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鹏辉
马钇
◆参照逮捕强制措施适用情况,诉讼阶段发生变化的,并不需要重新办理逮捕程序,逮捕措施在下一个诉讼阶段继续有效适用。
◆在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新形势新要求下,程序更加从简、更加注重办案质效是刑事检察办案的题中应有之义。
少捕慎诉慎押是党和国家确立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最高检多次强调,要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新期待,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伴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新要求,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如何正确适用,特别是诉讼阶段发生变化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否需要一律重新办理,检察人员对此存在不同的认识,成为基层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规范文本的考察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结合立法释义,“根据案件情况”是指要根据案件本身的情况和办理案件、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需要,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同时,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以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因为强制措施是依法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手段,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并且不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采取强制措施,可以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不必要的限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3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第113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检察机关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并未明确一律重新办理,同样是视案件情况需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规定,案件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对原强制措施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在检察机关重新办理前,原强制措施尚未届满的,理应继续有效。
“两高两部”1999年制定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第三款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第23条规定,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根据上述规定,诉讼阶段发生变化,原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继续有效,除非受案机关作出新的决定。
此外,参照逮捕强制措施适用情况,诉讼阶段发生变化的,并不需要重新办理逮捕程序,逮捕措施在下一个诉讼阶段继续有效适用。
综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后,原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强制措施继续有效,并未自动解除。
诉讼法理的分析
提倡少捕慎押,更多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是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负担的必然要求。据此,应最大限度增强司法资源利用的有效性。
在前一诉讼阶段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期限尚未届满,若不分案件情况,一律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重复性办理强制措施将不免投入更多的司法成本,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其一,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通常情况下,对于轻罪案件、简单案件,案子到了检察环节以后,犯罪嫌疑人一般只需要往返一次,依法接受讯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若一律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将给犯罪嫌疑人增加不必要的讼累。尤其是,对于外地的犯罪嫌疑人,更是增加了时间成本、交通成本等不必要的投入。其二,增加了办案工作程序负担。一律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则需要重新制作相关文书,重新送达相应的公安机关去执行,对于大部分刑事案件而言,增加了不必要的程序性工作负担。
司法实践的考量
2018年10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试点后,正式载入刑事诉讼法。根据最高检2021年10月18日发布的2021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其中,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以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的办案期限面临新要求、新变化。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据此,在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新形势新要求下,程序更加从简、更加注重办案质效是刑事检察办案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前一诉讼阶段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尚未届满的情形下,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环节,切实提高司法效率。
强制措施功能的回归
强制措施的首要功能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逃避诉讼,保证及时到案,保全诉讼证据,防止干扰证据收集,防止再次犯罪,保证刑罚执行等。
对于诉讼阶段发生变化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期限尚未届满,在剩余期限内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宜不需要重新办理;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期限即将届满的,则需要重新办理。
(
(检察日报)
李泽民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韩武斌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笔者曾在《审判阶段能争取“取保候审”吗?》一文指出,经济犯罪类案件在审判阶段争取取保候审大有可能,当事人和家属以及辩护律师应当尽力争取。虽然侦查阶段未能争取取保成功,阻击批捕,审查起诉阶段也未能获得不起诉,但也不意味着审判阶段就没有可能争取取保成功。
其实,凡是有空间有争议的案件,在黄金37天之内,辩护律师想通过检察院阻击批捕,但承办检察官往往会以辩护律师没有接触案件材料,提交的法律意见不明确为由不予采纳律师的意见,从而做出批捕决定。
而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可以拿到卷宗材料,阅卷之后根据案卷材料选择做无罪辩护,或者认为案件有取保候审空间,就会立马和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表明自己的意见。但是由于目前实行捕诉合一,决定批捕与提起公诉由同一个承办检察官负责。之前,案件是由自己决定批捕,现在又由自己决定将其释放,这不是自己打自己耳光吗?正因为承办检察官存在这种认知,此时争取取保候审就又变得如此艰难。
当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也是不会放过任何一次为当事人争取取保的机会,只不过由于由上述原因,审查起诉阶段的取保候审在笔者看来是三个阶段中难度最大的。
但是,刑事案件想要取得良好的效果,绝不是一朝一夕,轻轻松松就能完成的,必须要有“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坚持精神,虽然在审判阶段取保成功的案例相对而言比较少。但是,在笔者看来,审判阶段争取取保的案件,成功率要高于其他阶段。既然如此,审判阶段如何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呢?
