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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不给立案通知书怎么办呢(立案后没给立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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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1 14: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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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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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后,公安机关不立案该如何自救?

一、案例


2021年5月,赵某在浙江多米公司担任推销员,主要工作是通过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一亩田”等惠农APP寻找农产品销售商户,通过话术使商户相信浙江多米公司具有销售能力,骗取商户签订销售合作协议,并按8800元、18800元、28800元、38800元不等标准提前收取商户交纳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后,浙江多米公司并未按协议帮助商户销售农产品。商户在与浙江多米公司电话讨要保证金无果后,考虑到疫情管控、路程远、嫌麻烦等原因,该事情不了了之。


赵某感觉此为生财好计,于2022年5月从浙江多米公司辞职,到九江市经开区注册金米公司,复制多米公司的模式,明知金米公司没有实际销售渠道和能力,按照事先准备的话术,骗取甲、乙等12名农产品销售商户签订合作协议,提前收取商户质保金、佣金等总计23万余元。其中,甲与金米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签订协议,金米公司按协议应于同年7月25日帮甲销售30万元圣女果,甲提前支付38800元保证金。但合同签订后,金米公司未能如期履约,甲要求金米公司退还保证金。2022年8月1日,甲在多次讨要38800元保证金无果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2022年8月2日公安机关找到赵某所在金米公司了解情况,金米公司承诺在同年8月30日前退还甲38800元。2022年8月30日至,甲到金米公司讨要钱款,发现金米公司人去楼空,赵某也变更联系方式、关闭公司予以逃匿。


甲再次来到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以金米公司答应还款,双方之间是民事纠纷为由向甲出具了《不予受案通知书》。


二、存在问题


甲在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下该如何自救?


三、平明解析


刑事案件发生后该怎么办,公安不理又该怎么办?下面以甲为例,将整个报案和救济流程详述一遍。


首先,甲到公安机关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应立即受案,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根据2020年修正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本例中甲到公安机关报案或控告,本案涉嫌合同诈骗或诈骗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受案,制作受理案件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给控告人甲签收。


其次,公安机关受理甲的报案后,应当进行立案审查,看看本案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是刑事案件。本案从案情来看,可能有二种可能,一是经济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合同法;二是涉嫌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适用刑法。故公安机关先去金米公司了解情况。经了解,甲与金米公司签订合同时间不长,虽然金米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但承诺退还保证金,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于是,公安机关在3日内给甲出具了《不予以立案通知书》。此时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合法的。


第三,案情发展到2022年8月30日,此时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根据甲提供的新证据证明,金米公司系赵某为了实施犯罪而设立,该公司根本没有履约能力,实际也没有按约履行合同,像甲这样的商户金米公司还骗了很多,还有很多其他的商户也在维权,赵某为了躲债偷偷关闭公司,变更联系方式予以逃匿,赵某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甲到公安重新报案,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2. 及时审查办理。......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甲再次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立案审查。本案中,公安机关以本案是合同纠纷为由,给甲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是违法的。


第四,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甲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该《不予立案通知书》是经开区分局做出的,甲可以向经开区公安分局提请复议,提交《复议申请书》。经开区公安分局收到《复议申请书》后3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即《复议决定书》。


甲若还不服,程序再走一遍,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复议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即经开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九江市公安局提请复核,提交《复核申请书》。九江市公安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如果甲对两级公安机关的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即向经开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在本案中,甲也可以不经公安机关复议复核,而直接向经开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如果穷尽以上救济程序,公安机关仍然不予立案的,甲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就是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拆迁案件法院不给立案,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来硕律师解读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房子被纳入拆迁范围内,随着拆迁的日子一天天逼近,发现政府的很多做法都是违法的。但是当拆迁户去法院起诉时,却被回绝说拆迁案件不予立案。根据上述这种情况,拆迁案件法院不予立案是违法的!


以下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彤律师对拆迁案件法院不立案的分析,被征收人可根据自身情形进行下一步维权!


产生原因

法院不予立案,有两个原因:一是您的诉求不够立案条件,所以法院不予立案,但是他应该给您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二是您当地的政法分离出现了问题,法院并非独立执法而是受到政府节制,为了配合拆迁才做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


当事人通常不能立案有原因:一是材料不规范或者文书写作错误导致包括诉状在内的起诉材料提交有问题,不符合法院的要求,因此给了法院不立案的理由;二是由于当事人缺少法律知识,在法院不立案的情况下手足无措,不知道后续如何维权,导致只要法院不立案就彻底放弃维权。


维权方法

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拆迁案件,应当登记立案。


那么,被征收人遇到拆迁案件法院不给立案该怎么办?


