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2021年5月,赵某在浙江多米公司担任推销员,主要工作是通过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一亩田”等惠农APP寻找农产品销售商户,通过话术使商户相信浙江多米公司具有销售能力,骗取商户签订销售合作协议,并按8800元、18800元、28800元、38800元不等标准提前收取商户交纳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后,浙江多米公司并未按协议帮助商户销售农产品。商户在与浙江多米公司电话讨要保证金无果后,考虑到疫情管控、路程远、嫌麻烦等原因,该事情不了了之。
赵某感觉此为生财好计,于2022年5月从浙江多米公司辞职,到九江市经开区注册金米公司,复制多米公司的模式,明知金米公司没有实际销售渠道和能力,按照事先准备的话术,骗取甲、乙等12名农产品销售商户签订合作协议,提前收取商户质保金、佣金等总计23万余元。其中,甲与金米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签订协议,金米公司按协议应于同年7月25日帮甲销售30万元圣女果,甲提前支付38800元保证金。但合同签订后,金米公司未能如期履约,甲要求金米公司退还保证金。2022年8月1日,甲在多次讨要38800元保证金无果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2022年8月2日公安机关找到赵某所在金米公司了解情况,金米公司承诺在同年8月30日前退还甲38800元。2022年8月30日至,甲到金米公司讨要钱款,发现金米公司人去楼空,赵某也变更联系方式、关闭公司予以逃匿。
甲再次来到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以金米公司答应还款,双方之间是民事纠纷为由向甲出具了《不予受案通知书》。
二、存在问题
甲在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下该如何自救?
三、平明解析
刑事案件发生后该怎么办,公安不理又该怎么办?下面以甲为例,将整个报案和救济流程详述一遍。
首先,甲到公安机关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应立即受案,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根据2020年修正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本例中甲到公安机关报案或控告,本案涉嫌合同诈骗或诈骗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受案,制作受理案件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给控告人甲签收。
其次,公安机关受理甲的报案后,应当进行立案审查,看看本案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是刑事案件。本案从案情来看,可能有二种可能,一是经济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合同法;二是涉嫌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适用刑法。故公安机关先去金米公司了解情况。经了解,甲与金米公司签订合同时间不长,虽然金米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但承诺退还保证金,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于是,公安机关在3日内给甲出具了《不予以立案通知书》。此时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合法的。
第三,案情发展到2022年8月30日,此时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根据甲提供的新证据证明,金米公司系赵某为了实施犯罪而设立,该公司根本没有履约能力,实际也没有按约履行合同,像甲这样的商户金米公司还骗了很多,还有很多其他的商户也在维权,赵某为了躲债偷偷关闭公司,变更联系方式予以逃匿,赵某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甲到公安重新报案,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2. 及时审查办理。......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甲再次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立案审查。本案中,公安机关以本案是合同纠纷为由,给甲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是违法的。
第四,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甲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该《不予立案通知书》是经开区分局做出的,甲可以向经开区公安分局提请复议,提交《复议申请书》。经开区公安分局收到《复议申请书》后3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即《复议决定书》。
甲若还不服,程序再走一遍,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复议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即经开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九江市公安局提请复核,提交《复核申请书》。九江市公安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如果甲对两级公安机关的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即向经开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在本案中,甲也可以不经公安机关复议复核,而直接向经开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如果穷尽以上救济程序,公安机关仍然不予立案的,甲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就是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诈骗,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同的外在形式,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具体包括电信网络诈骗、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多种类型。除网络电信诈骗外,剩余的案件我们一般统称为“经济诈骗”。当事人意识到自己被骗时,针对不同的诈骗情形有不同的处理手段,报案的地点也有所不同。
一、涉及网络诈骗,要到自己所在地派出所及时报案
网络诈骗比较好识别,常见的有刷单、网络赌博等情形下的诈骗。
针对这些情况,受害人要在第一时间电话拨打110报警,详细将对方的银行账号、电话、己方用于转账的支付宝微信账号等相关信息告知民警。如果想要现场报警,受害者需要直接去自己居住地最近的派出所。
