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如今,许多夫妻在离婚时都会为了争夺房产,对离婚房产分配的问题争执不休,甚至大动干戈。那么,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配?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怎么分割?
基本案情
苏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婚后两人购买房产一处,并办理了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属证书。苏某认为该房产系顶名购买,实际所有人为苏某父母,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李某认为该房产系婚后共同购买,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购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根据双方的举证及审理查明的房款支付情况,涉案房产总价款为130万元,首付款55万元中双方父母均有出资,剩余75万元以苏某、李某两人的名义贷款,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故该房产应认定为苏某、李某的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律师提示
房产作为夫妻财产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产权归属往往是离婚财产分割时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所在。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即当事人结婚后,“以对当事人双方赠与为原则,对一方赠与为例外。”首先,要适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
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
3、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
4、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5、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其他人的名字时,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怎么分割?
1、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重应当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
2、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赠与时候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其中一方的赠予的除外。
3、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当对于父母出资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推定为赠与。
律师解答:
婚前由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只登记在子女名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婚前父母部分出资,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与。
婚后买房父母出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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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子女安居乐业,父母倾其积蓄为子女出资购买婚房是当下常见的社会现象。离婚时,因房屋所涉金额巨大,对于婚后由父母出资所购买房屋的分割问题,一直属于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实务难点。
旧约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院甚至对“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进行了区分,最高院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期指出,如果父母只是出了部分款项(如首付款),该出资已不属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全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形,不能将该房所有权判给一方,而是应将该出资的首付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上述在不同情形下适用的不同裁判规则的规定,容易让人一头雾水,在实践中理解和操作起来也格外复杂,容易出错。
——还好,上边这些规定都已被新法取代,已经失效了!
新规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正式实施。其中,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与原婚姻法的规定一致)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新法关于“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的规定与原婚姻法是一致的。但是,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归属认定问题,则修改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个修改与原婚姻法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及“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的规定,有着明显的差别,甚至是一种颠覆性修改。
换一种方式表达,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资金归属问题,新法放弃旧法复杂的认定标准,直接概括性规定:如果当事人未提前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己方名下、双方名下还是对方名下,都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此时,关于房屋分割的结果基本只有一种:一人一半。
如其言法
新法以近乎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归属问题做了定性。一旦双方感情破裂,父母的出资将大幅缩水。有点儿小心思的父母可以这样办:
1.由父母、子女和其配偶共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归属问题,或者明确为借款。
2.在出资之前与子女签订《赠与合同》,明确该出资只赠与子女一方。
3.将赠与合同公证。意义在于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证据固定,防止以后被对方抗辩为合同系后补,从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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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子女安居乐业,父母倾其积蓄为子女出资购买婚房是当下常见的社会现象。离婚时,因房屋所涉金额巨大,对于婚后由父母出资所购买房屋的分割问题,一直属于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实务难点。
旧约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院甚至对“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进行了区分,最高院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期指出,如果父母只是出了部分款项(如首付款),该出资已不属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全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形,不能将该房所有权判给一方,而是应将该出资的首付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上述在不同情形下适用的不同裁判规则的规定,容易让人一头雾水,在实践中理解和操作起来也格外复杂,容易出错。
——还好,上边这些规定都已被新法取代,已经失效了!
新规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正式实施。其中,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与原婚姻法的规定一致)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新法关于“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的规定与原婚姻法是一致的。但是,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归属认定问题,则修改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个修改与原婚姻法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及“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的规定,有着明显的差别,甚至是一种颠覆性修改。
换一种方式表达,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资金归属问题,新法放弃旧法复杂的认定标准,直接概括性规定:如果当事人未提前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己方名下、双方名下还是对方名下,都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此时,关于房屋分割的结果基本只有一种:一人一半。
如其言法
新法以近乎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归属问题做了定性。一旦双方感情破裂,父母的出资将大幅缩水。有点儿小心思的父母可以这样办:
1.由父母、子女和其配偶共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归属问题,或者明确为借款。
2.在出资之前与子女签订《赠与合同》,明确该出资只赠与子女一方。
3.将赠与合同公证。意义在于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证据固定,防止以后被对方抗辩为合同系后补,从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END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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