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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量刑(金融凭证诈骗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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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1 1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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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存单骗取260万元用于赌博!工行一员工获刑11年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中国工商银行一名员工为网络赌博,伪造大额存单骗取客户存款共计260万元,最终获刑11年。


具体来看,2021年12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孙迪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21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孙迪利用从他人处购买的虚假金融凭证在中国工商银行某某支行诈骗客户存款共计250万元整


其中骗取陈某某人民币50万元、骗取曹某某人民币30万元、骗取王某某人民币50万元、骗取蔡某某人民币50万元、骗取佟某某人民币70万元。骗取的赃款被孙迪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2021年1月24日,被告人孙迪以让被害人刘某某帮其完成存款任务为由,骗取刘某某存款人民币10万元整,骗取钱款被孙迪用于网络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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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银行存单等金融凭证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孙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孙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认罪认罚审判程序,可以对孙迪从轻、从宽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判决为决定对孙迪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拾贰万元。


此外,中新经纬注意到,1月7日白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孙迪任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行柜员期间,伪造大额存单,骗取客户资金,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白山监管分局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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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APP)


从10个无罪判例看金融诈骗罪无罪裁判要旨及判点|刑事律师必看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判处被告人171.5万人,依法宣告511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83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无罪判决率为0.05%。相较于2020年的0.07%、2019年的0.08%、2018年的0.06%、2017年的0.08%,2021年的无罪判决率达到了新低,刑事案件无罪辩护空间越来越小。


2020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类案检索指导意见》。《意见》在制度设计上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安排:一是允许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二是明确人民法院的回应方式,即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以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上述制度设计保障了类案研究在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中充分发挥作用。


为此,笔者通过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对近五年金融诈骗罪无罪案件进行了检索,筛选出无罪判决40份。以此40份无罪案件为参考,梳理总结司法实务中金融诈骗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护要点,以期为各位司法工


近五年(2017-2021年)金融诈骗无罪案件基本情况

笔者以“案件类型:刑事案件”、“案由:金融诈骗罪”、“裁判日期: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文书类型:判决书”以及“判决结果:无罪”进行检索,筛选后得到以下数据结果。


(一)无罪判决时间分布


根据检索结果,在2020年之前,金融诈骗罪无罪判决案件相对较多,基本每年在10件以上。自2017年至2019年分别为13、14、11件,呈现小幅波动态势。2020年无罪判决案件数骤降,仅有2件,2021年金融诈骗罪无罪判决进一步降为0件,反映出近年来金融诈骗案件无罪辩护空间收窄变小,难度越来越大。据笔者统计,2017至2021年审结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分别为10325、7434、5147、3907、1219件,2017至2021年金融诈骗犯罪案件无罪判决率分别为0.13%、0.19%、0.21%、0.05%、0%。数据显示,虽然近年来金融诈骗犯罪案件在逐年减少,但无罪判决率总体上在2020年以前较为稳定,但在2020年之后迅速下降。


(二)无罪判决罪名分布


数据显示,近五年金融诈骗罪的无罪判决罪名集中在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五个罪名。其中信用卡诈骗罪有27件,占近五年金融诈骗罪无罪判决的67.5%;贷款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次之,各有5件,均占12.5%;保险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分别为2、1件,分别占5%、2.5%。


近五年金融诈骗罪案件所涉罪名包括信用卡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分别有19910、4079、2019、1313、595、54、30、4件,其中信用卡诈骗罪无罪判决率为0.14%,集资诈骗罪无罪判决率为0.12%,保险诈骗罪无罪判决率为0.1%,贷款诈骗罪无罪判决率为0.38%,票据诈骗罪无罪判决率为0.17%。可见与整个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率相比,金融诈骗类案件无罪判决率还是较高的,无罪辩护空间相对较大。


(三)无罪判决审级分布


从审理程序来看,在金融诈骗犯罪案件中,在一审就获得无罪判决的有20件,占金融诈骗无罪判决的50%;经由二审改判为无罪的有18件,占金融诈骗无罪判决的45%;经由再审程序改判无罪的有2件,占金融诈骗无罪判决的5%。而近五年金融诈骗罪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分别有26749、1187、77件,各审级对应的无罪率分别为0.07%、1.52%、2.6%。可见,再审阶段取得无罪判决的概率相对更大,一审和二审阶段无罪辩护面临的难度更大。


