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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抗诉申请条件是什么?(刑事案件抗诉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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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1 1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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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规定有哪些

新《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抗诉规则》已于2021年8月1日实施,对民事监督案件提出了新的规则。对民事抗诉申请的时效性作了规定,在判决、裁定生效两年内可以申请监督,超过时效以外的,不予受理。对同级法院生效判决作出不予监督受理的同级检察院,一年内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议一次。


以下节选第二十条、二十一、二十二、三十一、一百二十六条内容


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


(四)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规定有哪些


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第二审程序抗诉中,有权对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只能是同级地方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还是撤回抗诉。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决定有提请复议权,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要按照规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条件与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基本上相同,但应当比照第二审抗诉程序案件的标准从严掌握。




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由作出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经重新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时,如果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有公诉部门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监所检察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




职权 :


1、维护国家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对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司法程序立案侦查,或者指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将原案撤销。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决定起诉、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所作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并且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派员出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应当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人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依法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案件二审上诉之前,你需要知道的几个事项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对于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不能加重处罚。即使发现一审确有错误,二审法庭也不能通过发回重审的方式变相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但是,如果检察院提起二审抗诉的话,二审法院是可以对被抗诉的被告人加重处罚的。所以,是否加刑的关键在于,检察院是否提起二审抗诉。


理论上来说,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过轻而提起抗诉的,二审有可能审查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并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如果检察院抗诉的理由是一审判决结果过重,抗诉要求减轻处罚的,二审法院不应当反过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然而实践中却出现了这样的判例。检察院二审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过重,但二审法院却以检察院提起抗诉为由,加重了原审被告人的刑罚。理由是,检察院抗诉的话,二审不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就这个案件来说,二审法院的做法其实也没有违反刑诉法的规定,因为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仅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二审法院的该做法与立法的本意是相悖的。希望今后能够有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情况进行说明。




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对于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及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必须要开庭审理。现在的关键在于第一款的规定,是否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二审法院就必须开庭审理?是否意味着只有被告人对一审认定事实及证据无异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能决定不开庭审理?是否意味着只要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提出异议,并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审法院就必须开庭审理?




显然情况不是这样的。因为对这个法条还有另外一种理解方式,那就是,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提出的异议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的,才应当开庭审理。也就是说判断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的主体不是被告人而是二审法院。当然这种理解方式更有利于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是否开庭审理方面具有更大的决定权。


在我们办理二审案件的时候,也专门出具过开庭审理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我们援引的法条就是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不强调被告人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而是强调从客观情况来看,一审判决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直接影响了定罪量刑。通常情况下,说理充分的申请书都会被二审法院所采纳的。但确实也有些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问题,最终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


之所以想要二审开庭审理,是因为通过经验判断二审不开庭的案件改判率比开庭审理的案件改判率低很多。有些律师认为二审不开庭审理是导致案件改判率进一步降低的原因。但其实二审不开庭审理并不是改判率进一步降低的原因,它们之间具有相关性是因为它们具有相同的原因,即一审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试图通过拒绝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方式来迫使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从结果来讲没有太大意义。之所以对某些律师来说二审开庭审理很重要,是因为通过庭审辩护可以向上诉人家属展示律师的工作量。






二审改判的概率高吗?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二审改判的案件占全部二审案件的百分比是非常小的。虽然二审改判案件的比例不能代表某个具体案件的改判概率,但根据我们办案经验来判断,具体案件的改判概率确实也很低。理论上,二审法院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使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时候才维持原判。但如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有一定争议的,在存在争议的地方二审法院有维护一审判决的倾向性。上诉人一般都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量刑不适当为由提起上诉,但对于很多在事实证据没有重大问题,量刑也在自由裁量范围内的案件,二审法院是倾向于维持原判的。


在之前办理案件的时候,中院、市高院以及省高院的法官也明确告知我们,对于那些还没有退赔或者还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他们更关注的是退赔和谅解。但是仅仅依靠退赔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而改判的二审案件,又怎么体现律师的价值呢。




