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条文 案例 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四章 离婚
第四节离婚财产分割
一
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言俗语
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只要夫妻双方未特别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约定其他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两口子感情好时,自然不存在分割财产之事,但当闹起离婚时,大到房子、汽车,小到一个床单被罩可能都在双方计较之中。夫妻双方离婚,共同生活的基础不复存在,自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系到双方离婚后的生活质量,历来是矛盾较为集中的问题之一。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这在双方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中均可以适用;另一种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适用于诉讼离婚中。
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子女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以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其他财产,均不属分割之列。双方协议时,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如约定的内容规避法定义务,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均属规避法律的约定。人民法院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的,按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会区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产、房屋以及知识产权等不同类型财产而作不同处理,原则上作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
在农村,夫妻共同财产往往还包括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土地、果园等。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以案释法
案例一2011年6月,张某和陈某经人介绍订婚,因张某所在生产组要分土地补偿款,张家为使家庭迅速“添丁进口”多得补偿,张某和陈某在交往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即登记结婚。婚后不到3天,张某继续到外地上学,陈某在张家仅住了几个月就回其娘家居住。其后,陈某因向张某索要生产组每人发放的土地补偿58700元而多次发生争执。2013年,张某以夫妻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无感情基础为由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和好无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二人离婚。离婚后,陈某要求张某父母返还自己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张某父母以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钱已经花完为由拒不交出。多次索要无果后,陈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张某父母再次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土地补偿款是陈某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陈某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对于张某父母辩称的该款全部用于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的理由不予认可,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父母偿还陈某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
案例二原告刘某婚前签订了关于南市区三丰路利民街住房1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刘某婚前交清房款首付款124247元。婚后原告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农业银行办理贷款185000元。婚后原告共计偿还贷款42963.83元(到原告起诉时即2014年12月22日),原、被告缴纳楼房后期费用款12890元,原、被告共同装修费用50000多元,以上花费合计款105853元。关于该房产的分割,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共同花费的105853元应为原、被告共同财产。根据该房的现状、购买价格及时间、贷款数额、婚后装修花费、偿还贷款等情况,对该房作出如下分割:位于南市区三丰路利民街欣鑫文雅苑1-3-xxxx住房1套归原告使用,原告自己偿还剩余房贷;原告酌情给予被告补偿款53000元。
法官说法
01
与过去的《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过错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在财产分割上体现对过错方的否定评价,这里的过错指的是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对离婚存在过错的情形。因此,无过错方在起诉离婚时可以将该原则运用在财产分割请求中,要求对方少分财产。
02
夫妻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付首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双方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03
离婚时男女双方应当举证证明应当分割的财产为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小产权房因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不予分割,违法犯罪所得亦不在人民法院分割之列。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机动车行驶证等均可以作为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使用。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
债务的清偿(共同债务要共还)
法言俗语
《民法典》颁布之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曾有两种倾向,一种是为了保护举债方配偶的利益,即让举债人偿还,配偶不签字的不用承担偿还责任。这种倾向导致了实践中大量出现借离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另一种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倾向也导致出现了夫妻一方伪造债务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形,而且有的情况下,一方借款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让另一方偿还有失公平。正如上文分析,《民法典》平衡了债权人以及举债方配偶的利益,适当增加了债权人的审查义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合理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离婚时债务清偿的基本准则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先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清偿完毕后,余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再由双方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共同债务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夫妻约定或人民法院判决对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仅具有对内的约束力。如果债权人不予认可,离婚当事人双方对债权人仍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一方承担了超过约定或人民法院判决承担的部分,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以案释法
