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的基本刑期是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对行为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呢?一起来了解看看!
近些年来有不少强奸犯被判死刑,每个案件都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湖南湘西的李轶因诱骗奸淫14名6至7岁的幼女被核准死刑。河南尉氏县的赵志勇因与人共谋奸淫25名女学生被通告执行死刑。云南昆明孙小果因强奸多名女性(包括幼女),情节恶劣,还涉及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这里需要注意,“幼女”指的是不满14岁的女孩。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满14岁的女孩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女孩是否自愿,都会以强奸罪定罪。这是刑法从严保护幼女权益,从重处罚类似行为的一大体现。
另外,这里的“情节恶劣”,主要指的是手段的恶劣,即行为人在压制妇女反抗时的手段十分恶劣,达到了被从重处罚的程度:
比如对妇女实施非法拘禁、绑架,不停地对其实施暴力压制其反抗;
或者长期多次对同一被害人进行强奸,通常有“霸占”被害人为自己性工具的意图;
或者强奸的对象不具有一般人的反抗能力,如无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行动不便的孕妇,身患重病、无法抵抗的患者等,这都属于这里的“情节恶劣”,行为人存在被判死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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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不要求强奸多人的行为发生在短时间内,只要行为人被查处有强奸犯罪的前科,被害妇女的总数超过2人以上,即可认定为“强奸多人”。
3、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奸妇女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首先要求该场所具有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使用的一般特征;在此基础上,如果具体案发时有其他多数人在场,则可推定为有被发现的可能性,认定为“当”众。
4、二人以上轮奸的
轮奸指的是两个行为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共同对同一个被害妇女连续、轮流地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两个行为人在与被害妇女轮流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要经过短暂的时间乃至是场所的间隔,但这并不能影响到轮奸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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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强奸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构成该情形,必须是强奸行为本身(即压制妇女反抗的行为)造成被害妇女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结果。如果是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后再对妇女实施其他行为导致妇女重伤或者死亡,则行为人既构成构成强奸罪,还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应当数罪并罚。
另外,这里要注意因果关系的判断:
比如说,甲先通过强制手段导致妇女昏迷,并在强奸妇女之后快速离开现场。被害妇女苏醒后意志不清,向前走了两步却不慎掉入湖中淹死。此时甲依旧构成“强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对甲适用强奸罪的加重法定刑。
对于“其他严重后果”,这里是法律对于强奸行为严重后果的兜底性规定。该后果必须与前述五种情形具有相同的危害性:比如行为人采取的暴力、胁迫等方法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或者说行为人的性交行为即目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如强奸直接导致被害人性器官受损、死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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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属于刑事案件,追诉权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是存在追诉时效的。 首先需要砍需看强奸罪最高刑期会判多少年,然后确定追诉期。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和死刑。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20年从行为人犯强奸之日起算。此间,如果行为人再犯其他罪,则从犯该新罪之日起,该20年时效重新起算。
很多犯罪的发生都是临时起意,而其中的一些案件往往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就比如受害者死亡。
这次要说的案件就是这样,受害者被男子强奸致死。
49岁的黄女士在一家较大的酒店做保洁,丈夫则是小区里的保安,儿子大学毕业,工作也很不错。
他们虽说不是有钱人,但也没有经济上的压力,家人间的感情很好,美满幸福。
然而,老天爷好像就是看不得他们好,一场意外发生,毁了这个家庭。
这天晚上,酒店里的工作人员一起聚餐,结束时已经十一点多。
这么晚没有公交车,黄女士也不想让丈夫晚上开车,吃饭的地方离家也不算远,于是决定走回去。
当她路过一个加油站时,路对面的一个男子盯上了她。
35岁的方某是个惯犯,曾经因为盗窃2次入狱,共被判了3年4个月的有期徒刑。
正因如此,妻子觉得他不是什么好人,在第二次出狱后,果断跟他离婚。
这件事给了方某不小打击,他不找工作,经常喝得酩酊大醉,只有在没钱花的时候,才会出去打打日结的零工。
案发当晚,他在家喝了点酒,睡不着便出来闲逛,当看到独自一人的黄女士后心生歹意,于是就偷偷跟着她。
黄女士正常走路,丝毫没有意识到危险即将到来。
当黄女士又走了200多米,走到一棵松树下时,路对面的方某横穿马路,朝她冲了过来。
这下,黄女士注意到了方某,但她不知道方某要干什么,一时间愣在了原地。
等反应过来,方某就已经冲到她面前。
方某将黄女士勒晕,跟她发生关系,然后逃离了现场。
凌晨十二点多,黄女士的丈夫始终不见黄女士回家,给她打电话打不通,给同事打电话,他们都说黄女士已经回家。
此刻,他意识到不对,骑着电动车沿着黄女士回家的路寻找,然后便在松树下看到了一动不动的黄女士,此时,她已经死亡。
经鉴定,黄女士是机械性窒息死亡。
丈夫报警后,民警根据案发地附近的监控,很容易就找到了方某。
当方某从警方那里得知黄女士死亡后,彻底慌了,他从来都没有想过杀害黄女士,可现在居然造成了这个结果。
作为一个坐过两次牢的“老手”,他比谁都清楚,一旦牵扯到人命,这辈子就完了。
该案中,方某违背黄女士意志,采用暴力手段,与她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方某确实是杀死了黄女士,但他目的是为了侵害黄女士,而不是故意剥夺她的生命。
因此,其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强奸导致人死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方某曾因盗窃两次入狱,是累犯,主观恶性深;出狱后却又实施犯罪,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应依法从重处罚。
最终,案件经过审理,方某所犯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到此便结束了,方某视法律于无物,他的行为就是害人害己,最后也是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可是,黄女士的丈夫和儿子,却不知道何时能从黄女士死亡的悲痛中走出来。