我们对于二审案件的态度


我们当然有能力处理二审案件,但在接受委托的时候也必须明确说明具体的情况。我们不会为了这点律师费而做虚假的承诺或者刻意高估案件的改判率。家属需要考虑的是,在清楚二审改判率较低的情况下,是否还愿意委托律师去争取。




上诉的理由如果是量刑过重的话,我们首先要根据案件情况评估一审判决结果是否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如果没有超过合理限度,就需要考察一审的时候是否没有退赔或者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这是二审争取改判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仅仅量刑过重且没有能力进一步退赔的案件,上诉改判率低的可怜。家属需要考虑值不值得为了这个较低概率去支付律师费。对于并不富裕的家庭,上诉之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




即使一审判决书中对事实的认定、对证据的采信方面确实存在问题,直接影响了定罪量刑,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也是很有难度的。直接导致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应该是对重要事实的认定有误或者存在重大程序问题,仅仅少数与定罪量刑关系不大的事实认定有误或者仅仅是程序瑕疵还是不够的。


刑事抗诉工作的定位与强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


一级高级检察官 元明


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要“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意见》要求,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尤为重要。


一、刑事抗诉的基本定位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刑事抗诉是刑事审判监督的重要手段,依照法定职权通过诉讼程序,对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要求进行改判。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的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制度,其性质都是法律监督。刑事抗诉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专有权力,是对法院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树立和维护法治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适应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检察改革的要求,履行刑事抗诉职责,依法办理了一大批抗诉案件,成效显著。进入新时代,为落实《意见》对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决定由最高检第二检察厅牵头统筹刑事审判监督综合指导工作,并增设专门办案组,不断加强刑事抗诉业务指导,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监督智慧,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进一步提升刑事抗诉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刑事抗诉的现状及问题


从业务数据来看,当前刑事抗诉工作保持良好的运行态势。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刑事抗诉8903件,同比上升7.2%;法院同期审结6099件,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4069件,占审结总数的66.7%,同比减少0.4个百分点;检察机关撤回抗诉2000余件,同比有所上升。2021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刑事抗诉6733件,同比上升8.9%;法院同期审结4275件,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2846件,占审结总数的66.6%,同比增加0.3个百分点;检察机关撤回抗诉同比有所上升。


从各地反映情况看,刑事抗诉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二审撤回抗诉率、二审抗诉意见采纳率、再审抗诉意见采纳率等方面同比均有所下降,部分指标下降明显,反映出检察人员对刑事抗诉标准把握不准,抗诉案件的质量下降较大。抗诉案件改判数及改判率的大幅下降以及维持原判率的大幅上升,反映出刑事抗诉案件的抗诉理由和抗诉意见被法院采纳的比例下降,而发回重审率的上升进一步增加了所办案件的“案-件比”,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和司法成本,办案效果有待提升。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做了进一步调研分析。近年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刑事司法标准趋于统一,加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和量刑规范化的推进开展,刑事裁判质量不断提升,客观上导致可抗诉案件减少、改判率、发回重审率降低等情况,刑事抗诉面临着现实压力和新的挑战。如,撤回抗诉数和撤回抗诉率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影响较大,有的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这种情形导致一审判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复存在,原本因“认罚”而获得的“从宽处理”应当被剥夺,故检察机关以“判决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而被告人在发现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以后,容易出现“上诉后要加重刑罚,将付出程序和实体代价”的患得患失心理,于是在上诉期内又撤回上诉,这样检察机关一般也会相应地撤回抗诉。因此,必然导致撤回抗诉数和撤回抗诉率在一段时间内处于相对较高的水平。


不过,除客观性因素、制度性影响外,检察机关更要从自身查找刑事抗诉工作质量不高的原因。首先,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监督意识不强、能力不足。有的检察官司法理念存在偏差,重指控犯罪、轻审判监督,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还不到位,监督意识不强,对监督工作重视不够。刑事抗诉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实质性争议多、办理难度大,有的检察官能力不足,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和案件研判能力欠缺,职责履行不到位,责任心不强,担当精神不足,不想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还有的检察官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存在释法说理不够全面、细致的问题,仅对刑期作必要说明,未能充分阐释认罪认罚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尚未真认罪、真认罚的情况下,单纯为追求从轻处罚结果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而引发后续连锁反应。