案例一董某某与赵某某于1999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2001年,董某某与他人合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欠了很多外债。2009年,赵某某向董某某提出离婚,董某某表示同意离婚,两人就孩子抚养及其他财产问题达成一致,但是针对两笔债务未达成一致。2008年,董某某向贾某借了25万元,并承诺一年后连本带息偿还给贾某,董某某没有钱偿还,希望妻子与自己共同承担该笔借款。赵某某认为,这笔借款是董某某以个人名义借的,自己并不知情,不应当由她分担。此外,对于董某某欠村里小卖部的600元烟酒钱,赵某某认为这属于董某某自己的消费支出,应当属于董某某的个人债务,也不应当由她分担。由于对这两笔债务双方一直争执不下,赵某某于2009年10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对这两笔债务进行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董某某向贾某借款25万元的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未直接用于家庭生活,但是用于夫妻双方都认可的企业经营活动,并且企业的经营所得也用于家庭生活,所以,这25万元借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赵某某对该笔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被告董某某欠村里小卖部的600元烟酒钱,属于被告一方因不合理的开支所负的债务,这600元债务属于被告董某某的个人债务,应当由被告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
案例二张某某与吴某某二人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9月5日离婚。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与邵某某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全额200万元,借款期限18个月,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借款仅限于家庭生活需要,固定每月利息3%。截至邵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本诉之日,该200万元欠款未偿还,仅由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利息共计52万元。现邵某某主张,该笔借款系张某某与吴某某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并向一审法院提供《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明双方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另提交吴某某与于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用于证明该笔借款的用途为吴某某用于对外放贷。张某某对此予以认可,并表示该笔借款于邵某某打款当日即按照吴某某的指示转给案外人尹某某,转款的目的是用于其二人对外放贷以挣取其中的利息差额,尹某某系与吴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的于某某之妻。一审法院认为,对于邵某某向张某某提供借款一事,有邵某某向法庭出示的《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现本案中争议焦点为该笔借款是否应作为张某某与吴某某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邵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张某某在收到邵某某转账当日,将该笔款项转至尹某某账户内。根据尹某某陈述,该款项系其丈夫于某某向吴某某所借,吴某某对此虽不予认可,但其提供的向于某某出借款项所用资金
案例三林某是销售铁矿粉的老板,陈某与林某长期存在业务往来,经双方结算,截至2018年12月31日,林某尚欠陈某铁矿粉货款共计20万元。2019年1月,林某与孟某结婚。2019年2月15日,林某、陈某签订《还款协议》,林某承诺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在2019年12月30日前逐步还清等内容。后林某一直未还,陈某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夫妻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法院认为,《还款协议》系林某一人所签,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欠款并不是用于夫妻双方日常生活所需。妻子孟某既未在《还款协议》中签名,也未在事后进行追认,亦未参与丈夫的日常生产经营。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该欠款并非两被告共同的意思表示。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判定所欠货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孟某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首先由双方协商,如果双方能够对债务承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则可以通过登记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登记,将共同达成的债务承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协议写人离婚协议中,一旦完成离婚登记,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02
因为债权人并未参与到双方达成的债务承担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债务承担方式中,所以该承担方式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即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或任何一方主张全部清偿。
03
如果债权人另案起诉夫妻一方或双方,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由夫妻双方或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夫妻任何一方实际承担了超过双方约定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中判决其承担的债务份额的,对于超过部分,实际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转自: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
专栏《围城内外,必学的法律课》上线后,受到广大读者朋友们的关注,大家在评论区的讨论非常热烈,昨天有位读者看完专栏后咨询我一个问题:打离婚官司需要花多少钱?当时我给她了一个大致的回复。不过这个问题不是一两句话就可以讲清楚的,为了对读者负责,所以在这里专门列出一个章节来进行讲解。
在之前的课程章节中我们已经讲过,离婚的合法途径有两个: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不仅方便快捷,它的经济成本也是最低的,离婚证的工本费再加上其他手续费用可能几十元就都办妥了。
但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因为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两人达不成一致意见,就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此时花费的成本就比较大了,这个成本不仅有经济方面的成本,还有非经济方面的成本。
在目前这样一个讲究效率和成本的社会,我们只有心里清楚打官司所要花费的这些成本,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早作准备!