(四)无罪判决地域分布


据统计,近五年金融诈骗罪无罪判决涉及15个省、自治区,其中广东省占比最大,有8件,达到全部无罪判决的20%;四川省次之,有7件,占全部无罪判决的17.5%;河北省位居第三,有5件,占全部无罪判决的12.5%;其他地区均在5件以下。另外,经笔者检索,在近五年审结的全部金融诈骗案件中,四川省占1231件,在各省份中仅排名第9位,可以看出四川省的金融诈骗案件无罪判决率较高。除此之外,近五年金融诈骗案件总数排名前五的省份分别为广东、河南、江苏、福建、上海,其中河南省位列近五年全部金融诈骗判决数第二位,但仅有1例无罪判决,在近五年全部金融诈骗判决数排名第三的江苏省、第四的福建省及排名第五的上海市无罪判决为0,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上述地区的金融诈骗案件办案质量相对较高。


(五)无罪判决裁判理由分布


在40个金融诈骗罪无罪判决中,有15个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判无罪,占无罪案件总数的37.5%,体现了法官对“疑罪从无”证据裁判规则的贯彻;有6个案件以“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判无罪,占无罪案件总数的15%;有8个案件以“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不适格、因果关系中断等”被判无罪,占无罪案件总数的20%。


此外,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出台,该《解释》第八条提高了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有11个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未达到5万元的立案标准,故依法被判决无罪,占无罪案件总数的27.5%。


无罪判决裁判要旨与辩护要点归纳

(一)涉案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 1、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犯罪构成主观要件


无罪辩点一: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目的,不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相关案例1】叶益文被控信用卡诈骗无罪案——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18)湘3127刑初147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叶益文的行为系为了收回朱某某手中持有的30万元补办卡,系受行为人朱某某的胁迫、威逼所致,被告人叶益文不具有信用卡诈骗的主观故意,不能将行为人朱某某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引伸到被告人叶益文也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相关案例2】孙某某被控信用卡诈骗无罪案——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703刑初30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3】张某被控信用卡诈骗无罪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刑终398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4】王友芳被控信用卡诈骗无罪案——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刑初74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5】李华康被控信用卡诈骗无罪案——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7)粤0902刑初167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6】赵成功被控信用卡诈骗无罪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刑终2号判决书


2、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无罪辩点二:行为人非集资行为负责人,也没有具体参与实施集资行为,不是单位犯罪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相关案例】宋仲才被控集资诈骗无罪案——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1刑初22号


【裁判要旨】宋仲才虽然按公司要求做了假账,但其做假账行为与红中公司非法吸收资金行为无直接关联,不属于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宋仲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无罪辩点三:市财政局不能成为实施贷款诈骗犯罪行为的对象。


【相关案例】胡兴文被控贷款诈骗无罪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刑再5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贷款诈骗罪的对象为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该市财政局系政府组成部门,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的犯罪对象。


无罪辩点四:(金融)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可以通过民事救济的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1】欧阳涛被控信用卡诈骗无罪案——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5刑初104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中,被告人欧阳涛所办理持有的信用卡,不仅基于个人信用,且该信用卡有合适的保证人提供担保,应属于金额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范畴,银行可以通过民事救济的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2】郑某军被控信用卡诈骗无罪案——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7)粤1284刑初143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3】李军被控信用卡诈骗无罪案——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8刑终62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4】陈树锋被控信用卡诈骗无罪案——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8刑终61号判决书


无罪辩点五:保险公司多支付保险金的行为并非基于其被欺骗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相关案例1】安正全被控保险诈骗无罪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5刑终23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多支付保险金的行为并非基于其被欺骗而处分自己的财产,而是因为法院的生效裁判。该公司已通过调查发现对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但其诉讼主张未获人民法院的支持。因此,上列所提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相关案例2】耿某某被控保险诈骗无罪案——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9刑终115号判决书


