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不仅有一对一的形式,还有一对多,多对多,简单来说,有时候我们不是被一个人诈骗了,而是被一群人诈骗,这就是团伙形式的合同诈骗。
举个例子,李四伙同张三、王麻子等人狼狈为奸,假装成立了一家服装加工厂,拿着外面买的成衣,欺骗他人说是自己工厂加工的,后来找上了卖衣服的王五,王五看他们手上的衣服很不错,于是与李四他们签订了服装加工合同,先由李四交付一批衣服,王五去确认无误之后直接交全款。但是在王五拿到第一批衣服,交了全款之后,李四那边就完全没消息了,王五这才知道被骗了。
李四、张三、王麻子等人合起伙来先是以履行小部分合同内容的方法诱骗王五继续签订合同,这种行为就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按照相关规定,李四和张三、王麻子等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就成立合同诈骗罪,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合同诈骗数额巨大的,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关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目前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具体执行标准的,可以按照该标准进行裁量。
脚踏实地干事,日子总会越过越好。不要想着“一步登天”“一口吃个大胖子”,不切实际不说,甚至还有可能断送自己的后半生。
“诈骗团伙窝点的居住环境十分恶劣,十多个人甚至几十个人住在狭小的居民楼里。有些窝点的团伙成员甚至就是睡大通铺,连个床垫都没有。他们每天吃的也都是些炒萝卜或炖白菜,配着大米饭。”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河南省唐河县公安局反诈大队负责人常赛讲起4月28日民警进行现场抓捕时看到的情景。
常赛告诉《方圆》记者,这次抓捕行动,源于一场告吹的“爱情鸟之恋”。
“爱情鸟”飞走了
2022年初的一天,唐河县青年曲浩闲来无聊,通过一款社交软件添加了一个名叫“爱情鸟”的女子。两人随后又加了微信好友。
“爱情鸟”告诉曲浩,自己在河南省郑州市某公司上班,一个人挺孤独的,认识了曲浩后,自己感觉整个天空都亮了。曲浩很快对这名女子陷入浓浓的爱恋中。
自结识之后,“爱情鸟”每天都对曲浩嘘寒问暖,表达思念与牵挂之意。尽管没有见过面,但曲浩还是很受用这份网上飞来的“爱情”,觉得生活变得美好起来了。
“我想去看你,可是我这个月工资还没有发,没有路费了。”一次聊天时,“爱情鸟”主动提出想到唐河见曲浩。曲浩闻听此言,马上给其转账800元,然后满心欢喜地等着对方的到来。可是几天之后,到了约定见面的日子,“爱情鸟”自称身体不适,随后又说突发疾病。
原本说好的见面,就这样泡汤了。为了安抚心上人,曲浩又给其转账120元。
2022年2月14日,曲浩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一早起来就给“爱情鸟”发了520元的红包。这次,曲浩主动提出,要去郑州看望她。令曲浩意外的是,面对这份热情,“爱情鸟”却有些躲躲闪闪,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辞,就是不肯和他见面。
曲浩和“爱情鸟”的交往就这样通过网络维持着。4月中旬,曲浩多次联系“爱情鸟”,希望再次约到线下见面,突然发现对方手机已经停机,各种联系方式均被对方拉黑。他爱恋了几个月的心上人就这样消失了。
从此,他的“爱情鸟”飞走了,还带着他转给对方的1400多元钱。
4月21日,躺在宿舍的床上,翻看昔日里和“爱情鸟”甜蜜的聊天记录,盘点两人结识以来点滴的细节,曲浩突然明白了,自己是遇到婚恋诈骗了。于是,他立即到唐河县公安局报警。
办案民警经分析研判及串并案件,发现该案和浙江省温州市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婚恋诈骗案件可能系同一团伙作案。
由于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经公安部刑侦局、河南省公安厅批准,该案于4月22日由南阳市唐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南阳市宛城区公安分局、郑州市公安局配合侦查,成立“4·21”专案组。
经过深挖细查,专案组发现,该团伙窝点主要集中在河南省荥阳市。经过细致、紧密的工作,抓捕时机成熟了。
4月28日凌晨,警方启动统一收网行动。多地警方联合、出动500余名警力,冲进各个窝点,迅速控制现场。
本次行动共捣毁诈骗窝点35个,查获作案手机307部,查扣冻结银行卡267张。蔡云鑫等6名主要嫌疑人及270余名同伙落网。
4月28日清晨,民警突袭诈骗份子居住的一个窝点,抓获数十名犯罪嫌疑人。(图片
从跟着别人干到自己单干
公安机关侦查确认,“爱情鸟”所在的团队,就是以蔡云鑫为首的诈骗团伙。
33岁的蔡云鑫,是贵州省安龙县人,他不仅是这个诈骗犯罪团伙的负责人,还是该团伙背后整个犯罪集团的“老大”。
案发后,蔡云鑫交代,2016年上半年,他认识了一个朋友,此人把他带到北京,说可以一起做事情。到了北京,蔡云鑫发现原来他们要做的就是电信诈骗。他从此就进入了一个诈骗团伙做业务员。后来,蔡云鑫和他的那个朋友都做到主管级别,每人手下大约有20多个业务员。
由于北京警方对电信诈骗的打击日益严厉,2017年,蔡云鑫他们先后从北京搬到郑州,在郑州和荥阳租房子,开始自己单干。当时,他们从北京陆续带过去30多个业务员。
从在北京跟着别人干到河南自己单干,蔡云鑫这伙人实施诈骗的套路是差不多的。
他们的业务员大多数为年轻男性,通过一些常见的社交软件去找一些想谈对象的人,有时他们也在一些婚恋交友网站和App上面找目标对象。他们的目标人群,不限男女,但以男性为主。跟对方加上好友后,如果目标对象是男性,他们就用女性账号跟对方聊;如果对方是女性,他们就用男性账号去跟她聊,引诱对方谈恋爱。
博取对方好感后,他们就以过生日、自己或者家人生病、去找对方需要路费等借口向对方要钱。对方转账到一定金额后,他们就将对方拉黑。对于那些没多少诈骗可能的,他们就会很快把对方拉黑。
职务晋升主要还是看“业绩”
经过几年的发展,这个诈骗集团新聚集了不少业务员,规模扩大不少,集团下面主要有4个比较大的犯罪团伙:蔡云鑫、王飞丹、王前运、伍龙飞团伙。
这个犯罪集团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窝点众多,他们以“公司”模式进行运作,但没有真的注册公司。集团并没有严格的统一领导,各团队在其团队经理的领导下,各干各的、各骗各的,不过大家是采用一样的“业务模式”。