1、诉讼费:
根据我国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不过在实际当中,即便是不涉及财产分割,立案费都是直接收取的300元。
对于诉讼费,一般来说是原告来缴纳,如果起诉后法院最终没有判决双方离婚,那么诉讼费就不再退还。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或者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那么法院一般会非常愿意看到这样的情况,并且还会退还给原告一半诉讼费。
如果最终判决离婚,且涉及的共同财产超过20万元,那么诉讼费用将由法院判决双方按照分得的共同财产的比例来共同分担。
2、公告费:
这一费用仅适用于出现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法院需要将原告的起诉书、法院的判决书等文书给被告公告送达时,原告才需要缴纳这笔费用。
关于公告费用的标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没有具体进行规定,只规定了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实际当中各地法院收取公告费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一个程序走下来最多不会超过1000元。
3、财产评估费:
如果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有车辆、房产等固定资产,而双方在离婚诉讼时对这些财产的价值存在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建议原告向有关的评估机构申请进行财产评估,这些评估机构都是在法院系统中进行过登记备案的,原被告双方可以在这些评估机构中共同选择一家机构进行评估,如果双方不能同时选择一家评估机构,那么一般就采用抓阄的方式进行选择,评估费用主要是看财产的价值,价值越大,评估费用就越高。
4、律师费:
因为很多当事人都是非法律专业人士,所以为了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或者加快离婚的速度,往往找律师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但是因为我国目前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所以各地的律师收费标准也不完全相同。
综合说来,在一些大一些的城市里面,目前的离婚案件律师最低收费是5000元,即便在一些县级城市最低是3000起步,如果是在北京、上海等这些大城市,即便是不是特别复杂、不涉及大额财产的离婚案件,也要收取1万元到3万元的费用。
如果在以上最低收费的基础上,还涉及有大额的财产,那么律师会在此基础上增加收费,比如超过30万元的财产,那么超出的部分会加收该超出部分的1%或者2%作为律师费,当然可能还有其他的收费方式,这里就不再一一详述。
总之,涉及的共同财产越多,律师的收费可能就越高。所以当你在和律师面谈的时候,如果律师在以上的价格范围内收取律师费用,其实都算是正常的,当然最后具体定多少律师费,还是需要当事人与律师协商并达成委托协议。
5、其他费用:
比如鉴定费、公证费等等。这些费用一般很少涉及到,除非有需要鉴定的证据、需要公证的协议等情况时,确实有必要才支出这些费用。
1、时间成本:
我们知道离婚的两种途径中,协议离婚的时间是最短的,可能到民政局半天的时间就办完了。但是诉讼离婚的时间就不好说了,至少比协议离婚时间要长,具体有多长的时间还是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果是在第一次起诉后对方突然回心转意同意离婚或者在法庭的调解下就财产、子女抚养权问题达成了一致,那么可能立案后一到两个星期就可以结束了;
第一次起诉,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或者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权问题达不成一致,在没有特殊情况时,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只有等判决下来再过6个月才能在进行第二次起诉,再加上开庭、判决等,这样下来就算第二次判决离婚也要大半年的时间;
如果第二次还不能判决离婚,那就6个月后在第三次起诉,这样的话时间就更长了。所以整个离婚诉讼的过程中,花费的不仅仅是金钱,时间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成本,在这个过程中会花费大量的精力,会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都会造成影响!
2、精神和心理压力成本:
离婚诉讼的过程,当事人在心理上也会承受很大的压力,这些压力的:周围人的目光、同事朋友的议论、父母的唠叨、家庭分裂对子女的影响,重新面对生活的勇气......即便是早有心理准备,但是这些因素时时刻刻都会对当事人的心情造成影响,使当事人的心情变得不好、情绪上出现烦躁、甚至精神上造成痛苦!
总之,离婚诉讼的成本是多方面的,在此过程中,不仅要提前准备好相关费用用于诉讼支出,还需要在时间上提前做好安排和规划,更主要的是要在诉讼过程中注意调节自己的情绪、多转移一下自己的注意力,毕竟与其在痛苦的婚姻里受难,不如早日摆脱泥潭,长痛不如短痛,早点面对新的生活!
