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相同的抚养责任,仍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平等法律义务。因此,父母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用的确定就是一个重要的事项了,在实务中比较容易产生纠纷,主要纠纷是对于子女抚养费,另一方要支付多少比较合适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在确定子女的抚养费时,父母双方的自愿协商为首选,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确定抚养费数额时,一般参考子女的实际需要、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支付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但是,父母一方的经济能力是重要的决定因素,在司法实务中,父母一方的经济能力主要分为这几种情形:
一、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有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经济收入较好。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只考虑子女的优越生活需要来确定抚养费数额,笔者曾代理一个离婚案件,男方自己有公司且经营状况不错,离婚时女方主张每月需要支付子女3万的抚养费,后来男方竟当庭答应了,用于子女生活,自己又有经济能力,男方还是愿意接受的。所以,当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较好时,可以积极的请求较高的抚养费数额,此时对方容易接受,即使不接受,法院也会支持较高数额。
二、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仅有固定收入的。
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固定收入的一定的比例支付抚养费,这也是大多数离婚案件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标准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 50%。不过这一比例仍然是参考,如果其月收入特别高或特别低的,都可以相应的调整,并非绝对按此比例。
三、支付抚养费用一方无固定收入或没有收入。
实务中也有不少人没有家庭责任观念,好吃懒做,不务正业,根本不劳动,别说收入了,外面还是一屁股债。这种情况下就不支付抚养费了吗?当然不是的,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即使支付抚养费一方没有履行能力,法院仍要判决确定一个合理的抚养费数额。如果将来对方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笔者 曾接到不少人咨询,意思强调自己暂时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对法院判决要其支付抚养费不满,想上诉。其实,这种想法错误的。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司法机关在网络公开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丛某向法院起诉称:丛某与陈某甲于2000年7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陈某乙,现年14周岁,一直跟丛某生活。因婚前了解较少仓促结婚,无稳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无法沟通,长期处于冷战状态;在婚生子年幼时陈某甲尚有对丛某实施家暴等情形。2009年陈某甲即已离家在外居住,双方自此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
对此,丛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丛某、陈某甲离婚;判令婚生子陈某乙由丛某抚养,陈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陈某乙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为止;判令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陈某甲答辩称:原、陈某甲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婚生小孩自2009年后由陈某甲家人抚养,关于抚养权的归属,陈某甲希望征求婚生小孩的意见;并请求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丛某、陈某甲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陈某甲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双方的婚生子陈某乙已经年满14周岁,其表示愿意与丛某共同生活,陈某甲表示尊重儿子的意愿。因此,陈某乙由丛某抚养。
丛某主张陈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经法院查证,陈某甲月工资税前收入约9000元。丛某虽对陈某甲单位出具的证明不予确认,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因此,法院对该证明予以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因此,法院酌定陈某甲每月须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为止,对丛某请求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判决:准许丛某与陈某甲离婚;丛某、陈某甲的婚生子陈某乙由丛某抚养,陈某甲须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5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为止;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略)。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告丛某主张被告张某甲每月支付4000元子女抚养费,但是张某甲提供的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显示,其每月工资9000元。根据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同时按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所以丛请求4000元明显过高。最终法院酌情按2500元每月计算,这一数额正好在20%到30%之间。
当然不排除被告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显示的数额存在低开的可能,丛某实际上可以在举证期内向法院申请调取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如领取记录、转账凭证等,这样的显示的工资收入可能会更真实,遗憾的是原告丛某并未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在我国,18岁可谓是一个人的人生分水岭。
在此之前,我们是需要呵护的孩子,在此之后,我们是需要独当一面的成年人。这其中所蕴含的意味,不言而喻。
许多父母在孩子成年之后,都会告诉他们自己已经将他们抚养长大了,接下来的路,只能靠他们自己走,而这也是很多人的共识。
那么在子女年满18岁之后,还能够向父母要求抚养费吗?
