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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程序有哪几个(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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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0 08: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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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流程

刑事类案件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是指与个人名义起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遗弃案,重婚案,侵占案,侵犯知识产权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侵入住宅案,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侦查阶段


侦查立案:侦查机关接受报案人或控告人的举报,或侦查机关自行发现犯罪线索,予以立案侦查。


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人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并附全案证据。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经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对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公诉阶段


人民法院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综合全案证据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执行阶段


对有罪的刑事判决,在判决生效后交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等


一审阶段


二审阶段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程序为终身程序。


自诉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自诉案件的具体流程: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最后交执行机关执行。


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导语:刑事案件关乎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因此在办理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分为3个阶段:




1


侦查阶段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的提起都是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等有特定侦查权的机关发起的,案件的


侦查阶段是侦查机关从发现犯罪或犯罪线索开始,至通过侦查,确认犯罪分子并查清其主要犯罪事实到侦查终结为止的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部分案件可以依法延长1个月的时间。除此之外,如果是交通不便的地区发生重大复杂的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等,都可以经过批准或决定后,延长2个月的侦查期限。




2


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经侦查部门侦查结束后,将会被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在中国,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之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同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


审判阶段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当起诉的,将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就进入最终的审判阶段。也正是这个阶段直接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等。




很多当事人在咨询刑事案件时,一上来就问要关多久,其实这是不科学的。刑事案件有不同阶段,每个阶段的侧重点不同,只要了解了各阶段的内容和程序,才能真正做到合法有效的辩护。因此,我们建议先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或者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汉代的诉讼程序

根据《史记》、《汉书》、《后汉书》及《奏谳书》中有关诉讼程序的记载,汉代的诉讼程序应包括告劾、案件的受理、证不言情之辩告、讯、验、鞫、论、当、报等几个阶段。


告劾


告劾是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行为。有法制史教材把汉代的起诉分为两种:(1)自诉告发称“告”,由原告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2)公诉称“劾”,是有监察官吏和行政官吏立案追究。汉朝的监察官吏都有“查举非法”,“举劾”犯罪的职责。


秦汉时期在刑事诉讼中告劾均是指一种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行为,并无严格的公诉与自诉的区分。但是,尽管如此,“告”和“劾”在使用上还是有所区别的,“告”所适用的范围较“劾”广泛,“告”既包括民事告诉又包括刑事告诉;其中刑事告诉方面既包括官吏依职责告发犯罪,也包括民众告发他人犯罪和自诉。“劾”,在秦汉时期与现代意义上的公诉并不等同,它具有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并提起诉讼的特点,同时,被劾人的身份往往也是官吏等公职人员。


告劾是秦汉时期诉讼程序中不可缺少的首要程序,告劾是诉讼开始的首要程序。


案件的受理


告劾应向有管辖权的机构提起。《二年律令•具律》规定:“诸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远其县廷者,皆得告所在乡,乡官谨听,书其告,上县道官。廷士吏亦得听告。”该律文中不仅有告诉管辖的规定,而且也有关于案件受理方面的规定。对于“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远其县廷”的告诉者,可直接向其乡官所在地告发,乡官要书面记录告诉人告诉的内容,并将告诉的内容上报县道官;直接向县廷直接告诉的,廷士吏亦得听取告诉人的告诉,并记录告诉人告诉的内容。


证不言情之辩告


证不言情之辩告,是汉代司法官吏依法向刑、民事案件的告诉人、被告人、证人宣读法律条文,告知其在法定期间有变更先前陈述的权利。这一阶段相当于现代法庭开始审理前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阶段。



讯,相当于现代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阶段。调查的对象主要是被告人、证人。当被告人的回答与原告人的告诉、证人的证词相矛盾时,便对其进行诘问。审讯人员认为对被告人的诘问达不到预期目的时,便对被告人进行“掠笞”。对被告人的讯问、“掠笞”达到“无解”的地步时,法庭调查方告结束。讯就是汉代的法庭调查阶段,它是案件判决的前提和基础。



验是对在“讯”程序中查证的情况进行验证的程序。在《史记》、《汉书》、《后汉书》中有大量的有关狱案审理“案验”的记载。“案”,相当于前述“讯”的程序,即初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程序;“验”,则是对“案”或“讯”程序中调查的事实进行验证的程序。



鞫,在汉代诉讼程序中,在诉讼阶段上处于“案验”之后判决作出前的阶段;就诉讼文书内容来看属于事实认定部分,不包括判决书的主文;而“案验”则属事实查证部分。


在汉代“鞫”和“鞠”有时混用,具有相同的意义。鞫(或鞠)的内容相当于现代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法庭审理查明”或“法院认为”部分,是司法审判官吏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部分。该部分往往以“审”、“皆审”结束;其意思相当于现代法院判决书中的“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意。鞫(或鞠)的部分不包括判决的主文的内容,也不包括诉讼当事人行为的定性、法律条文的适用等内容。



