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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不起诉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么嘛(证据不足不起诉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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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0 2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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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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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4期】林西未检|以“刑”转“民”支持被害未成年人索要人身损害赔偿

近日,林西县检察院依职权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办理了首例支持未成年被害人索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该案是以“刑”转“民”促支持起诉案件办理新路径的一次有益探索。


未检检察官在办理一起涉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件时,经审查发现,先后共6名未成年人的二次殴打行为导致本案未成年被害人肖磊(化名,15周岁)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其中,第一次殴打肖磊的4名未成年人因未满16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后对肖磊实施殴打的2名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经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一、强化双向保护意识,洞悉被害少年维权困境。办案检察官通过翻阅侦查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及反复查看监控录像,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2名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对肖磊的殴打行为与肖磊构成轻伤二级的伤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坚持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检察官敏锐觉察到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涉案未成年人权利救济困境。自案发以来,肖磊一方与6名施害未成年人方沟通无果,始终未获得相应民事赔偿,案件审结后,亦不能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权,且6名未成年人监护人极有可能以检察机关作出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为由进行抗辩。


二、协助证据收集,为少年开启法律维权“绿色通道”。针对肖磊因收集证据较难、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未检检察官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同时启动支持起诉程序,根据2022年4月本院与县法院、县司法局联合会签的《关于办理涉未成年人支持起诉案件协作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在征得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同意并确认其有维权意愿后,主动协助当事人围绕法定起诉条件收集证据。未检检察官将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以及监控视频等能够证实案发情况的重要证据材料第一时间移送法院,为法院省去自行调查取证的时间。通过检法联动“协作式”办理,法院当日受案,当日立案,为被害少年开启法律维权“绿色通道”。


三、依职权支持起诉,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林西县检察院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时启动了民事支持起诉程序,在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向法院立案庭提交诉状后,检察机关同步向法院依法提交了支持起诉书。未检检察官通过充分释法说理,促成了原被告双方和解,最终被害人在3日内收到了来自6名施害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全部赔偿金,撤回起诉。诉讼结果不是目的,被害少年得到及时有效的人身损害赔偿才是案件办理的关键所在。林西县院充分运用民事检察职能,传递司法温情,切实做到“应支持尽支持”,全力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四、能动履职,“督促监护令 家庭教育指导”双管齐下承办检察官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疏于管理、监护不当等问题,向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护人依法送达了《督促监护令》,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并提出具体监护举措;根据未成年人个人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及家庭情况等,对6名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明确监护人责任,指导监护人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2023


文字:赵 爽


编辑:王新月


审核:魏 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大家好,我是王科栋律师。


在检察院争取不起诉,有三种情形: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要根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具体情况选择不同情形。


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指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情况,出现了检察院就应当不起诉。有以下7种情形:


  •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PGC_COLUMN --}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来决定情形。


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也可以说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


律师建议

如果存在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就事实和证据上下功夫,争取法定不起诉。


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件中,先确定罪轻辩护方向,不要让当事人做无意义对抗,错失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是否有自首情节、坦白情节、认罪态度上、积极主动退赃,认罪认罚,尽可能减少违法所得数额、减少公司损失层面争取,努力跟办案机关争取认定这些情节,从而争取酌定不起诉。


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且经过退回侦查仍证据不足,那么应当着重审查证据是否相互印证,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收取款项、收受财物性质上重点分析。如果现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证明标准,那么就争取存疑不起诉。


我是王科栋律师,有刑事法律问题欢迎探讨。


案件证据不足,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如何处理?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需要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只有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方可根据其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否则,应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其他决定。


□检察机关审查认罪认罚案件时,可以在程序上从简,但在证据上要全面审查,不能因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而忽视对证据的审查,确保从快不降低标准、从简不减损权利,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


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符合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能化解矛盾,又能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适应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在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同时,对大多数较轻犯罪、初犯偶犯等依法从宽处理、少捕慎诉慎押,有利分化犯罪、减少社会对立面。认罪认罚从宽有利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实现社会内生稳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准确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需要把握好相对不起诉适用要素。


一是案件本身证据不足但犯罪嫌疑人却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时如何处理?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一般都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当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时,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有的案件,虽然犯罪嫌疑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而侦查机关却未获取有力证据,致使案件本身证据不足,此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如何看待,应做何种形式的不起诉?笔者认为,证据是案件的基础,认罪认罚案件亦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不能以犯罪嫌疑人的自愿认罪认罚替代侦查取证和审查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表示,也仅仅是其有罪供述,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第30条规定,对认罪认罚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处的不起诉决定,应特指存疑不起诉。因此,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需要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只有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方可根据其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否则,应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其他决定。


二是共同犯罪中主犯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从犯拒不认罪时,可否仅对主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一般情况下,对从犯提起公诉,则对主犯也应当提起公诉,但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主从犯的量刑差距不是很大,但从犯拒不认罪,而主犯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此时,主犯的量刑可能已轻于从犯,可否仅对主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而对从犯提起公诉?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不起诉仅仅是对刑事可罚性的考量,即当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情节综合全案达到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条件时,就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主从犯仅仅是众多量刑情节中的一个,虽然相较于从犯,对主犯的处刑应高于从犯,但当其自愿认罪认罚,又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时,说明其已经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了不利后果,再犯可能性已经降低甚至消失,不予追诉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而作为从犯,虽然处于共同犯罪的从属地位,但其拒不认罪,又拒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时,说明其并未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后果,主观恶性较大,具有再犯可能性,如果对其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难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适用相对不起诉决定应把握好如下要素:


一是准确把握相对不起诉的构成要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不起诉制度是不同的法律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适用相对不起诉是两个制度的交叉融合。其中,相对不起诉是基础制度,只有满足其构成要件的认罪认罚案件,才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要满足“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两个要件。然而,法律对如何认定这两个要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需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具体把握。对认罪认罚案件,要综合考虑全案的情节,从定性上来说,一般为轻微刑事案件,重罪案件一般不适用相对不起诉,除非具有重大立功、胁从犯、犯罪中止等重大减轻情节;从量刑情节上来说,除自愿认罪认罚外,还需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以及自首等情节。因此,即使是认罪认罚案件,也要综合全案情节,在满足“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两个要件时,才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是严格考察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彻底性。首先,认罪认罚必须是自愿的。根据《意见》第6条、第7条规定,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禁止使用暴力、威胁、引诱等方式迫使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而认罪认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重点审查,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签署具结书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对满足听证条件的,可以进行检察听证,充分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其次,认罪认罚必须具有彻底性,认罪认罚不仅仅是一个态度,还需要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附随义务,只有如此,才能证明悔罪的真实性。司法实践中,要防止出现以认罪认罚“骗取”不起诉决定,后又不履行退赔退赃、赔偿损失等附随义务的情况,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对满足起诉条件的,可撤销原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三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如前所述,证据是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基础,认罪认罚案件也不例外。检察机关审查认罪认罚案件时,可以在程序上从简,但在证据上要全面审查,不能因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而忽视对证据的审查,确保从快不降低标准、从简不减损权利,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因此,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要严格全面地审查和认定证据,对涉及非法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对证据不足的,要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对确属无罪的,要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四是确保辩护人充分参与。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能忽略辩护人的作用,其有权独立发表辩护意见。因此,检察机关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如果其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如果其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的,在不予采纳的同时向其说明理由,并且在签署具结书时,确保辩护人在场。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需要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只有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方可根据其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否则,应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其他决定。


□检察机关审查认罪认罚案件时,可以在程序上从简,但在证据上要全面审查,不能因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而忽视对证据的审查,确保从快不降低标准、从简不减损权利,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


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符合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能化解矛盾,又能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适应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在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同时,对大多数较轻犯罪、初犯偶犯等依法从宽处理、少捕慎诉慎押,有利分化犯罪、减少社会对立面。认罪认罚从宽有利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实现社会内生稳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准确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需要把握好相对不起诉适用要素。


一是案件本身证据不足但犯罪嫌疑人却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时如何处理?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一般都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当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时,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有的案件,虽然犯罪嫌疑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而侦查机关却未获取有力证据,致使案件本身证据不足,此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如何看待,应做何种形式的不起诉?笔者认为,证据是案件的基础,认罪认罚案件亦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不能以犯罪嫌疑人的自愿认罪认罚替代侦查取证和审查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表示,也仅仅是其有罪供述,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第30条规定,对认罪认罚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处的不起诉决定,应特指存疑不起诉。因此,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需要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只有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方可根据其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否则,应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其他决定。


二是共同犯罪中主犯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从犯拒不认罪时,可否仅对主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一般情况下,对从犯提起公诉,则对主犯也应当提起公诉,但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主从犯的量刑差距不是很大,但从犯拒不认罪,而主犯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此时,主犯的量刑可能已轻于从犯,可否仅对主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而对从犯提起公诉?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不起诉仅仅是对刑事可罚性的考量,即当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情节综合全案达到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条件时,就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主从犯仅仅是众多量刑情节中的一个,虽然相较于从犯,对主犯的处刑应高于从犯,但当其自愿认罪认罚,又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时,说明其已经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了不利后果,再犯可能性已经降低甚至消失,不予追诉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而作为从犯,虽然处于共同犯罪的从属地位,但其拒不认罪,又拒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时,说明其并未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后果,主观恶性较大,具有再犯可能性,如果对其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难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适用相对不起诉决定应把握好如下要素:


一是准确把握相对不起诉的构成要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不起诉制度是不同的法律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适用相对不起诉是两个制度的交叉融合。其中,相对不起诉是基础制度,只有满足其构成要件的认罪认罚案件,才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要满足“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两个要件。然而,法律对如何认定这两个要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需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具体把握。对认罪认罚案件,要综合考虑全案的情节,从定性上来说,一般为轻微刑事案件,重罪案件一般不适用相对不起诉,除非具有重大立功、胁从犯、犯罪中止等重大减轻情节;从量刑情节上来说,除自愿认罪认罚外,还需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以及自首等情节。因此,即使是认罪认罚案件,也要综合全案情节,在满足“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两个要件时,才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是严格考察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彻底性。首先,认罪认罚必须是自愿的。根据《意见》第6条、第7条规定,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禁止使用暴力、威胁、引诱等方式迫使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而认罪认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重点审查,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签署具结书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对满足听证条件的,可以进行检察听证,充分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其次,认罪认罚必须具有彻底性,认罪认罚不仅仅是一个态度,还需要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附随义务,只有如此,才能证明悔罪的真实性。司法实践中,要防止出现以认罪认罚“骗取”不起诉决定,后又不履行退赔退赃、赔偿损失等附随义务的情况,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对满足起诉条件的,可撤销原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三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如前所述,证据是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基础,认罪认罚案件也不例外。检察机关审查认罪认罚案件时,可以在程序上从简,但在证据上要全面审查,不能因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而忽视对证据的审查,确保从快不降低标准、从简不减损权利,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因此,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要严格全面地审查和认定证据,对涉及非法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对证据不足的,要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对确属无罪的,要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四是确保辩护人充分参与。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能忽略辩护人的作用,其有权独立发表辩护意见。因此,检察机关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如果其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如果其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的,在不予采纳的同时向其说明理由,并且在签署具结书时,确保辩护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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