①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拆迁案件,应当先接收原告的起诉状等材料,出具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②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这是指有的当事人的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错误的,法院立案庭应当给予专业的指导并解释说明,需要补正的,必须一次性告知,不能让当事人来来往往反反复复的跑。


③对于拒不立案的情况,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总结:面对法院不立案的情况时,要找准不立案的原因,及时修订起诉状,根据法院指导进行立案,而对于拒不立案的这一情况,则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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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后,法院不给立案,教你几种快速解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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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8日早上,当事人和家人、承租户共6人正在屋内吃饭,突然有100多人出现将当事人房屋及院落包围。其中有纹身的彪形大汉掐着当事人儿子的脖子直接从屋内拉出,好多人连拖带拽将其他人从屋内拉出。当事人及家人被拖拽的同时还被殴打,身体多处受伤。当事人价值7万元的一克拉大的钻戒也在被拖拽过程中丢失。


当事人及家人、承租户被拉出房屋后,被三圈人围在了最里面。最里面一圈是纹有纹身的年轻人,第二圈是穿着公安制服的人,最外面一圈是政府工作人员和村长、村书记。


当事人及家人被三圈人围住后,政府人员直接指挥他人用挖掘机将房屋推倒,然后由运渣车直接将废墟运走铲平。房内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几万块钱现金、金条、证件、手机、手表、衣服、家具等全部损毁灭失。


当事人孙女下午放学回家后,看到家已被拆平,撕心裂肺的痛哭,并冒着小雨在杂乱的砖瓦废墟中寻找自己的书和作业本。当事人房屋被强拆之前未接到过任何通知,也无法确定谁拆了自己的房屋。


案件一波三折

在明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时,还有不到3个月的时间,就强拆满1年了。相关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支持确认强拆违法的起诉期限从确定了强拆主体开始起算,为最大限度降低超起诉期限无法司法救济的风险,建议自强拆之日起1年内提起确认强拆违法诉讼。


为确定强拆主体,在明律师同时启动了向公安局申请查处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查取证。然而,在2个月的公安查处期限届满后,区公安分局并未答复。在明律师第一时间申请了行政复议,又是2个月的复议答复期,显然通过公安查处,在强拆之日满1年时难以确定强拆主体。


在此,在明律师也特别提醒广大被拆迁人,房屋一旦被强拆,一定要第一时间聘请律师,否则耽误了起诉期限法院都不给立案,到最后极有可能是白拆了。


回到本案,虽然公安查处暂时没有太大进展,但公安查处程序仍在积极推进。另一方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到了好的消息,即调到了被拆房屋所在地块的征地批复。在明律师如获至宝,既然有征地批复,就可以先推定当地区县级政府为强拆主体。


虽然依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非常牵强,但毕竟也算有点了纸头依据。


在明律师第一时间组织起诉材料指导当事人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违法诉讼。但难度和阻力依然很大,当事人寄出的起诉材料被法院立案庭2次退件,经在明律师与立案庭多次电话辩论历经近2个月,立案庭终于签收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并书面送达了《补正通知》,要求当事人补正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系被告实施的初步证据。


这在律师看来已经是初战告捷,因为只要法院签收了起诉材料,律师就完全有自信以自己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实操经验,确保案件从立案庭移送到行政审判庭进入实体审查。


在明律师根据2个月来与立案庭电话论辩,从以下四个方面补正了答复:


一、被诉行政行为系被告实施的初步证据为: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寄底单;


2、某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


3、《某某省人民政府关于某某市中心城区2010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


原告在给贵院寄送的起诉材料中已经提交了前述四项证据。


由于原告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已经《某某省人民政府关于某某市中心城区2010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准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之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及其地上房屋、附属物的职权。


因此,在被拆除房屋位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本案中,原告房屋位于《某某省人民政府关于某某市中心城区2010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准的征收范围内,原告提交的前述证据足以初步证明原告房屋被强拆是由被告组织并具体实施。