论,定罪之意,相当于现代法院判决中的定罪部分。



当,是指对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后的量刑部分,是在“论”定之后对被告人所作的刑事处罚。“当”在《奏谳书》中的表述有两种形式:一是单独表述;二是“当”与“论”在汉代的判决中有时关联表述,没有截然分开,在逻辑上,“论”对于“当”具有逻辑上的铺垫作用。



从《奏谳书》中有关“报”的使用情况来看,“报”与苏林的“断狱”解释极为接近。“报”是指上级机关的判决,包括定罪和量刑;“当”是指案件初审机关的量刑判决。


根据《史记》、《汉书》、《后汉书》及《奏谳书》中有关诉讼程序的记载,汉代的诉讼程序应包括告劾、案件的受理、证不言情之辩告、讯、验、鞫、论、当、报等几个阶段。


告劾


告劾是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行为。有法制史教材把汉代的起诉分为两种:(1)自诉告发称“告”,由原告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2)公诉称“劾”,是有监察官吏和行政官吏立案追究。汉朝的监察官吏都有“查举非法”,“举劾”犯罪的职责。


秦汉时期在刑事诉讼中告劾均是指一种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行为,并无严格的公诉与自诉的区分。但是,尽管如此,“告”和“劾”在使用上还是有所区别的,“告”所适用的范围较“劾”广泛,“告”既包括民事告诉又包括刑事告诉;其中刑事告诉方面既包括官吏依职责告发犯罪,也包括民众告发他人犯罪和自诉。“劾”,在秦汉时期与现代意义上的公诉并不等同,它具有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并提起诉讼的特点,同时,被劾人的身份往往也是官吏等公职人员。


告劾是秦汉时期诉讼程序中不可缺少的首要程序,告劾是诉讼开始的首要程序。


案件的受理


告劾应向有管辖权的机构提起。《二年律令•具律》规定:“诸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远其县廷者,皆得告所在乡,乡官谨听,书其告,上县道官。廷士吏亦得听告。”该律文中不仅有告诉管辖的规定,而且也有关于案件受理方面的规定。对于“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远其县廷”的告诉者,可直接向其乡官所在地告发,乡官要书面记录告诉人告诉的内容,并将告诉的内容上报县道官;直接向县廷直接告诉的,廷士吏亦得听取告诉人的告诉,并记录告诉人告诉的内容。


证不言情之辩告


证不言情之辩告,是汉代司法官吏依法向刑、民事案件的告诉人、被告人、证人宣读法律条文,告知其在法定期间有变更先前陈述的权利。这一阶段相当于现代法庭开始审理前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阶段。



讯,相当于现代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阶段。调查的对象主要是被告人、证人。当被告人的回答与原告人的告诉、证人的证词相矛盾时,便对其进行诘问。审讯人员认为对被告人的诘问达不到预期目的时,便对被告人进行“掠笞”。对被告人的讯问、“掠笞”达到“无解”的地步时,法庭调查方告结束。讯就是汉代的法庭调查阶段,它是案件判决的前提和基础。



验是对在“讯”程序中查证的情况进行验证的程序。在《史记》、《汉书》、《后汉书》中有大量的有关狱案审理“案验”的记载。“案”,相当于前述“讯”的程序,即初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程序;“验”,则是对“案”或“讯”程序中调查的事实进行验证的程序。



鞫,在汉代诉讼程序中,在诉讼阶段上处于“案验”之后判决作出前的阶段;就诉讼文书内容来看属于事实认定部分,不包括判决书的主文;而“案验”则属事实查证部分。


在汉代“鞫”和“鞠”有时混用,具有相同的意义。鞫(或鞠)的内容相当于现代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法庭审理查明”或“法院认为”部分,是司法审判官吏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部分。该部分往往以“审”、“皆审”结束;其意思相当于现代法院判决书中的“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意。鞫(或鞠)的部分不包括判决的主文的内容,也不包括诉讼当事人行为的定性、法律条文的适用等内容。



论,定罪之意,相当于现代法院判决中的定罪部分。



当,是指对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后的量刑部分,是在“论”定之后对被告人所作的刑事处罚。“当”在《奏谳书》中的表述有两种形式:一是单独表述;二是“当”与“论”在汉代的判决中有时关联表述,没有截然分开,在逻辑上,“论”对于“当”具有逻辑上的铺垫作用。



从《奏谳书》中有关“报”的使用情况来看,“报”与苏林的“断狱”解释极为接近。“报”是指上级机关的判决,包括定罪和量刑;“当”是指案件初审机关的量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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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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