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北唐山韩姓男子实名举报原村支书倒卖土地使用权;2019年,韩姓男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羁押。2022年7月3日,变更管辖后的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目前,多数普通民众的惯性思维决定着,舆论普遍支持韩姓男子:韩姓男子被羁押3年既可申请国家赔偿,也可要求提起公诉;原村支书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男子被羁押3年可申请国家赔偿
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为存疑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通常适用的情形为: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设立存疑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之一是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杜绝久侦不决、久押不放的现象;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又意味着,被不起诉人可以提出国家赔偿;被不起诉人为了彻底摆脱怀疑也可以要求提起公诉。
存疑不起诉制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与英美法系有别。罪刑法定原则包括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从而约束存疑不起诉制度,一方面,侦查机关可以对不起诉决定进行复议、复核;另一方面,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可互为体系解释;从此意义而言,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也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存疑不起诉又意味着,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无罪”仅仅是证据不足,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确实无辜;《刑事诉讼法》又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对证据是否充足有不同的认识,例如,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排除合理怀疑的应用
公众可能要问,河北唐山韩姓男子涉嫌敲诈勒索罪有哪些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呢?据韩姓男子辩解称,其取得32万现金不是原村支书所有,而是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为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韩姓男子的辩解确实存在合理怀疑,但以下事实不难查明:
第一,32万现金不是小数额,侦查机关可以调取32万现金的银行流动记录;资金出自原支书本人,或者其亲属的银行账户,韩姓男子的辩解不能成立,但也不能据此认为韩姓男子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韩姓男子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因村民没有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予以补偿的实践。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倘若在韩姓男子收取32万现金前,其他村民取得了补偿款,韩姓男子辩解的理由成立;相反,韩姓男子辩解不能成立,司法机关可以排除合理怀疑。
多数普通民众的惯性思维普遍支持“弱者”;但社会与公众对于弱者有不同的理解,例如,美国球星辛普森杀妻案被陪审团裁定无罪;辛普森成为弱者的原因是黑裔。在我国,法律并未因地位、种族,或者财产的多寡等的不同而分为强者与弱者,例如,韩姓男子实名举报原村支书倒卖土地使用权,原村支书照样获刑。
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
在我国,法律上的弱者与强者由法律特别规定,例如,妇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为弱者;普通人侵犯法律规定弱者的利益通常会从重处罚,例如,诈骗老人的财产等。普通民众不能无原则地认为开豪车的人就是强者,骑电动自行车的人就是弱者;公职人员就是强者,普通人就是强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意味着司法机关除了法律规定的弱者外,需要同等追究法律责任。
8月16日下午,陕西石泉县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李思侠的家中,这意味着,李思侠无罪,并可申请国家赔偿。不过,对于这份8月15日签发的《不起诉决定书》,李思侠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说因没证据起诉我,但并不代表我无罪,这是我完全不能接受的,我们将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诉。”
据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陕西女工程师帮村民举报污染后自己获刑:环保卫士还是“寻衅滋事”?》报道显示:石泉县双喜村原村民李思侠曾是陕西一家大型国企的女工程师,多年以来,她通过网络发帖、举报等方式,反映老家两家石料厂存在污染环境、损毁道路的情况。2018年9月17日,李思侠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泉警方刑拘。
从被刑拘到拿到《不起诉决定书》,李思侠案历时近两年。
8月15日,石泉县检察院给李思侠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但李思侠表示不服,将申诉。图片
李思侠:《不起诉决定书》没有说我无罪
石泉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经本院审查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强行索要污染费和道路使用费的主观目的证据不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思侠任意占用村委会1万元的主观目的证据不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对李思侠不起诉。
“这个《不起诉决定书》并没有说我有没有犯罪,而是说因没足够证据起诉我,但并不代表我无罪,这是我完全不能接受的,我要的是清白。”李思侠说,就在《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前一天,她家人还专门前往石泉县检察院进行沟通,表达了查明真相的想法,“他们答应了阅卷,可不到24小时就给了结果,这个我真的无法接受。”
李思侠的家人表示,针对《不起诉决定书》,他们将向上级部门申诉。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8月16日晚,石泉县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依法对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并未提及不起诉决定的原因。