(二)涉案行为存在出罪事由,不应追诉


根据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信用卡诈骗罪的起刑点应当为5万元以上,行为人恶意透支数额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起刑标准的,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罪辩点六:涉案数额未达到金融诈骗犯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1】陈文霞被控信用卡诈骗无罪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刑终13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费用”。上诉人陈文霞恶意透支金额为6198.75元,未达到刑法要求的“数额较大”的法定条件,不应当适用刑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陈文霞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相关案例2】石强被控信用卡诈骗无罪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刑终41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3】李文军被控信用卡诈骗无罪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刑终77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4】刘启义被控信用卡诈骗无罪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8刑终324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5】杨汉捆被控信用卡诈骗无罪案——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1182刑初434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6】袁某某被控信用卡诈骗无罪案——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8)豫0505刑初148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7】常颢被控信用卡诈骗无罪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刑终703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8】高洁被控信用卡诈骗无罪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刑终702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9】孟某某被控信用卡诈骗无罪案——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5刑终135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10】刘某被控信用卡诈骗无罪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4刑终323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11】张燕被控信用卡诈骗无罪案——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2018)晋0926刑初94号判决书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裁判规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相反,如果综合全案证据,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无罪辩点七:办案程序存在缺陷。


【相关案例】冯某甲被控信用卡诈骗无罪案——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9刑初44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办案程序存在明显缺陷,公安机关在作出立案决定时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也是不相符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未将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抄送本院,由本院依法处理。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无罪辩点八:对所认定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相关案例1】黄某强被控信用卡诈骗无罪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刑初667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三被告人与沈某鑫等人具有诈骗的共同故意。“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帮助者明知的内容和程度,虽然并不要求其明知被帮助者实施诈骗行为的具体细节,但也要求其认识到对方实施诈骗行为。三被告人与肖某强、沈某鑫等人不存在事前共谋,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三被告人明知沈某鑫等人的恶意透支诈骗行为。


【相关案例2】宋淑平被控集资诈骗无罪案——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刑初354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3】燕文才被控信用卡诈骗无罪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2018)新4223刑初147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4】范寒羽被控信用卡诈骗无罪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刑初1661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5】叶玲被控信用卡诈骗无罪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6刑初519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6】姚军、闵志钢、项奎被控贷款诈骗无罪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刑初849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7】齐秀军被控贷款诈骗无罪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刑初103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8】张X被控贷款诈骗无罪案——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10刑终133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9】庞雄被控合同诈骗、集资诈骗无罪案——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9刑终37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10】方为民被控集资诈骗无罪案——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0刑初126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11】黄某清被控票据诈骗无罪案——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2刑终121号判决书


无罪辩点九:据以定案的证据未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相关案例】杨建国被控信用卡诈骗无罪案——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2刑终291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从银行流水的交易类型中显示有银行收取的滞纳金、利息、手续费,因为没有经过审计,账户余额不知是纯本金还是包括银行的其他费用。因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辩点十: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相关案例1】赵庆秀被控贷款诈骗无罪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刑再4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证实赵庆秀贷款诈骗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不足,不能仅凭被告人一次不明确的供述,就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全案缺乏充分确凿的直接证据证实赵庆秀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在卷无证据证实赵庆秀系在房屋查封之后才产生贷款意愿并开始办理贷款手续,证实赵庆秀产生贷款诈骗动机的证据不足;缺乏证明赵庆秀具有其他贷款诈骗事实的证据。


【相关案例2】杨滔被控集资诈骗无罪案——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刑初296号判决书


刑法|金融诈骗罪之信用卡诈骗罪

天天学刑法,学法知法不犯法,法治社会建设需要你我他


金融诈骗犯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罪名。


金融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分类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七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主观方面存在故意,具有非法改变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故意。金融诈骗罪是故意犯罪,非过失型犯罪。


“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就是方法主要有: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保险索赔、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等形式。


“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就是其表现形式,金融诈骗行为的方法、形式。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就是通过金融诈骗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金融诈骗罪保护的对象,就是受到国家保护的公私财物。不仅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同时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破坏了国家市场经济秩序。


简言之,就是金融诈骗罪,不仅仅只是拿钱(非法占有),还拿管控的钱(金融秩序管控下的钱)。


金融诈骗方式多种多样,有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金融凭证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等形式。


犯罪人员,即包括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同时,由于金融诈骗很多是“内外勾结,里外配合”式进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触犯犯罪的,都以共犯论处。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是指由银行向个人或单位发行的特制载体。其可以向特约单位(与银行签订条约的商家)进行购物、消费和甚至可以直接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消费者先消费后付款,商家直接收到付款但付手续费)。


信用卡诈骗罪表现在,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或银行款项,数额较大(钱多才算)的行为。


共有四种信用卡诈骗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报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


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指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购买商品或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用以进行支付结算,这样达到以骗取财物的结果。


二是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使用已报废的信用卡,辅之以其它手段(一般技术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