其次,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磨合期”有一定影响。内设机构改革后,虽然各级检察院都成立了业务研究指导小组等来解决共性、互涉问题,但有些基层检察院的一个办案部门同时接受上级检察院二至三个办案部门的指导,如对因为自首认定的不同而提出抗诉的,上级检察院不同部门之间把握的标准不一致,作出的解答可能存在分歧,导致下级检察院无所适从。而对于因量刑情节问题而提出的抗诉,很难得到审判机关的认同。正因为如此,最高检刑事检察部门职能重新调整,明确由第二检察厅负责刑事抗诉工作综合指导任务,加强对刑事抗诉的指导。


再次,部分案件存在认识分歧。一些案件因检察机关、法院对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判断、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理解和认识上的分歧,导致撤回抗诉或抗诉意见未获法院采纳,抗诉改判难度大。对于这类案件,上级检察院没有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指导,未与法院密切沟通协调,工作力度有待加大。


最后,刑事抗诉业务指导机制还不够健全。下级检察院在提出抗诉之前,未能及时充分向上级检察院汇报案情、寻求指导,导致对案件症结和抗诉点把握不准;上级检察院在审查下级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时,更多局限于书面审查,与下级检察院案件承办人沟通不足;在整个抗诉案件办理过程中,上下级检察院在补强证据、完善证据链条方面配合不够,没有形成有效合力。一旦抗诉前指导或抗诉后补证工作不到位,就很有可能导致撤回抗诉。抗诉工作中,既存在没有拓宽思路、深挖抗源和找准抗诉点的普遍性问题,又存在意气用事、“一抗了之”,想抗、敢抗却又抗不准的典型性问题。


此外,办案考核机制激励导向不明显。对检察官个人而言,制约多,激励少,存在“多做多错,构成犯罪即可”的消极心态;对单位和部门而言,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实施细则未能全面合理评价抗诉案件,影响抗诉积极性。


三、强化刑事抗诉的建议


刑事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针对目前刑事抗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刑事抗诉工作:


第一,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持续更新监督理念,着力提升监督能力。一是强化监督意识,树立正确抗诉工作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要求,坚持以办案为中心,提高对刑事抗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构建以二审程序抗诉与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并重、以抗诉精准化为目标的刑事抗诉新格局,正确处理抗诉的质量、数量与效果的关系,切实把法律监督落实到每一个办案环节、每一项检察业务之中。要正确处理依法指控犯罪与强化法律监督的关系,把刑事审判监督放在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同等重要的位置,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坚决依法提出抗诉。二是发挥专业条线优势,加强对法院判决、裁定的审查,提高监督能力。要积极适应内设机构改革和业务整合的新要求,加大培训力度,完善办案组织,深入推进专业化建设,有效提升各业务条线检察官的办案技能,着力增强审判监督能力,尤其要强化从审查判决裁定中发现问题的能力。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理论研究,依托检察人才库,鼓励和推动对刑事抗诉重大问题的研究,发现和培养一批刑事抗诉理论研究专家,申报相关课题,争取形成有分量的理论成果。三是树立质量与数量并重的观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力求一定的抗诉规模,切实加大支持抗诉力度,着力提高抗诉率。准确把握抗诉工作原则,增强抗诉实效。二审程序抗诉要保证案件质量,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杜绝为面子而抗诉、为考核而抗诉的错误倾向;审查监督程序抗诉要注重抗诉的必要性,纠防冤错案件,同时深刻反省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倒查审查逮捕、起诉环节把关不严的问题和责任,吸取教训。刑事抗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判确有错误,抗诉理由充分且有抗诉必要。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坚持抗准原则,严格把握抗诉的标准与条件,夯实抗诉基础,切实做到精准抗诉。四是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正确处理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加强与法院的沟通配合,建立健全日常联系机制。通过刑事抗诉依法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对于正确的判决、裁定,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共同维护审判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第二,强化释法说理,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进一步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一是健全完善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标准,对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反悔上诉,或者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而未被采纳的,依法审慎提出抗诉。二是强化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释法说理工作,检察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就案件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主刑和附加刑的适用情况等,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进行全面、充分的沟通,尽最大可能消除分歧。在组织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应当明确告知其提出上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减少不必要的上诉。三是持续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稳适用,通过完善认罪协商机制,不断推动控辩双方围绕量刑问题,展开实质性平等沟通与协商,以确定刑量刑建议更好地激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机制”,以真实控辩合意防止事后因量刑问题引发上诉、抗诉以及程序回转等问题。同时,要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能力,提升量刑建议采纳率,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加平稳有效适用。