随着婚恋观念的改变,社会对于婚前性关系较以前包容开放,但是有些人会利用他人的信任达到发生关系的龌龊行为,也就是骗炮,那么,骗炮算强奸吗?强奸罪要哪些证据才能定罪?犯强奸罪哪些情况会被判死刑?下面跟着小编一起了解,欢迎阅读。
骗炮和强奸这两件事本质不同,强奸,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这在我国《刑法》上有阐述: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这条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而骗炮的定义则很模糊,骗炮主要关键在一个“骗”字,骗炮就是假意以婚恋为目的引导对方同意发生关系,再寻找借口抛弃对方。
归根究底,骗跑和强奸的最本质区别就在于,骗炮的过程,女方是没有受到对方的威胁压迫的,而强奸呢,则是犯罪者强迫胁迫女方和自己发生关系,这就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强奸罪其客观要件是明确规定是违背妇女的意志,所以若女方自愿,则不构成强奸罪。因此,一般情况下,女方完全自愿不构成强奸。
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况,无论女方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
第一种例外情况。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因此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不论对方是否表示同意,均应以强奸论。
第二种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对于明知是患精神病而无性表示能力的妇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不论对方是否表示同意,以强奸论。
注明: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进行修改后,强制猥亵罪的侵害客体从“妇女”扩大到了能够包括男性的“他人”,因此强奸男性可以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定性为“猥亵”,所以也是会构成刑事犯罪的。
强奸罪取证一般是最先从考虑从阴道内获得嫌疑人的体液(精液),受害人身上提取嫌疑人留下的线索,包括毛发、皮屑、体液(含汗水、口水、血液)、纤维等,环境许可还可考虑指纹、掌纹、脚印等许多线索,当然有视讯影音证据,那就最好了。
此外,被侵犯者,一定要在被侵犯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去医院或者法医保全证据,提取身上可能存留的嫌疑人线索。残留在体内的精液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就无法再被检出。
强奸和自愿性行为最大的区别是强奸是强迫发生的,所以除了上述物证外,还需要证明受害人是被强迫的,因此一般需要检视是否遭受暴力、恐吓、拘禁等行为。
对某罪定罪量刑,必须是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强奸罪而言,必须具备行为人自己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行为人的精液或体毛等物证,其他证人证言,受害人身体检查报告等。只有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且排除了其他可能的,那么才会对行为人予以定罪。
强奸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了强奸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时,法定量刑情节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现实中,有很多行为人手段极其恶劣,奸杀多人,社会影响极其严重的,往往都会被判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如此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1]
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随着婚恋观念的改变,社会对于婚前性关系较以前包容开放,但是有些人会利用他人的信任达到发生关系的龌龊行为,也就是骗炮,那么,骗炮算强奸吗?强奸罪要哪些证据才能定罪?犯强奸罪哪些情况会被判死刑?下面跟着小编一起了解,欢迎阅读。
骗炮和强奸这两件事本质不同,强奸,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这在我国《刑法》上有阐述: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这条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而骗炮的定义则很模糊,骗炮主要关键在一个“骗”字,骗炮就是假意以婚恋为目的引导对方同意发生关系,再寻找借口抛弃对方。
归根究底,骗跑和强奸的最本质区别就在于,骗炮的过程,女方是没有受到对方的威胁压迫的,而强奸呢,则是犯罪者强迫胁迫女方和自己发生关系,这就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强奸罪其客观要件是明确规定是违背妇女的意志,所以若女方自愿,则不构成强奸罪。因此,一般情况下,女方完全自愿不构成强奸。
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况,无论女方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
第一种例外情况。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因此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不论对方是否表示同意,均应以强奸论。
第二种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对于明知是患精神病而无性表示能力的妇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不论对方是否表示同意,以强奸论。
注明: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进行修改后,强制猥亵罪的侵害客体从“妇女”扩大到了能够包括男性的“他人”,因此强奸男性可以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定性为“猥亵”,所以也是会构成刑事犯罪的。
强奸罪取证一般是最先从考虑从阴道内获得嫌疑人的体液(精液),受害人身上提取嫌疑人留下的线索,包括毛发、皮屑、体液(含汗水、口水、血液)、纤维等,环境许可还可考虑指纹、掌纹、脚印等许多线索,当然有视讯影音证据,那就最好了。
此外,被侵犯者,一定要在被侵犯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去医院或者法医保全证据,提取身上可能存留的嫌疑人线索。残留在体内的精液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就无法再被检出。
强奸和自愿性行为最大的区别是强奸是强迫发生的,所以除了上述物证外,还需要证明受害人是被强迫的,因此一般需要检视是否遭受暴力、恐吓、拘禁等行为。
对某罪定罪量刑,必须是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强奸罪而言,必须具备行为人自己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行为人的精液或体毛等物证,其他证人证言,受害人身体检查报告等。只有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且排除了其他可能的,那么才会对行为人予以定罪。
强奸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了强奸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时,法定量刑情节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现实中,有很多行为人手段极其恶劣,奸杀多人,社会影响极其严重的,往往都会被判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如此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1]
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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