首先,确定案件的性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只有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案件,才会在审判阶段竭尽全力争取取保。
如果是杀人、放火等严重暴力性犯罪以及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从一开始就没有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取保候审也就无从谈起。
但笔者所在的团队致力于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因此,大部分案件都存在争取取保候审的空间。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中规范民营企业家负责人取保候审指引》第三条,民营企业负责人作为被告人,可能作出无罪判决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存在争取取保候审的可能。因此,当事人及其家属一定不能灰心丧气,要继续通过辩护律师的帮助,抓住审判阶段取保候审的机会。
其次,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应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做好心理建设工作,建议其向驻所检察官反映情况。
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当事人往往会因为前面付出的巨大努力和抗争,未获得良好效果,心疲力竭,垂头丧气。此时,应当与当事人及时沟通交流,就案件的详细情况进行告知,然后征求其意见,大家齐心协力共同争取一个好的结果。
同时,当事人稳定情绪后,可以将自己在看守所的表现、案件事实,以及取保候审的要求向驻所检察官反映,让驻所检察官了解到相关事实,为最终争取取保候审做好铺垫。
然后,辩护律师要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确立辩护思路。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能够全面阅卷,经过对案件材料的初步评判,已经确定了基本的辩护思路与策略,对案件的性质以及最终可能出现的结果有了较为清晰的判断。
此时,凡是有取保候审的渠道和空间,都应尽力去争取,不能因为一些案外因素,比如当事人羁押久了,心灰意冷等原因,放弃取保候审的争取。如果此时放弃争取取保,那么将会又增加当事人在看守所的痛苦,错失重新获取自由的良机。
再次,梳理全案事实,搜集类似案例,出具详尽专业的书面法律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阶段的取保候审由承办法官决定。然而,在审判之前,很少有法官仔细去阅读全案事实证据材料。这个时候,辩护律师就是要做好法官的助手。
一方面,及时全面高效的做好阅卷笔录,重新梳理全案事实,分析本案证据,对案件的定性按照庭审的标准作好记录。在此基础上,搜集与本案类似的案例,搜集过程中,应优先考虑与本案类似且已在审判阶段成功取保的案例,然后搜集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得以取保候审的案例,最后搜集案件结果是缓刑的案例。
另一方面,将上述阅卷笔录,证据分析以及搜集到的案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专家意见,详细全面的法律意见递交给承办法官,作为争取取保的必要“砝码”。
复次,坚持与承办法官多次口头沟通。
实践中,往往有律师交了法律意见便不了了之,这是不行的,递交完书面的法律意见之后,仍需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沟通的方式可以面谈,也可以通过电话,多次将我方的法律意见以及取保候审的意见表达给承办法官,可能一次两次沟通并起不到效果,但是只要是正确的观点以及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都应坚持与承办法官沟通,一次两次不行,就三次四次,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经过多次沟通效果自然就会显现。
又次,发挥当事人家属的作用。
所有的刑事案件都离不开当事人家属的支持与配合,有人认为,只要委托了辩护律师,家属就可以撒手不管,这是非常错误的。刑事案件的良好效果是全方位的努力与配合。家属应该在恰当的时机,将家里面的实际困难以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家属的身份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和交流,为最终争取取保发挥良性的促进作用。
最后,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
虽然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但是辩护律师不可忽视与承办检察官的沟通交流。如果案件确实有取保的空间和可能性,除了与法官沟通交流,还需要进入与承办检察官沟通的环节。因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具有监督作用,因此,辩护律师应及时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争取控辩审三方在案件的定性以及取保候审方面,达成一致意见,这样更加有利于增加取保候审成功的机率。
审判阶段争取取保候审,一直出现在笔者所代理的经济犯罪辩护团队办理的案件之中,笔者对审判阶段争取取保候审,不仅有丰富的经验,还有自己的文章心得,此前笔者曾写过《被遗忘的“取保候审”》一文,文中也具体阐述了审判阶段取保候审的心得。
对于审判阶段争取取保候审,笔者及其所管理的团队一直秉持着“慎终如始”的辩护理念,不管当事人及其家属从什么时候委托我们进行辩护,只要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我们都会竭尽全力地运用我们的专业、经验、智慧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案件如果已经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也就是案件材料移交到检察院之后,公安机关当然就没有权利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了。虽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检察院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公安机关在这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内也无权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接下来我们只讨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情形。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还是将侦查阶段能够取保的所有情形都详细说明一下。
虽然公安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决定书都是以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的,但作出取保候审有三个小的阶段,而且只有在第一个阶段中,公安才是主动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在后面两个阶段中,公安机关都是被动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
第一个阶段是,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之前的时间段,是通常所说的拘留后的三十天之内。在这个阶段,律师需要直接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直接对律师或者家属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进行审查,可以直接作出取保候审或者不予取保候审的决定。
