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一旦被抓,也就是刑事拘留了。拘留之后,在24小时之内会被送到看守所内羁押。(如果公安机关超过24小时并未移送到看守所羁押,涉嫌程序违法)
亲属、朋友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0天。但是,拘留之后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是7天,因此实际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天(30 7)。
在这漫长的37天的拘留期内,公安不会闲着没事,程序继续往下走,公安在这期间内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一般情况下,公权力行使相对比较谨慎,哪里敢随随便便抓人呢。所以公安一开始的拘留必定是掌握了初步的证据。
这个时候检察院批捕了。家属收到了检察院的批准逮捕通知书。
此时,人,继续呆在看守所里。从这时候起,为了掌握更充分的证据,公安开始了更为细致、全面的侦查。
侦查期限一般是两个月,但就涉嫌较严重的案情而言,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侦查期限最长可达7个月(2 1 2 2)。
侦查过后,案件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若检察院认为需要,会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应在1个月内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若检察院用尽两次退回补侦的权力,则案件从第一次移送到检察院起算,再到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其间最长有6.5个月(1.5 1 1.5 1 1.5)。
法院接到检察院移送的审查起诉案卷,将在7天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法院受理立案之后,一审审理案件的期限一般是3个月,特别重大的案件,还可以延长3个月。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法院可以延期审理的,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补充侦查时间为1个月,完毕后审理期限重新计算。因此案件若算到一审作出判决需要20个月(3 3 1 3 3 1 3 3)。
换句话说,如果检察院和法院在审查起诉和审理的过程当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继续补充侦查的,都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并且都有两次补侦的机会。其中法院审理过程中,检察院作为“上菜者”如果认为菜做的不好,可以建议法院退回补充侦查,法院一般不得否决。
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二审开庭前,检察院有一个月的不计入审理期限的阅卷时间。二审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符合条件时可以延长二个月。因此,二审阶段的最长羁押期限为5个月(2 2 1) 10天。
以上情形是二审直接作出了判决,若二审没有作出判决,而是发回重审了,则一审判决尚未生效,那么嫌疑人依然在看守所羁押,这时案件回到一审法院,案件需要一审法院重走一遍程序,按照上面的分析,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需要20个月时间。一审结束,案件又进入二审,二审阶段审结的需要5个月 10天时间。换句话说,当案件发回重审的,法院作出判决仍旧还需要花25个月 10天。
然而,案件不一定会拖到最长的期限,公检法在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时,也会很快地推进案件。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要做好“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如果案件复杂,侦查、起诉、审判所有程序均按照最长期限计算实际羁押期间:实际拘留期限37天,侦查期限7个月,审查起诉6个半月,一审判决作出20个月,二审直接审理的5个月总共39个月(3.25年)之久;若二审发回重审的需要25个月多合计64个月(5.3年)之久。
行文至此,一言以蔽之---“一进看守所深似海”。从戴上镣铐那一刻起,理论上意味着最长即将在看守所里要呆上3到5年。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一些热点新闻事件当中,我们经常能看到嫌疑人一关就是好几年,普罗大众若从最朴素的正义观出发,可能会本能地认为是不是有什么“猫腻”,都还没判决关这么久是不是被冤枉了。质疑精神总是好的,但本文的分析进路展示出这一切都是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规定的合法的羁押时长。
以去年的热点新闻事件为例。吴亦凡在2021年7月31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1年8月16日,北京朝阳检察院批准逮捕吴亦凡。2022年6月10日,吴亦凡案一审开庭。可以看出:吴亦凡拘留到一审开庭,在看守所羁押将近一年的时间,而这还仅仅是一审开庭时间,目前流出的消息来看,并不知道该案一审何时宣判,是否还有二审等等。
当然,看守所呆了一般也不是“白呆”,当事人被羁押了3到5年,被判决实刑之后,是可以进行折抵的。
关押在看守所的时间可以折抵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刑期,不能折抵无期徒刑、死刑的刑期,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当事人最终被判决拘役、有期徒刑的,先前羁押一日可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判处管制的,先前羁押一日可折抵管制刑期两日。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可以说没有什么比失去自由更让人难受的了。劝列位将其权当饭后谈资就好,倒也不必深谙其中规则。真的到了身陷囹圄那一刻,当事人需要的也不是这些知识,而是一个精通法理人情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尽早和当事人沟通,做到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可以提起,但是《刑诉法》赋予这个权利,不意味着可以取保候审。程序越往后,案件证据越多,和公权力对抗的意味越强烈,顺利取保候审的难度则越大。因此,“兵贵神速”,在嫌疑人被拘留起的37天内,律师尽早做到和公安机关沟通,提起取保候审,案件往后当事人即便被批准逮捕了,当事人也已经处于“自由身”。而不是嫌疑人已经被逮捕了,在看守所里呆了很久了,家属才被告知只能委托律师进行会见,这个时候再想办法取保的难度已经升了一个level,这场“诉讼战争”此时已经落于下风了。
望周知!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前款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二章 决定
第七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
(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
(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
(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第八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二)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
(四)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
前款中的“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电子邮件、通话,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网络应用服务交流信息等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通信。
第九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从事下列“特定的活动”: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活动;
(二)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三)与所涉嫌犯罪相关联的活动;
(四)可能妨害诉讼的活动;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活动。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及时将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责令其在三日内向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在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第十三条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为其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所交纳的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并由银行出具相关凭证。
第三章 执行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在核实被取保候审人已经交纳保证金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在异地的,应当及时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由其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一)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
(二)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
(三)被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
第十七条 在本地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送达负责执行的派出所。
在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和载有被取保候审人的报到期限、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有关材料送达执行机关,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出具回执。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到。执行机关应当在被取保候审人报到后三日以内向决定机关反馈。
被取保候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报到,且无正当事由的,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依法传讯被取保候审人,被取保候审人不到案的,依照法律和本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法律后果。
保证人保证的,应当告知保证人必须履行的保证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执行机关应当依法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的有关情况,及时掌握其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情况,预防、制止其实施违反规定的行为。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接受执行机关监督管理,配合执行机关定期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等。被取保候审人有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经审查,具有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合理事由的,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批准后,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路线、往返日期出行;
(三)不得从事妨害诉讼的活动;
(四)返回居住地后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交付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采用电子方式向公安机关送交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并将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变更后的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第二十一条 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传讯被取保候审人的,应当制作法律文书,并向被取保候审人送达。被传讯的被取保候审人不在场的,也可以交与其同住的成年亲属代收,并与被取保候审人联系确认告知。无法送达或者被取保候审人未按照规定接受传讯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上予以注明,并通知执行机关。
情况紧急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电话通知等方式传讯被取保候审人,但应当在法律文书上予以注明,并通知执行机关。