第三,健全完善刑事抗诉业务指导机制。一是加强对案件资源、数据的深度挖掘分析,提升业务数据收集、汇总、分析和应用能力,形成大数据驱动型的法律监督新模式。二是发挥各刑事检察部门“统一牵头、专人研究、类案指导、条线指导和个案指导相结合”作用,加强刑事抗诉重大问题的研究和指导,精准发力。上级检察院重罪检察部门要承担起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的任务,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联合其他刑事检察部门共同强化刑事抗诉工作指导,采取务实举措,加大督导力度,推动刑事抗诉工作部署要求落实到位。最高检第二检察厅组织编写了“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专刊”,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做法,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理论和实务学习研究,及时反映全国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动态,深入分析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三是积极开展抗诉案件质量评查和专项监督活动,深入总结剖析本地区抗诉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研究解决对策,积极收集、整理、审查、编发相关典型案例。四是发挥检察一体优势,建立健全抗诉工作上下联动机制,加强抗诉前指导和抗诉后补证,降低撤回抗诉率,增强抗诉实效。五是抓好最高检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相关文件的落实。2014年最高检《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2018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关于抗诉条件、抗诉政策把握等规定至今并未过时,应当持续抓好落实。


第四,加强检法沟通,建立联络机制。一是积极探索检法沟通联络机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解决法律适用、政策把握以及证据采信等方面的认识分歧,统一司法尺度。通过双向沟通,解决疑惑、促进共识,赢得法院对抗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二是推动建立与涉案单位会商机制。对分歧较大的抗诉案件,根据情况主动联系涉案单位及评估、鉴定等有关机构共同协商,多方听取意见,确保案件既抗得准,又抗得恰到好处。三是推动建立抗诉工作汇报机制。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抗诉工作情况,邀请人大代表、社会公众等观摩评议抗诉案件庭审,增进社会大众对抗诉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实现刑事抗诉工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检察杂志微信公众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


一级高级检察官 元明


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要“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意见》要求,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尤为重要。


一、刑事抗诉的基本定位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刑事抗诉是刑事审判监督的重要手段,依照法定职权通过诉讼程序,对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要求进行改判。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的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制度,其性质都是法律监督。刑事抗诉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专有权力,是对法院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树立和维护法治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适应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检察改革的要求,履行刑事抗诉职责,依法办理了一大批抗诉案件,成效显著。进入新时代,为落实《意见》对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决定由最高检第二检察厅牵头统筹刑事审判监督综合指导工作,并增设专门办案组,不断加强刑事抗诉业务指导,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监督智慧,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进一步提升刑事抗诉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刑事抗诉的现状及问题


从业务数据来看,当前刑事抗诉工作保持良好的运行态势。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刑事抗诉8903件,同比上升7.2%;法院同期审结6099件,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4069件,占审结总数的66.7%,同比减少0.4个百分点;检察机关撤回抗诉2000余件,同比有所上升。2021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刑事抗诉6733件,同比上升8.9%;法院同期审结4275件,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2846件,占审结总数的66.6%,同比增加0.3个百分点;检察机关撤回抗诉同比有所上升。