蔡云鑫在犯罪集团中被称呼“经理”,经理下设大主任,大主任管理各窝点的主任,一个主任管理一个窝点,每个窝点有几名小主任和十多名业务员。
这4个团伙,蔡云鑫团伙的人数最多、“盈利”最好,而蔡云鑫本人头脑灵活、资格最老,因此是公认的整个集团的“老大”。
“我们的职务晋升主要还是看业绩的。”蔡云鑫说。
诈骗集团对各团伙窝点人员统一管理、集中吃住,每个窝点人数限制在十余人。
“我们实行军事化管理,吃住都在宿舍内,内部分工非常明确,主任负责买菜,做饭、打扫卫生、洗衣服都是业务员轮流做。生活起居有规律,早上7点起床,晚10点准时熄灯睡觉。”蔡云鑫对这套“管理措施”似乎颇为骄傲。
为了不引人注意,他们一般是租用民房作为诈骗窝点,位置一般都是选择不近路边的比较隐蔽的地点。
“一套房子我们一般就住十一二个人左右,如果住的人太多,进进出出的,容易引起邻居的注意,也容易扰民,会引起警察注意。”蔡云鑫说。
每个目标最多只能骗2900元
犯罪集团为了控制成员、管理严格,也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特别制定了严格的内部“纪律”。
比如不骗河南当地人。因为他们的窝点设在河南荥阳等地,如果骗了当地人,被害人一旦报警,他们很容易被查获。
“这是一开始的规定,但事实上,没人遵守这个规定,不仅也有骗河南人,最后骗习惯了,连亲友、父母、男(女)朋友都骗。”蔡云鑫交代说。
另外,主任等管理层定期对业务员的手机上的收款情况进行检查,防止业务员对骗取的钱款私下截留,不上交。如果业务员或者主任瞒报业绩,私吞诈骗来的钱,就会被开除。
主任以上人员均使用化名,便于逃避侦查。成员之间不准有借贷关系,不准谈论上下线,不谈论亲戚关系,如果发现有人违反了,就口头警告,如果有人再犯,就直接开除了。
还规定,对同一个诈骗对象,诈骗最高金额为2900元。不允许骗更多的钱,够了这个数目就必须拉黑。为何要作这样的规定呢?因为这帮诈骗分子也知道,3000元是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线。他们认为,设定2900元的“纪律红线”有利于逃避追责。
“被骗不足3000元的话,被骗的人可能会觉得钱也不多,可能就不会去报警了。风险小点。”蔡云鑫说。
团伙的业务员有男有女,每个窝点会配2到3名女性,男人住一间,女人住一间,男业务员冒充女性诈骗男网友时,如果需要与对方视频或者语音的话,就让女业务员配合。
业务员骗来的钱,够2900元,就算一单。业务员将这笔钱提现,交给主任,主任再交给大主任,大主任再交给经理。他们的分赃按一定比例进行,以2900元一单计算,业务员分得367元,主任分得385元,大主任分得441元,经理分得490元。剩下的钱交给经理层面的人处理。
2022年6月5日,唐河县检察院对蔡云鑫等58名诈骗集团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诈骗集团中也有不少大学生及未成年人是上当受骗后进入该集团的,其中有一人是大三学生,还有两个人在参加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这3个人因年纪小、对社会涉足不深犯下错误,经办案人员多次释法说理后,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要改过自新,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他们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8月3日,此案由唐河县公安局移送至唐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10月上期)
本文杂志原标题:《“公司”规定:对一个人最多骗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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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电信网络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尤其是对未取证的被害人人数和犯罪数额应当结合被告人接收诈骗款项使用的银行交易明细、在案扣押的书证、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共性的客观证据及在案部分被害人陈述予以综合认定。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人李耀展为实施诈骗犯罪,于2014年12月在郑州市专门成立郑州海之淘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没有任何正当、合法的业务,被告人李耀展确立了公司的诈骗方法、运营模式、部门设置、诈骗分成比例、奖励方法、层级关系。被告人李耀展管理公司、参与培训工作人员、负责客服部(实际该部仅李耀展一人)等,李耀展通过网络大量招收所谓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被告人宋聚博、段清峰、韩志温、张喆、杨延昭、赵晓磊、许道硕、张珍丽、成盼盼、武云飞、王静云(后九人在逃),翟占森、吕静静(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上述被告人经被告人李耀展以及所属团队培训后,通过QQ、微信等聊天交友工具,一律使用女性的身份和虚假的姓名,按照被告人李耀展事先拟订好的实施诈骗时应对各种可能问题的标准参考答语——话术,向自己的聊天对象谎称:郑州海之淘科技有限公司能帮助你开办淘宝网店,公司有数百款淘宝热销货源,你开网店,公司给你货源,不需要你进货回家,如果有顾客在你的店里下单,你只需要把你的顾客的订单信息发给公司的客服,公司帮你把货发到买家的手里,公司专门安排一名专业的网店指导老师对你开网店进行全程指导,你只需要投入很少的时间就会赚钱,并推出三种所谓的不同服务标准的服务套餐,分别收费1080元、1480元、1980元,三种套餐除了都承诺上述服务以外,还承诺对客户的网店进行推广,保证客户的网店一定有访问量和销量。以此骗取聊天对象的信任,使他们向李耀展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汇款购买所谓的服务套餐,被告人李耀展将收到的被害人的每一笔汇款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与业务员、业务主管、业务经理分肥挥霍。被告人李耀展及其团伙的被告人均未按照事先的承诺为被害人进行任何真正的、有价值的服务,而是对被害人进行敷衍、欺骗、拖延。经侦查认定,以被告人李耀展为首的犯罪团伙共诈骗张鑫淼等3107名被害人4269925元并挥霍,被告人宋聚博共诈骗袁洪双等9人12920元,被告人段清峰共诈骗袁洪双等9名被害人12920元。