尽管在成年之后,子女需要向父母寻求抚养费的情况已经很少了,但其中也有例外存在。
小林的父母在她八岁时就离婚了,多年来,父亲一直按照当初的约定每月支付小林2000元的抚养费,直到十八岁才停止。
但在成年后不久,小林忽然被检查出患上了急性肾炎,无法继续学习和工作,只能在家卧床休养。
小林的母亲体弱多病,一直以来都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在小林生病之前,母女两人靠着小林父亲每月给付的生活费及打零工的收入,还能够勉强过活。但在小林生病之后,失去了抚养费支持的小林母亲实在是支撑不起女儿的医药费。
万般无奈之下,她只好找到前夫,希望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帮助。
小林的父亲此时早就有了新的家庭,并且已经和新的妻子有了个儿子。
开始小林父亲见到前妻后,还以为是要分享一下女儿近况,谁知对方却是来索要医药费的。
听说了女儿的具体情况之后,他马上变了脸色,声称自己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不应该再为年满十八岁的小林提供抚养费。
听了这话之后,小林的母亲大为受伤。虽然离婚多年,但小林毕竟也是他的孩子,如今小林身患重病,身为父亲的他为何能够如此无情?
万般无奈之下,小林和母亲只好将父亲告上了法庭,希望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助。
那么,小林是否能够得到抚养费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在离婚之后,年幼的小林一直由体弱多病的母亲抚养,父亲给付抚养费是理所当然的。但在小林成年之后,这份责任便不复存在了。不过,小林因为急性肾炎而失去了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可以被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小林的父亲还是需要给付小林抚养费,保证她能够维持正常生活。在法院判决之下,小林得到了每月固定的抚养费。但是想到父亲最开始并不情愿救治自己,她的心中还是充满了悲痛。
当然,我国《民法典》在保障子女权益的同时,也保护着父母的合法权益。
倘若成年子女不愿意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是生活困难的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也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得到属于自己的赡养费。
至于那些有着正常劳动能力、却想要做啃老族的子女,父母帮他们是情分,不帮他们,也是理所应当。
尽管都说血浓于水,但有时现实是非常残酷的,就算再深厚的亲情,也有可能被金钱所动摇。
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中关于赡养的相关规定,是极有其存在必要性的。虽说法律保护之下,彼此的亲情可能无法恢复,但至少能够为弱势方提供经济保障。
#头条创作挑战赛#
极目新闻记者 周萍英
通讯员 梁军
“妈妈,既然你不管我为什么要生我?”前不久,湖北省枣阳市一名8岁男孩将亲生母亲诉至法院,要求母亲支付抚养费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6月5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枣阳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经判决。
2013年10月,对爱情懵懂无知的小春意外怀了孕,其与男朋友大兵因未到法定婚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于是按农村习俗先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014年,19岁的小春生下了晞晞。在晞晞一岁半时,小春离开枣阳外出打工,其将孩子交给爷爷奶奶代为照管。这些年来,晞晞一直由父亲独自抚养。而小春走后遇到新欢,再也没有回来看过晞晞,也未支付过孩子抚养费。
为此,晞晞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要求生母小春支付抚养费。他在起诉书中称,“随着我年龄的增大和日常开支越来越高,我父亲一人已经无力承受,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我抚养费600元。”
案件受理后,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枣阳法院七方人民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一审缺席判决小春自2021年12月13日起,按每月600元负担原告晞晞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止。
庭审现场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在上述案件中,大兵和小春按习俗举办婚礼的时候都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两人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他们的关系从法律层面来讲是同居而非夫妻。”承办法官张家政说,对同居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应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上述规定,在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首先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同时需要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等因素作出合理的认定。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未超过湖北省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的一半,应予支持。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极目新闻记者 周萍英
通讯员 梁军
“妈妈,既然你不管我为什么要生我?”前不久,湖北省枣阳市一名8岁男孩将亲生母亲诉至法院,要求母亲支付抚养费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6月5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枣阳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经判决。
2013年10月,对爱情懵懂无知的小春意外怀了孕,其与男朋友大兵因未到法定婚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于是按农村习俗先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014年,19岁的小春生下了晞晞。在晞晞一岁半时,小春离开枣阳外出打工,其将孩子交给爷爷奶奶代为照管。这些年来,晞晞一直由父亲独自抚养。而小春走后遇到新欢,再也没有回来看过晞晞,也未支付过孩子抚养费。
为此,晞晞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要求生母小春支付抚养费。他在起诉书中称,“随着我年龄的增大和日常开支越来越高,我父亲一人已经无力承受,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我抚养费600元。”
案件受理后,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枣阳法院七方人民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一审缺席判决小春自2021年12月13日起,按每月600元负担原告晞晞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止。
庭审现场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在上述案件中,大兵和小春按习俗举办婚礼的时候都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两人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他们的关系从法律层面来讲是同居而非夫妻。”承办法官张家政说,对同居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应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上述规定,在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首先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同时需要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等因素作出合理的认定。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未超过湖北省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的一半,应予支持。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有限公司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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