从各地反映情况看,刑事抗诉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二审撤回抗诉率、二审抗诉意见采纳率、再审抗诉意见采纳率等方面同比均有所下降,部分指标下降明显,反映出检察人员对刑事抗诉标准把握不准,抗诉案件的质量下降较大。抗诉案件改判数及改判率的大幅下降以及维持原判率的大幅上升,反映出刑事抗诉案件的抗诉理由和抗诉意见被法院采纳的比例下降,而发回重审率的上升进一步增加了所办案件的“案-件比”,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和司法成本,办案效果有待提升。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做了进一步调研分析。近年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刑事司法标准趋于统一,加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和量刑规范化的推进开展,刑事裁判质量不断提升,客观上导致可抗诉案件减少、改判率、发回重审率降低等情况,刑事抗诉面临着现实压力和新的挑战。如,撤回抗诉数和撤回抗诉率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影响较大,有的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这种情形导致一审判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复存在,原本因“认罚”而获得的“从宽处理”应当被剥夺,故检察机关以“判决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而被告人在发现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以后,容易出现“上诉后要加重刑罚,将付出程序和实体代价”的患得患失心理,于是在上诉期内又撤回上诉,这样检察机关一般也会相应地撤回抗诉。因此,必然导致撤回抗诉数和撤回抗诉率在一段时间内处于相对较高的水平。


不过,除客观性因素、制度性影响外,检察机关更要从自身查找刑事抗诉工作质量不高的原因。首先,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监督意识不强、能力不足。有的检察官司法理念存在偏差,重指控犯罪、轻审判监督,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还不到位,监督意识不强,对监督工作重视不够。刑事抗诉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实质性争议多、办理难度大,有的检察官能力不足,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和案件研判能力欠缺,职责履行不到位,责任心不强,担当精神不足,不想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还有的检察官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存在释法说理不够全面、细致的问题,仅对刑期作必要说明,未能充分阐释认罪认罚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尚未真认罪、真认罚的情况下,单纯为追求从轻处罚结果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而引发后续连锁反应。


其次,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磨合期”有一定影响。内设机构改革后,虽然各级检察院都成立了业务研究指导小组等来解决共性、互涉问题,但有些基层检察院的一个办案部门同时接受上级检察院二至三个办案部门的指导,如对因为自首认定的不同而提出抗诉的,上级检察院不同部门之间把握的标准不一致,作出的解答可能存在分歧,导致下级检察院无所适从。而对于因量刑情节问题而提出的抗诉,很难得到审判机关的认同。正因为如此,最高检刑事检察部门职能重新调整,明确由第二检察厅负责刑事抗诉工作综合指导任务,加强对刑事抗诉的指导。


再次,部分案件存在认识分歧。一些案件因检察机关、法院对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判断、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理解和认识上的分歧,导致撤回抗诉或抗诉意见未获法院采纳,抗诉改判难度大。对于这类案件,上级检察院没有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指导,未与法院密切沟通协调,工作力度有待加大。


最后,刑事抗诉业务指导机制还不够健全。下级检察院在提出抗诉之前,未能及时充分向上级检察院汇报案情、寻求指导,导致对案件症结和抗诉点把握不准;上级检察院在审查下级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时,更多局限于书面审查,与下级检察院案件承办人沟通不足;在整个抗诉案件办理过程中,上下级检察院在补强证据、完善证据链条方面配合不够,没有形成有效合力。一旦抗诉前指导或抗诉后补证工作不到位,就很有可能导致撤回抗诉。抗诉工作中,既存在没有拓宽思路、深挖抗源和找准抗诉点的普遍性问题,又存在意气用事、“一抗了之”,想抗、敢抗却又抗不准的典型性问题。


此外,办案考核机制激励导向不明显。对检察官个人而言,制约多,激励少,存在“多做多错,构成犯罪即可”的消极心态;对单位和部门而言,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实施细则未能全面合理评价抗诉案件,影响抗诉积极性。


三、强化刑事抗诉的建议


刑事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针对目前刑事抗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刑事抗诉工作:


第一,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持续更新监督理念,着力提升监督能力。一是强化监督意识,树立正确抗诉工作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要求,坚持以办案为中心,提高对刑事抗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构建以二审程序抗诉与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并重、以抗诉精准化为目标的刑事抗诉新格局,正确处理抗诉的质量、数量与效果的关系,切实把法律监督落实到每一个办案环节、每一项检察业务之中。要正确处理依法指控犯罪与强化法律监督的关系,把刑事审判监督放在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同等重要的位置,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坚决依法提出抗诉。二是发挥专业条线优势,加强对法院判决、裁定的审查,提高监督能力。要积极适应内设机构改革和业务整合的新要求,加大培训力度,完善办案组织,深入推进专业化建设,有效提升各业务条线检察官的办案技能,着力增强审判监督能力,尤其要强化从审查判决裁定中发现问题的能力。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理论研究,依托检察人才库,鼓励和推动对刑事抗诉重大问题的研究,发现和培养一批刑事抗诉理论研究专家,申报相关课题,争取形成有分量的理论成果。三是树立质量与数量并重的观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力求一定的抗诉规模,切实加大支持抗诉力度,着力提高抗诉率。准确把握抗诉工作原则,增强抗诉实效。二审程序抗诉要保证案件质量,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杜绝为面子而抗诉、为考核而抗诉的错误倾向;审查监督程序抗诉要注重抗诉的必要性,纠防冤错案件,同时深刻反省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倒查审查逮捕、起诉环节把关不严的问题和责任,吸取教训。刑事抗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判确有错误,抗诉理由充分且有抗诉必要。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坚持抗准原则,严格把握抗诉的标准与条件,夯实抗诉基础,切实做到精准抗诉。四是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正确处理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加强与法院的沟通配合,建立健全日常联系机制。通过刑事抗诉依法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对于正确的判决、裁定,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共同维护审判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第二,强化释法说理,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进一步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一是健全完善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标准,对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反悔上诉,或者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而未被采纳的,依法审慎提出抗诉。二是强化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释法说理工作,检察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就案件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主刑和附加刑的适用情况等,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进行全面、充分的沟通,尽最大可能消除分歧。在组织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应当明确告知其提出上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减少不必要的上诉。三是持续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稳适用,通过完善认罪协商机制,不断推动控辩双方围绕量刑问题,展开实质性平等沟通与协商,以确定刑量刑建议更好地激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机制”,以真实控辩合意防止事后因量刑问题引发上诉、抗诉以及程序回转等问题。同时,要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能力,提升量刑建议采纳率,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加平稳有效适用。


第三,健全完善刑事抗诉业务指导机制。一是加强对案件资源、数据的深度挖掘分析,提升业务数据收集、汇总、分析和应用能力,形成大数据驱动型的法律监督新模式。二是发挥各刑事检察部门“统一牵头、专人研究、类案指导、条线指导和个案指导相结合”作用,加强刑事抗诉重大问题的研究和指导,精准发力。上级检察院重罪检察部门要承担起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的任务,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联合其他刑事检察部门共同强化刑事抗诉工作指导,采取务实举措,加大督导力度,推动刑事抗诉工作部署要求落实到位。最高检第二检察厅组织编写了“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专刊”,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做法,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理论和实务学习研究,及时反映全国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动态,深入分析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三是积极开展抗诉案件质量评查和专项监督活动,深入总结剖析本地区抗诉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研究解决对策,积极收集、整理、审查、编发相关典型案例。四是发挥检察一体优势,建立健全抗诉工作上下联动机制,加强抗诉前指导和抗诉后补证,降低撤回抗诉率,增强抗诉实效。五是抓好最高检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相关文件的落实。2014年最高检《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2018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关于抗诉条件、抗诉政策把握等规定至今并未过时,应当持续抓好落实。


第四,加强检法沟通,建立联络机制。一是积极探索检法沟通联络机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解决法律适用、政策把握以及证据采信等方面的认识分歧,统一司法尺度。通过双向沟通,解决疑惑、促进共识,赢得法院对抗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二是推动建立与涉案单位会商机制。对分歧较大的抗诉案件,根据情况主动联系涉案单位及评估、鉴定等有关机构共同协商,多方听取意见,确保案件既抗得准,又抗得恰到好处。三是推动建立抗诉工作汇报机制。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抗诉工作情况,邀请人大代表、社会公众等观摩评议抗诉案件庭审,增进社会大众对抗诉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实现刑事抗诉工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检察杂志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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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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