二、本案起诉状载明被告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贵院立案庭应当立案: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时,基于初步证据已经确定了具体、特定、可识别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即可视为“有明确的被告”。至于起诉状载明的被告是否正确、是否适格,则是由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后,需要由审判庭进一步审查确定的问题。


人民法院不应在立案阶段即以“被告不正确(不适格)”或“原告不能证明被诉强拆行为系区政府所为”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中,原告已提供初步证据确定了具体、特定、可识别的明确被告,贵院应当依法先予立案,然后交由审判庭开庭审理,对被告是否适格、案件事实、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等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实体审查。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之规定,贵院应当先予立案,然后交由审判庭开庭审理,由起诉状载明的被告举证证明其是否组织实施了强拆行为或举证证明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行政主体实施了违法强拆,即举证证明谁是正确适格的被告,贵院根据被告所举的证据确定适格被告。


如果经贵院审理查明原告起诉状载明的被告不适格,贵院首先应将谁是正确适格的被告告知原告,然后再告知原告变更被告。而不是贵院立案庭理解认为的,只要原告的起诉材料经立案庭大概其的一看,感觉起诉状载明的被告不正确,就告诉原告这个案子不应在贵院立案,原告应变更被告,但却不告诉原告起诉状载明的被告为什么不适格、适格的被告是谁、应该去哪个法院立案。


因此,确定正确的被告举证责任在被告而不是原告,且必须经审判庭实体审查确定。贵院立案庭在立案阶段执拗的要求原告单方进行举证证明起诉状载明的被告正确适格,严重违反了行政案件审理证据规则的要求。


如果经贵院审判庭审查确定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经贵院告知正确适格的被告后,原告同意变更被告,并同意由贵院可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3、贵院立案庭一直对原告强调,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之规定,所以需原告补正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被告实施的证据。


贵院立案庭的前述强调言辞明显误读曲解了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及第三条的条文要义,存在误导原告的嫌疑。该司法解释通篇包括第三条都是最高院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不同类型案件谁是正确的被告所进行的总结性规定。至于如何确定正确的被告,必须经人民法院审判庭实体审查后进行确定,而不是贵院立案庭解读的,只要原告起诉状载明的被告跟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那原告就必须单方举证证明起诉状载明的被告是正确的。


原告再次向贵院立案庭重申,如何确定正确的被告必须经贵院审判庭实体审查,而且确定正确的被告举证责任在被告而不是原告。本案中,贵院立案庭应当先予立案,然后由审判庭开庭实体审查强拆原告房屋的行政主体到底是区人民政府还是另有其他行政主体,而不是执拗的让原告在立案阶段单方举证。原告已经穷尽了初步举证义务,如果贵院未经审判庭审查,仅以原告不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系区政府所为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原告起诉,明显违法。


三、原告提交了享有涉案房屋权利的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及家人世居涉案房屋,直至房屋被强拆,与涉案房屋存在利害关系,是强拆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

原告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本案房屋被强拆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诉合法。


四、原告现向贵院明确坚持本案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之规定,只要原告坚持起诉,即便经原告补正贵院仍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贵院也必须向原告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书,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最终,当事人将在明律师起草的《补正答复》寄出后第15天收到了法院寄来的《立案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本案已经当地中院行政审判庭开庭审理,并经庭审确定了准确的被告。


在明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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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及家人、承租户被拉出房屋后,被三圈人围在了最里面。最里面一圈是纹有纹身的年轻人,第二圈是穿着公安制服的人,最外面一圈是政府工作人员和村长、村书记。


当事人及家人被三圈人围住后,政府人员直接指挥他人用挖掘机将房屋推倒,然后由运渣车直接将废墟运走铲平。房内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几万块钱现金、金条、证件、手机、手表、衣服、家具等全部损毁灭失。


当事人孙女下午放学回家后,看到家已被拆平,撕心裂肺的痛哭,并冒着小雨在杂乱的砖瓦废墟中寻找自己的书和作业本。当事人房屋被强拆之前未接到过任何通知,也无法确定谁拆了自己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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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时,还有不到3个月的时间,就强拆满1年了。相关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支持确认强拆违法的起诉期限从确定了强拆主体开始起算,为最大限度降低超起诉期限无法司法救济的风险,建议自强拆之日起1年内提起确认强拆违法诉讼。