被告人李耀展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李耀展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辩称: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4 269 925元主要证据为被害人信息及转账记录,没有被害人陈述,不能完全证实支付平台上所产生的金额全部系诈骗数额,因此应当按照实际报案的被害人被骗的数额认定被告人李耀展诈骗数额。在案证据中被告人李耀展共有127名被害人报案,涉及金额为187 680元,故李耀展诈骗数额应当以该数额予以认定。二、被告人李耀展案发后积极主动退赃,对报案的被害人基本全部退赃,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李耀展案发后能够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四、案发前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聚博辩称诈骗的数额没有那么多。
被告人段清峰辩称诈骗的数额没有那么多,刚开始不知道是诈骗。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耀展为实施诈骗犯罪,于2014年12月在郑州市专门成立郑州海之淘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李耀展确立了公司的诈骗方法、运营模式、部门设置、诈骗分成比例、奖励方法、层级关系。被告人李耀展管理公司、参与培训工作人员、负责客服部等,通过网络招收所谓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被告人宋聚博、段清峰、韩志温、张喆、杨延昭、赵晓磊、许道硕、张珍丽、成盼盼、武云飞、王静云(后九人在逃),翟占森、吕静静(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上述被告人经李耀展以及所属团队培训后,通过QQ、微信等聊天交友工具,使用女性的身份和虚假的姓名,按照被告人李耀展事先拟订好的实施诈骗时应对各种可能问题的标准参考答语----话术,向聊天对象谎称郑州海之淘科技有限公司能帮助开办淘宝网店,有数百款淘宝热销货源,帮助给货源,不需要加盟开网店人进货,如果有顾客在店里下单,只需要把顾客的订单信息发给公司客服,公司帮忙将货发到买家手中。同时公司专门安排专业网店指导老师全程指导,加盟开网店人只需投入很少时间就会赚钱,并推出三种不同服务标准服务套餐,分别收费1080元、1480元、1980元,三种套餐除了都承诺上述服务以外,还承诺对客户的网店进行推广,保证客户的网店一定有访问量和销量。以此骗取聊天对象信任,使他们向李耀展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汇款购买服务套餐。被告人李耀展将收到被害人的每一笔汇款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与业务员、业务主管、业务经理分成。被告人李耀展及其团伙的被告人均未按照事先的承诺为被害人进行任何真正的、有价值的服务,而是对被害人进行敷衍、欺骗、拖延。
经认定,以被告人李耀展为首的犯罪团伙共诈骗张鑫淼等2837名被害人4 096 059元,部分用于购买车辆和房产。其中被告人宋聚博、段清峰共诈骗袁洪双等9人12 920元。被告人李耀展所得赃款部分用于购买车辆和房产。
被告人李耀展、宋聚博、段清峰于2016年5月10日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李耀展家属已退还部分赃款,并返还部分被害人,被告人段清峰、宋聚博在审理过程XXX同退赃12 920元。
裁判结果
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8)豫01刑终19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耀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29年5月10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宋聚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段清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四、在案扣押的郑州海之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1枚、财务专用章1枚、李耀展私章1枚、电脑主机(黑色、鑫睿腾、金河田)2台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将被告人段清峰、宋聚博退缴的赃款12920元发还给相关被害人,被告人李耀展犯罪行为给其他被害人造成损失3949340元,将李耀展所有的白色长城豫A0C16H哈弗H6越野车(车辆识别代号LGWEF4A57FF413407)作价后发还给被害人,继续对被告人李耀展进行追缴退赔剩余损失。
宣判后,被告人李耀展不服原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豫01刑终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耀展、宋聚博、段清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加盟海之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网店,帮助建设网店、提供货源、发货等服务为由骗取被害人加盟费用,其中李耀展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宋聚博、段清峰诈骗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耀展、宋聚博、段清峰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李耀展及其辩护人辩称诈骗数额应当以有被害人陈述予以印证的数额认定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该案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在案被告人李耀展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