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了宿埇检刑诉〔2021〕1107号 起 诉 书:
被告人包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泗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案中队二级警长,曾任泗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副所长,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区**小区**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1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8月17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1年9月6日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23日,泗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受理郭某甲、涂某甲、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时任开发区派出所副所长即被告人包某某负责办理此案。
泗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于2010年7月26日对郭某甲、涂某甲、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立案侦查,7月26日对涂某甲刑事拘留,7月27日对郭某甲、项某甲刑事拘留,7月29日对郭某甲、项某甲和涂某甲分别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8月25日分别对郭某甲、项某甲和涂某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011年12月14日,郭某甲、项某甲取保候审保证金被退还,次日涂某甲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被没收。
在对郭某甲、项某甲和涂某甲取保候审前,该案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在对郭某甲、项某甲和涂某甲取保候审期间和取保候审期满后,被告人包某某将该案长期搁置不办,一直未将该案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直到2021年2月,泗县公安局泗城派出所在办理郭某甲涉嫌2017年12月21日寻衅滋事案件时,发现郭某甲于2010年7月因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案件未结,且郭某甲、涂某甲、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侦查原卷宗材料仍在被告人包某某手中。
2021年6月28日,郭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2010年7月20日寻衅滋事事实)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项某甲已于2014年6月11日死亡,不可追诉;涂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对涂某甲无法追究刑事责任;郭某甲在有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前科的情况下,2015年4月15日(案发于2014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属轻判。
被告人包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长期压案不办,导致以上严重后果,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检方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理论上可以,实务中可能性低。
首先,最新规则,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当事人的审查起诉期限是一年。
直接上检察院内部系统要求,不上理论和法律规定。
问:前两天,检察机关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悄然地升级一次,这一次升级带来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取保候审案件和监视居住案件的办案期限从原来的一个月分别调成为一年和六个月。那么为什么作出这样的调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究竟是多久?
答: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一个月(可延长十五日)的限制。
其次,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系退回补充侦查。
次之,对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从程序而言,公安可以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案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公安机关认为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未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而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应当进行立案监督。公安机关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且未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九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最后,公安自己立的案,自己撤销,办案人员有追责可能,检察院不起诉另当别论。
今年,嘉定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售假的案件,被告人饶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不知悔改,再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日前,经嘉定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了饶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网络图片)
销售不知名品牌的红酒利润低,贪图暴利的饶某打起了“假大牌”的主意。2020年9月,公安机关就在一仓库中查获了假冒知名品牌红酒600余瓶。当日,被告人饶某同时被警方于仓库附近抓获。经查,2019年起,被告人饶某利用某仓库进行仓储,从网络渠道进购假冒某知名品牌红酒,对外销售牟利,截止案发,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十万余元,未销售货值十三万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饶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因涉嫌食品安全,嘉定区检察院对饶某依法批准逮捕。经检测,涉案红酒虽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此同时,被告人家属向商标权利人代为赔偿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取得谅解。为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经嘉定区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然而饶某却仍不思悔改,取保候审期间又干起旧行当。2021年9月,被告人饶某再次进购假冒该知名品牌红酒,并对外销售牟利,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九万余元,随案查获的假酒达400余瓶。
被告人饶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嘉定区检察院对原案补充起诉,撤回已具结的缓刑量刑建议。嘉定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饶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饶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认罚。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饶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取保候审不意味着无罪释放,仍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饶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操旧业”再犯新罪,情节累加,从重处罚。检察官表示:当宽则宽、该严则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切勿怀有侥幸心理,再次触及法律红线,漠视法律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治。
今年,嘉定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售假的案件,被告人饶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不知悔改,再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日前,经嘉定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了饶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网络图片)
销售不知名品牌的红酒利润低,贪图暴利的饶某打起了“假大牌”的主意。2020年9月,公安机关就在一仓库中查获了假冒知名品牌红酒600余瓶。当日,被告人饶某同时被警方于仓库附近抓获。经查,2019年起,被告人饶某利用某仓库进行仓储,从网络渠道进购假冒某知名品牌红酒,对外销售牟利,截止案发,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十万余元,未销售货值十三万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饶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因涉嫌食品安全,嘉定区检察院对饶某依法批准逮捕。经检测,涉案红酒虽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此同时,被告人家属向商标权利人代为赔偿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取得谅解。为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经嘉定区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然而饶某却仍不思悔改,取保候审期间又干起旧行当。2021年9月,被告人饶某再次进购假冒该知名品牌红酒,并对外销售牟利,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九万余元,随案查获的假酒达400余瓶。
被告人饶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嘉定区检察院对原案补充起诉,撤回已具结的缓刑量刑建议。嘉定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饶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饶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认罚。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饶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取保候审不意味着无罪释放,仍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饶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操旧业”再犯新罪,情节累加,从重处罚。检察官表示:当宽则宽、该严则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切勿怀有侥幸心理,再次触及法律红线,漠视法律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治。
领结婚要开婚姻状况证明(领结婚要开婚姻状况证明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被收押,会判刑嘛(取保候审不予逮捕还会收监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14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