异地传讯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送达,执行机关送达后应当及时向决定机关反馈。无法送达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并通知决定机关。
人民法院传讯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对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被保证人已经或者可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或者丧失保证条件的,保证人或者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及时报告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在发现或者被告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执行机关。
第二十三条 执行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第四章 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决定机关未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未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五条 采取保证金方式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不能自己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的,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同意,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银行将退还的保证金转账至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
受案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执行后,原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对继续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受案机关变更的强制措施开始执行后,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原取保候审决定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执行机关应当依法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移送案件的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七条 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公安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被取保候审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机关应当区别情形,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执行机关。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被取保候审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实施新的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告知其如果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没收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未履行监督义务,或者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公安机关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保证人帮助被取保候审人实施妨害诉讼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保证人宣布,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第三十三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复议、复核后维持原决定或者变更罚款数额的,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保证人罚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并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决定机关。
如果保证金系被取保候审人的个人财产,且需要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移交全部保证金,由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剩余部分退还被告人。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被取保候审人先行拘留,并提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五条 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没收、退还保证金以及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所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执行取保候审的,适用本规定中关于公安机关职责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但所在地没有同级公安机关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确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或者交付执行,并明确工作衔接机制。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执行机关是指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9月21日,两高两部”发布了取保候审新规。
对我们的当事人和家属来说,这无疑是个好消息。
为什么我会这么说呢?请往下看——
一、取保候审变得更容易了
新规第三条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规定写明: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这背后的含义即是,社会危险性的高低成为判断能否取保候审的主要条件,社会危险性较低的非暴力犯罪、经济犯罪、行政犯罪等,都应当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将被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所适用。
新规还制定了多项配套规定让取保候审更加顺畅,例如可以在当事人暂住地取保候审,简化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审批程序,规定退还保证金的便利途径等。
二、取保候审变得更明确了
新规对于适用取保候审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对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取保候审“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对于“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也明确要求参照相关规范性文件认定。
三、取保候审变得更规范了
对于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和惩处措施变得更为规范,新规加大了被取保候审人违规惩处的力度,对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逮捕等措施的条件、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
新规也明确了异地取保时未在规定期限报道的后果和措施,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条件、批准程序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等。
四、写在最后
新规对于今后的刑事案件走向具有重要的意义,种种规定都在向我们传递着一个非常关键的信号:
我国的司法机关正在非常坚决地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换句话说,以后无论是取保、不起诉还是缓刑,都可能会越来越容易。
当然这种容易是具有相对性的,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来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依然无法获得好的结果。
如果屏幕前的您遭遇了刑事案件,最好的选择就是寻找专业力量的建议和帮助。
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严选律师和团队,对律师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并按严选标准对律师进行认证评级。
通过真实有效的数据和可视化的呈现,让每一位客户都能精准地匹配到合适的律师。
如果您正面临刑事难题,欢迎在下方留言咨询。
2022年9月21日,两高两部”发布了取保候审新规。
对我们的当事人和家属来说,这无疑是个好消息。
为什么我会这么说呢?请往下看——
一、取保候审变得更容易了
新规第三条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规定写明: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这背后的含义即是,社会危险性的高低成为判断能否取保候审的主要条件,社会危险性较低的非暴力犯罪、经济犯罪、行政犯罪等,都应当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将被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所适用。
新规还制定了多项配套规定让取保候审更加顺畅,例如可以在当事人暂住地取保候审,简化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审批程序,规定退还保证金的便利途径等。
二、取保候审变得更明确了
新规对于适用取保候审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对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取保候审“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对于“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也明确要求参照相关规范性文件认定。
三、取保候审变得更规范了
对于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和惩处措施变得更为规范,新规加大了被取保候审人违规惩处的力度,对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逮捕等措施的条件、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
新规也明确了异地取保时未在规定期限报道的后果和措施,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条件、批准程序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等。
四、写在最后
新规对于今后的刑事案件走向具有重要的意义,种种规定都在向我们传递着一个非常关键的信号:
我国的司法机关正在非常坚决地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换句话说,以后无论是取保、不起诉还是缓刑,都可能会越来越容易。
当然这种容易是具有相对性的,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来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依然无法获得好的结果。
如果屏幕前的您遭遇了刑事案件,最好的选择就是寻找专业力量的建议和帮助。
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严选律师和团队,对律师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并按严选标准对律师进行认证评级。
通过真实有效的数据和可视化的呈现,让每一位客户都能精准地匹配到合适的律师。
如果您正面临刑事难题,欢迎在下方留言咨询。
1460/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出来会通知家人吗(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出来后有没有可能几天又进去了)
醉驾取保候审期间能去外地吗(醉驾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去外地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对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久?(对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久?)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13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