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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可以享受法律保护吗?(非婚生的子女是否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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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0 0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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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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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同样受保护

讲述人:高璞


单 位:河北省武安市检察院


职 务:第一检察部一级检察官


感 言:愿孩子的生活充满阳光


我初次见到晓雅(化名)是在2021年8月,那时她面色憔悴、眼里含着泪。得知我是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后,晓雅主动拉起我的手说:“犯错的是我,孩子不该跟着受罪,求您帮帮孩子吧!”


原来,晓雅与李阳(化名)产生了婚外情,在2009年生下与李阳的儿子笑笑。2010年,晓雅丈夫察觉到笑笑不是自己孩子后提出离婚。离婚后晓雅一直独自抚养笑笑,没有固定经济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您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阳承担相应责任,还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听完我的解答,晓雅眼中闪现出喜悦的泪光。


收到晓雅的支持起诉申请后,我和助理展开调查。在查阅了晓雅和李阳的微信聊天记录、笑笑和李阳的亲子鉴定等材料后,我们还走访了晓雅的邻居和笑笑就读学校的老师,进一步核实晓雅母子的生活状况。


“笑笑虽然不是非婚生子,但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这起案件我们必须依法支持起诉!”检察长杨万庆态度坚决。2021年10月15日,我院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书。之后,我主动与办案法官沟通,共同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笑笑不是我的孩子!”在调解过程中,李阳突然矢口否认亲子关系,且不承认晓雅提供的亲子鉴定。李阳与笑笑是否有亲子关系成为该案的关键点。我指导晓雅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李阳确为笑笑的亲生父亲。李阳对父子关系不再持有异议,却又以无经济能力为由表示难以支付笑笑的抚养费。为此,我们调取了李阳的工资单,显示他月收入1万元左右。在证据面前,李阳无言以对。


经过我和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释法说理,李阳接受调解,表示会尽到父亲之责,支付笑笑的抚养费直至其成年,即2010年至2020年每月按800元支付抚养费,2021年以后每月支付1700元。双方当事人都认同这样的结果,最终达成和解并签署调解协议。


一场婚外情对孩子的伤害不言而喻。案件虽已办结,但对孩子的伤害却难以抚平。签署调解协议后,我还不时通过电话询问笑笑的近况,并叮嘱晓雅时刻注意笑笑的心理变化。愿笑笑以后的生活充满阳光和欢乐。


(本报记者肖俊林 通讯员谢玲整理)



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受胎或出生期间,父母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子女。


已被废除的《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2021年1月1日开始生效并实施的《民法典》同样在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下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婚生子女相同,我国法律中关于婚生子女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下的所有权利。


此外,我国对于代孕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亦认定为非婚生子女。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侯卫清法官在“陈莺诉罗荣耕监护权纠纷一案”二审案件中的观点,我国对亲子关系的认定,生母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生父则以婚生推定方式确定。结合理论界对生母认定的“分娩说”,代孕子女其法律上的亲生母亲应认定为代孕者;关于生父的认定,则为具有血缘关系的父亲。故因其亲生父亲与代孕者之间一般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故所生子女当属非婚生子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沪02民终7243号案件中,同样认定“代孕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代孕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运用技术手段,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亲子关系鉴定,是由专业的司法鉴定中心,对于两名或者多名自然人之间的亲缘关系进行鉴定,从而得出是否具有亲缘关系的结论。


第二种是适用法律规则,进行亲子关系推定。在有些情况下,亲子鉴定无法进行,例如父亲不配合,导致主观上无法进行。对此,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亲子关系推定规则,在无法通过亲子鉴定进行直接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则来推定亲子关系是否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也就是说,如果男方不承认孩子是他的,女方起诉要求确认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如果男方提供不出相反证据也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话,可以直接推定其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此外,成年子女也具有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资格。


三、非婚生子女的继承问题


据相关统计,在继承纠纷中,涉及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案件占全部继承案件的5.56%。非婚生子女一般


按照此前的《继承法》以及现行有效的《民法典》,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仍然面临许多问题,非婚生子女要获得遗产继承权,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举证亲子关系。尤其是在生父过世后,非婚生子女想要举证亲子关系,主张继承权通常会面临较大的困难。


【案例】


2018年江苏法院公布婚姻家庭典型案例--非婚生子欲继承遗产,婚生子女无义务配合做亲子鉴定


陆某某(男)以其系已去世李某的非婚生子为由,将李某的妻子张某、儿子小荣(化名)及女儿小娟(化名)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某遗产。作为继承人之一的张某到庭应诉,认为陆某某系觊觎财产而捏造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庭审中,陆某某的母亲到庭陈述陆某某是四十八年前其与李某恋爱期间所育。由于被继承人李某已经去世五年,陆某某要求与李某的婚生子女小荣或小娟做近缘性司法鉴定,否则应当推定陆某某所主张身份关系的成立。


