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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确定的(离婚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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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1 05: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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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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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律师:涉外离婚,抚养权怎么处理?

涉外离婚如果有孩子,双方都不肯放弃孩子抚养权,是需要通过法院判决来处理。那么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的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时,法院的原则同样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杭州涉外离婚律师对法院判决考虑的要点进行总结梳理,归纳如下:




一般来说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由国外一方抚养,在国内的由在国内一方抚养,原则就是尽量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所以,有些当事人会在起诉离婚前,把孩子接回国或者接到国外,就是为了在争取抚养权的过程中争取到有利地位。


▲2周岁以内的子女,法院一般判决归女方抚养。


▲2周岁以上8周岁以下的子女,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是决定抚养权归属的关键因素。


另外:子女单独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而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


或者一方丧失生育能力,或者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以上这些因素也是法院判决优先考虑的因素。


▲8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参考孩子的意愿来判决,只要孩子选择的一方有抚养能力,法官一般会判给孩子选择的一方。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至于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了的,法院判决的抚养费金额,是包含教育费和医疗费的。


涉外离婚如果涉及子女抚养权问题,建议联系专业离婚律师来处理,针对不同的情况,可以给您对应的解决方法。


涉外离婚获得抚养权的有利条件都有哪些

涉外离婚获得抚养权的有利条件如下: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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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争取

法律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制定纠纷,但并不完美。当丈夫和妻子离婚时,他们的孩子只能被迫排队或安排。法律只能尽可能保证父母职责的正常履行,但不能让孩子继续感受到父母和平无私的爱。徐宝同涉外律师团队根据处理涉外离婚纠纷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鉴于两岁以下儿童一般被判为母亲和8岁(由于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改为8岁,原司法解释中的10岁应改为8岁),本文只讨论了2至8岁儿童的监护权。




在子女监护权问题上,与一般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外国人相对更难获得子女监护权。从简单的数据分析来看,



在程序方面,虽然中国法律规定外国人享有与中国人相同的法律地位,但在处理实体问题时,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情感偏见。例如,中国一方的判决有利于确保儿童生活环境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监护权应该属于母亲。毕竟,母亲是世界上最好的保姆。另一个例子是,女孩的监护权更有可能属于母亲。毕竟,同性优势有利于教育孩子。



在子女抚养方面,我国法律层面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的生活环境,并在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方面作出综合判断。在




当然,上述严重伤害并非不可变量。结合儿童的具体情况,如果外国一方的优势远远大于中国一方,外国一方仍然获得监护权。在这里,我们需要重点考虑双方的意愿、计划和计划。


例如,儿童的日常生活和社交圈接受中国教育或国际教育、语言、外国福利、国籍等。


法律在监护权层面的价值往往是一个尺度,具体衡量父母双方的监护能力和条件,只要哪一方对孩子更有利,法律就不可避免地会倾向于这一方。因此,如果您想获得孩子的监护权,请列出彼此的优缺点。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及涉外律师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法律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制定纠纷,但并不完美。当丈夫和妻子离婚时,他们的孩子只能被迫排队或安排。法律只能尽可能保证父母职责的正常履行,但不能让孩子继续感受到父母和平无私的爱。徐宝同涉外律师团队根据处理涉外离婚纠纷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鉴于两岁以下儿童一般被判为母亲和8岁(由于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改为8岁,原司法解释中的10岁应改为8岁),本文只讨论了2至8岁儿童的监护权。




在子女监护权问题上,与一般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外国人相对更难获得子女监护权。从简单的数据分析来看,



在程序方面,虽然中国法律规定外国人享有与中国人相同的法律地位,但在处理实体问题时,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情感偏见。例如,中国一方的判决有利于确保儿童生活环境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监护权应该属于母亲。毕竟,母亲是世界上最好的保姆。另一个例子是,女孩的监护权更有可能属于母亲。毕竟,同性优势有利于教育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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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上述严重伤害并非不可变量。结合儿童的具体情况,如果外国一方的优势远远大于中国一方,外国一方仍然获得监护权。在这里,我们需要重点考虑双方的意愿、计划和计划。


例如,儿童的日常生活和社交圈接受中国教育或国际教育、语言、外国福利、国籍等。


法律在监护权层面的价值往往是一个尺度,具体衡量父母双方的监护能力和条件,只要哪一方对孩子更有利,法律就不可避免地会倾向于这一方。因此,如果您想获得孩子的监护权,请列出彼此的优缺点。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及涉外律师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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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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