据知情者透露,此前,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发现,李思侠案在前期侦办期间,办案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对多人存在恐吓、引诱等情况。以该案同案嫌疑人张海成为例,张海成是名盲人,侦查阶段,根本无法查阅笔录。办案人员给其宣读笔录时,张海成发现,两名办案人员宣读的内容不一样,并拒绝签字,为了逼张海成签字,办案人员还敲打了张海成。
此前,警方还曾对张海成说,“你说完李思侠的事情,我就把你放回去。”二审开庭时,张海成当庭向李思侠致歉。他说,自己当时想早点回家,在法庭上说了违心的话,对不起李思侠。
张海成的辩护律师朱孝顶透露,该案多处笔录内容与录音录像内容完全不符。
2019年2月27日,一审休息期间的李思侠拍了照片。图片
律师:存疑不起诉案存在重启的可能
张海成的辩护律师朱孝顶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通常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分三类情况。第一类是法定不起诉,如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第二类是酌定不起诉。如犯罪事实轻微,法律上认为危害不大,没必要追责的情况。第三类是存疑不起诉。如公诉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没有证据证明认定犯罪的,或者排除非法证据后,其他证据不能认定是犯罪的,采用存疑不起诉。
李思侠等人的“不起诉决定”便属于第三类。
对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况,属于认定当事人还是有罪的,“只不过情节轻微”。类似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申诉,办案单位必须给予书面答复。
对于“存疑不起诉”的情况,当事人只能通过申诉等方式,“有点像冤案申诉一样,这个申诉必须有办案机关受理,才能再次进入司法程序中。”
目前,该案的三名当事人已经有权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对于他们来说,清白更重要。
按照法律规定,对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并不表示案件就此终结。当某一天,案件证据充分了,起诉又可以重新启动,这也意味着此案并非彻底终结,他们随时还可能面临起诉,这也会影响三人日后的生活。
家人手机的照片记录着李思侠被捕前的影像。摄影/上游新闻记者沈度
李思侠案回顾
2018年9月17日,李思侠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泉警方刑拘。9月30日,李思侠被石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随后,此案另两名嫌疑人魏智波、张海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泉警方刑拘。
公诉机关认为,李思侠等人的举报存在夸大和诽谤,设限宽墩导致村民出行不便,在换届选举中“以维护村道、防止权力旁落为由,煽动村民为魏智波投票”,三人共同犯罪部分已涉嫌恶势力犯罪。此外,检方列举李思侠的7项罪名中,还包括向村民索要“跑路费”、拒不退还1万元征地款等个人犯罪行为。
2019年2月27日,李思侠案在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焦点。
2019年6月13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李思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行为“不属于恶势力犯罪”。但因犯寻衅滋事罪,法院判处李思侠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张海成、魏智波分别获刑一年二个月、十一个月。李思侠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9月24日,魏智波被取保候审;11月24日,张海成被取保候审。
2020年6月9日,该案二审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控辩双方对证据等问题存在争议,二审法院合议庭一度两次宣布休庭。在此期间,辩护律师在查阅录音录像发现,其中多处笔录内容与录音录像内容完全不符。
6月16日,李思侠被取保候审。
7月28日,安康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在案件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返回石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8月14日,石泉县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对李思侠等3人的起诉。
8月15日,石泉县检察院对李思侠等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法制日报记者 赵丽
2月21日凌晨,引发舆论热议的见义勇为小伙赵宇等来了正义的结果。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最新消息,赵宇的律师范辰在接受采访时称,若是因调查证据不足而判定无罪,则将继续进行上诉,直到认定无罪。
据业内人士介绍,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有三种,绝对不起诉(又称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罪轻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如果检察院决定是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诉,就与无罪判定是一致的。如果检察院是相对不诉,那么意味着赵某依然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要根据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最终采用哪一种不诉来作最终的判断。
“通报虽未明确表述福州检察机关作出的是何种不起诉,但根据通报内容来看,应该是罪轻不起诉。因为通报称‘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属于典型的防卫过当之表述。”北京律师刘昌松分析说,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见免除处罚也是法定选项。而刑诉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便是罪轻不起诉。罪轻不起诉,追诉和刑拘都不能算错。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起案件对弘扬社会风尚,鼓励民众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具有正面宣传意义,在道德上应该予以肯定,是一场面对公众的法治公开课。但这也提醒民众,见义勇为要把握一个度,以合理有效的方式进行,更加提倡见义“智”为,法律效果应在社会效果之前,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在动机正确的同时,手段也要正确。