李耀展多个银行账户有1080、1480、1980(三种服务套餐收费标准数额)汇入,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依据支付宝记录认定数额(三种服务套餐收费标准数额)的证据相佐证,在案部分被害人陈述证实因通过海之淘科技有限公司加盟开网店被骗取加盟费,骗取的数额与该公司套餐数额相印证;在案扣押的部分加盟合同,能够证实三被告人以加盟网店为由骗取被害人加盟费用的事实;QQ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以女性身份与被害人聊天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开网店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涉案的被害人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李耀展支付加盟网店的费用;以上事实与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能够印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证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因此依据本案中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最终认定李耀展诈骗数额为4 084 619元,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评析
在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罪的过程中,犯罪数额的认定是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而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的被害人人数众多,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无法全部由银行交易明细、电子转账凭证等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佐证,在仅有部分犯罪人陈述与银行交易明细、电子转账凭证等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诈骗犯罪的犯罪数额往往是案件的争论点。审判实践中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依据已经查实的被害人人数及相应的数额来认定;二是结合全案的书证、电子证据以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综合认定犯罪数额。传统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认定采用的是第一种审查认定方式,第二种则是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罪不同于传统型诈骗犯罪的特点对犯罪数额进行认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两高一部”的规定明确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数额认定应当与传统的诈骗犯罪数额审查认定标准有所区别,即在仅有部分被害人陈述与银行交易明细、电子转账凭证等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也应当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诈骗犯罪数额。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仅根据被告人接收诈骗款项时使用的银行账户资金来推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此种做法将会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在结合被告人接收诈骗款项的银行交易明细、网络支付交易凭证、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联系记录等共性的客观证据和已经收集的被害人陈述等综合认定未被取证的被害人人数和诈骗数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被告人对相关款项和数额的合法
本案虽然仅有部分被害人的陈述,但是在认定未被取证的被害人人数及犯罪数额时已经综合被告人银行交易明细、在案扣押的加盟合同、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共性的客观证据及在案部分被害人陈述,足以证明涉案的被害人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支付加盟网店的费用及数额。
裁判要旨
电信网络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尤其是对未取证的被害人人数和犯罪数额应当结合被告人接收诈骗款项使用的银行交易明细、在案扣押的书证、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共性的客观证据及在案部分被害人陈述予以综合认定。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人李耀展为实施诈骗犯罪,于2014年12月在郑州市专门成立郑州海之淘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没有任何正当、合法的业务,被告人李耀展确立了公司的诈骗方法、运营模式、部门设置、诈骗分成比例、奖励方法、层级关系。被告人李耀展管理公司、参与培训工作人员、负责客服部(实际该部仅李耀展一人)等,李耀展通过网络大量招收所谓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被告人宋聚博、段清峰、韩志温、张喆、杨延昭、赵晓磊、许道硕、张珍丽、成盼盼、武云飞、王静云(后九人在逃),翟占森、吕静静(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上述被告人经被告人李耀展以及所属团队培训后,通过QQ、微信等聊天交友工具,一律使用女性的身份和虚假的姓名,按照被告人李耀展事先拟订好的实施诈骗时应对各种可能问题的标准参考答语——话术,向自己的聊天对象谎称:郑州海之淘科技有限公司能帮助你开办淘宝网店,公司有数百款淘宝热销货源,你开网店,公司给你货源,不需要你进货回家,如果有顾客在你的店里下单,你只需要把你的顾客的订单信息发给公司的客服,公司帮你把货发到买家的手里,公司专门安排一名专业的网店指导老师对你开网店进行全程指导,你只需要投入很少的时间就会赚钱,并推出三种所谓的不同服务标准的服务套餐,分别收费1080元、1480元、1980元,三种套餐除了都承诺上述服务以外,还承诺对客户的网店进行推广,保证客户的网店一定有访问量和销量。