类犯罪的变化值得关注。


第一, 突出信息披露义务和投资者保护,证券类犯罪全面趋严。


2020年底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证券类犯罪做了较大修改,增加了刑罚档次,提高了法定刑,扩张了处罚范围。随着注册制的逐步落实,证券发行、监管规则发生了较大变化,相关犯罪立案标准必须随之修改。修改的整体思路是强化落实信息披露义务,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为例,立案标准由原来的五项增加到十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除了以募集资金数额为立案标准外,增加了虚增、虚减资产、营业收入,隐瞒或编造诉讼等重大事项、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为欺诈发行而向监管者行贿等新的立案标准。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标准增加了虚增、虚减营业收入的立案标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以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罪名立案标准也有较大幅度修改。为适应十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并为行政处罚留有一定空间,提高了刑事立案数额的标准,但是同时增加了再犯从重的处罚规定,对有证券、期货犯罪前科、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人,立案标准降低一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案事由从原来的八项增加到十三项,增加了通过公开评价、预测投资操纵股价,编造虚假事项误导投资者投资,从而操纵交易等多种立案事由。


对证券、期货交易者来说,以前习以为常的一些操作潜规则将面临刑责,修改后的标准给人一种“总有一款适合你”的感觉。


第二, 以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为区分,融资类犯罪立案标准有严有宽。


近年来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危害较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此次立案标准修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高利转贷等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普遍大幅提高了立案标准,如高利转贷犯罪的立案标准由违法所得数额10万提高到50万。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只保留了直接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损失的立案标准,且数额由原来的20万提高到50万。也就说即使贷款过程中存在一定欺诈行为,但是只要按时足额还款,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损失,也不以犯罪追究。这种规定无疑较为符合实际,毕竟贷款人并不是骗而不还,主观恶性不大,危害也相对小。


但此次修改对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类犯罪还是坚持从严惩治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集资诈骗等金融诈骗罪的法定最低刑期,此次立案标准修改也体现了从严的趋势。以集资诈骗罪为例,原来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集资诈骗的立案标准分别为10万和50万,此次修改后统一为10万。尤其是对公司、企业等单位来说,集资诈骗的刑法风险更大了,应该将集资活动的合规审查置于更为重要的位置。


第三, 涉税类犯罪立案标准普遍提高,一定程度体现从宽精神。


涉税类犯罪是每个企业、个人都可能触犯的罪行。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民营企业经营困境较多,在税收方面容易铤而走险,触犯刑法。而一旦查处治罪,企业困境更深,甚至倒闭垮掉,这也让执法司法机关面临平衡国家税收利益和经济稳定发展的难题。此次修订立案标准,一是提高了涉税数额标准,如逃税的数额标准提高一倍(十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标准提高10倍,涉税犯罪的风险看似在降低。


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这种修改对公司企业有从宽的效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经营者、个人可以为所欲为。财政的紧张会迫使加大查处打击力度,违法犯罪被查处的几率事实上更大了。因此,无论标准如何变化,守法合规经营始终重要。



张夏/文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于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标准(二)》规定了78种经济犯罪案件刑事立案标准,与2010年的旧标准相比,此次修改是一次全面修改。此次修订标准范围广泛,可以用“有严有宽”概括。经济犯罪是市场参与主体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了解立案标准修改的主要内容,及时开展合规学习是避免“牢狱之灾”的必修课。其中三类犯罪的变化值得关注。


第一, 突出信息披露义务和投资者保护,证券类犯罪全面趋严。


2020年底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证券类犯罪做了较大修改,增加了刑罚档次,提高了法定刑,扩张了处罚范围。随着注册制的逐步落实,证券发行、监管规则发生了较大变化,相关犯罪立案标准必须随之修改。修改的整体思路是强化落实信息披露义务,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为例,立案标准由原来的五项增加到十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除了以募集资金数额为立案标准外,增加了虚增、虚减资产、营业收入,隐瞒或编造诉讼等重大事项、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为欺诈发行而向监管者行贿等新的立案标准。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标准增加了虚增、虚减营业收入的立案标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以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罪名立案标准也有较大幅度修改。为适应十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并为行政处罚留有一定空间,提高了刑事立案数额的标准,但是同时增加了再犯从重的处罚规定,对有证券、期货犯罪前科、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人,立案标准降低一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案事由从原来的八项增加到十三项,增加了通过公开评价、预测投资操纵股价,编造虚假事项误导投资者投资,从而操纵交易等多种立案事由。


对证券、期货交易者来说,以前习以为常的一些操作潜规则将面临刑责,修改后的标准给人一种“总有一款适合你”的感觉。


第二, 以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为区分,融资类犯罪立案标准有严有宽。


近年来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危害较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此次立案标准修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高利转贷等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普遍大幅提高了立案标准,如高利转贷犯罪的立案标准由违法所得数额10万提高到50万。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只保留了直接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损失的立案标准,且数额由原来的20万提高到50万。也就说即使贷款过程中存在一定欺诈行为,但是只要按时足额还款,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损失,也不以犯罪追究。这种规定无疑较为符合实际,毕竟贷款人并不是骗而不还,主观恶性不大,危害也相对小。


但此次修改对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类犯罪还是坚持从严惩治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集资诈骗等金融诈骗罪的法定最低刑期,此次立案标准修改也体现了从严的趋势。以集资诈骗罪为例,原来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集资诈骗的立案标准分别为10万和50万,此次修改后统一为10万。尤其是对公司、企业等单位来说,集资诈骗的刑法风险更大了,应该将集资活动的合规审查置于更为重要的位置。


第三, 涉税类犯罪立案标准普遍提高,一定程度体现从宽精神。


涉税类犯罪是每个企业、个人都可能触犯的罪行。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民营企业经营困境较多,在税收方面容易铤而走险,触犯刑法。而一旦查处治罪,企业困境更深,甚至倒闭垮掉,这也让执法司法机关面临平衡国家税收利益和经济稳定发展的难题。此次修订立案标准,一是提高了涉税数额标准,如逃税的数额标准提高一倍(十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标准提高10倍,涉税犯罪的风险看似在降低。


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这种修改对公司企业有从宽的效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经营者、个人可以为所欲为。财政的紧张会迫使加大查处打击力度,违法犯罪被查处的几率事实上更大了。因此,无论标准如何变化,守法合规经营始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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