溧阳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继承诉讼相对方为陆某某与被继承人李某的妻子及儿女,而非李某本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上述推定亲子关系的规则仅能适用于亲子关系诉讼的相对方,不能随意扩大适用主体的范围。身份关系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又与财产关系紧密相联,随意扩大亲子关系推定规则适用主体的范围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李某的婚生子女无义务配合陆某某做亲子鉴定。陆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为被继承人李某的合法继承人,遂判决驳回陆某某的诉讼请求。


非婚生子女权利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我国由于有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进行合法的登记结婚就有了自己的孩子。我国对这类子女叫做非婚生子女,对这类儿童的法律伤害比较大。那非婚生子女权利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下面石家庄小普就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经常在报纸上针对未婚生子女用专门的篇幅来报道,非婚生子女的到了和婚生子女一样的城市最低保障,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之间在权利上还是有一定的差异,只有在立法上消除这样的差异,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的到人们的认可和保护,同样的对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人也可以消除社会压力和传统观念的压力,更好的行使自己的监护权,使自己的子女不在受到危害和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没有过错


非婚生子女的出生一般都是处于无奈的,是由不得自己来选择的,我们这个社会不应该将那些不公平的惩罚和轻视都统统夹杂在那些无辜的非婚生子女身上,而是应该通过各种立法和交流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人是社会中最小的个体,而家庭是社会最小的集体,只有最小的个体和集体稳定了,我们的这个社会大家庭才能够稳定快速的发展。虽然我国现行的立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一些权利和利益给了一定的保护,但是我国的立法还是没有跟上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只有法律的不断健全,我们这个社会才可以健康的发展名人们的素质才会挺高,其自身的跟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才可能得到更好的保护。世界万物都是不断在变化的而唯独法律的庄严和公正、公平是永远不变的。


三、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了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直系血亲。而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一个成员,是国家的一个公民,国家法律应当一视同仁,加以保护。当然,保护非女婚生子女继承权,并不是提倡生育非婚生子女。但是,犯错误的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不应承担责任。因而保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是公平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法条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该法条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该法条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非婚生子女权利都有哪些法律规定,虽然这类人群没有进行合法的法律登记。但是由于其的身份原因,社会上其他人群不得对其歧视,相应的子女的抚养义务和继承权力也和合法的婚姻子女具有相同的效力和权力。这是我国对这类人的基本法律保护。


在我国由于有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进行合法的登记结婚就有了自己的孩子。我国对这类子女叫做非婚生子女,对这类儿童的法律伤害比较大。那非婚生子女权利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下面石家庄小普就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经常在报纸上针对未婚生子女用专门的篇幅来报道,非婚生子女的到了和婚生子女一样的城市最低保障,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之间在权利上还是有一定的差异,只有在立法上消除这样的差异,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的到人们的认可和保护,同样的对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人也可以消除社会压力和传统观念的压力,更好的行使自己的监护权,使自己的子女不在受到危害和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没有过错


非婚生子女的出生一般都是处于无奈的,是由不得自己来选择的,我们这个社会不应该将那些不公平的惩罚和轻视都统统夹杂在那些无辜的非婚生子女身上,而是应该通过各种立法和交流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人是社会中最小的个体,而家庭是社会最小的集体,只有最小的个体和集体稳定了,我们的这个社会大家庭才能够稳定快速的发展。虽然我国现行的立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一些权利和利益给了一定的保护,但是我国的立法还是没有跟上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只有法律的不断健全,我们这个社会才可以健康的发展名人们的素质才会挺高,其自身的跟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才可能得到更好的保护。世界万物都是不断在变化的而唯独法律的庄严和公正、公平是永远不变的。


三、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了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直系血亲。而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一个成员,是国家的一个公民,国家法律应当一视同仁,加以保护。当然,保护非女婚生子女继承权,并不是提倡生育非婚生子女。但是,犯错误的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不应承担责任。因而保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是公平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法条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该法条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该法条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非婚生子女权利都有哪些法律规定,虽然这类人群没有进行合法的法律登记。但是由于其的身份原因,社会上其他人群不得对其歧视,相应的子女的抚养义务和继承权力也和合法的婚姻子女具有相同的效力和权力。这是我国对这类人的基本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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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04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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