以此骗取聊天对象的信任,使他们向李耀展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汇款购买所谓的服务套餐,被告人李耀展将收到的被害人的每一笔汇款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与业务员、业务主管、业务经理分肥挥霍。被告人李耀展及其团伙的被告人均未按照事先的承诺为被害人进行任何真正的、有价值的服务,而是对被害人进行敷衍、欺骗、拖延。经侦查认定,以被告人李耀展为首的犯罪团伙共诈骗张鑫淼等3107名被害人4269925元并挥霍,被告人宋聚博共诈骗袁洪双等9人12920元,被告人段清峰共诈骗袁洪双等9名被害人12920元。
被告人李耀展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李耀展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辩称: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4 269 925元主要证据为被害人信息及转账记录,没有被害人陈述,不能完全证实支付平台上所产生的金额全部系诈骗数额,因此应当按照实际报案的被害人被骗的数额认定被告人李耀展诈骗数额。在案证据中被告人李耀展共有127名被害人报案,涉及金额为187 680元,故李耀展诈骗数额应当以该数额予以认定。二、被告人李耀展案发后积极主动退赃,对报案的被害人基本全部退赃,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李耀展案发后能够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四、案发前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聚博辩称诈骗的数额没有那么多。
被告人段清峰辩称诈骗的数额没有那么多,刚开始不知道是诈骗。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耀展为实施诈骗犯罪,于2014年12月在郑州市专门成立郑州海之淘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李耀展确立了公司的诈骗方法、运营模式、部门设置、诈骗分成比例、奖励方法、层级关系。被告人李耀展管理公司、参与培训工作人员、负责客服部等,通过网络招收所谓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被告人宋聚博、段清峰、韩志温、张喆、杨延昭、赵晓磊、许道硕、张珍丽、成盼盼、武云飞、王静云(后九人在逃),翟占森、吕静静(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上述被告人经李耀展以及所属团队培训后,通过QQ、微信等聊天交友工具,使用女性的身份和虚假的姓名,按照被告人李耀展事先拟订好的实施诈骗时应对各种可能问题的标准参考答语----话术,向聊天对象谎称郑州海之淘科技有限公司能帮助开办淘宝网店,有数百款淘宝热销货源,帮助给货源,不需要加盟开网店人进货,如果有顾客在店里下单,只需要把顾客的订单信息发给公司客服,公司帮忙将货发到买家手中。同时公司专门安排专业网店指导老师全程指导,加盟开网店人只需投入很少时间就会赚钱,并推出三种不同服务标准服务套餐,分别收费1080元、1480元、1980元,三种套餐除了都承诺上述服务以外,还承诺对客户的网店进行推广,保证客户的网店一定有访问量和销量。以此骗取聊天对象信任,使他们向李耀展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汇款购买服务套餐。被告人李耀展将收到被害人的每一笔汇款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与业务员、业务主管、业务经理分成。被告人李耀展及其团伙的被告人均未按照事先的承诺为被害人进行任何真正的、有价值的服务,而是对被害人进行敷衍、欺骗、拖延。
经认定,以被告人李耀展为首的犯罪团伙共诈骗张鑫淼等2837名被害人4 096 059元,部分用于购买车辆和房产。其中被告人宋聚博、段清峰共诈骗袁洪双等9人12 920元。被告人李耀展所得赃款部分用于购买车辆和房产。
被告人李耀展、宋聚博、段清峰于2016年5月10日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李耀展家属已退还部分赃款,并返还部分被害人,被告人段清峰、宋聚博在审理过程XXX同退赃12 920元。
裁判结果
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8)豫01刑终19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耀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29年5月10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宋聚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段清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四、在案扣押的郑州海之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1枚、财务专用章1枚、李耀展私章1枚、电脑主机(黑色、鑫睿腾、金河田)2台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将被告人段清峰、宋聚博退缴的赃款12920元发还给相关被害人,被告人李耀展犯罪行为给其他被害人造成损失3949340元,将李耀展所有的白色长城豫A0C16H哈弗H6越野车(车辆识别代号LGWEF4A57FF413407)作价后发还给被害人,继续对被告人李耀展进行追缴退赔剩余损失。
