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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信用卡诈骗判多少年刑期(涉嫌信用卡诈骗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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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1 1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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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罪名|信用卡诈骗罪

刑罚罪名|信用卡诈骗罪



一、罪名:信用卡诈骗罪

概念: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法条依据: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相关案例

乔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判决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公诉机关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审理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级别


刑事一审


被告人


乔某某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乔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乔某某当庭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被告人乔某某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恶意透支信用卡不还款,电白一男子获刑又被罚

近年来,超前消费行为越来越普遍,信用卡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频次也越来越高。信用卡消费在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不少风险。使用信用卡必须合法合规,否则带给借款人的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可能是法律的制裁。日前,电白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涉案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1年10月,被告人潘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以下简称“卡1”)。2013年4月,潘某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价值220000元的小轿车,除自行缴交100000元购车款外,持卡1刷卡支付120000 元购车款及12960元手续费,并与该银行约定分36期偿还。2013年6月,潘某向该银行还款3800元。2013年7月开始,潘某持有的卡1出现逾期。经银行多次催还,潘某陆续还款5700元,但此后一直未再偿还本金及利息。直至潘某到案,其所持的卡1尚拖欠该银行本金113716.65元。


2013年4月,被告人潘某向同一银行申请办理了另一张信用卡(以下简称“卡2”)。2013年4月开始,潘某持卡2刷卡消费及取现共31493元。2013年7月开始,潘某持有的卡2出现逾期。2013年9月、10月,该银行两次行使抵消权在潘某的银行储蓄卡里扣除利息资金共计528.61元。经银行多次催还,潘某陆续还款9300元,后一直未再还款。直至潘某到案,其所持的卡2尚拖欠该银行本金22193元。


2021年11月,潘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2年1月13日、2022年2月9日、2022年2月10日,潘某陆续向该银行偿还欠款136000元。2022年2月28日,电白检察院以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电白法院提起公诉。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消费使用,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透支本金,可从轻处罚。因此,电白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潘某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针对此类案件,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持有人须加强守法意识,珍惜信用,不要把信用卡当成自己的资金库,要理性消费,及时还款,否则将被列入征信黑名单,给个人信用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还可能因此背上刑罚。


【南方日报、南方 记者】邓建青


【通讯员】邱少梅




海南一男子冒用他人信用卡盗刷套现7.5万元 被判5年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9月20日消息(记者 陈栋 通讯员 罗凤灵 庄欢)定安男子陈某是一名投递员,其利用派送信用卡之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为他人提高额度,骗取验证码激活信用卡后,盗刷套现7.5万元用于还贷。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8年4月8日,陈某在东方市派送某银行信用卡给符某玲的过程中,冒充该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以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符某玲的手机验证码并激活该信用卡,然后持该卡找到符某伟,使用符某伟的POS机刷卡套现,共盗刷了卡内7.5万元,符某伟扣除800元套现手续费后,将剩余的7.42万元分两笔转入陈某名下的储蓄卡内,随后陈某将该款用于偿还贷款。


2021年9月17日,陈某在东方市被公安民警带走接受调查。9月23日,陈某通过家属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7.5万元。12月20日,检察机关将该款发还符某玲,符某玲出具谅解书表示对陈某予以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套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某上诉后,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9月20日消息(记者 陈栋 通讯员 罗凤灵 庄欢)定安男子陈某是一名投递员,其利用派送信用卡之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为他人提高额度,骗取验证码激活信用卡后,盗刷套现7.5万元用于还贷。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8年4月8日,陈某在东方市派送某银行信用卡给符某玲的过程中,冒充该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以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符某玲的手机验证码并激活该信用卡,然后持该卡找到符某伟,使用符某伟的POS机刷卡套现,共盗刷了卡内7.5万元,符某伟扣除800元套现手续费后,将剩余的7.42万元分两笔转入陈某名下的储蓄卡内,随后陈某将该款用于偿还贷款。


2021年9月17日,陈某在东方市被公安民警带走接受调查。9月23日,陈某通过家属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7.5万元。12月20日,检察机关将该款发还符某玲,符某玲出具谅解书表示对陈某予以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套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某上诉后,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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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07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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