为确定强拆主体,在明律师同时启动了向公安局申请查处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查取证。然而,在2个月的公安查处期限届满后,区公安分局并未答复。在明律师第一时间申请了行政复议,又是2个月的复议答复期,显然通过公安查处,在强拆之日满1年时难以确定强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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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依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非常牵强,但毕竟也算有点了纸头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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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律师看来已经是初战告捷,因为只要法院签收了起诉材料,律师就完全有自信以自己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实操经验,确保案件从立案庭移送到行政审判庭进入实体审查。


在明律师根据2个月来与立案庭电话论辩,从以下四个方面补正了答复:


一、被诉行政行为系被告实施的初步证据为: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寄底单;


2、某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


3、《某某省人民政府关于某某市中心城区2010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


原告在给贵院寄送的起诉材料中已经提交了前述四项证据。


由于原告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已经《某某省人民政府关于某某市中心城区2010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准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之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及其地上房屋、附属物的职权。


因此,在被拆除房屋位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本案中,原告房屋位于《某某省人民政府关于某某市中心城区2010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准的征收范围内,原告提交的前述证据足以初步证明原告房屋被强拆是由被告组织并具体实施。


二、本案起诉状载明被告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贵院立案庭应当立案: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时,基于初步证据已经确定了具体、特定、可识别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即可视为“有明确的被告”。至于起诉状载明的被告是否正确、是否适格,则是由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后,需要由审判庭进一步审查确定的问题。


人民法院不应在立案阶段即以“被告不正确(不适格)”或“原告不能证明被诉强拆行为系区政府所为”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中,原告已提供初步证据确定了具体、特定、可识别的明确被告,贵院应当依法先予立案,然后交由审判庭开庭审理,对被告是否适格、案件事实、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等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实体审查。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之规定,贵院应当先予立案,然后交由审判庭开庭审理,由起诉状载明的被告举证证明其是否组织实施了强拆行为或举证证明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行政主体实施了违法强拆,即举证证明谁是正确适格的被告,贵院根据被告所举的证据确定适格被告。


如果经贵院审理查明原告起诉状载明的被告不适格,贵院首先应将谁是正确适格的被告告知原告,然后再告知原告变更被告。而不是贵院立案庭理解认为的,只要原告的起诉材料经立案庭大概其的一看,感觉起诉状载明的被告不正确,就告诉原告这个案子不应在贵院立案,原告应变更被告,但却不告诉原告起诉状载明的被告为什么不适格、适格的被告是谁、应该去哪个法院立案。


因此,确定正确的被告举证责任在被告而不是原告,且必须经审判庭实体审查确定。贵院立案庭在立案阶段执拗的要求原告单方进行举证证明起诉状载明的被告正确适格,严重违反了行政案件审理证据规则的要求。


如果经贵院审判庭审查确定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经贵院告知正确适格的被告后,原告同意变更被告,并同意由贵院可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3、贵院立案庭一直对原告强调,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之规定,所以需原告补正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被告实施的证据。


贵院立案庭的前述强调言辞明显误读曲解了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及第三条的条文要义,存在误导原告的嫌疑。该司法解释通篇包括第三条都是最高院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不同类型案件谁是正确的被告所进行的总结性规定。至于如何确定正确的被告,必须经人民法院审判庭实体审查后进行确定,而不是贵院立案庭解读的,只要原告起诉状载明的被告跟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那原告就必须单方举证证明起诉状载明的被告是正确的。


原告再次向贵院立案庭重申,如何确定正确的被告必须经贵院审判庭实体审查,而且确定正确的被告举证责任在被告而不是原告。本案中,贵院立案庭应当先予立案,然后由审判庭开庭实体审查强拆原告房屋的行政主体到底是区人民政府还是另有其他行政主体,而不是执拗的让原告在立案阶段单方举证。原告已经穷尽了初步举证义务,如果贵院未经审判庭审查,仅以原告不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系区政府所为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原告起诉,明显违法。


三、原告提交了享有涉案房屋权利的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及家人世居涉案房屋,直至房屋被强拆,与涉案房屋存在利害关系,是强拆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

原告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本案房屋被强拆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诉合法。


四、原告现向贵院明确坚持本案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之规定,只要原告坚持起诉,即便经原告补正贵院仍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贵院也必须向原告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书,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最终,当事人将在明律师起草的《补正答复》寄出后第15天收到了法院寄来的《立案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本案已经当地中院行政审判庭开庭审理,并经庭审确定了准确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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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0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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