宣判后,被告人李耀展不服原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豫01刑终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耀展、宋聚博、段清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加盟海之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网店,帮助建设网店、提供货源、发货等服务为由骗取被害人加盟费用,其中李耀展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宋聚博、段清峰诈骗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耀展、宋聚博、段清峰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李耀展及其辩护人辩称诈骗数额应当以有被害人陈述予以印证的数额认定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该案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在案被告人李耀展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李耀展多个银行账户有1080、1480、1980(三种服务套餐收费标准数额)汇入,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依据支付宝记录认定数额(三种服务套餐收费标准数额)的证据相佐证,在案部分被害人陈述证实因通过海之淘科技有限公司加盟开网店被骗取加盟费,骗取的数额与该公司套餐数额相印证;在案扣押的部分加盟合同,能够证实三被告人以加盟网店为由骗取被害人加盟费用的事实;QQ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以女性身份与被害人聊天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开网店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涉案的被害人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李耀展支付加盟网店的费用;以上事实与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能够印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证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因此依据本案中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最终认定李耀展诈骗数额为4 084 619元,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评析
在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罪的过程中,犯罪数额的认定是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而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的被害人人数众多,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无法全部由银行交易明细、电子转账凭证等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佐证,在仅有部分犯罪人陈述与银行交易明细、电子转账凭证等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诈骗犯罪的犯罪数额往往是案件的争论点。审判实践中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依据已经查实的被害人人数及相应的数额来认定;二是结合全案的书证、电子证据以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综合认定犯罪数额。传统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认定采用的是第一种审查认定方式,第二种则是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罪不同于传统型诈骗犯罪的特点对犯罪数额进行认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两高一部”的规定明确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数额认定应当与传统的诈骗犯罪数额审查认定标准有所区别,即在仅有部分被害人陈述与银行交易明细、电子转账凭证等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也应当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诈骗犯罪数额。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仅根据被告人接收诈骗款项时使用的银行账户资金来推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此种做法将会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在结合被告人接收诈骗款项的银行交易明细、网络支付交易凭证、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联系记录等共性的客观证据和已经收集的被害人陈述等综合认定未被取证的被害人人数和诈骗数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被告人对相关款项和数额的合法
本案虽然仅有部分被害人的陈述,但是在认定未被取证的被害人人数及犯罪数额时已经综合被告人银行交易明细、在案扣押的加盟合同、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共性的客观证据及在案部分被害人陈述,足以证明涉案的被害人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支付加盟网店的费用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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