第二个阶段是,公安机关提交提请批准逮捕申请之后的七天。检察院会根据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综合考虑律师提交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当然,如果有必要承办检察官会前往看守所提审嫌疑人。除了少数几种情况之外,检察院不是必须要听取律师意见的,但如果律师提供书面的意见,检察院应当予以考察。所以在这七天内,律师应当主动查询案件,联系承办检察官。如果检察院最终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就需要根据检察院做出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对嫌疑人变更羁押措施,被动地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第三个阶段是,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到公安机关侦查结束之前。即使嫌疑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也不意味着对嫌疑人不能再变更羁押措施了。这个阶段涉及到一个独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被逮捕之后多久可以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但是根据我们以往和检察官沟通的情况看来,一般在逮捕之后的一个月左右提交申请会比较合适,过早提交申请的话,只能得到不予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对律师提交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立案处理并认为可以变更纪要措施的话,检察院会将变更羁押措施的建议书给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只能被动地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综上,这个问题要问的是逮捕之后的情形。也就是说,前两个阶段都没有能够成功取保候审。那么还剩最后一个阶段了,这个阶段公安机关也是可以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但其依据的是检察院的变更羁押措施建议书,而不是律师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这个阶段,公安机关不能依据嫌疑人的情况和侦查的进展主动给予嫌疑人取保候审,其只能依据检察院的建议书被动地给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所以,律师在这个阶段办理取保候审,应当联系的是检察院而非公安机关。
最后要说一句,并非所有案件都能够成功办理取保候审,而且取保候审也不意味着案件就此了结。取保候审只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能够正常进行的强制措施,不意味着刑事诉讼活动的终结。当然,前期能够取保候审的案件,后期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适用缓刑的概率会比较高。
案件如果已经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也就是案件材料移交到检察院之后,公安机关当然就没有权利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了。虽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检察院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公安机关在这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内也无权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接下来我们只讨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情形。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还是将侦查阶段能够取保的所有情形都详细说明一下。
虽然公安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决定书都是以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的,但作出取保候审有三个小的阶段,而且只有在第一个阶段中,公安才是主动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在后面两个阶段中,公安机关都是被动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
第一个阶段是,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之前的时间段,是通常所说的拘留后的三十天之内。在这个阶段,律师需要直接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直接对律师或者家属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进行审查,可以直接作出取保候审或者不予取保候审的决定。
第二个阶段是,公安机关提交提请批准逮捕申请之后的七天。检察院会根据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综合考虑律师提交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当然,如果有必要承办检察官会前往看守所提审嫌疑人。除了少数几种情况之外,检察院不是必须要听取律师意见的,但如果律师提供书面的意见,检察院应当予以考察。所以在这七天内,律师应当主动查询案件,联系承办检察官。如果检察院最终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就需要根据检察院做出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对嫌疑人变更羁押措施,被动地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第三个阶段是,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到公安机关侦查结束之前。即使嫌疑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也不意味着对嫌疑人不能再变更羁押措施了。这个阶段涉及到一个独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被逮捕之后多久可以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但是根据我们以往和检察官沟通的情况看来,一般在逮捕之后的一个月左右提交申请会比较合适,过早提交申请的话,只能得到不予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对律师提交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立案处理并认为可以变更纪要措施的话,检察院会将变更羁押措施的建议书给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只能被动地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综上,这个问题要问的是逮捕之后的情形。也就是说,前两个阶段都没有能够成功取保候审。那么还剩最后一个阶段了,这个阶段公安机关也是可以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但其依据的是检察院的变更羁押措施建议书,而不是律师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这个阶段,公安机关不能依据嫌疑人的情况和侦查的进展主动给予嫌疑人取保候审,其只能依据检察院的建议书被动地给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所以,律师在这个阶段办理取保候审,应当联系的是检察院而非公安机关。
最后要说一句,并非所有案件都能够成功办理取保候审,而且取保候审也不意味着案件就此了结。取保候审只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能够正常进行的强制措施,不意味着刑事诉讼活动的终结。当然,前期能够取保候审的案件,后期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适用缓刑的概率会比较高。
1460/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出来会通知家人吗(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出来后有没有可能几天又进去了)
醉驾取保候审期间能去外地吗(醉驾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去外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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