阮齐林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大众传媒传播案件信息,公众进行评判,这是对公众的一次法治教育,也是一场公民意识教育,“公众通过这个事件了解,在见义勇为中,正当防卫不是犯罪,这宣传了正当防卫,培养了公民意识,值得赞扬。另一方面,百姓心中有杆秤,心中有朴实的正义感,通过对案件行为进行讨论,有助于监督司法机关作为,让司法裁判合理公正,这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其中的“法律责任”,既包括刑事责任,又包括行政责任、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由此,坊间舆论认为,如果司法机关最终认定赵宇构成正当防卫,那么赵宇就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无需赔偿李某的治疗费用。
“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定性问题还需要商榷。”彭新林说。
对此,阮齐林的看法则是,正当防卫行为是正义的,所以不应被追究责任,但他也特别向记者提出了这样的观点——正是由于正当防卫不被追究法律责任,导致现今对正当防卫认定标准过高,从而被不恰当缩小适用。
“法律责任是有层次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排除追究民事责任,赵宇在案件中导致对方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已经造成损害,不应排除民事责任。”阮齐林说。
此外,有坊间舆论称,如果不是媒体介入,恐怕这起见义勇为案件,就不会是现在的结果。
“对于媒体与司法的关系问题,要做好两方面的平衡。一方面,司法具有专业性,应当依据法律来裁判案件,不能简单地受舆论的影响而随大流裁判案件,何况有些舆论在一定环境下还存在被有意操纵的可能;另一方面,司法又具有人民性,必须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而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又是群众呼声和群众监督的体现。所以司法必须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以法律为准绳,但同时要关注到舆论中所反映的正当群众诉求。”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法制日报记者 赵丽
2月21日凌晨,引发舆论热议的见义勇为小伙赵宇等来了正义的结果。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最新消息,赵宇的律师范辰在接受采访时称,若是因调查证据不足而判定无罪,则将继续进行上诉,直到认定无罪。
据业内人士介绍,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有三种,绝对不起诉(又称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罪轻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如果检察院决定是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诉,就与无罪判定是一致的。如果检察院是相对不诉,那么意味着赵某依然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要根据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最终采用哪一种不诉来作最终的判断。
“通报虽未明确表述福州检察机关作出的是何种不起诉,但根据通报内容来看,应该是罪轻不起诉。因为通报称‘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属于典型的防卫过当之表述。”北京律师刘昌松分析说,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见免除处罚也是法定选项。而刑诉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便是罪轻不起诉。罪轻不起诉,追诉和刑拘都不能算错。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起案件对弘扬社会风尚,鼓励民众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具有正面宣传意义,在道德上应该予以肯定,是一场面对公众的法治公开课。但这也提醒民众,见义勇为要把握一个度,以合理有效的方式进行,更加提倡见义“智”为,法律效果应在社会效果之前,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在动机正确的同时,手段也要正确。
阮齐林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大众传媒传播案件信息,公众进行评判,这是对公众的一次法治教育,也是一场公民意识教育,“公众通过这个事件了解,在见义勇为中,正当防卫不是犯罪,这宣传了正当防卫,培养了公民意识,值得赞扬。另一方面,百姓心中有杆秤,心中有朴实的正义感,通过对案件行为进行讨论,有助于监督司法机关作为,让司法裁判合理公正,这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其中的“法律责任”,既包括刑事责任,又包括行政责任、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由此,坊间舆论认为,如果司法机关最终认定赵宇构成正当防卫,那么赵宇就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无需赔偿李某的治疗费用。
“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定性问题还需要商榷。”彭新林说。
对此,阮齐林的看法则是,正当防卫行为是正义的,所以不应被追究责任,但他也特别向记者提出了这样的观点——正是由于正当防卫不被追究法律责任,导致现今对正当防卫认定标准过高,从而被不恰当缩小适用。
“法律责任是有层次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排除追究民事责任,赵宇在案件中导致对方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已经造成损害,不应排除民事责任。”阮齐林说。
此外,有坊间舆论称,如果不是媒体介入,恐怕这起见义勇为案件,就不会是现在的结果。
“对于媒体与司法的关系问题,要做好两方面的平衡。一方面,司法具有专业性,应当依据法律来裁判案件,不能简单地受舆论的影响而随大流裁判案件,何况有些舆论在一定环境下还存在被有意操纵的可能;另一方面,司法又具有人民性,必须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而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又是群众呼声和群众监督的体现。所以司法必须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以法律为准绳,但同时要关注到舆论中所反映的正当群众诉求。”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存疑不起诉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款(存疑不起诉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存疑案件不起诉,国家赔偿吗,有赔偿吗(存疑不诉需要民事赔偿吗)
存疑不起诉是否涉及国家赔偿案件(存疑不起诉是否能获得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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