目前,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相继建立了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反诈中心会联系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对骗子的银行账号、第三方支付账号进行快速冻结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骗子为了逃避打击,会尽可能将资金快速转到下级卡,再经多层转账后取现。所以,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
二、其他类型的诈骗,大部分需要到经侦部门报案
首先要释明,我国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是,各个区县有公安分局,为了管理便利公安分局会在街道、社区范围内设置“派出所”,处理一些基本的日常事务。同时针对常见但是复杂、群众性强的案件,又设立一个单独的部门——经侦部门。
简单来说,派出所能管辖的范围比较小,局限于本街道、社区,但是经侦部门可以管辖整个区县范围内的经济案件。
其次,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2020〕9号)文件,经侦部门可以管理的案件有77种,其中涉及诈骗的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贷款诈骗案、票据诈骗案、金融凭证诈骗案、信用证诈骗案、信用卡诈骗案、有价证券诈骗案、.保险诈骗案、合同诈骗案。
所以,大部分的诈骗案件当事人都需要到经侦部门报案,而不是派出所。
而经侦部门与派出所立案要求有很大的区别,派出所立案一般要求的条件比较低,给报案人先录口供,但是经侦部门必须你提交完整的报案材料,经侦部门审查后认为确实有可能属于诈骗,才会进行下一步的立案审查。
所以,经侦部门不立案的最大原因,就是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自己的案件属于刑事诈骗,当事人想要刑事立案必须提前做好准备。
针对诈骗,到底是在派出所立案还是经侦立案,经侦立案需要哪些材料都属于结合案情才能作出具体判定的问题。
在此北京律师团队秦嘉泽团队就不做详细讲解,如果有读者需要咨询,可以评论区留言或者浏览器搜索秦嘉泽律师进行沟通。
股权投资被骗,在近期北京律师团队秦嘉泽律师团队的文章中反复被提及。股权投资一般还是公司上市为前提(下文将公司称为目标公司),如果目标公司达成上市则按照股票交易价格(一般是1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计算收益,如果没有完成上市则由目标公司的某位股东以个人资产担保对投资者手中的股权进行回购,并按照年化利率支付“利息”。
一、股权投资中常见的“被骗”现象
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中觉得自己被骗,主要可能基于三点:一是在股权投资合作中发现目标公司经营状况并不像投资之前展现的那么良好,可能目标公司已经濒临资金链断绝,无法继续经营更不必谈上市,自己的投资款基本属于“打水漂”。二是当初信誓旦旦拉自己来投资的目标公司股东或者相关销售,在随后合作中逐渐“销声匿迹”甚至直接跑路找不到人。三是实际已经临近双方协议约定的上市时间,投资者询问上市进度时目标公司的工作人员、股东开始找各种借口进行拖延,并且也就延后了实际结算或回购的时间,结合北京律师秦嘉泽律师团队的经验,有当事人被目标公司“忽悠”了两三年,反应过来时目标公司人员早已不见踪影。
二、面对上述“被骗”现象,可以报案处理吗?属于诈骗吗?为什么不能收案认定为诈骗?
首先,普查了相关法律文书网站,目前尚未发现公开案例中有人成功将这一类型的行为定为“诈骗罪”。法院不认定为诈骗的理由与警方不接案的理由是相同的,因为从表面来看股权投资双方之间有明确的民事协议,民事协议也相当完善,所以有纠纷更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而不是一股脑全去报案要求定为诈骗。
其次,如果确实认为报案诈骗能拿回投资款的概率比较大(实践中刑事案件可以增大谈判筹码,但真正判决下发后退赔比例非常低),就需要准备好详尽的材料论证,说服警方这份股权投资从头到尾都属于骗局,目标公司不可能完成上市同时自己被对方的过度承诺等等欺骗。这需要有一系列的证据才有可能在公安系统进行立案。
总结来说,对于股权投资类型的案件,总有一部分人选择刑事途径,一部分人选择刑事途径。从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可以看出,对于股权投资类型行为的界定法院更倾向于认为这是合同纠纷而不是刑事案件。北京律师秦嘉泽律师团队在此提醒,要及时转换思路、多途径发力不要局限于某一单一途径,曾经有投资人为了立上刑事案件在公安部门耗了四年多,每周都去但一直不给予处理方案,这种拖延也实际上耽误了投资人收回利益。
如遇法律问题或其他生活上的法律相关难题,请私信或者评论区留言提问,或者直接百度搜索我们的联系方式,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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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投资中常见的“被骗”现象
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中觉得自己被骗,主要可能基于三点:一是在股权投资合作中发现目标公司经营状况并不像投资之前展现的那么良好,可能目标公司已经濒临资金链断绝,无法继续经营更不必谈上市,自己的投资款基本属于“打水漂”。二是当初信誓旦旦拉自己来投资的目标公司股东或者相关销售,在随后合作中逐渐“销声匿迹”甚至直接跑路找不到人。三是实际已经临近双方协议约定的上市时间,投资者询问上市进度时目标公司的工作人员、股东开始找各种借口进行拖延,并且也就延后了实际结算或回购的时间,结合北京律师秦嘉泽律师团队的经验,有当事人被目标公司“忽悠”了两三年,反应过来时目标公司人员早已不见踪影。
二、面对上述“被骗”现象,可以报案处理吗?属于诈骗吗?为什么不能收案认定为诈骗?
首先,普查了相关法律文书网站,目前尚未发现公开案例中有人成功将这一类型的行为定为“诈骗罪”。法院不认定为诈骗的理由与警方不接案的理由是相同的,因为从表面来看股权投资双方之间有明确的民事协议,民事协议也相当完善,所以有纠纷更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而不是一股脑全去报案要求定为诈骗。
其次,如果确实认为报案诈骗能拿回投资款的概率比较大(实践中刑事案件可以增大谈判筹码,但真正判决下发后退赔比例非常低),就需要准备好详尽的材料论证,说服警方这份股权投资从头到尾都属于骗局,目标公司不可能完成上市同时自己被对方的过度承诺等等欺骗。这需要有一系列的证据才有可能在公安系统进行立案。
总结来说,对于股权投资类型的案件,总有一部分人选择刑事途径,一部分人选择刑事途径。从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可以看出,对于股权投资类型行为的界定法院更倾向于认为这是合同纠纷而不是刑事案件。北京律师秦嘉泽律师团队在此提醒,要及时转换思路、多途径发力不要局限于某一单一途径,曾经有投资人为了立上刑事案件在公安部门耗了四年多,每周都去但一直不给予处理方案,这种拖延也实际上耽误了投资人收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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