经常会遇到一些准备起诉离婚的当事人一上来就询问律师收费标准。对此,本离婚律师往往拒绝回答。原因很简单:因为我们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律师费收取标准的。为了减少这种现象,本律师准备大致说明一下,避免无效沟通,耽误大家的时间。大致来说,本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纠纷事务20年来始终坚持的收费标准大致有以下两项:
一、严格遵守相关部门制定的律师收费标准。也就是说本律师代理的每一起离婚案件所收取的律师费均不可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做风险代理。有些当事人希望案件结束,看到诉讼结果后再支付律师费,也就是所谓的风险代理。由于中国法律明确禁止律师就婚姻家庭类的案件做风险代理,虽然风险代理可以按照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收费,但在离婚案件中这么做却是违法的。
三、收费标准只针对案件,不针对人。简单说就是:我们收取律师费不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会因为您是富翁,我们就想办法多收取律师费;您是低保户,我们就当作公益而减免律师费。我们只考虑您的离婚案件的复杂程度,评估我们将要付出的时间与精力成本。并以此来确定律师费的数额。记得曾经有一位美国律师希望和中国妻子离婚,但无力支付律师费,希望等到案件结束后再付费,并打算用其美国律师执照当作抵押,被本婚姻律师断然拒绝。
四、既然我们确定律师费的重要参考是案件的复杂程度,而每个离婚案件都有不同之处,所以让我们了解您的案情便是必须的。这其中至少需要提供给我们的信息有:夫妻感情状况如何?离婚的原因是什么?被告是否同意离婚?是否有未成年子女?对子女抚养费及未来探望权是否存在争议?是否有在离婚时需要处理的财产和债务?财产与债务的种类、现状及目前大致价值是多少?
综上,在您提供给我们具体案情之前,我们是无法给您提供律师费价格的。相信您读了此文章后也会明白一个道理:如果哪位律师在了解您的案情之前便告诉您案件的律师费价格,说明这位律师或者不专业,或者本就没拿您的案件当回事儿。
经常会遇到一些准备起诉离婚的当事人一上来就询问律师收费标准。对此,本离婚律师往往拒绝回答。原因很简单:因为我们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律师费收取标准的。为了减少这种现象,本律师准备大致说明一下,避免无效沟通,耽误大家的时间。大致来说,本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纠纷事务20年来始终坚持的收费标准大致有以下两项:
一、严格遵守相关部门制定的律师收费标准。也就是说本律师代理的每一起离婚案件所收取的律师费均不可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做风险代理。有些当事人希望案件结束,看到诉讼结果后再支付律师费,也就是所谓的风险代理。由于中国法律明确禁止律师就婚姻家庭类的案件做风险代理,虽然风险代理可以按照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收费,但在离婚案件中这么做却是违法的。
三、收费标准只针对案件,不针对人。简单说就是:我们收取律师费不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会因为您是富翁,我们就想办法多收取律师费;您是低保户,我们就当作公益而减免律师费。我们只考虑您的离婚案件的复杂程度,评估我们将要付出的时间与精力成本。并以此来确定律师费的数额。记得曾经有一位美国律师希望和中国妻子离婚,但无力支付律师费,希望等到案件结束后再付费,并打算用其美国律师执照当作抵押,被本婚姻律师断然拒绝。
四、既然我们确定律师费的重要参考是案件的复杂程度,而每个离婚案件都有不同之处,所以让我们了解您的案情便是必须的。这其中至少需要提供给我们的信息有:夫妻感情状况如何?离婚的原因是什么?被告是否同意离婚?是否有未成年子女?对子女抚养费及未来探望权是否存在争议?是否有在离婚时需要处理的财产和债务?财产与债务的种类、现状及目前大致价值是多少?
综上,在您提供给我们具体案情之前,我们是无法给您提供律师费价格的。相信您读了此文章后也会明白一个道理:如果哪位律师在了解您的案情之前便告诉您案件的律师费价格,说明这位律师或者不专业,或者本就没拿您的案件当回事儿。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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