三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未经合法持卡人同意,而以其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合法持卡人包括信用卡持卡人或者经本人授权使用信用卡的亲属、子女等。


四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办信用卡就是准备套钱不还的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恶意透支)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使用信用卡(透支不还),经发卡银行催取后仍不归还透支款项的行为。


总之就是,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的对象,不用区分是人或机器的情况。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就定为盗窃罪。


信用卡对象不区别对人或机器的原因是,主要是在司法实践中,一直从未区分。同时,很多时候看似是机器,其实是人的功能延伸,背后是有人的。


司法实务中最常见的的就是恶意透支,不会去查在机器透支,还是销售员前面透支的,只要是透支行为就行。


对比之,盗窃的立案最低标准是1000元,信用卡立案最低标准是5000元。相对盗窃,信用卡的相对不宽容。


信用卡犯罪的本质在于是不是自己用的是得是真实信息的信用卡,只要不是使用本人真实的信用卡基本都可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还可能加上特殊一种,恶意透支信用卡。


凡是信用卡的犯罪,原则上都应该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但是有两个例外,盗窃抢劫真实的信用卡之后,再使用的,定为盗窃罪或抢劫罪。(两例外是立法明文规定)


涉及信用卡犯罪,一般犯罪分子会实施两个行为,第一个是获取卡(方式多种多样不考虑),第二步是使用卡。


第二步的使用,对受害者的危害性大(钱没了)。就相当于管钱的钥匙,真正的关键在于取钱了,才是关键。


所以依据信用卡的使用行为进行定罪。


天天学刑法,学法知法不犯法,法治社会建设需要你我他


金融诈骗犯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罪名。


金融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分类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七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主观方面存在故意,具有非法改变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故意。金融诈骗罪是故意犯罪,非过失型犯罪。


“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就是方法主要有: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保险索赔、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等形式。


“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就是其表现形式,金融诈骗行为的方法、形式。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就是通过金融诈骗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金融诈骗罪保护的对象,就是受到国家保护的公私财物。不仅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同时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破坏了国家市场经济秩序。


简言之,就是金融诈骗罪,不仅仅只是拿钱(非法占有),还拿管控的钱(金融秩序管控下的钱)。


金融诈骗方式多种多样,有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金融凭证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等形式。


犯罪人员,即包括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同时,由于金融诈骗很多是“内外勾结,里外配合”式进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触犯犯罪的,都以共犯论处。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是指由银行向个人或单位发行的特制载体。其可以向特约单位(与银行签订条约的商家)进行购物、消费和甚至可以直接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消费者先消费后付款,商家直接收到付款但付手续费)。


信用卡诈骗罪表现在,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或银行款项,数额较大(钱多才算)的行为。


共有四种信用卡诈骗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报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


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指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购买商品或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用以进行支付结算,这样达到以骗取财物的结果。


二是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使用已报废的信用卡,辅之以其它手段(一般技术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


三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未经合法持卡人同意,而以其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合法持卡人包括信用卡持卡人或者经本人授权使用信用卡的亲属、子女等。


四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办信用卡就是准备套钱不还的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恶意透支)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使用信用卡(透支不还),经发卡银行催取后仍不归还透支款项的行为。


总之就是,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的对象,不用区分是人或机器的情况。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就定为盗窃罪。


信用卡对象不区别对人或机器的原因是,主要是在司法实践中,一直从未区分。同时,很多时候看似是机器,其实是人的功能延伸,背后是有人的。


司法实务中最常见的的就是恶意透支,不会去查在机器透支,还是销售员前面透支的,只要是透支行为就行。


对比之,盗窃的立案最低标准是1000元,信用卡立案最低标准是5000元。相对盗窃,信用卡的相对不宽容。


信用卡犯罪的本质在于是不是自己用的是得是真实信息的信用卡,只要不是使用本人真实的信用卡基本都可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还可能加上特殊一种,恶意透支信用卡。


凡是信用卡的犯罪,原则上都应该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但是有两个例外,盗窃抢劫真实的信用卡之后,再使用的,定为盗窃罪或抢劫罪。(两例外是立法明文规定)


涉及信用卡犯罪,一般犯罪分子会实施两个行为,第一个是获取卡(方式多种多样不考虑),第二步是使用卡。


第二步的使用,对受害者的危害性大(钱没了)。就相当于管钱的钥匙,真正的关键在于取钱了,才是关键。


所以依据信用卡的使用行为进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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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24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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